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主要国家外国移民法内容及相关机构

2020-11-04
移民法律知识 移民主要成效及经验做法 水电移民主要措施及经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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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都有哪些国家制定有移民法?

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来说, 移民输出国比移民输入国的数量要多得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往来频繁, 各国之间的移民也逐渐增多,不论是移民输入国, 也不论是移民输出国, 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制定有移民法规, 以达到规范移民管理之目的。

对于我国公民来说, 要想达到移民国外的目的, 必须对欲前往国的移民法规定有所熟悉和了解。 移民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世界各国的移民法规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的, 并随着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改完善。由于国情不同, 各国的移民法规也有很大的不同, 但就基本内容而言, 主要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移民的机构;

(2)移民的条件和种类;

(3)移民的审批手续;

(4)非法移民的处罚和赦免;

(5)移民的国籍。

日本

日本的移民法有那些内容?

日本没有制定专门的移民法。日本有关外国人入出境方法的法律有《外国人登陆法》 、《出入国管理暨难民认定法》等。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人入境查验、登陆手续、居留活动 、出境和驱逐出境、日本人的出国和归国等。

日本负责出入国管理的机构是什么?

日本专门负责外国人出境和到日本移民定居事务的机构是日本入国管理局。该管理局属于法务省。在全国八个城市设立有八个分局,四个支局和一百多个办事处。

日本对申请永久居留有哪些规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者, 可申请在日本永久居留

(1)在日本连续居留五年以上者, 但对原具有日本国籍者, 日本公民或外国侨民的配偶, 子女对日本有特殊贡献者和被认定为难民者, 可放宽到一至二年;

(2)具有一定的财产或技能, 在日本独立经营商贸公司和企业者。

韩国

韩国负责移民的机构是什么?

韩国负责移民的机关是国家法务部。法务部主要责任是出入境控制,保护人权,管理民事等法律事务,还负责对移民的管理。该部设立的移民控制局主要负责有关移民的是事务。

韩国对申请移民有哪些规定?

申请到韩国移民主要有以下条件:

(1)韩国公民的配偶、子女(包括收养子女);

(2)符合在韩国继承财产条件者。

新加坡

新加坡负责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新加坡负责外国人入出境和移民事务的机构是政府移民厅,隶属于内政部。

新加坡对移民有哪些规定?

新加坡虽然经济发达,人民生活水平很高,但由于人多地少的限制,对外国人申请移民的条件限制十分严格,主要条件有:

(1)具备新加坡特殊需要的专业技能和专门资格者;

(2)新加坡公民的配偶(双方须连续在一起居住5年以上。)和其六岁以下的子女;

(3)获准定居的专业人才的配偶和其六岁以下的子女;

(4)在新加坡合法居留10年以上者;

(5)与新加坡女大学生结婚的外国男大学生。

泰国

泰国负责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泰国负责管理外国人出入境事务的机构是隶属于内政部的移民局。此外, 泰国移民事务审查委员会(由内政部, 劳工部。外交部。国家安全委员会和警察总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也是全面负责泰国工作的组织。

泰国对申请移民有哪些规定?

泰国的移民条例规定了年度移民的配额。移民法规定,出生在泰国的外国人, 泰国公民的近亲属和个人知识、专业能力、拥有财产达到政府规定标准的,均可申请在泰国永久居留。

美国

美国负责外国人出入境和移民事务的专门机构是什么?

美国负责外国人出入境和移民事务的专门机构是移民和归划总局,隶属于司法部,移民和归划总局还设有四个大地区办公室,属于移民和归划局的中层机构。同时,每个州都设 有一个移民办公室。此外,美国在司法部内还设立了“移民上诉委员会”,专门受理移民的申诉, 并对有关移民问题作出最后裁决。

美国移民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美国的移民法最早是在1881年制定的, 1952年美国联邦议会通过了美国移民法案, 此后分别在1965年、1978年、 1986年进行了修订, 最后一次修订是1990年。

美国移民法的内容包括:入境、居住、入籍、驱逐、难民、避难、签证等。

加拿大

加拿大负责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加拿大负责移民事务的机构是政府的人力与移民部。人力与移民部在全国各省设立有分支机构。在国外还设有六十多个移民办事处。

加拿大移民法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加拿大移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吸收移民的标准、移民类别的划分、移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对移民计分考查的办法。移民入境居留和法律, 加入加拿大国籍的规定及签证办理等。

加拿大移民法主要贯穿了三项基本原则, 一是方便加拿大公民和永久性居民与其国外的亲属团聚, 二是对加拿大经济的发展, 商贸及科技事业的进步有促进作用, 三是认真履行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等关于接纳难民的国际义务。

法国

法国移民法对申请移民者所规定的条件有哪些?

法国移民局是负责移民事务的专门机构,《外国人入境和拘留法》对申请移民者的条件做出了具体规定, 主要条件有:

(1)法国公民的父母, 外籍配偶和1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2)已经取得移民资格的外国居民的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

(3)在法国居留15年以上的外国人;

(4)从10岁开始就居住在法国的外国人;

(5)拥有固定职业和收入并连续在法国居留3年以上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外国人;

(6)具备难民身份的政治避难者。

英国

英国的移民条例对申请移民者规定的条件有那些?

