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丨本周热闻:司法部公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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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移民中国条件。

01司法部《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司法部为了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持证人可以在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住宿、工作、税收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外国人可以申请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几种情形。根据征求意见稿,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YM16.cOM

02澳大利亚对华旅游禁令再延一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近日决定将对华旅行禁令再延长一周,这条禁令已被延长了三次。新的旅行禁令将于3月7日星期六结束,政府将在一周内重新对该禁令进行评估。外国公民在离开中国大陆后的14天内不得进入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进入澳大利亚,但需要隔离两周。03萨省技术移民最新筛选情况出炉当地时间2月27日,萨省政府公布了技术移民和紧缺职业类移民今年的第4轮筛选结果。其中,萨省技术移民本轮最低筛选分数为69分,有301人获得邀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对比上一轮,本轮的分数下降了1分,获邀人数增加了24人。而萨省紧缺职业类别移民,本轮的最低筛选分数同样为69分,有275名申请人获邀。对比上一轮,分数同样下降了1分,但获邀人数也减少了94人。加拿大移民04希腊房价涨幅再创13年来新高据希腊央行2月19日公布的数据,2019年希腊房价涨幅创下自2006年以来的最高纪录,房价同比增长7.2%。数据显示,去年希腊房价同比增长7.2%,而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1.8%。上一次出现房价年度增长幅度如此明显还是13年前,当时希腊大城市的房价比前一年上涨了13%。05爱尔兰2019年出口额突破新高《爱尔兰观察者报》报道,爱尔兰中央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出口额再创新高,达到1525亿欧元,同比增长8%。出口产品方面,医疗和医药产品出口额占比最高,为33%。出口目的地方面,对欧盟出口726亿欧元(占比48%),对非欧盟国家总计出口799亿欧元(占比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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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25个部门以人社部发〔2012〕53号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该《办法》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部门,各铁路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一批外籍人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我国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资者更好参与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外国人持中国绿卡

(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享有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铁路、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外籍人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要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商务部 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旅游局 侨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外专局 民航局 外汇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外国人持中国绿卡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十一、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十三、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十四、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十五、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

十六、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十七、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十八、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续,加快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持“绿卡”人员出入境有何便利?

《办法》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还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因此,取得中国“绿卡”后定居国内的外国人应为“定居旅客”。与中国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将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入境。

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有何便利?

《办法》第四到第七条明确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各项待遇。其中

中国绿卡(6张)第四条明确,“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第五条规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此举可减少投资的税收和兑换成本;第六条规定,“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条规定,“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持“绿卡”人员在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办法》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持“绿卡”人员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鉴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针对外国学生的入学要求更适用于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于参加社保,《办法》明确,可以“绿卡”作为有效身份凭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明确在境内居住而未就业的“绿卡”持有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以参加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即持“绿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办法》还规定,持“绿卡”外国人在缴纳所得税、办理金融业务、进行国内商旅消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都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登记行为,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收养登记。

本规定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身份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管辖机关】办理华侨收养登记的机关是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第四条 【收养人提交材料】华侨应当通过居住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养申请书;

(二)居住国主管机关同意其从中国内地收养子女的证明;

(三)体检证明;

(四)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五)家庭情况报告;

(六)居住国居留权证明;

(七)中国护照复印件;

(八)2张2寸单人证件照片。

第五条 【收养继子女提交材料】华侨收养继子女的,可以不提交第四条第(三)、(四)、(五)项材料,但应提交华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第六条 【公证认证】本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证明材料应当由华侨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

第七条 【送养人提交材料】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成长情况报告、体检证明和照片,并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有关送养人提交材料的规定,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由继父或继母收养的,送养人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生父母同意的书面意见、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照片,以及被收养人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亲子关系的材料。

第八条 【送养人材料转交】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送养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被收养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出具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向其转交送养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和被收养人的照片。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异议的,向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移送材料。

第九条 【收养通知】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对收养人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被收养人和送养人的有关情况转交收养人及其居住国主管机关。

收养人及其居住国主管机关均同意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应当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并向收养登记机关发出送养通知。

第十条 【收养协议】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持一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一份。

第十一条 【登记材料】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收养协议,同时分别提供有关材料。

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

(二)护照和照片。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提交其法人登记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二)照片。

收养法规定应当征得被收养人同意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就收养登记事项单独征得其本人同意。

第十二条 【收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关系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收养登记材料真实、齐全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出具跨国收养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除外条款】华侨能够证明居住国不存在影响其与被收养人在居住国长期共同生活的法律障碍的,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可以直接到本规定确定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提交除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第十四条 【登记费用】华侨在中国内地收养子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服务费。

第十五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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