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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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等25个部门以人社部发〔2012〕53号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该《办法》共20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事、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部门,各铁路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一批外籍人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为我国吸引海外人才和投资者更好参与国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外国人持中国绿卡

(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享有相关待遇问题,涉及到工作和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外交、发展改革、教育、科技、财政、住建、铁路、商务、计生、人民银行、国资、海关、税务、工商、旅游、侨务、银监、证监、保监、外专、民航、外汇等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出台实施细则和办法,积极落实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外籍人才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合法权益和各项待遇。要不断完善服务政策,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为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华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铁道部 商务部 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 国资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旅游局 侨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外专局 民航局 外汇局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

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外国人持中国绿卡

四、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工作居住证。

五、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六、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

七、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八、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九、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各项手续。在中国境内就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在中国境内居住但未就业,且符合统筹地区规定的,可参照国内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终止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提供方便。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十一、可不受《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中关于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住房需在境内工作、学习超过一年的限制,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在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

十二、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十三、在国内办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金融方面业务,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享有中国公民同等权利、义务和统计归属。

十四、在国内取得的收入,依法纳税并持有税务部门出具的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后,可兑换外汇汇出境外。可以《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身份凭证,按照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外汇业务。

十五、在国内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体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商旅等消费活动与中国公民同等待遇、价格相同。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

十六、乘坐中国国内航班,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登机手续;在国内乘坐火车,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购买火车票;在国内旅馆住宿,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十七、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方面,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初次申领或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符合驾驶证申领或换领条件的,可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身体条件证明,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可以凭《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公安部门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及机动车相关证明、凭证,到公安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

十八、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公安部门按照有关续,加快办理。

十九、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

《办法》规定持有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证(中国“绿卡”)的外籍人员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持“绿卡”人员出入境有何便利?

《办法》规定,“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办法》还规定,“进出境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定居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因此,取得中国“绿卡”后定居国内的外国人应为“定居旅客”。与中国籍的“居民旅客”相比,“定居旅客”更便于将本人或家庭在境内居留期间需要的日常生活用品携运入境。

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有何便利?

《办法》第四到第七条明确持“绿卡”人员在华工作可享有的各项待遇。其中

中国绿卡(6张)第四条明确,“在中国就业,免办《外国人就业证》;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以及各地人才居住证”;第五条规定,“可以合法获得的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此举可减少投资的税收和兑换成本;第六条规定,“在中国投资项目、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改革、商务、工商、外汇等部门按照外资管理有关规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提高效率”;第七条规定,“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持“绿卡”人员在生活方面有何待遇?

在子女就学方面,《办法》规定,“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关政策,由其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办理入、转学手续,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这是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了持“绿卡”人员的子女可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享受本地居民待遇。鉴于我国高等教育阶段针对外国学生的入学要求更适用于外籍人才子女,因此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对于参加社保,《办法》明确,可以“绿卡”作为有效身份凭证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同时,体现“国民待遇”原则,明确在境内居住而未就业的“绿卡”持有者,符合相关要求的,也可以参加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即持“绿卡”人员在住房公积金方面与中国公民享有同等待遇。

《办法》还规定,持“绿卡”外国人在缴纳所得税、办理金融业务、进行国内商旅消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方面都享受中国公民同等待遇。

精选阅读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希腊永久居留权待遇如何,如何申请永久居留权?


由于希腊给出的移民待遇非常好,为了更好的未来,很多中国华人会选择去移民希腊,拿希腊永久居留权。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希腊永久居留权待遇如何,如何申请永久居留权?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能够有所收获!

一、希腊永久居留权待遇如何?

1、自由出入申根国家

申请人移民希腊之后,便可以可以自由出入申根区,但是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停留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如果稍微长一点,实际上,一般也没有大问题。

2、可以经商

尽管根据相关希腊移民政策规定,申请人虽然不能在希腊工作,但是可以经商。

3、享受免费的公立教育和医疗

希腊永居权能够享受希腊公立医疗和教育,但是由于不能在希腊工作,退休金和一些其它社会福利是没有的。

二、如何申请永久居留权?