英国是向世界各地移民最多的移民输出国之一, 对外国公民移民本国, 则严格限制,所以其移民法规定的条件, 只许给符合下列条件者办理移民手续:

(1)英国公民的父母;

(2)英国公民18岁以下的子女及英国公民合法收养的18岁以下的儿童;

(3)英国公民的妻子或未婚妻(不包括丈夫或未婚夫);

(4)外国侨民的配偶;

(5)被英国企业公司长期雇佣并获得工作许可的医生、教师、艺术家、牧师和宗教人士 ;

(6)在英国拥有15万英镑以上财产的人。

意大利

意大利的移民法规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意大利作为移民输出国, 其移民法规定严格限制外国公民移入本国。

意大利移民法的基本内容:

(1)意大利公民及外国侨民的父母(必须为了家庭团聚而不是工作);

(2)意大利公民及外国侨民的配偶和子女(必须首先取得工作许可证);

(3)凡移居意大利者必须向政府交一定的费用, 作为今后无生活保障的遣返基金;

(4)非法进入意大利的外国人, 无论是否有工作, 一经发现立即遣返并罚以重款。

西班牙

西班牙对外国移民有哪些法规?

西班牙在历史上曾大量向外国移民。对于外国公民移民本国的问题, 没有专门的移民法, 只制定有《外国人在西班牙的权利和自由》的法规,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被批准移民:

(1)西班牙公民的配偶;

(2)祖辈或子女具有西班牙国籍的外国公民;

(3)在西班牙连续居住满五年以上的外国公民;

(4)凡满16岁的外国公民申请前往西班牙居留和工作的, 须首先取得居留和工作许可证 ,然后才能入境,取得长期居住和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和妻子可移民西班牙。

荷兰

荷兰对外国公民移民的条件是什么?

荷兰对外国公民移居本国限制很严。一般只容许亲属团聚者移民, 其条件是:

(1)荷兰公民和外国侨民的配偶及其21岁以下的子女, 收养子女;

(2)荷兰公民和外国侨民的父母, 但必须是只能依靠公民或侨民生活者;

(3)除符合上述条件外, 移民申请人还必须拥有足够的住房和经济收入。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管理移民事务的是什么机构?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有名的移民输入国之一, 历来对外国移民推行接收吸纳政策。所以, 澳大利亚的移民管理和法律都比较健全。澳大利亚负责管理移民的专门机构是政府的移民和民族事务部, 此外还有澳大利亚移民咨询委员会和移民计划委员会。

澳大利亚移民法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澳大利亚现在执行的移民法律最突出的特点, 一是亲属团聚和血统的原则十分明显, 凡是澳大利亚公民或外国侨民的亲属均可优先获得批准;二是移民必须有利于澳大利亚的社会进 步和经济发展, 即对外国公民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投资者采取鼓励政策。

澳大利亚移民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澳大利亚移民法将移民划分为六种类别:亲属移民,专业技术移民,投资移民, 特别移民,独立移民和难民。

澳大利亚移民法规定对移民采取计分考核的办法, 即达到规定分数者, 可以办理移民手续,否则即被掏汰。

澳大利亚移民法还对移民实行限额制度, 即澳大利亚政府对每年的移民规定一定数额, 即对配额内的移民按规定办理移民手续, 超过限额的暂不能办里移民手续, 待有配额后再办理。

澳大利亚移民法还规定了规化入籍的条件和对非法移民的惩罚等条例。

德国

德国移民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德国移民法对外国人移民同样限制很严,其《入境和居留法》的主要内容有:

(1)外国侨民的配偶及16岁以下的子女可以容许移民德国, 但必须等待4年才批准;

(2)外国公民在德国居留满5年以上, 但必须有固定收入和住所者, 可取得无限期居留;

(3)外国公民在德国连续居留满8年以上者, 可申请永久居留。

延伸阅读

英国2006年新移民法案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解


英国内务大臣克拉克2006年在众议院公布了英国政府新的针对非欧盟国家移民法案。新移民法案的几个要点和2005年公布的法案公众咨询文件没有太大差别,重点是将英国目前的多种签证改为以记分制为基础的5大类签证(英华园对咨询文件的分析)。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打分,除第一类签证外,其它签证都需要雇主或就读院校的资助证明,对与提供资助证明的企业或院校,英国内务部也会根据其过往记录打分。对于“高风险”申请人士,还可以要求支付保证金。只有持第一、二类签证人士将来才能申请在英国永久居留。

五类签证:

T1 (Tier 1): 高技能人士。

Highly skilled individuals to contribute to growth and productivity.

T2 (Tier 2): 有技能人士,需要已得到英国工作职位。

Skilled workers with a job offer to fill gaps in UK labour force.

T3 (Tier 3): 低技能人士,用于临时填补英国劳工市场短缺。

Limited numbers of low skilled workers needed to fill specific temporary labour shortage

T4 (Tier 4): 学生。Student.

T5 (Tier 5): 青年交流活动和临时工作人士,在英国的活动非以经济利益为目标。

Youth mobility and temporary workers: people allowed to work in the

UK for a limited period of time to satisfy primarily non-economic objectives.

访问者签证

在5大类签证之外,还有访问者签证(visitors)。访问签证期限仍然为6个月,并且不能在英国境内转换为其它签证。持5大类签证的人士在签证到期后也不能转为访问者签证。

分数

拟定中 75 分为基本申请分数线。分数的评定将取决于以下因素:工作职位(T1 除外)、资金、过往移民记录、英语能力。对于T1和T2类签证,是否给予签证的决定将一次完成,而不是象现在的HSMP和工作许可那样,在获许可后还需单独申请签证。

资助证明和级别

T2-T5 类签证的申请人需要由雇主或就读院校提供资助证明(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希望提供资助证明的企业或院校必须向英国内务部申请,内务部还会对申请单位根据其过往记录分为A和B两级。资助单位的级别会影响申请人的分数评定。如果给予你工作机会的企业或入学机会的院校为A级,那你获得的分数会响应提高。记录差的企业或院校还有可能被内务部排除在可提供资助证明的单位名单上。

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被认为违规的风险较高,英国内务部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

申述

在新的体制下,申请人将没有申述权。但如果申请人认为在申请审查过程中

有事实出入,可以要求由一名高级移民官员复审。

T1 分数评定:

