(一)美国EB-5投资移民在办申请人也要报税?

2021-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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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申请人条件。

当下正值美国报税季,很多登陆美国不久的新移民也开始为税务申报而忙碌。与此同时,很多还未拿到绿卡或不在美国居住的美国EB-5投资移民申请人,也在近期陆续收到了区域中心寄来的K-1表格。这是因为虽然这部分投资人尚不属于美国税务居民,但因为在美国有参与项目投资并获得收益,因此就需要以外国人的身份把美国境内的收入向美国税务局(IRS)进行申报。

那么,什么是K-1审计表?这个表格有什么作用?是不是收到这份表格就要被税?……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K-1审计表样式

什么是K-1审计表格?

根据美国的税法,在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流向有限合伙人的所有收入和开支都必须根据其各自的课税申报表进行申报,而K-1审计表就是用来向美国税务局报告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各项收入、支出、股息的表格,合伙企业须将该表与其他税务申报相关表格汇总,向美国税务局备案。

因此,在一个美国EB-5投资移民区域中心项目中,每个美国EB-5投资人都会定期收到项目有限合伙企业发出的项目K-1审计表格,作为反映上一年项目运营情况的收入凭证。

K-1审计表主要反映什么信息?yM16.Com

EB-5区域中心项目K-1审计表主要反映项目有限合伙人,即每一位单独的EB-5投资人在项目中的投资金额,以及年度所分获的收益、损失及扣减数据。

K-1审计表一般何时向税务局备案?

无论是美国的税务居民,还是在美国境内有产生收入的非税务居民,都要在每年的报税截止日期前(一般为4月15日)将包含K-1审计表在内的税务文件一同向税务局申报。美国税务居民可以最多延期6个月,到当年10月15日再申报。但是美国税务局只给税表延期的权利,并没有给到税金延期的权利。如果预计有欠税,一定要在4月15日之前做预缴。如果4月15日之后还有欠税,则会产生罚款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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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国移民税务:EB-5投资人如何报税?


2017年12月31日前登陆的新移民在登陆时即成为了美国税务居民,报税截止日前需要就去年的收入申报美国个人所得税。距离美国报税截止时间越来越近,对于新移民来说,美国移民税务相当重要,因此报税的流程要提前了解。EB-5投资人如何报税?本文小编给大家整理出相关内容。

什么是K-1表?

一般EB-5项目所属的项目方是有限合伙企业,包含一个一般合伙人和许多有限合伙人。同中国一样,在美国,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章程中制定的损益分配规则,企业流向合伙人的所有收入和开支须根据其各自的课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而K-1表就是用来向美国税务局报告该合伙企业给每个合伙人的各项收入、支出、股息以及合伙人所有的资本及可能的相应负债的表格,合伙企业须将该表与其他税务申报相关表格汇总,向美国税务局备案合伙企业所得税表。

K-1表主要反映什么信息?

在一个EB-5区域中心项目中,每个EB-5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每年可收到项目有限合伙企业发出的项目K-1表格,作为反映上一年项目运营情况的收入凭证。

在K-1中,主要反映项目有限合伙人,即每一位单独的EB-5投资人在项目中的投资金额增减,承担的负债(通常EB-5项目中是没有的),以及年度按投资比例或其他企业章程中制定的规则所获分的一部分收入、收益、损失和费用等数据。

K-1表一般何时向税务局备案?

项目方合伙企业今年在3月15日向美国税务局申报合伙企业所得税备案,国税局允许企业延期至9月15日。

而无论是美国的税务居民,还是在美国境内有产生收入的非税务居民,都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看是否需要在在每年的个人所得税报税截止日期前(一般为4月15日,2018年因4月15和之后为 ** 和节假日,截止日为4月17日;没有劳务收入的非税务居民和在海外生活的税务居民截止日为6月15日)将包含K-1表(如有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在内的税务文件一同向税务局申报。

如果项目方对其合伙企业所得税表延迟申报至9月15日,在K-1表延迟备案状态下,各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表也可根据此情况做延期申报,今年可延期至10月15日,但需要在此前对自己其他收入做好预估及确认是否有税金需要缴纳。

如果有税金需要缴纳,还是需要在4月17日前先缴纳好税金,否则可能产生罚金和滞纳金。如果不延期,先申报所得税表,假如K1表上有收益,要给国税局递交修正表,税局人员将再次逐一核查税表。

美国移民税务的详细知识,下文跟大家继续探讨~

如何让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办理EB-5移民?


由于EB-5排期的问题,很多申请美国EB-5移民的家长们都面临着一个问题:子女的年龄会超过21岁。正因如此,许多家长就考虑让子女成为EB-5的投资人和主申请人。那么,让子女作为EB-5的投资人和申请人要如何操作?下面就让来告诉大家方法,欢迎阅读!

首先,请务必了解,美国移民局现在尚没有就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的可获批性问题制定政策。尽管现在没有任何明确的禁止条款,移民局可以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改变政策来限制未成年投资人。因此,建议要小心谨慎,并且限制一个项目下未成年投资人的数量。

移民局表示,现下并没有政策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EB-5投资人和申请人。但是,投资人必须以证据优势的标准,证明其投资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

在美国,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会在其成年时无效或者变为可以撤销。但是,《未成年人财产受让法》(UniformTransferstoMinorsAct,UTMA,也称为UniformGiftstoMinorsAct)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以子女的名字签署合同,而这个合同不可撤销。

为了达成这一证券销售,项目的认购合同和运营合同必须在签字页涵盖以下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OFPARENTORGUARDIAN)ascustodianfor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OFMINORINVESTOR)underthe[State]UniformTransferstoMinorsAct______________________PrintedNameofParentorLegalGuardian______________________SignatureofParentorLegalGuardian.

其次,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父母必须把投资款赠与给子女,子女必须在其本人账号,或者其和父母的共有账号收到这笔资金。

2、父母不能在任何时候拥有EB-5投资公司下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权益。也就是说,所有权要直接栖身在子女名下。尽管父母在孩子18岁以前(有些州是21岁)有责任管理子女的财产,一旦子女到达法定年龄,控制权将自动归入子女名下。

父母按照UTMA的规定代表子女购买EB-5公司的权益,而产生的这样一个无法撤销的投资合同,应该能够满足移民局现行的对EB-5要求的解读。14岁以下的子女可能无法代表自己在移民局表格上签字,因此我们一般而言不推荐接受小于14岁的投资人。

尽管法律、法规和移民局政策现在都没有对年龄设限,我们仍然偏好将这一交易限制在16和17岁的子女范围内。14和15岁的投资人虽然并没有被禁止,但有可能在现在或将来遭遇移民局更多的阻力、负面的公众报道,以及政治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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