1、蓝纸阶段

蓝纸是申请人拿到永居卡之前的一个临时身份证明。申请者需要亲自去希腊打指纹,拍照片,蓝纸当天就能出来,申请者可以当天就能回国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拿着蓝纸可以自由出入希腊,但是前往其他申根国家不行。

2、永居卡阶段

申请人在拿到蓝纸之后,由于卡片的制作是需要时间,申请者静静等待希腊永居卡就好。一个月左右之后,希腊永居卡下发之后,会由律师寄给申请者,不一定非要在希腊等待。

以上便是希腊永久居留权待遇如何,如何申请永久居留权的全部内容。希腊永居是非常不错的选择。拿到身份之后,能够在获得更多待遇,有一个更好的将来。

(一)澳洲移民资讯:外国人在澳投资有哪些相关制度?


澳洲移民资讯:对于澳大利亚政府而言,外国投资是本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在联邦政府的官方文件中曾经提到,外国投资对澳大利亚益处多多,比方说创造新的工作机会、鼓励创新思维和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发展海外贸易和提升行业竞争力等等。这些标准也成为澳大利亚判断外国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符合这些条件的外国投资议案会更加受到联邦政府的欢迎,而相反地,那些不符合这些条件,限制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的外国投资,则会在严格的审查中被拒绝,或是被加以很多限制条件。

政府在审查外国投资提案的程序当中,采取的方式是按照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该投资是否会影响甚至危害澳大利亚经济体系的发展作出专业而全面的评估,这样的评估甚至将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的社会问题也考虑在内。

外国投资审查制度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是基于《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FATA)、和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决定的,这两项制度监管着来澳投资者的行为,组成了我们所谓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严格来说这项制度并非法律,但依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为是否遵守其中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外国投资的进入,决定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外国投资所必需的监管审准和投资审批。

首先,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中,规定了联邦财政部作为外国投资的主要监管机构,通过外国投资贸易政策司进行监管。FATA法案将财政部长或其委托人作为审查外国投资提案的权利人。如果该投资提案涉及到限制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财政部长有权驳回,或通过限制条件来控制提案的实施没有潜在的危害性。财政部长有权力决定外国投资提案的批准与否,也有义务听取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作为一家非法定机构,由5名非全职的工作人员与1名全职常务理事组成,对财政部长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外国投资制度对外国投资者做出了规定,外国投资者有个人(公司)与外国政府两种,其中个人(公司)需满足如下定义:

1. 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

2.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3.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4.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5.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实质性权益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对中国来说,中国政府投资者,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和其他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一般而言都必须申请投资,无论投资的价值和性质。

投资居住类地产的审查

澳洲移民资讯: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在澳大利亚购买居住类地产之前,外国人通常需要申请外国投资批准。政府的政策是将外国投资引向新建住房,因为这将在建筑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有助于支持经济增长。外资还可以通过印花税和其他税的形式,带动经济增长,增加政府收入。因此,外国投资申请的考量,通常需要根据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该投资应该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存量(至少创造一个新的住宅)。根据这个目标,所购房产的类型是增加住房存量的新房还是已经建成的房屋,都会适用于不同的因素。外国投资者要理解并遵守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这非常重要。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和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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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审查中需考量因素

外国投资审查是一个双向保障的过程,财政部长有权禁止或放宽外国投资,而作为投资者也有义务通知政府和提供正式的书面文件。而在这过程中,有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这些因素都决定这一项外国投资是否能实施。

国家:这项投资是否有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利益和安全利益?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经济

市场: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价和生产?是否会对全球相关行业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社会: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与企业的关系?例如企业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税收?是否会影响环境?

投资者:投资者是否有受到全面且透明的监管和监督?是否具有满足投资条件的能力?投资者的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是否正常?

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和资产状况是否正常?

外国投资审查豁免与门槛

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政府要求在投资之前一些特定投资项目需要通知,并且要发出无争议证明。通知要求各不相同,基于若干因素,包括:投资者是外国政府或非政府投资者、收购的类型、收购是否受货币门槛和自由贸易协定的制约。除非有豁免权,否则当外国人的购买超过有关货币甄别门槛,就必须通知并收到无异议证明。