内务部强调以下评定准则不是最终版本

学历:

学士:30 分;

硕士:35 分;

博士:50 分。

现有工资(英镑):

16-18K: 5 分;

18-20K: 10 分;

20-23K: 15 分;

23-26K: 20 分;

26-29K: 25 分;

29-32K: 30 分;

32-35K: 35 分;

35-40K: 40 分;

40K+: 45 分;

年龄:

27 岁以下:20 分;

28-29 岁: 10 分;

30-31 岁: 5 分。

其它:

现有学历或工资是在英国获得的:5 分

其它 T1 类型

T1 投资移民签证 (T1 Enterprise)

T1 毕业生签证 (T1 Post Study) 在英国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这项签证,可以在毕业后1年内在英国工作。1 年后可申请转为 T1 或 T2 签证。这项签证将取代目前的理工科毕业生签证 SEGS、苏格兰“招贤纳才”签证和目前给MBA 毕业生的签证。

T1 延签

T1 签证为2年,在2年后申请延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已有较高的收入或从事高技能工作。内务部正在考虑2年后直接给予最成功的申请人永久居留的机会。T1 签证持有人还可以携带配偶和亲属来英国。

T2 签证

T2 签证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英国工作职位和雇主发出的资助证明。如果工作职位不在内务部的“短缺技能”名单上,雇主必须证明申请人不会占据英国或欧盟国家居民可胜任的职位。来到英国后,T2 签证持有人可以换工作,但必须重新申请并获得新雇主发出的资助证明,也可以申请转为 T1 签证。持有人可以在5年后申请永久居留。T2 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配偶和家属来英国。

其它 T2 类型

包括宗教界人士、外国政府长期驻英国官员、跨国公司内部职位交流 (ICTs,必须已在现有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T2 分数评定

内务部强调以下评定准则不是最终版本

学历:

NVQ3: 5 分;

学士: 10 分;

硕士: 10 分;

博士: 15 分;

新工作职位工资(英镑):

15-18K 镑: 5 分;

18-19.5K 镑: 10 分;

19.5-21K 镑: 15 分;

21K+: 20 分。

其它:

短缺行业工作职位: 50 分;

非短缺行业工作职位: 30 分;

ICT: 50 分。

T3 签证

T3 签证用于填补有些行业的低技能劳力短缺,将以内务部制定的配额为基础,并保证签证结束后持有人会离开英国。签证时间最长为12个月,并不能转为其它签证和携带配偶和家属来英国。

T4 学生签证

申请人必须获得就读院校发出的资助证明,签证时间为学制时间加相应用于完成学位的时间。如果需要在英国境内转换院校,学生必须向新院校申请资助证明。T4 学生签证分为三类:

普通学生签证:全日制学生;每周可打工20小时,假期可全日打工;可携带配偶家属;

中学生签证:18岁以下就读私立中学的学生;16岁以上可以打工;不可携带配偶家属

带实习期的学生签证:在普通学生签证上加实习期间的工作。

T5 青年交流和临时工作签证

用于青年在文化、艺术、体育、宗教等多方面的交流活动。

签证费用

将在2006年秋天进行咨询。

【英华园分析】新的移民法案目前只是由内务大臣向众议院提交,还需要通过众议院的讨论和其它一系列咨询活动,所以有关的提案并非最终定案,但我们估计这项提案不会遭到许多反对意见。内务部曾表示在今年春天公布法案实施时间表。现在公布将分阶段实施新法案,但具体时间表尚未公布,估计最早要到2007年初才会开始实施。

总体上说,新的移民法案收紧了移民政策,具体表现在

资助证明制度将使雇主和院校的责任加大,会使这些单位更为小心;

T1类签证人士2年后延签证的要求提高了;

T2类签证人士必须5年后才可获得永久居留;

T3 低技能人士和 T4 学生将无权申请永久居留;

对于低技能人士获得签证的机会将很低;

对于中国留学生的好消息是在毕业后可申请 T1-Post Study签证,不论学习什么专业,什么地区,都可以在英国工作一年。这是英华园一直呼吁英国政府实施的政策。但对于目前苏格兰地区的留学生,毕业后的工作签证是目前的2年(“招贤纳才”计划)还是1年还是未知数。

世界主要移民国家移民新政比较


全球金融海啸给移民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各国对移民尺度已经开始有所收窄。但最近,各国移民的尺度和政策正在悄然变动。

澳大利亚:

技术移民配额降14%

澳大利亚优厚的社会福利制度、良好的生活环境使之与美国、加拿大并列成为国人首选三大移民国家。

金吉列澳大利亚咨询顾问梁伟对理财一周报记者表示,“商业移民政策变化不大,因为目前主要是走‘州担保’这条路,每个州情况不同。”他也指出,商业移民现在配额用得比较快,3月份的时候上半年名额已经用完,很多都是等到7月1日以后再办签证。

据介绍,澳大利亚的技术移民大致上分为三种:独立技术移民、澳大利亚籍亲属担保移民,以及澳大利亚政府和地区反担保移民。

在经历了金融危机后,澳大利亚的技术移民政策有所缩紧。今年3月,该国移民部部长克里斯·埃文斯正式宣布,2010年的技术移民配额将从今年的133500名下调到115000名,降幅高达14%。

这是澳大利亚为了保证本国居民优先就业,十年来首次“拒绝”外来技术移民。

美国:

审批流程加快

根据早前公布的2008年移民报告,去年加入美国国籍的新移民为104.7万人,比前一年猛增58%,其中来自中国的有4万人。某中介机构的数据表明,今年投资移民申请个案比去年同期增长了五成左右,而由于移民法令在9月30日将到期,审批速度也提高许多。

