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2006年新移民法案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解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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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务大臣克拉克2006年在众议院公布了英国政府新的针对非欧盟国家移民法案。新移民法案的几个要点和2005年公布的法案公众咨询文件没有太大差别,重点是将英国目前的多种签证改为以记分制为基础的5大类签证(英华园对咨询文件的分析)。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打分,除第一类签证外,其它签证都需要雇主或就读院校的资助证明,对与提供资助证明的企业或院校,英国内务部也会根据其过往记录打分。对于“高风险”申请人士,还可以要求支付保证金。只有持第一、二类签证人士将来才能申请在英国永久居留。

五类签证:

T1 (Tier 1): 高技能人士。

Highly skilled individuals to contribute to growth and productivity.

T2 (Tier 2): 有技能人士,需要已得到英国工作职位。

Skilled workers with a job offer to fill gaps in UK labour force.

T3 (Tier 3): 低技能人士,用于临时填补英国劳工市场短缺。

Limited numbers of low skilled workers needed to fill specific temporary labour shortage

T4 (Tier 4): 学生。Student.

T5 (Tier 5): 青年交流活动和临时工作人士,在英国的活动非以经济利益为目标。

Youth mobility and temporary workers: people allowed to work in the

UK for a limited period of time to satisfy primarily non-economic objectives.

访问者签证

在5大类签证之外,还有访问者签证(visitors)。访问签证期限仍然为6个月,并且不能在英国境内转换为其它签证。持5大类签证的人士在签证到期后也不能转为访问者签证。

分数

拟定中 75 分为基本申请分数线。分数的评定将取决于以下因素:工作职位(T1 除外)、资金、过往移民记录、英语能力。对于T1和T2类签证,是否给予签证的决定将一次完成,而不是象现在的HSMP和工作许可那样,在获许可后还需单独申请签证。

资助证明和级别

T2-T5 类签证的申请人需要由雇主或就读院校提供资助证明(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希望提供资助证明的企业或院校必须向英国内务部申请,内务部还会对申请单位根据其过往记录分为A和B两级。资助单位的级别会影响申请人的分数评定。如果给予你工作机会的企业或入学机会的院校为A级,那你获得的分数会响应提高。记录差的企业或院校还有可能被内务部排除在可提供资助证明的单位名单上。

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被认为违规的风险较高,英国内务部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

申述

在新的体制下,申请人将没有申述权。但如果申请人认为在申请审查过程中

有事实出入,可以要求由一名高级移民官员复审。

T1 分数评定:

内务部强调以下评定准则不是最终版本

学历:

学士:30 分;

硕士:35 分;

博士:50 分。

现有工资(英镑):

16-18K: 5 分;

18-20K: 10 分;

20-23K: 15 分;

23-26K: 20 分;

26-29K: 25 分;

29-32K: 30 分;

32-35K: 35 分;

35-40K: 40 分;

40K+: 45 分;

年龄:

27 岁以下:20 分;

28-29 岁: 10 分;

30-31 岁: 5 分。

其它:

现有学历或工资是在英国获得的:5 分

其它 T1 类型

T1 投资移民签证 (T1 Enterprise)

T1 毕业生签证 (T1 Post Study) 在英国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这项签证,可以在毕业后1年内在英国工作。1 年后可申请转为 T1 或 T2 签证。这项签证将取代目前的理工科毕业生签证 SEGS、苏格兰“招贤纳才”签证和目前给MBA 毕业生的签证。

T1 延签

T1 签证为2年,在2年后申请延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已有较高的收入或从事高技能工作。内务部正在考虑2年后直接给予最成功的申请人永久居留的机会。T1 签证持有人还可以携带配偶和亲属来英国。

T2 签证

T2 签证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英国工作职位和雇主发出的资助证明。如果工作职位不在内务部的“短缺技能”名单上,雇主必须证明申请人不会占据英国或欧盟国家居民可胜任的职位。来到英国后,T2 签证持有人可以换工作,但必须重新申请并获得新雇主发出的资助证明,也可以申请转为 T1 签证。持有人可以在5年后申请永久居留。T2 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配偶和家属来英国。

其它 T2 类型

包括宗教界人士、外国政府长期驻英国官员、跨国公司内部职位交流 (ICTs,必须已在现有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T2 分数评定