根据FATA的法案,一项投资是否符合货币审查门槛检验会影响委员会是否采取司法行动的决定。如果支付某一利息的金额或支付某一实体或资产的价值超过阈值金额时,就会达到货币筛选阈值的门槛,这也取决于行为的类型。农业用地的投资不包括在内。货币检验门槛在每年的1月1日通过用GDP隐含价格平减指数(除了1500万美元的农业用地门槛和5000万美元的新加坡和泰国投资者的土地门槛,它们没有被索引)被编制索引。由于今年的GDP隐含价格平减指数没有上涨,货币门槛在2017年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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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1976年成立的一个非法定机构,负责就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及其管理向财政部长和政府提供建议。委员会的职能只是咨询性的,就政策和提议作出决定的责任在于财政部长。财政部外国投资和贸易政策司(简称“贸易司”)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为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

委员会的角色,包括通过其秘书处承担的角色,包括:

1. 根据政策、《1975外国并购和收购法案》(简称“法案”)和辅助立法,审查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并就这些提议向财政部长和财政部提出建议;

2. 就该政策和法案的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长提供咨询;

3. 在澳大利亚国内外提高对该政策和法案的认识和了解;

4. 向外国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提供关于政策和法律的指导;

5. 监管并确保遵守政策和法律;

6. 就政策和相关事项向财政部长提供咨询。

外国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虽然不是所有的外国投资都需要政府的事先批准,但外国投资者仍有义务事先通知政府且得到他们的投资审批,这样做不但有可能让财政部长放宽外国投资,也会因为自愿通知而避免将来的审查。FATA法案规定了外国投资和收购必须取得政府批准,否则会有刑事制裁,某些特定领域的投资,比如媒体和住宅用房地产,无论投资价值如何、外国投资者国籍如何,都必须事先通知澳大利亚政府。这些投资项目如下:

1. 所有闲置的非住宅土地;

2. 所有住宅房地产(尽管存在豁免的情况);

3.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财产的股份或单位;

4.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进行的所有直接投资;

5. 在澳大利亚成立新企业或获得土地权益的计划;

6. 外资以证券投资的方式在媒体业进行股份投资并控股5%以上。

同时,如果收购或投资的目标价值大于等于FATA设定的数值,也必须事先通知。

外国投资审查申请

所有外国投资申请都应通过在线系统提交。在线系统可以通过点击委员会网站右侧的“立即申请”按钮进行访问。与商业用地、农用地或澳大利亚企业有关的的外国投资申请将由财政部处理。与居住类地产有关的外国投资申请将由澳大利亚税务局处理。申请人应仔细决定申请类型。提交的申请如果信息不正确,将不得不重新提交,这可能导致处理延误和额外费用。有关递交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的清单,可浏览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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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移民丨本周热闻:司法部公布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01司法部《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近日,司法部为了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持证人可以在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住宿、工作、税收和社会保险、财产登记、诉讼等事务时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和便利。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外国人可以申请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几种情形。根据征求意见稿,永久居留外国人出入境时,可以从中国公民专用通道通行。永久居留外国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购买自用、自住商品住房,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适龄永久居留外国人或随迁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在中国接受义务教育,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02澳大利亚对华旅游禁令再延一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近日决定将对华旅行禁令再延长一周,这条禁令已被延长了三次。新的旅行禁令将于3月7日星期六结束,政府将在一周内重新对该禁令进行评估。外国公民在离开中国大陆后的14天内不得进入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进入澳大利亚,但需要隔离两周。03萨省技术移民最新筛选情况出炉当地时间2月27日,萨省政府公布了技术移民和紧缺职业类移民今年的第4轮筛选结果。其中,萨省技术移民本轮最低筛选分数为69分,有301人获得邀请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对比上一轮,本轮的分数下降了1分,获邀人数增加了24人。而萨省紧缺职业类别移民,本轮的最低筛选分数同样为69分,有275名申请人获邀。对比上一轮,分数同样下降了1分,但获邀人数也减少了94人。加拿大移民04希腊房价涨幅再创13年来新高据希腊央行2月19日公布的数据,2019年希腊房价涨幅创下自2006年以来的最高纪录,房价同比增长7.2%。数据显示,去年希腊房价同比增长7.2%,而2018年比2017年增长了1.8%。上一次出现房价年度增长幅度如此明显还是13年前,当时希腊大城市的房价比前一年上涨了13%。05爱尔兰2019年出口额突破新高《爱尔兰观察者报》报道,爱尔兰中央统计局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出口额再创新高,达到1525亿欧元,同比增长8%。出口产品方面,医疗和医药产品出口额占比最高,为33%。出口目的地方面,对欧盟出口726亿欧元(占比48%),对非欧盟国家总计出口799亿欧元(占比52%)。