该法令由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3年提出。今年3月11日,奥巴马总统宣布将这一法案延期至2009年9月,在这期间提交申请的人士,仍享受投资50万美元,全家移民美国的政策。

该法令要求申请人需投资50万美元到某个企业,进而获得有条件的绿卡,并且要在美国间接或者直接创造出10个就业机会,其投资的企业在两年内须正常运转,才能转为永久绿卡。而目前较为关注的就属职业移民中的投资移民分类(EB-5),包括宾州、费城等在内的40多个投资项目都是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

据了解,9月5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商务部将派团访华,推广最新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相信很快会给有意者一个新的投资方向和目标。

加拿大:

投资风险较低,申请成功率较高

环球移民加拿大投资移民顾问许婷向理财一周报记者表示,加拿大的技术移民在金融风暴后有个新政策调整,“主要就是推出了38项紧缺职业,符合名单者方可申请,审批时间相应加快。”

她也告诉记者,投资移民方面则没有太大变化,只是在当前环境下审批条件相对宽松,比如家庭资产承认同属夫妻名下,承认赠予资产,对申请人的企业盈利也没有硬性要求。”

对于是否会提高投资门槛,许婷表示,目前看来虽然有提高的趋势,但“这个不能确定,具体的还要看官方消息。”

事实上,中国投资者选择加拿大移民申请成功率相对较高,获得的签证没有任何附加条件。而且,从目前来看,加拿大的投资移民政策比较稳定,落地后,投资移民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生意。此外,加拿大投资移民对申请人的学历以及语言能力并无要求,面试之后才开始投资,风险较低。

加拿大目前投资移民政策的最大优点是联邦政府采取了对投资者的权益和投资的安全做出充分保障的措施,投资的数额统一提高到40万加元,投资本金的收回及贷款投资的有效性得到了法律的保障,避免了投资者的风险。

东南亚:

旅游胜地变身“后花园”

相比澳大利亚、美国等大洋彼岸的国家,东南亚各国地理优势更明显,门槛也比较低。

目前马来西亚和菲律宾都推出了“存款居留”新政,借此吸引即将退休者颐养天年。马来西亚推出了“存款30万马币,10年内即可无限次出入马来西亚”的新政,相当于人民币约60万元,在马来西亚可居住10年。而菲律宾则提供特别退休居住签证(SRRV),最多只需存7.5万美元,申请人及其家属便可获得在菲律宾永久非移民地位和多次入境和免税的优惠待遇。

新加坡门槛较高,其投资移民计划是政府为吸引外国企业家而设立的,没有学历、语言等要求,但需投资至少150万新元于企业或者150万新元于政府基金,相当于500多万元人民币,且要求申请人所在企业上一年有1000万新元以上的营业收入。其最大的特色是办理程序比较便捷,速度也比较快,申请人一般在提出申请的3个月左右即可获得批准,6个月后全家人及主申请人的父母即可获得新加坡永居身份,两年后即可成为新加坡公民。

目前全球移民项目众多,没有哪一个项目可以说是百分百无风险,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投资移民项目才最重要。不过目前据相关的统计数据,移民海外的人中有八成是为了“子女教育”,“先移民后留学”已成为一种新的选择。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加拿大新移民法评分标准及方法


第一项:教育水平Factor One: Education

满分Maximum 25

您具有硕士或博士学问,并具有17年以上的全日制的学习经历You have a Master's Degree or Ph.D. and at least 17 years of full-time or full-time equivalent study.

25

您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士学位(即双学士)并具有15年以上的全日制的学习经历You have two or more university degrees at the bachelor's level and at least 15 years of full-time or full-time equivalent study.

22

您具有3年大专或职训并具有至少15年全日制学习You have a three-year diploma, trade certificate or apprenticeship and at least 15 years of full-time or full-time equivalent study.

22

您具有两年大学学士并至少14年的全日制学习经历You have a two-year university degree at the bachelor's level and at least 14 years of full-time or full-time equivalent study.

20

您具有两年大专或职训并至少14年全日制学习经历You have a two-year diploma, trade certificate or apprenticeship and at least 14 years of full-time or full-time equivalent study.

20

您具有一年大学学士并至少13年全日制学习经历You have a one-year university degree at the bachelor's level and at least 13 years of full-time or full-time equivalent study.

15

您具有一年大专或职训并至少13年全日制学习经历

荷兰移民概况、移民法律及移民政策


移民概况

长期以来,荷兰在世界上以宽容和文化多样性而著称,其宽松的移民政策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众多移民和寻求避难者。由于荷兰长期面临人口老化、出生率低及劳工短缺等问题,移民一直是荷兰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外来移民人数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激增。多年来,荷兰作为一个移民国家,每年的合法外来移民人数在6万人左右。目前荷兰有华侨华人约12万人左右。据荷兰中央统计局资料,不同来源地所占比例为,中国大陆35%,香港23%,印尼20%,苏里南6%,其他地区16%。中国大陆的大部分来自广东(深圳、大鹏)、浙江(温州地区和青田县)、福建(福州和长乐)等地。荷兰大部分华侨华人从事餐饮业及相关行业,目前荷兰有中餐馆2600余家,遍布荷兰各地。三千人以上的小村镇都有中餐馆。

印尼华裔由于受过高等教育,很多人已进入荷“白领阶层”,从事教育、医务、律师、工程师等职业,属于稳定的高收入阶层,这些人大多已退休,但他们的后代已基本继承了父业。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新移民不断增加,他们大部分从事传统的中餐业,少部分人从事中医、针灸行业,也有一些人从事商业批发、零售以及国际贸易。经过几十年的积累,开始有不少人从事商业贸易和对外投资,在阿姆斯特丹、鹿特丹、海牙等主要大城市成立了地区性的华商会。华侨华人大都过着富裕的小康生活。由于中国人具有吃苦耐劳的传统美德,荷官方及民众对华侨华人有较好的印象。年青一代的华侨华人大部分受过高等教育,就业途径也较为广泛。

