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犹太难民在上海的几点考辨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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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期间上海接纳了至少25000名犹太难民。他们来上海的线路、时间也找到了实物印证。现在有些学者的观点不符合历史事实,这说明,围绕记忆本身会有来自各方面的争夺,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有效的传播手段。

1980年代至今,每隔十年,在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纪念日,国内有关二战期间中国救援欧洲来华避难犹太难民的历史,都会成为纪念活动的主题之一,由此让这一中外友好交往的历史记忆铭刻在世人心中。

当然,由于个体经历、研究视角、史料挖掘、记忆错漏等因素,有时也会引起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兹举例如下。

例如,犹太难民在上海的人数问题。有不少人,包括部分犹太难民认为,犹太难民在上海的总人数只有14000到16000人,甚至个别别有用心者认为中国有意夸大数字。为此,我们从1937年到1944年的《以色列信使报》中查找当时的历史记录,发现到1939年8月14日上海公共租界当局颁布限制令时,为躲避迫害而逃到上海的犹太难民已达16000人,其中,许多人凭借的是中国驻维也纳总领事何凤山签发的“生命签证”。限制令实施后,虽然来沪难民人数急剧下降,但欧洲犹太难民依然从海陆两路来到上海。据1941年2月21日公布的援助欧洲来沪犹太难民委员会1940年年报显示,到1940年底,该委员会救济的犹太难民就达23310人。1940年6月,意大利对英国、法国宣战;1941年6月德国入侵苏联。欧洲犹太难民海陆来华路线相继被切断,但仍有一些此前离开欧洲滞留在苏联远东、中国东北、朝鲜和日本的犹太难民辗转来到上海,其中绝大多数来自波兰和立陶宛,人数应当在2000人以上。因此,可以说,二战期间上海接纳了至少25000名犹太难民。这一数字与世界权威犹太机构西蒙·维森塔尔中心的统计基本一致。至于为何有些人认为是14000到16000人,我们认为这主要是受到美国学者大卫·克莱斯勒有关上海难民一书的影响。但克莱斯勒在书中提到的只是1943年2月日本当局在上海虹口地区设立隔离区后,被强迫赶入隔离区的难民数量,而事实上,由于顽强抵抗,还有相当一部分犹太难民没有迁入。

最近,随着我们与上海虹口区档案馆、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联合开展档案中的难民研究,犹太难民来上海的线路、时间也找到了实物印证。他们大多乘火车或者汽车抵达意大利,一部分人凭借中国驻维也纳总领事何凤山的签证,坐意大利邮船公司的班轮从热那亚或的里雅斯特出发前往上海。最常用的一条线路是从意大利的里雅斯特,经停埃及亚历山大港,然后穿越苏伊士运河,途径孟买、香港抵达上海。此外,也有人从热那亚出发,经苏伊士运河,再经停科伦坡、新加坡、香港或马尼拉直达上海。整个旅程平均耗时约1个月。当然,有些从德国汉堡包船出发的难民,往往因支付不起苏伊士运河的过路费而不得不绕道南非好望角,那就需要整整10周时间。1940年6月海路被切断后,欧洲犹太难民只能改走陆路,横穿苏联西伯利亚,然后经中国东北、朝鲜或日本前往上海。他们多是波兰、立陶宛、拉脱维亚、爱沙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犹太难民,不少人获得了日本驻立陶宛总领事杉原千亩和伪满洲国驻德国总领事王替夫发放的过境签证。

还有些人质疑,当时上海市民根本没有能力帮助犹太难民,犹太难民主要是靠自己的同胞而不是靠中国人的拯救。上海犹太难民救济组织和全球犹太救济组织,特别是美犹联合分配委员会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经济援助。应该说,当时上海市民在“一·二八”抗战后,许多人自己也成了难民,确实无力从财力、物力上给予犹太难民更多支持。但是,上海市民以自己的包容和友善,给予犹太难民一个迥异于欧洲等地的文化环境,并尽其所能予以救援,这对于犹太难民是至关重要的。可以设想,如果上海居民持排拒态度,这些犹太难民在上海也是很难生存的。事实上,当欧洲犹太难民大量涌入上海,给这座城市造成很大压力之时,租界当局、日本占领当局,甚至上海犹太社团都提出了限制要求,而且在部分外侨中弥漫着一种反犹主义情绪。但正如法国学者娜婷·佩伦所指出的:“与世人可能怀疑的情况相反,当地的原住民并未对入沪的欧洲难民表现出任何敌对情绪。”对于这点,犹太难民心知肚明,充满感恩,他们在回忆中也纷纷表示:“生活在中国人中间,犹太难民感受到在欧洲从未体验到的友好气氛;要是在欧洲,若犹太人遭难之时,周围基督教世界里一定会有些人跳出来利用犹太人的困境趁火打劫,落井下石。”

几年前,一位叫薇拉·萨松的当年犹太难民在相隔60余年后,带着一张老照片从美国再次来到上海寻找恩人——儿时的邻居“上海爷叔”周先生。她回忆道:“那时我进入上海的学校就读,每天上下学时分,都有同一辆黄包车在家门口、校门口等候我,但这位车夫却从不接路人的生意。我十分好奇,后来才知道这是周先生特意为我安排的,为的是确保我的安全。放学路上,我会经过周先生家。周先生常把我接进家中,邀请我吃一些小点心。我记忆中的周先生是一位上海平民,家境并不殷实,这份感情让我永远难忘。60多年过去,我无法确定周先生是否在世,也记不清当年居住的地址和周先生的全名,但我依然梦想找到周先生或其后代,向他们表达感激之情。”2011年11月,在上海犹太难民纪念馆的帮助下,薇拉终于找到了已故周先生的女儿周惠珍,她儿时的伙伴,并与周女士通过视频见了面。她们回忆起共同度过的童年时光,许多情景栩栩如生,还原了当年上海平民家庭和犹太家庭之间平凡而感人的故事。