统计显示40多万外国人在英国领取救济金


英国政府29日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外国公民在英国领取救济金的人数大幅上升,过去4年增加了四成,总人数超过40万。

英国就业和养老金部的统计表明,去年共有40.7万非英国公民在英国领取救济金,比2008年增加了11.8万人,导致政府的相关支出大幅增加。其中,来自东欧国家的领取救济金的人数增幅最大。

2004年,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来自这些国家的移民能够完全享受英国的福利政策。从明年初开始,英国将解除对欧盟新成员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公民的移民限制,英国面临又一波东欧移民潮。

英国智库“移民观察”主席安德鲁・格林表示,自从欧盟新成员国公民获得和英国公民同等的福利权利后,领救济金的东欧人在一年里就增加了近四分之三。

英国纳税人联盟主席马修・辛克莱说,过去几年救济金数额急剧上涨,而英国经济尚未从衰退中恢复。英国需要改革救济金制度,以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英国就业和养老金部发言人表示,最重要的是要保护英国福利制度的完整性,确保它不被滥用。相关部门正在加强管理,不让那些到英国来钻法律空子的人得逞。

“移民观察”智库称,尽管英国年轻人的失业率高达20%,但是由于劳工市场比较活跃,各类社会福利容易领取,使英国成为很多新欧盟成员国公民的移民热点目的地。

QA丨外国人入境中国,要隔离观察吗?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期间对外国人入境中国、跨国旅行等问题作出了权威回应。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入境中国

Q:外国人入境中国要隔离观察吗?

A:各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来自于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人员入境后采取有关检验检疫和防控举措,如测量体温,实施居家或集中观察等。这些做法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既是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也可以有效阻止疫情跨国传播,对中外各方的疫情防控来说都是有利的。

Q:对外国人的防控措施和本国公民一样吗?

A: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相应措施,会充分照顾当事人合理关切,尊重他们的宗教和风俗习惯。入境后,所在社区将提供必要保障和协助,帮助解决好生活方面实际困难。

Q:出入境人员怎样进行健康申报?

A:所有出入境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申报,海关在口岸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严格排查有没有症状,有没有在14天内到过疫情发生的地区或者是国家,以及有没有接触史。申明卡翻译成了十种以上的语言,并且专门开发小程序,出境人员在到达口岸之前就可以使用手机来进行填报,生成二维码,在口岸扫码验放,实现“网上报,码上通”。

Q:出入境环节,怎么防止疫情从境外输入?

A:对所有出入境人员严格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

三查”是百分之百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监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发现有症状的,或来自疫情较严重国家或地区,或接触过确诊、疑似病例的,严格实施“三排”: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及实验室检测排查。

“一转运”是对“三排”中判定的确诊、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落实转运、隔离、留观等措施。

Q:国际航班会有什么防控措施?

A:加强航空器、机场通风消毒,做好出入港旅客体温检测,加强包括机组、安检人员在内的一线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及时发布针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防控指南等。针对当前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蔓延的情况,民航局制定了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措施,综合所在国或所在地的疫情形势、航班运行特点等多个指标,区分航班运行风险,实施差异化管理,做到精准防控、精细施策。

Q:疫情多国蔓延,跨国旅行会限制吗?

A:会密切关注海外疫情的发展,根据情况和形势变化,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沟通协调协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跨国旅行活动。希望跟外方一起努力,做好人员交流工作,保障中外人员交往和各领域交流合作不受到大的影响。

Q:疫情防控期间,在华外国人签证到期了,怎么办?

A: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华的外国人如果停居留期限已经到了,可以自动顺延两个月。在顺延的期限内,无需再去办理延期手续,仍可以在华合法的停居留或者正常出境。

Q:外国人来华参与防疫,签证怎么办?

A:对来华参加防疫抗疫交流合作或者从事重要商贸和科研活动的外国人,因急事来华来不及事先办妥签证的,可以到入境口岸申办口岸签证。入境中国

Q:滞留在疫情蔓延国家的中国公民怎么回国?

A:针对我国公民在外滞留的问题,民航局建立国际航班计划协调机制,每周协调中外航空公司编排航班计划,并定期发布。下一步,将根据疫情变化,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保持密切联系,如有需要,及时安排加班或包机接回我国在外公民。

如何办理挪威移民(永久居留)?