移民法律

2001年4月荷兰移民法正式生效。这部法律让移民荷兰的申请程序更有操作性了。每一个申请人的申请都会被高效、快速地处理。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都会知道他的申请是被认真考虑过的。

荷兰移民归化局下属于荷司法部,但直接对移民归化大臣负责,全局共有3500名职员,总部设有局长、副局长和执行主席三个职位,指导协调全局工作。整个移民归化局分为政策指导处、执行指导处、法庭事务联络中心、行政处及特别事务和使馆联络处等五个部门,其主要职能是:

1、根据荷兰本国利益需要,制定外国人申请移居荷兰以及确保移民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各种移民政策;

2、受理、审批并签发外国人来荷签证、短期及长期居留申请;

3、对外国人申请移居荷兰或申请“政治庇护”,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和审批;

4、与外侨警察部门协作,对荷兰境内的外国人进行监控和管理;

5、对偷渡到荷兰的非法移民,进行调查、审核,确认其真实身份,协助外侨警察将非法移民遣返回国。

申请荷兰居留证的途径

申请居留许可

外国人想合法去荷兰生活、工作和学习,首先要去所在国的使、领馆申请“临时居留许可授权”即“MVV”。

为了获得批准,申请人必须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1.有足够的资金生活

2.有足够的材料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3.没有刑事犯罪的记录

特殊要求

申请人除了要具备基本申请条件以外,申请人会因为来荷兰的目的不同,需要提交不同的申请文件。欧盟各国的人进入荷兰不需要申请MVV。申请移民荷兰有不同的类别,不同的类别的申请程序和要求都不同。常规途径的移民类别包括有以为荷兰公司工作为目的的和以亲属团聚为目的的。这些类别对不同国家的申请人也有不同的要求。

申请审理

荷兰居留许可的申请是由荷兰移民局或者外侨警察局审理。一般审理时间为4个月。特殊案子会需要更长的时间。比如他们需要调查或请第三方的专家出专家意见。

申请批准

如果申请批准,申请人会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授权”即“MVV”。这是申请人进入荷兰的签证。申请人到达荷兰,“MVV”就被换成临时居留许可。只要申请人的条件符合要求,临时居留许可可以更新。持临时居留许可5年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许可。

申请拒绝

如果申请被拒绝,申请人首先可以向荷兰移民局发出正式申诉函。

上诉

如果荷兰移民局拒绝申请人的申诉,申请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成功,荷兰移民局则必须重新审理申请人的申请。

上诉国家法院

如果地方法院否决申请人上诉,申请人可以上诉至国家法院。上诉成功,荷兰移民局则必须重新审理申请人的申请。如果上诉失败,则申请人不能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授权”即“MVV”。

规划入籍/永居

您必须拥有在荷兰的合法居留5年以上(包括5年),第5年开始您就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证或申请入籍。永久居留证为期5年,每隔5年自动延续,您可以自由在荷兰之外的国家停留,没规定您每年必须在荷兰住满几个月。

入籍条件

想要获得荷兰公民身份的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要求:

生活在荷兰、荷兰安的列斯群岛或阿鲁巴岛

生活在外国(不是其原居国)并与荷兰公民结婚

以前曾有荷兰公民身份但失去了荷兰国籍

持有以为荷兰公司工作为目的的工作居留证5年

国家概况

历史

16世纪前长期处于封建割据状态。16世纪初受西班牙统治。1568年爆发延续80年的反抗西班牙统治的战争。1581年北部七省成立荷兰共和国(正式名称为尼德兰联省共和国)。1648年西班牙正式承认荷兰独立。17世纪曾为海上殖民强国。18世纪后,荷兰殖民体系逐渐瓦解。1795年法军入侵。1806年拿破仑之弟任国王,荷被封为王国。1810年并入法国。1814年脱离法国,翌年成立荷兰王国(1830年比利时脱离荷兰独立)。1848年成为君主立宪国。一战期间保持中立。二战初期宣布中立。1940年5月被德国军队侵占,王室和政府迁至英国,成立流亡政府。战后放弃中立政策,加入北约和欧共体。

自然地理和气候

荷兰国土总面积为41528平方公里,位于欧洲西部,东面与德国为邻,南接比利时。西、北濒临北海,地处莱茵河、马斯河和斯凯尔特河三角洲,海岸线长1075公里。全境为低地,三分之一的土地海拔不到1米,四分之一的土地低于海面,沿海有1,800多公里长的海坝和岸堤。十三世纪以来共围垦约7,100多平方公里的土地,相当于全国陆地面积的五分之一。

境内河流纵横,主要有莱茵河、马斯河。西北濒海处有艾瑟尔湖。其西部沿海为低地,东部是波状平原,中部和东南部为高原。南部由莱茵河、马斯河、斯海尔德河的三角洲连接而成。

政治和法律

荷兰是一个没有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荷兰王室是奥兰治纳骚家族。这一家庭自16世纪以来就与荷兰政治密切相关。王室的祖先是威廉·范·奥兰治王子(1533-1584)。现在的国家元首是贝娅特丽丝女王。荷兰王国的王位可由男子继承,也可由女子继承。

荷兰是一个实行地方分权的单一制国家的典型,它由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多个地方政府组成。地方政府的两种建制分别是省和市。它共有12个省,每个省都由一个省议会、一个省政府和一个女王委任的专员来管理。它共有548个市,每个市都由一个市议会、一个市长和一个市政府(包括一个市长和一些地方官员)组成的市政当局来管理。市政当局负责管理与服务辖区内的公共交通、住房、水源供应、公立学校、健康保护、体育、娱乐和文化等事务。它直接对省及中央政府负责。市议会直接由地方公民选举产生,市长由各省女王委托的专员来任命。