特别是战争结束后,得知欧洲发生大屠杀的在上海的犹太难民更加感受到,虽然生活艰苦,但比起欧洲同胞来说,自己简直就是生活在天堂。犹太难民哈罗德·简克罗维奇就说:“我们得知留在欧洲犹太人的悲惨遭遇,这才意识到,二战期间,和欧洲的犹太人比起来,生活在上海的我们就仿佛生活在天堂。感谢中国人!”有一位曾经在上海生活的犹太难民对他们的后代说过这么一段话:“我希望你们要多看看历史方面的书,看看书中怎样记载这段历史,了解当时的中国人是如何对待大量涌入的难民的,他们没有赶走或杀害任何难民,他们给这些不同信仰、不同国籍、说不同语言的人们一个安全的天堂。”

至于说到日本政府和占领当局对上海犹太难民的态度和政策,有些学者的观点不符合历史事实,而且极少数犹太难民也有模糊认识。应该说,受到文化背景、战略部署、战局变动等因素影响,日本法西斯确实没有像德国法西斯那样对犹太人实施大屠杀,但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可以发现日本政府和占领当局对犹太难民的态度和政策也是根据其自身利益不断变化的。最初,日本当局旨在吸引世界犹太人移民东北,加快东北的开发进程,同时通过犹太人的影响力确保美国不对日本开战,以期达到取得侵华战争胜利的目的。日本为此制定了“河豚鱼计划”,起初对1938年后大量涌入上海和其他中国城市的犹太难民没有采取限制措施。但是,仅从以“河豚鱼”来命名计划,我们就可以看出日本政府对犹太人的态度是有所防范的。因为河豚虽然是美食,但也含有巨毒。事实上,早在1939年8月14日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颁布限制令前,日本当局就在日本侨民的压力下,于一个月前的7月16日宣布今后将不再允许犹太难民到虹口居住。8月9日,日本政府又发布政策声明,限制欧洲犹太难民进一步向上海移民。特别是10月22日,公共租界工部局对犹太难民来上海网开一面,对符合资金条件和拥有工作、婚姻证明的犹太难民发放入境许可证,但日本当局对此非常不满。1940年1月的一封日本在华外交官信件显示,日本方面非常不满工部局擅自改变措施向难民发放许多入境许可证,而日本方面仅发放了25张许可证。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1942年11月,就在日本外务省编制《关于在华敌国籍人集体生活的相关事宜(草案)》后次月,日本上海当局就计划在虹口设立犹太隔离区,先将犹太难民集中至上述区域,以后再扩展至所有在上海的犹太人,集中监视管理。1943年2月18日,与将英国、美国、荷兰等国“敌侨”赶入集中营同步,上海地区日本陆海军最高指挥官在上海报纸和电台发布了《关于无国籍难民之居住及营业之布告》。在日本当局的压力和逼迫下,大约有14000名犹太难民被强迫迁入隔离区生活。日本当局设立隔离区之举事实上对上海犹太难民采取了类似对待敌国侨民的管理办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他们的人身自由。若不是欧洲战局最后发生了有利于同盟国的转变,这些被限制在犹太隔离区的难民命运堪忧。上海犹太人竭力抵抗迁入隔离区的一个原因,就是犹太难民担心日后会被一网打尽并最后解决。

这段展现中国人民大爱的救援历史,得到了世界各国人民的肯定,特别是犹太人的感激。海姆·赫尔佐克作为中以建交后第一位访华的以色列总统,在参观上海犹太难民博物馆时表示:“中国人民在犹太民族历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帮助了我们,以色列人民对此不会忘记。”率领美国犹太名流代表团前来参加揭幕仪式的美国犹太社团领导人阿瑟·施奈尔拉比说:“辛德勒的名单救了1000多人,而上海拯救了整个犹太社区数万人。”

牢记这段中外友好交往的历史,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一直说,历史不会被忘记,也不应该被忘记。但事实上,历史记忆有时却常常会遭到人为的遮蔽。这是因为集体的共同记忆从来都不是个体记忆的简单加总,而是与现实的导向密不可分的。自然事件的记忆,如地震、灾难等相对客观一些,但是历史人文记忆中往往会存在刻意的掩饰。例如日本就非常重视广岛原子弹轰炸的记忆,而不承认、不愿意面对南京大屠杀的记忆。雨果说得好:“历史是过去传到将来的回声,是将来反映过去的倒影。”目前,上海虹口正在将这段历史积极申报世界记忆遗产,这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历史记忆也是一个国家非常重要的文化资源和软实力,因此围绕记忆本身一定也会有来自各方面的争夺,甚至像上海救援二战期间欧洲犹太难民这样一段事实清楚的历史也会遭到各种质疑。讲好中国故事的一个立足点,就是必须真实客观,这就要求有扎实的学术功底和有效的传播手段。只有讲细讲实,才能讲深讲透,才能让世人心服口服,铭记在心。