内务部强调以下评定准则不是最终版本

学历:

NVQ3: 5 分;

学士: 10 分;

硕士: 10 分;

博士: 15 分;

新工作职位工资(英镑):

15-18K 镑: 5 分;

18-19.5K 镑: 10 分;

19.5-21K 镑: 15 分;

21K+: 20 分。

其它:

短缺行业工作职位: 50 分;

非短缺行业工作职位: 30 分;

ICT: 50 分。

T3 签证

T3 签证用于填补有些行业的低技能劳力短缺,将以内务部制定的配额为基础,并保证签证结束后持有人会离开英国。签证时间最长为12个月,并不能转为其它签证和携带配偶和家属来英国。

T4 学生签证

申请人必须获得就读院校发出的资助证明,签证时间为学制时间加相应用于完成学位的时间。如果需要在英国境内转换院校,学生必须向新院校申请资助证明。T4 学生签证分为三类:

普通学生签证:全日制学生;每周可打工20小时,假期可全日打工;可携带配偶家属;

中学生签证:18岁以下就读私立中学的学生;16岁以上可以打工;不可携带配偶家属

带实习期的学生签证:在普通学生签证上加实习期间的工作。

T5 青年交流和临时工作签证

用于青年在文化、艺术、体育、宗教等多方面的交流活动。

签证费用

将在2006年秋天进行咨询。

【英华园分析】新的移民法案目前只是由内务大臣向众议院提交,还需要通过众议院的讨论和其它一系列咨询活动,所以有关的提案并非最终定案,但我们估计这项提案不会遭到许多反对意见。内务部曾表示在今年春天公布法案实施时间表。现在公布将分阶段实施新法案,但具体时间表尚未公布,估计最早要到2007年初才会开始实施。

总体上说,新的移民法案收紧了移民政策,具体表现在

资助证明制度将使雇主和院校的责任加大,会使这些单位更为小心;

T1类签证人士2年后延签证的要求提高了;

T2类签证人士必须5年后才可获得永久居留;

T3 低技能人士和 T4 学生将无权申请永久居留;

对于低技能人士获得签证的机会将很低;

对于中国留学生的好消息是在毕业后可申请 T1-Post Study签证,不论学习什么专业,什么地区,都可以在英国工作一年。这是英华园一直呼吁英国政府实施的政策。但对于目前苏格兰地区的留学生,毕业后的工作签证是目前的2年(“招贤纳才”计划)还是1年还是未知数。

编辑推荐

世界各主要国家外国移民法内容及相关机构


世界上都有哪些国家制定有移民法?

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 移民输出国比移民输入国的数量要多得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往来频繁, 各国之间的移民也逐渐增多,不论是移民输入国, 也不论是移民输出国,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移民法规, 以达到规范移民管理之目的。

对于我国公民来说, 要想达到移民国外的目的, 必须对欲前往国的移民法规定有所熟悉和了解。 移民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世界各国的移民法规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由于国情不同, 各国的移民法规也有很大的不同, 但就基本内容而言, 主要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移民的机构;

(2)移民的条件和种类;

(3)移民的审批手续;

(4)非法移民的处罚和赦免;

(5)移民的国籍。

日本

日本的移民法有那些内容?

日本没有制定专门的移民法。日本有关外国人入出境方法的法律有《外国人登陆法》 、《出入国管理暨难民认定法》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人入境查验、登陆手续、居留活动 、出境和驱逐出境、日本人的出国和归国等。

日本负责出入国管理的机构是什么?

日本专门负责外国人出境和到日本移民定居事务的机构是日本入国管理局。该管理局属于法务省。在全国八个城市设立有八个分局,四个支局和一百多个办事处。

日本对申请永久居留有哪些规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申请在日本永久居留

(1)在日本连续居留五年以上者, 但对原具有日本国籍者, 日本公民或外国侨民的配偶, 子女对日本有特殊贡献者和被认定为难民者, 可放宽到一至二年;

(2)具有一定的财产或技能, 在日本独立经营商贸公司和企业者。

韩国

韩国负责移民的机构是什么?

韩国负责移民的机关是国家法务部。法务部主要责任是出入境控制,保护人权,管理民事等法律事务,还负责对移民的管理。该部设立的移民控制局主要负责有关移民的是事务。

韩国对申请移民有哪些规定?