商业与经济

荷兰奉行自由贸易政策,属外向型经济。基础设施齐全,有完善的中介组织,经济环境较好。目前经济运行正常,优于欧盟平均水平。

对外贸易大国。荷兰1999年外贸总额7940亿荷盾(约合3609亿美元),其中出口4100亿荷盾,进口3840亿荷盾,约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排世界第八位,欧洲第五位。2000年进出口总额达到9750亿荷盾,增长率高达23%左右,其中出口5050亿荷盾,进口4700亿荷盾。在荷兰经济中,有80%的原料依靠进口,60%以上的产品供出口。- 8 -

教育

荷兰教育体系分为小学、中学和大学。小学分为8年级,之后经过考试进入中学。中学分为6年级,在3年级分为VVO和WWW进入VVO的学生通过毕业考试后有权选择大学(UNIVERISTY)和职业大学(HOGESCHOOL),进入WWW的学生通过毕业考试后有权选择职业大学和大专。

进入大学之后经过荷兰政府对您子女学习进行大额现金以及交通补贴。荷兰政府对教育的总投入达国民预算的20%左右,并有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定期对各高校及其课程进行考核评估,保证了教学质量。

在欧洲大陆,荷兰是英语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也是最早开始用英语授课的非英语国家,约95%的荷兰人会讲英语。目前荷兰已开设二百多个用英语授课的专业课程,学生对专业的选择余地很大。师资力量部分来自本地,还有一些来自英、美及欧洲其它发达国家。18岁以下的雇员子女在荷兰享受免费义务教育。荷兰高校的教学质量普遍较高,对学生的学习实行类似产品生产监督似的质量标准管理体系,毕业证书为国际承认。英语授课的学习费用则大大低于英美国家,而且条件合格的学生还有机会获得奖学金或减免学费。学生在学习期间可掌握多门外语,而且有机会去其它欧、美国家的姐妹学校进行学习交流。荷兰有大量的企业在海外运作,多数聘用熟悉东西方文化的雇员进行管理,这为在荷兰受过高等教育的华裔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

福利

荷兰的经济形势一直处于欧洲的领先地位,失业率为全欧最低。其“从摇篮到老年”的高福利政策为社会安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您和您的配偶及子女享受和荷兰本国人相同的荷兰政府津贴,国民医疗保险、失业金高达每年3万欧元以上,退休养老金制度保证了您每年收入高达1万欧元,为您的家人提供平安稳定的生活。

荷兰政府每年为您的子女教育补贴现金约4500欧元以及交通补贴(免费乘坐任何公共交通工具),直到您子女年满27周岁。当然,您的子女的大学学费也是享受政府补贴的,您子女的学费为每学年仅仅为1200欧元左右(中国留学生的学费为非欧盟无补贴学费,约每学年为5000欧元-7000欧元)。

在您归化入籍或申请长期居留后如果您暂停您的工作,可以马上享受您原工资90%-60%不等的失业金,为期数年(根据您的报税来计算),之后为救济金,最低可收取7000欧元每年。

社会语言和文化

荷兰语是2100多万荷兰人与佛拉芒人的母语。因此是一个中等规模的语种,在全世界最广泛使用的语言中大约列第30位。荷兰语是欧盟11种正式工作语言之一。在法国的西北部有6万人讲一种荷兰方言。在荷属安的列斯群岛与阿鲁巴岛以荷兰语为官方语言和教- 9 -

学语言。某些安的列斯、阿鲁巴以及苏里南的文学作品系用荷兰文书写而成。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印度尼西亚,律师、军人以及历史学家们仍在使用荷兰语,他们需要用这一语言来查考渊源。南非使用的南非荷兰语,即以荷兰语为基础。

中荷关系

中荷于1954年11月建立代办级外交关系,1972年5月升格为大使级。此后双方关系起伏发展。1981年5月,因荷兰政府批准荷兰公司为台湾建造两艘潜艇,两国外交关系降为代办级。1984年2月1日,荷兰承诺不再对台军售,中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1989年,荷随同欧共体对我“制裁”,两国关系受到较大影响。1990年10月后,中荷关系逐渐改善。1992年2月荷政府重申不向台湾出售潜艇,两国关系进一步恢复,高层政治往来逐渐增多。1997年4月,在法、德、意等欧盟七国放弃在联合国日内瓦人权会上与我对抗后,荷执意提出涉华提案。中荷关系再次受到影响。1997年底,荷兰改变在涉及我国人权问题上的立场,表示愿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以建设性的态度同我对话,中荷关系恢复,近年来保持良好发展势头。

近几年中荷高层互访主要有:全国政协主席李瑞环(1996年9月)、国务院总理李鹏(1998年2月)、副总理李岚清(2000年4月)、总理朱镕基(2000年7月)访荷;荷兰首相科克(1995年6月)、女王贝娅特丽克丝(1999年4月)、一院议长阿尔特斯(2001年4月)、副首相兼经济大臣尤里茨玛(2001年11月)访华。此外,全国政协副主席王光英、杨汝岱、吴学谦,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钱其琛等先后访荷;荷外交大臣、经济大臣、财政大臣、环境大臣、国防大臣等多名政府成员分别访华。

德国:近6万人向德高校提交留学申请 德相关机构助申请签证


据欧洲时报德国版微信公众号“道德经”编译报道,德国国际学生申请服务协会(Uni-assist)和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在本周一(8月31日)宣布,截至8月20日,已有将近6万名来自全球183个国家的学生向德国大学递交了本科或硕士课程的留学申请,预计将在今年冬季学期入学。