(作者为上海社科院历史所研究员;本报记者孔韬对本文整理亦有贡献)■

精选阅读

犹太难民移民美国简史


当今世界科学和教育的中心无疑是在美国。在希特勒统治德国以前,世界的科学教育中心不在美国,而在德国。

19世纪后半叶,德国就进入了科学与教育的辉煌时代,超越了英国和法国,成为世界科学文化中心。

进入20世纪,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经济体,但在科学、教育方面,还只是德国的学生。以物理、化学和生物医学三项诺贝尔奖为例,截至1933年,德国共有32名获奖者,美国只有5名获奖者。

当希特勒上台以后,推行种族主义政策,使得50万犹太人被迫流亡他乡,美国接收了这些难民中的四分之一,并给难民中的知识精英提供施展才华的环境,使得世界科学文化中心发生了一次洲际大转移,从欧洲转到了北美洲,从德国转移到了美国。

犹太难民为了活命,流亡地多达75个国家,但最后只有美国接收最多,让这些难民落地生根,并结出科学文化的硕果,美国也因此而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犹太难民最初首选的流亡目的地并非美国,而是路程较近、文化差异较小的欧洲国家。但某些欧洲国家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善待犹太难民,包括其中的科学文化精英。比如瑞士,是永久中立国,以德语为主要语言,本来是犹太知识难民十分愿意选择的避难所,但瑞士当时失业严重,人们害怕犹太知识难民竞争就业岗位,于是政府规定入境的外国人不得从事任何获利的职业,法律禁止雇佣任何外来难民,这就使流亡科学家到瑞士找不到施展的舞台,只能把瑞士当作流亡的中转地。

再比如加拿大,虽然地广人稀,原来并不拒绝欧洲移民前来谋生,但加拿大对移民的选择有自己的偏好,他们愿意接收的是矿山、森林和血汗工厂需要的廉价劳力,而不是知识精英,这就使加拿大拒绝了大批科学家、艺术家、银行家、教授、律师、医生的避难申请。他们甚至害怕,如果政策有了弹性,加拿大所有的大学会被难民塞满。土耳其是少有的热情吸纳犹太知识难民的国家之一。190多名流亡科学家和艺术家进入土耳其的高校,大大地提升了土耳其的科学教育水准。可惜由于凯末尔总统1938年去世,中断了这一进程。

相比之下,美国对犹太知识难民最具吸引力和包容性,给他们提供了发挥聪明才智的最宽广的舞台。美国科学界和文化界的一些领袖人物具有非凡的远见,他们敏锐地看到了接收来自欧洲的知识难民,会对美国的科学和文化的发展产生巨大的作用。他们不止于对犹太人受迫害表示同情,而是努力化解本国人对外来科学家的恐惧症和反犹主义情绪。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让犹太知识难民得以安居,并施展才能的主要力量并非美国政府,而是美国的公民社会,像那些目光远大的知识界领袖、私人性质的基金会以及各类民间的援助组织。正是由于他们的努力,才使美国成为接受犹太难民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成为接收犹太知识难民最多的国家。

这批犹太知识难民中,有1090名科学家(绝大部分是教授),811名法律工作者,2352名医生,682名记者,645名工程师,465名音乐家,296名造型艺术家,1281名作家以及来自其他文化领域的职业者。被德奥两国驱逐的12000名文化精英中,至少有63%被美国接收,其中约1400名科学家中,至少77%为美国接收。

美国本来就是一个文化包容性较强的自由竞争的国家,当时又处于科学、教育和文化的上升期,有了这些世界一流的知识精英的加盟,可谓如虎添翼,迅速地登上了全球科学和文化的制高点。

吸纳欧洲知识难民的成功经验让美国尝到了甜头,从此,美国形成更加自觉的科学、教育的开放机制,面向全球的知识精英,敞开交流之门,移民之门,面向全球的青年才俊,敞开留学之门,就业之门,这正是美国在二战以后一直保持全球领先地位的秘诀之一。(丁东)

二战中蒋介石曾决定收留10万犹太难民


上海首次发现的拥有中国签证的犹太人护照

1938年,犹太难民坐船到达上海

1939年,在上海创办的犹太难民子弟学校

古往今来的中国人,是世界上最善良、最富有同情心和最肯帮助他人的一个民族,历朝历代都有一些诚心诚意地支援帮助外来民族的感人记载。只是由于种种原因,有关中国人支援帮助外来民族的历史记载被历史所淹没了。二战中,蒋介石和南京国民政府曾有意收留10万犹太难民就是一例。

1937年11月,一位犹太青年因其家庭受到德国法西斯迫害,便持枪闯入德国驻法国大使馆,企图刺杀德国大使,结果误将三等秘书杀死。希特勒以此为借口在欧洲发动了大规模的疯狂排犹运动,导致大批欧洲犹太人纷纷逃离。然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出于听信来自德国的谣传或惧怕纳粹法西斯的淫威,或出于本国的其他种种利益考虑,对大批犹太难民流入均采取了“拒签”态度。比如,瑞士、瑞典和苏联等国,除对极个别的犹太富豪,实行有条件入境避难之外,均在边境设卡严禁犹太难民进入本国,由此使得大批犹太难民简直无法获得他国签证求生避难,只得眼巴巴地等着德国纳粹把他们送进集中营,直至惨遭屠杀毙命。