申请到韩国移民主要有以下条件:

(1)韩国公民的配偶、子女(包括收养子女);

(2)符合在韩国继承财产条件者。

新加坡

新加坡负责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新加坡负责外国人入出境和移民事务的机构是政府移民厅,隶属于内政部。

新加坡对移民有哪些规定?

新加坡虽然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很高,但由于人多地少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移民的条件限制十分严格,主要条件有:

(1)具备新加坡特殊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专门资格者;

(2)新加坡公民的配偶(双方须连续在一起居住5年以上。)和其六岁以下的子女;

(3)获准定居的专业人才的配偶和其六岁以下的子女;

(4)在新加坡合法居留10年以上者;

(5)与新加坡女大学生结婚的外国男大学生。

泰国

泰国负责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泰国负责管理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机构是隶属于内政部的移民局。此外, 泰国移民事务审查委员会(由内政部, 劳工部。外交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警察总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也是全面负责泰国工作的组织。

泰国对申请移民有哪些规定?

泰国的移民条例规定了年度移民的配额。移民法规定,出生在泰国的外国人, 泰国公民的近亲属和个人知识、专业能力、拥有财产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均可申请在泰国永久居留。

美国

美国负责外国人出入境和移民事务的专门机构是什么?

美国负责外国人出入境和移民事务的专门机构是移民和归划总局,隶属于司法部,移民和归划总局还设有四个大地区办公室,属于移民和归划局的中层机构。同时,每个州都设 有一个移民办公室。此外,美国在司法部内还设立了“移民上诉委员会”,专门受理移民的申诉, 并对有关移民问题作出最后裁决。

美国移民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美国的移民法最早是在1881年制定的, 1952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了美国移民法案, 此后分别在1965年、1978年、 1986年进行了修订, 最后一次修订是1990年。

美国移民法的内容包括:入境、居住、入籍、驱逐、难民、避难、签证等。

加拿大

加拿大负责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加拿大负责移民事务的机构是政府的人力与移民部。人力与移民部在全国各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在国外还设有六十多个移民办事处。

加拿大移民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加拿大移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吸收移民的标准、移民类别的划分、移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对移民计分考查的办法。移民入境居留和法律, 加入加拿大国籍的规定及签证办理等。

加拿大移民法主要贯穿了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方便加拿大公民和永久性居民与其国外的亲属团聚, 二是对加拿大经济的发展, 商贸及科技事业的进步有促进作用, 三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关于接纳难民的国际义务。

法国

法国移民法对申请移民者所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法国移民局是负责移民事务的专门机构,《外国人入境和拘留法》对申请移民者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条件有:

(1)法国公民的父母, 外籍配偶和1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2)已经取得移民资格的外国居民的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

(3)在法国居留15年以上的外国人;

(4)从10岁开始就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

(5)拥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并连续在法国居留3年以上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外国人;

(6)具备难民身份的政治避难者。

英国

英国的移民条例对申请移民者规定的条件有那些?

英国是向世界各地移民最多的移民输出国之一, 对外国公民移民本国, 则严格限制,所以其移民法规定的条件, 只许给符合下列条件者办理移民手续:

(1)英国公民的父母;

(2)英国公民18岁以下的子女及英国公民合法收养的18岁以下的儿童;

(3)英国公民的妻子或未婚妻(不包括丈夫或未婚夫);

(4)外国侨民的配偶;

(5)被英国企业公司长期雇佣并获得工作许可的医生、教师、艺术家、牧师和宗教人士 ;

(6)在英国拥有15万英镑以上财产的人。

意大利

意大利的移民法规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意大利作为移民输出国, 其移民法规定严格限制外国公民移入本国。

意大利移民法的基本内容:

(1)意大利公民及外国侨民的父母(必须为了家庭团聚而不是工作);

(2)意大利公民及外国侨民的配偶和子女(必须首先取得工作许可证);

(3)凡移居意大利者必须向政府交一定的费用, 作为今后无生活保障的遣返基金;

(4)非法进入意大利的外国人, 无论是否有工作, 一经发现立即遣返并罚以重款。

西班牙

西班牙对外国移民有哪些法规?