挪威的三大支柱产业分别为石油产业、渔业和造船业。在这个人口不足500万的国家里,人们生活的惬意、悠然,也深深的吸引了来自其他国家的人们。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如何移民挪威,拿到PR。

成为合格的申请人:

1. You must have stayed in Norway for the past three years and have held residence permits that form the basis for a permanent residence permit.

对于签证类型这一点,UDI在给你签证的时候,会说明,如果邮件里说明了Tillatelsen kan danne grunnlag for bosettingstillatelse(意思就是这个签证类型可以用来申请永居),那么就可以在持有有效签证三年之后申请PR,官方给出了几个有效的由于申请永居签证类型:

residence permits for skilled workers 特殊技能工作许可

most types of family immigration permits 家庭团聚

protection (asylum) 难民庇护

residence on grounds of strong humanitarian considerations (unless you have been granted a limited permit) 人道主义援助

2. You must have resided in Norway continuously for the past three years.

这也就要求,三年中,要保持居住许可一直有效,到期之前及时申请更新;三年中,总计在挪威以外的地方居住不超过7个月;

3. You must have completed tuition in the Norwegian language and social studies and meet the requirements that apply to you or be able to document that you have been granted an exemption by the municipality (applies if you are between the ages of 16 and 55).

这一点是对语言的要求,要求至少在挪威指定的学校完成不少于550小时的挪语学习;或者是在社区进行内测,内测达标之后,即可拿到证明。

递交申请成为合格的申请人之后,接下来就是递交申请了,在递交申请材料之后,先要在挪威UDI的申请网站上进行网上填表缴费,费用目前是2100克朗,收到UDI的邮件后,可以预约警察局递交材料,材料清单如下:

signed cover letter from the Application portal (or application form) 打印申请表并签字

a copy of all used pages in all passports or other travel documents that you have held for the last three years. 护照所有页的复印件

list of time spent abroad. 在挪威境外的时间列表(要与护照出入境时间一致)

UDI's checklist, filled out and signed 打印材料清单并签字

documentation that you have completed courses in Norwegian and social studies 挪威语学习证明

递交申请之后,剩下的就是静静的等待了,目前官方给出的处理时间为10个月,不过一般来讲不会那么长,但是基本也不会差太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拿到PR之后,需要两年更新一次;如果连续两年不在挪威居住,会丧失永居资格,但特殊的工作原因除外。

外国人管理和劳工政策介绍


一、出入境法规

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颁布第244/98号法律,该法律适用于外籍人员出入境、居留和驱逐出境等问题。第244/98号法律分别于1999年、2000年、2001年1月和5月被4次修订。

外籍人员定义:第244/98号法律第2章规定,所有不具备葡萄牙国籍的人被视为外籍人员。

本国居民定义:第244/98号法律第3章规定,具有在葡萄牙居留有效证件的外国人被视为本国居民。

入境签证:第244/98号法律第13章规定, 进入葡萄牙领土的所有外籍人员一律必须具有该法律或申根协约国有关机构规定的适当有效入境签证,并在申请入境时,向边境口岸的检查人员出示该签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外籍人员可免签进入葡萄牙:

1、外籍人员具有有效居留证件或具有法律规定的滞留或延期滞留许可;

2、外籍人员符合条件享受葡萄牙参加签订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如果,申请入境人员属于申根信息系统或葡萄牙外籍人员及边境局信息系统所通报的拒绝入境对象,或者在申请签证过程中使用了虚假信息,该签证则可能被注销。

葡萄牙外籍人员及边境局驻各口岸机构负责对申请入境人员的签证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情况下负责注销不符合规定的签证并通知有关发证单位。

工作签证有关规定:第244/98号法律第36章规定,葡萄牙工作签证是允许其持有人进入葡萄牙领土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职业活动的证件。葡萄牙政府在听取雇主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后,根据葡萄牙就业及培训局的建议编制年度报告,对就业机会及存在就业机会的行业进行年度预测。所有持有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在该报告确定的职业内进行工作活动。持有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多次出入境,最长滞留期可达1年。

按照第244/98号法律第37章的规定,工作签证包括以下种类:

1、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体育行业的职业活动;

2、I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演艺界职业活动;