正当大批犹太难民走投无路之际,远在万里之外的中国向犹太人敞开了大门,使得成千上万的犹太难民蜂拥而至,陆续来到上海、广州、宁波和哈尔滨等大中城市。然而,当时的中国正值抗战全面爆发,随着侵华日军的大举入侵和步步紧逼,南京国民政府的部门机关和上海、武汉等大中城市的工矿企业正准备沿江迁往四川重庆一带 ………

处在战乱和国难之中的国民政府,对大批犹太难民的处境既表示十分同情,又苦于受到自身条件限制而无法妥善安置,陷入了进退两难的艰难境地。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蒋介石多次指示国民政府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会商,尽快拿出一个比较妥善的安置犹太难民的解决办法。

据相关历史档案资料记载,1939年3月2日,经国民政府立法院院长孙科提议,拟在中国西南边境地区划定犹太人特区,专门用于容纳无家可归的犹太难民。来自立法院的提议还设想在中国西南接近国际通道的地区,划定若干平方公里的区域,专门作为犹太人的居住区,由国民政府或地方政府一道负责筹划该区的建设和管理,同时设置犹太失业技术人员登记机构,招收犹太难民中的专门人才,进入内地后方各部门工作,以此为中国的抗战出力。据说,孙科的提议得到了蒋介石的首肯,并引起了国民政府内部的广泛讨论。

国民政府对犹太难民安置问题的热情关注态度,立即引起了欧洲犹太人组织的积极响应。一位名叫白尔格拉斯的德籍犹太实业家,在考察了中国的社会环境后,感到中华大地是犹太人相对理想的居住地,于是他迅速拟订了《迁徙中欧犹太人来华之计划》,提出将10万犹太人移居到中国。

白尔格拉斯在计划中写道:“拟准10万犹太人移住中国内地,中国政府予以保护(移民之权利与义务应与中国公民同等),选择气候上与经济上适宜之一地或数地,供给居住机会,并保障其居留及工作之权利。”为了争取正处艰难抗战的中国国民政府对该计划的支持,白尔格拉斯还表示,每名犹太人入境时将向中国政府交纳50英镑。

在当时的中国国内,民间组织“中国国际联盟同志会”也始终关注着犹太难民问题。据该会于1939年5月派人到上海进行调查发现,在上海的犹太难民已达万人以上,聚集于租界难民收容所,衣食缺乏问题日趋严重。出于人道关怀和抗战前途考虑,该会积极商讨解决办法。

当他们在收到了白尔格拉斯的移民计划后,认为计划中的多数条款可以接受,少数条款可进行补充和修改,于是他们增加了“犹太人来中国后,须无条件入中国国籍”、“中国方面组织犹太人移民委员会”等内容,并形成了《犹太人移民中国意见书》,上报国民政府和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与此同时,白尔格拉斯也致函国民党秘书长朱家骅,商谈解决10万犹太人来华的问题。朱家骅接函后感到事情重大而复杂,需要周密考虑,于是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分析移民计划的利弊。朱家骅认为,此计划的有利方面在于可以引起美、英等国对中国抗战的同情,有利于吸收国际资本和技术人才,等等;不利方面在于犹太人善于经商,容易扰乱中国的商业秩序,也不适于农村开发。再说,国籍问题也难以解决,如让他们全部加入中国国籍,势必会与德国产生矛盾。朱家骅将自己的分析写成文字报告直接上报给蒋介石。

正当中国官方和民间都为犹太人来华事宜进行积极筹划时,云南省政府主席龙云提出了另一种主张,即利用犹太人从事土地开垦。龙云给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张群发了一封电报,谈了自己的想法。他认为,云南省地广人稀,土地肥沃,数十里没有人烟的地方很多,如此多的良田弃之可惜。近来听说犹太人云集上海,他们知识丰富,财力雄厚,如果能将他们移到云南开垦荒地,必定一举而多得。但龙云对自己的主张是否可行并没有十分把握,他恳请张群上报国民政府,让政府定夺,如有可行性,立即拟订具体办法。张群接到电报后,立刻向行政院作了报告。

随着多种建议和计划的提出,容留犹太人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引起了国民政府高层及蒋介石的高度关注。国民政府认为,即使抗战战事再紧张,条件再困难,也要将这一问题圆满解决。蒋介石在接到孙科的提议后,当即批复:“原则同意,交行政院筹议。”行政院按照蒋介石的指示,专门召开会议,就犹太人国籍、领事裁判权、内地居住、入境手续等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不少修改意见。

1939年4月,国民政府国防最高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行政院决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将犹太人分为有国籍和无国籍两部分,帮助的主要对象是无国籍犹太人,他们在中国驻外领事馆将得到特别通行证,准许进入中国国境;入境后暂时寄居于通商口岸,不往内地安排;在就业方面,各级政府予以特别照顾。

国民政府的这一决定做出后不久,犹太难民迁徙形势发生了新的变化,犹太移民计划涉及的方面越来越多,国民政府感到有必要作进一步讨论和研究。1939年7月21日,行政院就收留犹太移民计划再次召开审查会,内政部、外交部和经济部也派了代表参加,提出3项基本原则,对白尔格拉斯的计划提出6点办法。其核心内容是:犹太人可进入中国境内,无国籍者享受特殊待遇,有国籍者与其他外国人同等待遇,均只能分散居住于通商口岸;成立移民委员会;成立专门运送犹太人来华的运输公司一事与中国现行法律不符,不予批准;每一犹太人入境,须携带200英镑;其余问题处理方法不变。至于龙云等人的建议,需等待上述条款具体实施时再行磋商。这些原则和办法是国民政府的最终决定,得到了蒋介石的批准。至此,容留犹太人的计划尘埃落定。