西班牙在历史上曾大量向外国移民。对于外国公民移民本国的问题, 没有专门的移民法, 只制定有《外国人在西班牙的权利和自由》的法规,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被批准移民:

(1)西班牙公民的配偶;

(2)祖辈或子女具有西班牙国籍的外国公民;

(3)在西班牙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外国公民;

(4)凡满16岁的外国公民申请前往西班牙居留和工作的, 须首先取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 ,然后才能入境,取得长期居住和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妻子可移民西班牙。

荷兰

荷兰对外国公民移民的条件是什么?

荷兰对外国公民移居本国限制很严。一般只容许亲属团聚者移民, 其条件是:

(1)荷兰公民和外国侨民的配偶及其21岁以下的子女, 收养子女;

(2)荷兰公民和外国侨民的父母, 但必须是只能依靠公民或侨民生活者;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移民申请人还必须拥有足够的住房和经济收入。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管理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有名的移民输入国之一, 历来对外国移民推行接收吸纳政策。所以, 澳大利亚的移民管理和法律都比较健全。澳大利亚负责管理移民的专门机构是政府的移民和民族事务部, 此外还有澳大利亚移民咨询委员会和移民计划委员会。

澳大利亚移民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澳大利亚现在执行的移民法律最突出的特点, 一是亲属团聚和血统的原则十分明显, 凡是澳大利亚公民或外国侨民的亲属均可优先获得批准;二是移民必须有利于澳大利亚的社会进 步和经济发展, 即对外国公民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投资者采取鼓励政策。

澳大利亚移民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澳大利亚移民法将移民划分为六种类别:亲属移民,专业技术移民,投资移民, 特别移民,独立移民和难民。

澳大利亚移民法规定对移民采取计分考核的办法, 即达到规定分数者, 可以办理移民手续,否则即被掏汰。

澳大利亚移民法还对移民实行限额制度, 即澳大利亚政府对每年的移民规定一定数额, 即对配额内的移民按规定办理移民手续, 超过限额的暂不能办里移民手续, 待有配额后再办理。

澳大利亚移民法还规定了规化入籍的条件和对非法移民的惩罚等条例。

德国

德国移民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德国移民法对外国人移民同样限制很严,其《入境和居留法》的主要内容有:

(1)外国侨民的配偶及16岁以下的子女可以容许移民德国, 但必须等待4年才批准;

(2)外国公民在德国居留满5年以上, 但必须有固定收入和住所者, 可取得无限期居留;

(3)外国公民在德国连续居留满8年以上者, 可申请永久居留。

西班牙违反移民法罚款具体说明


居留签证的收费

部分移民事务的办理,如申请在西班牙停留延期许可、居住许可、工作许可(除6个月以外的)、外国人身份卡,签证等的TASA都要在申请受理时就交款,而不是像原先在批准后才付款。

违反移民法罚款:罚款分为轻度,严重,很严重。

轻度罚款:

-如果规定条款要求了,但你没有或延误通知相关部门你的个人情况如国籍,婚姻状况,地址,工作情况等的改变;

-居留过期三个月内申请更换;

-如果你是临时居住许可,自己在做生意,但没有申请老板居留许可;

-在居留有职位、行业、地区限制外工作的;

-雇用居留限制职位,地区不同的、

轻度罚款的金额为不多于500欧元。

严重罚款:

-非法呆在西班牙,如没有获得停留延期,没有居住许可或居留过期三个月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更换;

-在工作但没有工作居留或工作许可;

-隐瞒或伪造当局其身份资料,如国籍、婚姻状况、地址等的改变;

-申请了工作居留的外国人,没有上相应或没有注册工作合同的,老板有义务向相关部门说明原因,否则就是严重违规;

-结婚或者成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来使他们获得居留;

-给外国人登记住家证明,而他不是真正居住在此;

严重罚款的金额为501-10,000欧元,而且老板还要支付无居留工人的遣返费用。

很严重罚款:

雇佣没有相应工作居留许可的外国人是很严重违规。其罚款金额为10,001-100,000欧元。

非法移民拘留中心

- 拘留时间不超过60天;

- 未成年人不能被关押在拘留所。

被拘留者在拘留中心的权利

-被告知其状态;

-尊重其隐私;