3、II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在不受从业领域限制的情况下提供服务;

4、IV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限制性职业活动。

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5月12日颁布了第244/98号法律,对外籍人员在葡从事职业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第244/98号法律

葡萄牙议会根据宪法第161章第c)条,第165章第b)、c)、d)条,第166章第三条以及第112章第五条,制定如下法律:

第一章

对象

1.在葡萄牙工作的外国公民受该法约束。

2.外籍人员在葡萄牙担任公共职务受宪法有关条款及对其适用的特别法律约束。

3.除第三、四章外,该法律适用于葡萄牙、欧洲经济区所有成员国及在自由从业方面对外籍人员给与等同于本国公民待遇的国家的公民对外籍人员提供工作机会的行为。

第二章

同等权利

所有在葡萄牙居住或合法居留的外籍公民在葡萄牙从事职业活动时享有完全等同于葡萄牙本国公民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工作条件

1.外籍公民同在葡萄牙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雇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必需为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并具备以下要件:

a.签订合同双方身份,雇用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外籍人员在葡居留许可或工作居留证件;

b.工作地点,如果不具备固定或主要工作地点则须注明该工人需在不同地点进行工作,并提供雇用单位总部或单位户籍所在地;

c.工作等级及工作职能;

d.工资数额及工资偿付方式、周期;

e.每日及每周正常工作时间;

f.合同订立及生效日期。

2.定期劳动合同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应该包括1989年2月27日第64-A/89号法律规定的符合1996年8月31日第38/96号法律第3章中关于终止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及废止定期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并附带外籍公民合法入境、居留或居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劳动合同存档

1.雇用单位应在外籍公民开始工作前将劳动合同送交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存档。

2.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将三份劳动合同中的一份存档,另两份在进行登记并加注存档号码后归还雇用单位,其中一份应交被雇用人保管。

3.在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提出存档申请30天后,如未得到该机构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的任何答复,该申请则被视为已被默认接受。

4.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雇用单位应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该劳动合同存档的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

第五章

劳动合同订立及废止声明

1.同来自在自由从业方面对外籍人员给与等同于本国公民待遇的国家的公民签订劳动合同应由雇用单位在其工作开始前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做出声明,声明包括被雇用人国籍、工作等级、工作职能及合同生效日期。

2.雇用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废止前15天内通知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

3.劳动合同废止声明仅用于统计目的。

4.本章法律不适用于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人员表

雇用单位应按照1993年9月25日第332/93号法律规定在其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递交的人员表中标明外籍人员受该公司雇用所参照的本法的条款号。

第七章

惩罚

1. 触犯和违犯以下法律

a. 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一条,按照每名工人500-2500欧元处以罚款;

b. 第四章第二条最后部分,第四章第四条,第五章第一条和第六章,按照每名工人150-750欧元处以罚款。

2.凡触犯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一条者,视情节轻重,除罚款外,自最终裁定公布日起剥夺下列权利6个月-1年:

a.参加以承包、提供公共服务、颁发许可或许可证为目的的拍卖或公开招标的权利;

b.获得公共机构或单位提供的补贴或补助以及获得欧盟基金资助的权利;

3.《共和国日报》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第二套位置公布上季度被处以第七章第二条规定处罚的公司名单;

a.对管理机关的罚款裁定不提出申诉的个案,由葡萄牙劳动监督总局负责名单的制定和公布;

b.对管理机关的罚款裁定提出申诉且法庭维持或更改原裁定的个案,由葡萄牙司法服务总局负责其名单制定和公布。

第八章

监察及罚款的实施

1.对本法律执行情况的监察及罚款的具体实施由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负责,适用于1985年11月26日第491/85号法律,并经1989年8月10日第255/89号法律修改。

2.在葡萄牙马德拉及亚速尔自治区内,上述职能由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承担。

第九章

无国籍者

本法律确立的制度适用于在葡萄牙工作的无国籍者。

第十章

条款撤销

1977年3月17日第97/77条法律及1985年11月26日第491/85条法律被撤销。

第十一章

现行性

本法律于公布后第30天生效

1998年3月26日通过

共和国议会主席,Antonio de Almeida Santos

1998年4月28日颁布

公布

共和国总统,Jorge Sampaio

1998年4月30日签署

总理, Antonio Manuel de Oliveira Guterres

具体条例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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