然而,随着中国沿海各大城市几乎全为侵华日军所占领,中国抗战总体形势急转直下,由此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容留大量犹太人;另一方面,中国的抗战越来越艰苦,国民政府也确实难以为如此众多的犹太人提供有效的帮助。

蒋介石和国民政府有关大规模收留犹太难民的计划,虽然最终因抗战总体形势急转直下而无法全面实施,但此事所反映出来的中国人这种热情无私的救助和崇高的国际主义精神,却仍被许许多多的犹太人至今牢记在心里。(石学峰)

欧盟关于难民庇护的法律:都柏林公约


都柏林公约是一部欧盟法律,它指定了难民在日内瓦公约(经过纽约协议修订)下寻求政治避难的申请流程。目的是理清哪个欧盟成员国负责特定的寻求避难者,并确保至少一个成员国处理申请。

第一条

1、为了更好地理解本协议,特作如下解释:

(a)"外国人"指:任何非签约国的人员;

(b)"避难申请"指:根据《日内瓦条约》第1条和《纽约修正草案》,有合法难民身份的外国人提出寻求签约国保护的请求。

(c)"避难申请者"指:还未获得最后决定的提出避难申请的外国人。

(d)"对避难申请的调查"指:根据避难申请,相关权利机构进行的调查、决定和裁决方法的全部审查过程,不包括与签署国责任相关的调查避难申请的程序。

(e)"居留许可"指:任何根据签约国的相关权利机构允许外国人在该国的领地居留的认证,但在居留许可和避难申请的调查期间发布的签证和"暂住"证除外。

(f)"入境签证"指:在其它入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外国人进入的签约国的决定。

(g)"过境签证"指:在其它入境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允许外国人穿越它的主权领土或从该国的海港和机场中转的签约国的决定。

2、签证种类根据第1条中(f)和(g)给出的定义进行评估。

第三条

1、签约国有义务对在其边境或国家主权领土的外国人提出的每一份避难申请进行调查。

2、由签约国根据条约定义的标准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调查。其中第四条至第八条的标准按它们出现的先后应用。

3、调查申请的国家根据本国法律和国际义务进行调查。

4、如果申请者同意,各签约国有权调查外国人提交的申请,即使该调查不是在条约中所规定的。签约国在上述规定下可履行对向其提出避难申请的人员进行调查的职责,并可以转让给愿意调查该申请的签约国。若申请转交给后者,则前者须将所有的资料一并移交。

5、任何签约国都有权根据相关的国家法律,依据《日内瓦条约》和《纽约草案》的限定性条文将难民申请送交第三国。

6、当难民申请第一次到达签约国时,依据条约的规定,签约国调查难民申请的过程自此开始。

7、目前处于其它签约国主权领地并在那里已经提出难民申请,但在决定国家责任的过程中撤回他的或她的申请后,为了完成对难民申请的调查,该难民申请者应依据第十三条由收到难民申请的国家遣返。若难民申请者曾离开签约国主权领土三个月以上或已在签约国获得三个月以上的有效居留许可,该限制不再适用。

第四条

提出难民申请的家庭中的一个家庭成员已经根据《日内瓦条约》和《纽约修正草案》被承认有合法难民地位,并在签约国合法居住,如果其他家庭成员愿意,该国有权调查其他人的申请。难民申请者的配偶或他(她)的18岁以下未成年的并且是未婚的子女为其家庭成员。如果难民申请者本人是18岁以下未婚的未成年人,他(她)的父母均为家庭成员,其它人不属于其家庭成员。

第五条

1、对于拥有有效居留许可的难民申请者,发放许可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其难民申请的资料。

2、拥有合法签证的难民申请者,除了以下情况,发放签证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难民申请。

(a)若签证是根据另一签约国的书面认可签发的,则难民现在所申请的避难国家有义务对其进行调查。但首先应该参考另一签约国签发书面认可的重要依据。考虑到安全原因,与其不一致将使本条款中所规定的书面认证失效。

(b)对于拥有过境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如果向不需要其签证的另外一个签约国提交申请,则该国有义务调查他的难民申请。

(c)对于拥有过境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向签署了他(她)的通行签证的国家提交难民申请,若该国接到另一签约国外交或领事结构的书面认证,证明申请者在满足进入后者的条件下,放弃了签证要求,则后者有义务进行难民申请的调查。

3、对于拥有不同国家签发的一个以上有效居留许可或签证的难民申请者,签约国对难民申请的调查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a)给予最长居留期限的国家;或者在所准许的居留期限一致的情况下,在最近的日期批准居留许可的国家;

(b)同一类型的签证中,批准的居留许可最近期满的国家。

(c)对于不同类型的签证,批准有效期最长的居留许可的国家;或在有效期一致的情况下,居留许可最近期满的国家。该条目不适用于拥有一个或多个过境签证的情况下,对另一个签约国的入境签证的调查。在该情况下,签署入境签证的签约国有义务进行难民申请调查。

4、对于拥有目前居留期限少于两年的一个或多个居留许可,或目前居留许可的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一个或更多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实际上可以让他或她进入一个签约国的主权领域,本条款1、2、3节的条目,适用于未离开签约国领土的外国人。对于拥有目前居留期限少于两年的一个或更多居留许可,或目前居留许可的期限少于六个月的一个或更多签证的难民申请者,可以让他或她进入一个签约国的主权领域,只有当外国人未离开共同体领地范围的时候,签约国才有义务受理申请。

