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EB-5投资移民在办申请人也要报税?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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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申请人条件。

为何有些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K-1审计表收入费用栏是空白的?

根据合伙企业的资本账户结余,即使有限合伙人本年度未获分配任何合伙企业的收入、收益、亏损或扣减,合伙企业仍须向年内拥有现金结余的任何合伙企业账目的所有有限合伙人寄发K-1审计表格。因此,由于有些EB-5项目第一年尚未开工、或投资人第一年资金还未从托管账户进入项目等原因,很多EB-5投资人收到的第一份K-1审计表可能是大白板,即只显示项目的投资人的基本信息,收入费用栏为空白的。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只需将K-1审计表存档即可,不需要额外做什么。

收到有显示收益的项目K-1表,需要课税吗?

这种要分情况而定。

如果项目EB-5投资人还未登陆美国,且在美国境内并没有其他收入。一般而言,由于EB-5项目每年所产生的投资收益额度都很少,基本不会超过移民局规定的免税额度。因此,这种情况下通常项目有限合伙企业会向税务局申报,而EB-5投资人只需存档该表即可,不需要被课税。

如果项目美国EB-5投资移民人还未登陆美国,然而除了EB-5项目,在美国境内还有其他收入。则需要看整体收益是否超过免税额度,不仅要申报,而且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税。

如果项目EB-5投资人是已取得美国绿卡的税务居民,K-1审计表只是其所有报税资料的其中一项。因此,其需要在报税截止日前,将项目K-1审计表汇总入自己的收入支出信息中,一次性地和税务局结算上一年的个人所得税。

由于美国税收规定比较复杂,建议在办理美国EB-5投资移民之前,申请人须提前对美国税务做一个提前了解和规划;同时,在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的整个过程中,应在专业税务咨询师的指导下,及时在美国进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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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移民税务:EB-5投资人如何报税?


如今,EB-5投资移民已受到投资人广泛青睐,本文接着上文美国移民税务(一)继续和大家讨论RB-5投资人如何报税的内容,有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下来。

为何有些EB-5项目K-1审计表收入费用栏是空白的?

根据合伙企业的资本账户结余,即使有限合伙人本年度未获分配任何合伙企业的收入、收益、亏损或扣减,合伙企业仍须向年内拥有现金结余的任何合伙企业账目的所有有限合伙人寄发K-1表格。

因此,有些EB-5项目 ** 年尚未有收益或费用、或投资人资金还未从托管账户进入项目等原因,很多EB-5投资人收到的K-1表只显示项目的投资人的基本信息,收入费用栏为空白的。

收到有显示收益的项目K-1表,需要报税吗?

1)如果本人不在美国,或者学生签证F1身份在美不到五年,并且在美国没有其他纳税的收入,不属于美国税务居民。

当K1表上没有收益时,只需要留存K1。

如果K1表上有收益,项目合伙企业通常会按照税法中要求的为外国投资人预缴税的规定预缴所得税(规定的预缴税率可能高于投资人实际税率)。

如果K1表上有高的预缴税额,则投资人可按美国所得税率计算是否有退税产生——若有,可以申请税号去申报非美国税务居民所得税表,申请退税。

2)如果本人不在美国,但在美国境内有其他收入如美国出租房的房租等需要申报,则需要包括K1收益在内去申报非美国税务居民所得税表,按规定计算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3) 如果本人在美国,学生签证F1身份在美超过五年,或其他签证身份如工作签证H1B,或商务/旅行签证在美连续三年天数超过183天(本年天数+1/3的去年天数+1/6的前年天数,加权加总超过183天),虽然没有拿到绿卡,也是美国税务居民。

大家看到这里,对美国移民税务是不是有了更多的了解呢?如果还有不太明白的,可以继续关注下文~

如何让子女作为主申请人办理EB-5移民?


由于EB-5排期的问题,很多申请美国EB-5移民的家长们都面临着一个问题:子女的年龄会超过21岁。正因如此,许多家长就考虑让子女成为EB-5的投资人和主申请人。那么,让子女作为EB-5的投资人和申请人要如何操作?下面就让来告诉大家方法,欢迎阅读!

首先,请务必了解,美国移民局现在尚没有就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的可获批性问题制定政策。尽管现在没有任何明确的禁止条款,移民局可以在将来的某个时间改变政策来限制未成年投资人。因此,建议要小心谨慎,并且限制一个项目下未成年投资人的数量。

移民局表示,现下并没有政策不允许未成年人作为EB-5投资人和申请人。但是,投资人必须以证据优势的标准,证明其投资合同合法有效且不可撤销。

在美国,一般而言,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会在其成年时无效或者变为可以撤销。但是,《未成年人财产受让法》(UniformTransferstoMinorsAct,UTMA,也称为UniformGiftstoMinorsAct)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可以代表子女以子女的名字签署合同,而这个合同不可撤销。

为了达成这一证券销售,项目的认购合同和运营合同必须在签字页涵盖以下文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OFPARENTORGUARDIAN)ascustodianfor______________________(NAMEOFMINORINVESTOR)underthe[State]UniformTransferstoMinorsAct______________________PrintedNameofParentorLegalGuardian______________________SignatureofParentorLegalGuardian.

其次,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父母必须把投资款赠与给子女,子女必须在其本人账号,或者其和父母的共有账号收到这笔资金。

2、父母不能在任何时候拥有EB-5投资公司下的有限合伙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权益。也就是说,所有权要直接栖身在子女名下。尽管父母在孩子18岁以前(有些州是21岁)有责任管理子女的财产,一旦子女到达法定年龄,控制权将自动归入子女名下。

父母按照UTMA的规定代表子女购买EB-5公司的权益,而产生的这样一个无法撤销的投资合同,应该能够满足移民局现行的对EB-5要求的解读。14岁以下的子女可能无法代表自己在移民局表格上签字,因此我们一般而言不推荐接受小于14岁的投资人。

尽管法律、法规和移民局政策现在都没有对年龄设限,我们仍然偏好将这一交易限制在16和17岁的子女范围内。14和15岁的投资人虽然并没有被禁止,但有可能在现在或将来遭遇移民局更多的阻力、负面的公众报道,以及政治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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