-如不懂西班牙语,要提供翻译服务,如缺乏经济收入者可免费获得此服务;

-可以联系非政府机构,国内或国际的保护移民组织;

-享有医疗服务。

因没有合法身份被开驱逐令的人如果已递交了居留申请的,驱逐令的事情会暂时停止,直到居留申请被拒,才继续审理驱逐令。

西班牙移民法规则详解


一、临时居留(就是一年转两年的)的更换

要求社会融入证明,以后的居留更换,要有足够融入社会的证明,如果临时居留的持有者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积极融入社会的话,居留更换将被拒。

配合融入,各大区要增加一些融入的培训活动,持临时居留的人要参加并可得到证书。换居留时持居留人要出具参加过这些培训活动的证明,具体细则还没出来。西班牙语也将非常重要,语言不好,换居留也会被拒。

临时居留的更换将考虑以下问题:

1.不能有案底;

2.不欠社会保险局、税务局的钱;

3.将会考虑到为融入社会做的努力。

而此次新移民法也规定,临时居留在被老板解雇的情况之下可以更换工种和地区。

家庭暴力受害方起诉对方,自己如果无居留,法院出具了隔离令就可以给当事人一个临时居留(PERMISO DE RESIDENCIA PROVISIONAL),如最终判对方有罪,将给当事人一个正式的居留(但同时对方的居留也将被废除,事实上等于一个居留换了另一个居留)。

二、 加强了对学龄子女的学习要求

如有孩子是必须要上学的年龄(6-16岁),换居留的时候,必须要出示孩子的学习证明。这条对中国人的影响很大,因为如果孩子在中国,就不会有西班牙的学习证明了。

三、看病的权利 (没有变动)

所有外国人,只要在西班牙市政府登记过住家证明,就像西班牙人一样有免费就医的权利,但必须按规定办一张医疗卡,不管有无居留。

如果没有医疗卡,成人只能看急诊、重病和事故,不可免费就医。未成年人和孕妇不管有无医疗卡,都可以免费就医。

四、对家庭团聚的要求比较具体

1. 团聚配偶首要条件,申请人要有更换过的居留,第一张居留不可以,必须是两年的居留。

是第二任及以后的配偶,并且第一任是离婚,团聚时就必须附加上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必须注明详细内容:夫妻共同的住家是留给谁的;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由谁承担;配偶是否有离婚补偿等。而在这一点上,由于很多国家离婚时没有判决书,因此可以说这条规定还不清晰,需要等执行法规出台时才能知道。

配偶的团聚,除了可以团聚合法配偶以外,还可以团聚事实配偶,但要有足够的证明,如在市政府做过住家登记等,只能团聚一个人。

团聚子女

条件也要求申请人要有更换过的居留,第一张居留不可以。

包括领养,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下,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

团聚父母

要求至少满足三个条件:持卡人必须是5年长期居留;被团聚人65岁以上;要证明被团聚人有足够的理由来西班牙,或是特殊情况,或是出于人道的。

2. 团聚来的人自动可以工作:

家庭团聚来的配偶和满16岁的子女,有父母许可,或满18岁就可以自动工作了。理论上从现在开始,家庭团聚来的可以直接工作,上工作保险了。

自己有经济能力,配偶或子女在换居留时就是独立的居留,不需要再依附在团聚人的身上了。

所以,以下家庭居留可以申请独立的居留

A.有自己的经济来源;

B.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C.丧偶或孤儿。

3. 家庭团聚也要注意融入社会.

申请及家庭团聚,需要有足够的条件和住家,另外COMUNIDAD MADRID大区政府和市政府也做过一些这方面的活动,到时候建议团聚的人去参加,以便拿到证明换居留时好用。

五、以下情况5年长期居留将失效:

1.被查出居留是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的;

2.有驱逐令;

3.在境外连续滞留超过12个月,这一点是说永久居留连续在国外居住了12个月,而不再规定5年中累计在国外居住时间的限制。

4.拿到欧盟其它国家居留。

六、对滞留者的要求

学生居留、学生的交换、实习和义务劳动等的没有居留权的滞留,其滞留时间与其完成学业等目的时间相符,此期间可以申请打工许可,但不能影响学业本身。(以前只说学生居留,现在加上了其它几种情况),一些交换人员,以及特殊交流人员都被定义为合法滞留者,而不是合法居留者。