第六条

当来自签约国的难民申请者通过海、陆、空非法穿越签约国边境的时候,其进入的签约国有义务调查难民申请。若该国可证明该申请者在提出该难民申请前,在其提交申请的某签约国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则该国可以不承担该义务,而由避难者向其提交申请的国家负责调查。

第七条

1、难民申请调查的责任应由有责任控制外国人进入主权领土的签约国承担,除非是该外国人合法进入不需他或她签证的某签约国的领土。

2、对于横越签约国间未定边境的入境,如果是不离开该横越区的旅行者,对于穿越该地区空港的签约国无须控制入境。

3、若难民申请在某签约国的过境空港中提出,则该国应负责对其进行调查。

第八条

没有签约国负责调查的难民申请,应根据条约中的其他相关规定,由难民首次提交申请的签约国负责调查。

第九条

任何签约国,即使是根据条约规定无义务进行调查的,出于人道主义,特别是基于家庭或其他方面的文化因素,如果申请者愿意,可应另一签约国的请求进行难民申请的调查。若签约国同意调查请求,调查的职责可转到该国。

第十条

1、根据条约标准进行难民申请调查的签约国应担负如下责任:

(a)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有权对在另一签约国提交了难民申请的申请者进行调查。

(b)须对避难申请的调查进行到底。

(c)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接纳或准许已审查过其避难申请的非法居住在另一签约国的申请者。

(d)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送还撤回调查中的在另一国递交申请的申请资料。

(e)根据第十三条的规定,拒绝并送还非法居留在另一签约国的外国人所提交的申请。

2、若有一签约国向申请者签发一个超过三个月的居留许可,则一(a)到(e)指定的义务转到该国。

3、若相关外国人已离开签约国领地三个月以上,则一(a)到(d)指定的义务不再适用。

4、在撤回或拒绝申请后,若调查难民申请的国家采取必要措施让外国人回到他的初始国家或是另一合法进入的国家,则一(a)到(d)指定的义务不再适用。

第十一条

1、若受理了难民申请的签约国考虑到另一签约国有责任调查该申请,它应尽快在申请提交后的六个月内告诉另一签约国受理该申请。若该要求过了六个月的期限,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有义务进行调查。

2、提出控诉的要求应包括一些指示,允许用其它国家的法典来判定它是否依据条约的标准承担其义务。

3、根据规定,哪些国家负有义务,应基于申请者第一次向签约国提出难民申请时的情形来确定。

4、签约国应在收到要求的三个月内宣布关于该要求的判定。若是三个月内无任何表示,视为自动接受该要求。

5、从难民申请递交的签约国将申请转送到负责该事的签约国,应在同意处理该要求的日期前一个月送达;如果该外国人对该转送决定提出异议,则应在异议解决后的一个月,或者在这些过程暂时中止之时,将申请送达。

6、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而实施的具体措施应首先确定处理申请过程的程序。

第十二条

居住在一签约国主权领土境内的申请者根据另一签约国的规定提交难民申请,对避难申请的调查应由申请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来执行,该国将被视为受理难民申请的签约国。

委托处理避难申请的签约国应立即通知该签约国并且将该协议的目的看作是在此提出避难申请的国家。

第十三条

1、如果出现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条中的情形,难民申请者将按如下规定被遣返:

(a)对提出遣返申请者的要求应给出指示,根据第三条第七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可以让收到该要求的国家确定自己的责任。

(b)被告知接受申请者的国家应在该事件送交它后8天内对要求做出应答。若它承认自己的义务,最迟应在其同意后的一个月之内接受难民申请。

2、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的措施可以在较晚的日期定出接受申请者的程序的细则规定。

第十四条

1、签约国将以下情况通知彼此:

(a)国家立法或管理的措施以及对难民问题的适用惯例;

(b)每月难民申请者达到的统计数字和对他们根据国籍进行的分类;

签约国间应相互交换信息。该信息按季度提交给理事会的综合秘书处,可使该信息在签约国及代理国和联合国的难民委员会之间进行流通。

2、签约国间的相互交换依据:

-难民申请的最新动态的一般信息;

-避难申请者所在国情况的一般信息;

3、若提供第二款所提到的信息的签约国希望它成为机密,则其它签约国应答应该要求。

第十五条

1、各签约国应与其它各个签约国相互沟通,以下的各个情况是必要的:

-确定主管调查避难民申请的签约国;

-调查避难申请;

-执行该条约下产生的任何义务;

2、该信息只含有:

-申请者,如果有必要,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细节(姓、名、如果有必要;以前的名字;绰号或化名;目前和以前的国籍;出生地点和日期),

-身份证和旅行证件(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发行日期,发行机构,发行地点,等等);

-其它确定申请者身份的必要信息;

-居住地和旅行路线;

-签约国颁发的居住许可或居留签证;

-申请提交的地点;

-避难申请者以前提交的申请日期,目前的申请的提交日期,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包括对申请处理的不同阶段的进展情况和最后的决定。

3、此外,一签约国可以要求另一签约国告知避难申请者提出申请的原因,如果有必要,还应包括其关于申请做出决定的理由。是否透露这些信息,由被要求提供信息的签约国决定。在任意情况下,要求交流的信息需要获得正式批准。

4、应签约国的要求,可进行信息交换。这只发生在各签约国和委员会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而进行交流后所定的权限之中。