去年冬季学期,大约有74000名外国学生向德国大学递交申请。今年冬季,德国大学收到的留学申请数量约占去年的80%,超过2017/2018冬季学期及往年同期的留学申请。德国国际学生申请服务协会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均表示,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许多国家正处于危机当中,公民出行受到严重限制,在这样糟糕的国际环境下,各国学子依旧保持着强烈的留学热情,这令人感到十分欣慰。

德国国际学生申请服务协会主席Jens Strackeljan表示:“为了在疫情期间帮助外国学生争取更多的申请机会,许多德国大学在疫情暴发之初就引入了更加灵活的在线申请程序,同时还推迟了今年的申请截止日期。”

据德国国际学生申请服务协会统计,绝大部分留学申请来自亚洲,今年约有8300名印度学生向德国大学提交申请,来自中国的留学申请也达到4750份,另外还有3100份来自叙利亚。目前仍不清楚,最终将有多少外国学生顺利入学。

根据德国联邦政府7月2日公布的决议,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的外国学生也被允许入境,前提是其课程表中必须包含面授课程。德国大学校长联席会议(HRK)与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将共同为外国学生出具相关证明文书,协助证明在读学生出席德国大学课堂的必要性。

HRK指出,尽管相关证明能够帮助外国学生解决签证问题,但是由于疫情原因,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德国领事馆已经停止签证申办服务,部分领事馆甚至暂时关闭,恐怕将有不少外国学生因签证问题无法赴德。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主席Joybrato Mukherjee在周一(8月31日)表示,必须加快招生程序的运行以及学生签证的签发,“尤其是在这个困难时期,为更多才华横溢的年轻学子提供赴德留学的条件。”

如何移民法国?希腊永居可以去移民法国吗?


由于法国移民政策相当紧缩,也不是传统的移民国家,并不鼓励移民法国,所以很多国内法国移民申请人申请不成功,但是,也会有一些法国移民的申请人想知道,还有什么方式可以移民法国吗?下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希腊永居移民法国。希望以下资讯会对你有帮助!

一、希腊永居能去法国吗?

根据相关法律协议,希腊永居是可以直接去法国,因为这是基于申根协定的条款,而且一般来说,半年之内不能超过90天,一年之内不能超过180天。不过,申根国家之间的边境管制并不严格,一般是没人检查的,不过还是不建议超期,因为这可能引起法律问题。

二、希腊永居移民法国的条件

1、收入

一般来说,这一部分是不做要求的,但是鉴于欧盟每个成员国有权利颁发欧盟永居签证,所以不排除以后某些国家会做出要求。不过需要知道的是,如果想通过希腊永居转欧盟永居,申请人需要提供资产证明,并且提供缴纳医疗保险的证明。

2、居住时间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申请人需要在欧盟境内某个国家合法连续居住五年,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这五年不是必须住满的,比如工作原因离开不能超过6个月;或者是如果因为别的必要因素离开,最长不能超过10个月。

由于希腊和法国同是欧盟国家,这样欧盟的规定就适用于希腊和法国,实现希腊购房移民也就能实现法国移民,这也就让移民法国的成功率高出很多,建议没有成功移民到法国的申请人可以尝试这条路子,或许会给你移民法国带来转机。

德国移民概况、移民法律及规化入籍政策


移民概况

德国同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移民有着悠久的历史。移民的原因一直以来都是一样的:人们为了自己及子孙后代的幸福生活而移民。1950年,生活在德国的移民有500,000人,占德国总人口的1%。

战后德国经历了数次移民潮:

从1955年到1973年,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达到了四百万人。这些外国人主要来自意大利、西班牙、希腊、土耳其、摩洛哥、葡萄牙、突尼斯等国家。从1973年到1985年,移民德国的外国人主要是家庭团聚类。1985年,生活在德国的移民达到了四百四十万人。实际上现在生活在德国的人中,每五个人就有一个有移民的背景。如今的德国已经成了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进程,各国各区域之间的人口流动和交换日益增加,一个长期的移民现象必然给德国社会带来深远的影响。德国为了加强她在世界范围的竞争,专门在2005年出台移民法以在法律上确定其移民国家的地位。同时在法律上提供如何引进移民和让世界各地移民德国的人成功融入德国社会。为了保证德国的经济发展,德国制订了一系列移民法规以保证移民申请程序透明和高效地实施。

让移民德国的外国人在德国合法居留和永久居留是德国联邦政府重要的工作。德国政府为此专门为移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比如提供移民课程给移民,以保证德国对外来移民宽容和欢迎。

2006年7月14日,德国在柏林召开了一个专门会议讨论如何让移民更好地融入德国,联邦议员Angela Merkel把这个会议称为“历史性的时刻” 。与会人员通过了在2007年起草的一份关于移民规划的计划。

德国同世界其他移民国家竞争人力资源和资本,以促进德国经济的发展。为了保证德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德国意识到自己需要一个稳定、持续的移民政策来保证吸引全世界各地的优秀人才和资金来德国定居。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移民法在法律上保障了德国政府移民的努力。

移民法律

2005年1月1日,新德国移民法生效。新的德国移民法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外国人在德国移民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地位,从而在法律上确定了德国是移民国家。新的德国移民法包括劳工移民,人道移民,移民规划和国土安全四个部分。

新移民法规定德国的居留许可有两类:

第一类是:临时居留许可(RESIDENCE PERMIT)

第二类是:永久居留许可(SETTLEMENT PERMIT)

居留许可是根据申请人赴德国居留的目的签发。一般居留许可的目的是:学习(STUDY)、雇佣目的(GAINFUL EMPLOYMENT PURPOSE)、家庭团聚(SUBSEQUENT MIGRATION DEPENDENTS)和人道难民(HUNMANITARIAN GROUNDS)。