七、对初次老板居留的限制

初次老板居留,申请条件和以前一样,有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但现在的地区范围更大一点了,以前的地区限度是PROVINCIA(省),现在是COMUNIDAD(大区)。

八、OFERTA DE TRABAJO的具体规定

1.还是要INEM的报告;

2.需要证明老板要的这个人是有空缺要补的必要工人;(MEDIA JORNADA)

3.老板如果要取消OFERTA DE TRABAJO,必须书面通知劳工部;

4.工人到了西班牙后,除了上保险外,还必须把工作合同拿到INEM盖章。现在的规定还要将这些证明传真给劳工部,否则不给按指印;

5.第一次的OFERTA DE TRABAJO有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美国亲属移民法案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由于亲属移民来美的新移民在语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差异,许多通过此方式来美的移民并不具有在美国工作的能力。他们这样一类人占用了美国的社会资源和福利,为了他们本国家的利益,近来,美国总统提出了一个关于美国亲属移民的法案,虽然还有待审核,但是已经引起了美国甚至相关国家的激烈讨论,民间争议不断。而在美国的移民总数中华人占有最多比例,这更是一起了中国的广泛关注。从十九世纪开始,华人移民美国的序幕就拉开了。随着美国的经济实力逐步增强,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为了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或者是更好的学习条件,这是华人大量移居美国的两个重要原因。但是近日美国提出的亲属移民法案改革如果实施将大大减少华人移民,其具体内容有如下几点:

1.取消公民申请父母移民。取消美国公民非直系亲属及成年家人的移民,将保留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移民。简而言之就是美国抬高了外来移民进入本国的门槛,从而达到一个筛选和限制的目的。

美国亲属移民法案改革对中国的影响

2.父母可申请长期签证。美国的公民要是希望能照顾自己年迈的父母,这个法案容许给予临时签证,但是必须要求父母均不能是美国工作,也不能享有任何公共福利,而且其子女必须自己替她们买健康保险。

3.取消全球绿卡抽签。以前美国每年有一万个绿卡名额,提供给世界各国人抽签,但是现在考虑到这样有失公平性,所以放弃了这种发放绿卡的方式。

4.限制难民绿卡。这样就进一步减少了全世界范围内绿卡的拥有量,所以华人移民也变得越来越困难。

5.减少一半移民。根据美国一些大学的研究数据预计,本法案实施后,各国移民到美国的人数将骤然减少。想要从中国移民美国的华人必将受到打击。

这次的移民政策改革对中国必将产生影响,其实华人移民美国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但是总的来说,大部分时期都处在美国排华法律的阴影下,即使在二战期间中美合作共同抗击日本法西斯,两国之间虽然是共同攻打法西斯的盟国的,但是华人移民美国依然受到诸多不平等待遇。早期的华人移民主要是到美国的加州淘金,因此引起了加州地方的不满,所以加州地区就开始了早期的排华浪潮。就这样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后,中国的教育事业逐渐兴起,很多留学生受到国家的支持到海外留学,而经济发达的美国就自然成为了不二首选。所以这个时期移民美国出现了新的特点,留学移民占据了很大比重。再后来又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的进行,华人移民,特别是大陆沿海一带的华人移民又出现了它的新特点:投资移民。就是华人纷纷涌入美国投资公司做生意,然后中国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很多人在改革开放中得到国家政策的实惠,迅速的暴富起来。拥有了财富之后,自然留学想寻求更好的生活,而当时的中国还并不富裕,正处于社会主义建设的初级阶段,人们的生活还没有达到小康水平,自然中国的生活品质和社会福利是不能和美国相提并论的,所以很多有钱人都想要移民到美国,更好的生活。这个时候,发达国家正是看到了这一点,制定了相关的投资移民政策,美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美国政府修改了移民律,取消了许多对华人不公平的条例,此后大量华人涌入美国,所以华人移民美国又开始增多起来,并且在八十年代之后华人群体成为美国人数增长最快的群体,而且在经济和科技等多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样一路曲折发展直至今天,想必这次美国的亲属移民法案改革又将是华人移民美国整个历史的一个转折点,这值得我们持续关注,未来华人移民美国会是一个怎样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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