5、信息交换只限定用于本协议第一款所规定的目的。

各签约国中,该信息只可与权威法院和委托法庭交流:

-确定主管调查避难申请的签约国;

-调查避难申请;

-执行该条约下产生的任何义务;

6、提供信息的签约国应保证其正确性和实效性。若该签约国提供了不准确信息或不应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告知被接受的签约国,他们有义务纠正该信息或将之销毁。

7、如果要求,避难申请者有权接收关于他或她的交换信息。这时,信息依然可以利用。若他或她确定该信息不正确或不应提交,他或她有权纠正或销毁该信息。该权利的行使参见第六款中规定的条件。

8、各相关签约国之间转交和接受交换信息应有相关记录。

9、该信息的保留期不应超过它被交换所需的时间。相关签约国将在适当时间调查保留该信息的必要。

10、在任何情况下,相同的信息应至少受到接受它的签约国对类似信息的平等的保护。

11、若资料不是自动处理而是以其它形式处理的,通过有效控制,各签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来保证与该条款相一致。若签约国有第十二款提到的监督体系,可以指派给它控制任务。

12、若一个或多个签约国希望用计算机处理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所有或部分信息,考虑到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只有当相关国家采用保护个人的1981年2月28日《斯特拉斯堡条约》的法律规定,并且委托适当的有独立监测该过程的机构时,才有可能采取该计算机化的处理过程。

第十六条

1、为消除在应用中的困难,签约国可以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本条约第十八条规定的修正方案。

2、若证明有必要修正或补充该条约,为获得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谈判的第八a条给出的目的,特别是,该目的与建立协调难民的共同签证政策相连,由签约国任职的委员会应召开与第十八条规定相关的委员会议。

3、该条约的任何修正或相应补充应被第十八条中所规定的委员会接受。它应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相协调。

第十七条

1、若签约国经历的主要困难是因为获得该条约结论的前提条件有较大的变化,有问题的国家可以将问题提交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委员会,后者可以让签约国采取处理该情形的措施或在必要时采用该条约的修正或补充规定,适用条件如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示。

2、若在六个月后,第一款描述的情况仍然存在,根据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起作用的委员会可以批准受到该变化影响的签约国暂时延缓实施本条约。如果没有延缓,将违反欧洲经济共同体谈判的第八a条规定或是违反签约国间的其它国际义务。

3、根据第二款,在延缓期间,除非已经达成共识,委员会应继续对本条约进行修订。

折叠编辑本段第十八条

1、应建立一个含有各签约国政府代表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应由一个在委员会任职的签约国任主席。代理国应依据第四条的规定参与委员会的讨论和工作会议。

2、应一个或多个签约国的要求,委员会应调查向一个或多个签约国提出申请的一般问题或对该条约的阐释的任何问题。委员会应确定第十一条第六款和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相关措施。应给出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授权。委员会应依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对条约进行修正或补充。

3、所有决定需要委员会成员全部通过。但是对于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特殊情况,它可按成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做出决定。

4、委员会确定程序章程,召开工作会议。委员会和工作会议的秘书由理事会综合秘书处推荐。

第十九条

1、对于丹麦王国,该条约的规定不适用于法罗群岛和格陵兰,除非丹麦王国制定了相反的声明。该声明可以在任何时间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交流制定,并且该信息应通知其它签约国。

2、关于法兰西共和国,该条约只适用于法兰西共和国在欧洲的主权领土。

3、对于挪威王国,条约的规定只对该王国在欧洲的主权领土适用。对于联合王国,条约的规定只对大不列颠和北爱尔兰适用。不适用于与联合王国有外部关系的欧洲领土,除非联合王国发布例外的声明。该声明可在任何时间通过与爱尔兰政府的协商而制定,但应通知相关的其他签约国。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不受制于其他条约规定。

第二十一条

1、该条约对任何签约国的同意公开。同意方式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

2、根据条约规定,对于其他签约国的同意,该条约在接受同意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

第二十二条

1、该条约应受到批准、接受或同意。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应与爱尔兰政府协商。

2、爱尔兰政府应通知其他成员关于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

3、只要最后一个成员国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则该条约在三个月后的第一天生效。采用批准、接受或同意的方式应通知其他成员关于该条约生效的日期。

难民、难民的种类、世界难民日


难民是指一切由于种族、宗教、民族、加入某一社团,或政见不同等原因,不能获得原籍国保护;或原无国籍,现在原居住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原居住国的人。

从地理学角度讲,难民是人口迁移的特殊形式。因天灾、战祸、阶级压迫和民族压迫、宗教和种族歧视、国界变更等,导致大批人口被迫离开家园,流落他乡,形成强制性的迁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难民问题日益突出,主要集中在亚、非两洲,非洲难民主要来自南非和非洲之角,亚洲难民主要来自阿富汗、柬埔寨和越南。联合国1951年7月28日通过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7年又通过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呼吁应给予难民基本人权,并设有难民高级专员负责监督执行难民公约及接助等事项。

难民是国际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是战争、种族迫害、部族矛盾、国家领土变动、政治避难、自然灾害、经济恶化等原因造成的一个不能或不愿回原籍国的群体,具有群体性、无助性、流动性、自发性和被动性的特征。

难民分为经济难民、战争难民、种族与宗教难民、政治难民、自然灾害难民等。经济难民是为了改善生活而“自愿”背井离乡的人,也称“非法移民”。自然灾害难民是因地震、严重的水旱灾害等原因被迫离开家园的人,往往能通过临时救济返回来源国。战争难民是为躲避战乱而逃离家园的人。每一类难民的属性又不是单一的,有时战争难民同时又是政治难民,灾害难民同时又是环境难民等。目前,国际上解决难民问题一般采用3种办法:自愿遣返、就地融合和第三国安置。

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规定缔约国应给予其领土上的难民一定的待遇,其中包括,在初级教育、公共救济、劳动和社会安全等方面给以国民待遇;在动产和不动产、自由职业、房屋等方面给以至少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并尽可能优惠的待遇;各国应尊重难民取得个人身份的权利,给予难民身份证件和保护他们不被驱逐出境,并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

“世上最大的悲痛莫过于失去祖国。”这是一位古希腊诗人对难民悲惨境遇发出的慨叹。根据联合国难民署的统计,过去60多年来,全世界约有7500多万人因战乱、灾害等原因被迫离开家园。非洲和中东是世界上输出难民最多的地区。

6月20日是世界难民日。

哥国或在上海和香港增设领事馆 为中国游客提供方便


近日,据哥斯达黎加移民中介了解,为了便捷更多中国人前来哥斯达黎加投资和旅游,哥国政府正在考虑在上海和香港增设领事馆,上述消息得到了哥驻华大使马尔科·维尼西奥·路易斯的证实。此项工作是哥政府为推动两国关系所做的积极努力的一部分。

近年来,中哥两国关系日益紧密,2010年进入哥斯达黎加的中国旅客3757名,比建交前的2006年有了较大的增长。新增设的领事馆将极大便利中国人赴哥旅行的签证程序。目前,哥斯达黎加外交部正与移民部门加紧研究这一方案,同时还将考虑增加驻华使馆领事官员。

目前哥斯达黎加签证类型分为

1类免签,可在哥停留最多90天;

2类免签,可在哥停留30天,并可延至90天;

3类需要申请领事签证,但持有美国、加拿大、欧盟签证的人员不在此列;

4类需要签证管制委员会(COMISION DE VISAS RESTRINGIDAS)审批签证,该委员会由移民、公安和外交部等部门组成。目前中国尚在此列,哥国政府拟将中国人签证类型升至3类。

在这,哥斯达黎加移民专家也提醒广大国人,如需办理哥国签证,一定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以节约时间。

(一)赴澳高峰期将来临!关于澳洲签证的几点注意事项!


每年7-8月都是赴澳的高峰期,旅游季,为了不影响客人的正常澳洲签证申请和出行计划,几点注意事项分享给到大家。

1、护照有效期不到6个月怎么办呢?

众所周知,过去我们的客人获得签证后,只要护照在有效期内即可正常完成出入境;那么近期有了新的变化哦!如果客人已经获得签证,那么护照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将无法正常出境了!申请人的签证信息会与其签证申请中提供的护照号码相关联,保证申请人使用同一本护照赴澳,那么这时如果你的护照有效期只剩6个月了,就需要更换新的护照并且做好关联才可以正常出境。那这样是不是意味着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客人无法递交签证申请?答案是,可以递交,获批后出境前完成新护照的更新即可!对此,项目部建议,如果不想以后遇上护照过期或者6个月有效期、拿着签证走不了的麻烦事,又有计划拿到签证在预计日期顺利关注澳洲的,那么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先把旧护照换了,办理一本新护照,然后直接用新护照办理澳洲签证。

2. 护照到期了,澳洲签证就跟着失效了吗?

首先,澳洲签证是不跟随护照有效期而定的,比如,护照只有5年有效期,但是依然会给10年期限的签证, 那护照到期怎么办?建议不要拿新旧护照入境,而是要将签证更新到新护照上。

3. 办理澳洲长期访问签证需要护照原件吗?

在生物采集的时候需要带护照原件,其他时间都不需要护照原件,澳洲是电子签,不用在护照贴签。

(二)赴澳高峰期将来临!关于澳洲签证的几点注意事项!


每年7-8月都是赴澳的高峰期,旅游季,为了不影响客人的正常澳洲签证申请和出行计划,几点注意事项继续分享给到大家。

4. 批复后签证可能被取消?

很多国家的签证在出签后,都可能被取消,美国,新西兰,澳洲等都是如此,取消原因五花八门,比如入境时穿着暴露衣冠不整;批复后被调查申请文件作假;没按预计出行计划出行;携带违禁品入境等等,虽然签证被取消的概率非常非常小,但是还是建议客人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规范出行。

5. 澳洲长期访问签证的生物采集是否每一个人都得做?

所有签证申请人都必须做生物采集,5岁以下采集面部,5岁以上采集面部加指纹,生物采集只能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成都做(没有区域划分,去哪方便就去哪做)。请客人预留出做生物采集的时间,而且生物采集是有名额限制的,一定要打好提前量。

6. 拒签史是否要如实申报?

有加美澳新拒签史的客人,要如实申报,尤其是澳洲拒签史,不申报会直接被拒签。

7. 是否可以提前订机酒?

有些客人非常自信,在拿到批复之前就定了机票酒店,这个是不建议的。首先,我们不能给客人保证签证会100%获批,毕竟旅游签证是人在审案子,有一定的主观性,每个时期澳洲签证审核的严宽度也不同;其次,虽然官方有审核周期,但是有很大可能实际申请过程中,周期有快有慢,快则1天,慢则2个月,文案使尽浑身解数去催,还是一点动静没有的案例也是有的,所以不建议客人在出签前定机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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