根据新的德国移民法,具有特殊技能的科学家、杰出的教师、专家或管理人员,薪水为当地人的两倍的高技能人员;投资一百万欧元、雇佣当地10个员工的投资人,可以直接获得永久居留许可(SETTLEMENT PERMIT)。获德国联邦劳工部工作批准和获德国雇主雇佣合同的申请人可以获得雇佣目的临时居留许可(GAINFUL EMPLOYMENT PURPOSE RESIDENCE PERMIT)。持此种目的的临时居留许可的申请人,三年后如满足自雇移民或高素质移民条件则转为永久居留许可,或再续两年的临时居留许可到五年,满足移民条件,如无刑事犯罪等条件可转为永久居留许可(SETTLEMENT PERMIT)。

作为非欧盟国的第三国公民可以通过在德国设立公司,并在此基础上申请雇佣目的临时居留许可(GAINFUL EMPLOYMENT PURPOSE RESIDENCE PERMIT),三年或者五年后转德国的永久居留。

规划入籍/永居

根据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新德国移民法规定,根据情况三年或五年转为永久居留许可。八年后可以规划入籍。

对于父母不是德国人而与德国没有关系的外国公民,只可能通过授予或入籍的方式取得德国公民权。在德国居留8年以后即可申请入籍。

德国移民法解读(3):在德国读高校及毕业以后


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大学、高专等)将是中国人来德读书的主流。在此将新移民法对此作出的规定作一归纳性简介。最大的变化是给德国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一年的找工作时间。

关于读高等院校的规定

新移民法关于外国人来德国读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章第3节第16和17条。第16条第1款如下:

(1) 可以颁给一名外国人以向一个国立的或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申请学习位置和在那里学习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包括高校学习准备措施。首次颁发高校学习准备措施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应超过两年;在校学习情况下,每次颁发两年,假如居留目的还未能达到但在合适的时间里可以达到,每次最多可再延两年。给高校学习申请者的居留许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原文如下:(1) Einem Auslaender kann zum Zweck der Studienbewerbung und des Studiums an einer staatlichen oder staatlich anerkannten Hochschule oder vergleichbaren Ausbildungseinrichtung einschliesslich der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Die Geltungsdauer bei der Erst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bei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soll zwei Jahre nicht ueberschreiten; im Falle des Studiums wird sie fuer zwei Jahre erteilt und kann um jeweils bis zu weiteren zwei Jahren verlaengert werden, wenn der Aufenthaltszweck noch nicht erreicht ist und in einem angemessenen Zeitraum noch erreicht werden kann. Die Aufenthaltsdauer als Studienbewerber darf hoechstens neun Monate betragen.

法律的翻译不能随便拆句,所以第一句较拗口。意思是:可以给来德国申请学习位置的人(即还没有拿到入学通知书,但有希望在德国拿到者)和直接进入德国高校学习的人颁发签证。

需要解释几个术语。所谓“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通常指私立的大学或高专。是否经“国家认可”,一般可以DAAD(德国学术交流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所谓“可比的教育机构”,这可是一个灵活的、甚至可以说(目前)有空子可钻的提法。可以解释成:比如“职业学院”(Burufsakademie),比高专略低,但也属于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范围;但也许有的人会说:有的未经国家认可的学校,它们颁发的是其它国家(如英法美荷奥)国家认可的大学的文凭,是否也可以说是“可比的”教育机构呢?这在将来的“执行条例”里应该会有具体规定,否则也许会成为一些学校与机构可以“钻空子”的地方。

另外,所谓“高校学习准备措施”指的是语言班、预科班等。按原先的规定,这一准备阶段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有许多地方的移民局控制在一年半或一年内。新移民法里说的是“不应超过两年”,而不是最长两年,至少在口气上比较和缓。

这条法律规定所说的与至今根据外国人法等实行的没有什么区别。这些年德国对中国学生入境采取的措施确实可以说是越来越严。但这种控制不是象美国等国家那样通过移民机构或外交机构来进行,而主要是通过教育方面的规定,比如设在北京的APS-中国人说的审核部。

学生工作许可

第16条第(3)款规定:“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个工作,该工作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90天或180个半天,并允许从事学生附加工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Beschaeftigung, die insgesamt 90 Tage oder 180 halbe Tage im Jahr nicht ueberschreiten darf, sowie zur Ausuebung studentischer Nebentaetigkeiten.这个规定与以前可以说没有任何区别。

就读期间是否可以改变居留形式

关于外国学生在德居留的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1款居留期间,原则上不应为其它居留目的颁予或延长居留许可,除非存在一种法律上的权力。第9条不适用。”原文:Waehrend des Aufenthalts nach Absatz 1 soll in der Regel keine Aufnethaltserlaubnis fuer einen anderen Aufenthaltszweck erteilt oder verlaengert werden, sofern nicht ein gesetzlicher Anspruch besteht. §9 findet keine Anwendung.

“第1款”指的是本文前面提到的给予学生居留许可的规定,在此是规定这个范围的意思。第9条是上一篇里谈到的关于落户许可的规定。意思是:学生在读期间不可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第9条规定的8个得到落户许可的前提中包括在德国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定时间等。

根据这一点的规定,除非极特殊情况(出于某种原因,根据德国法律你有权要求给你),外国学生在德国没有毕业之前不能改变签证目的,也不可能由于待满了五年就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毕业以后找工作的新规定

这是普遍强调的新移民法的“新”处之一。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16条第(4)款:“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原文:Nach erfolgreichem Abschluss des Studiums kan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is zu einem Jahr zur Suche eines diesem Abschluss angemessenen Arbeitsplatzes, sofern er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r §§18 bis 21 von Auslaendern besetzt werden darf, verlaengert werden.

根据这条规定,在德国毕业后无论如何都可以再待一年,这对想在德国寻找自己机会的中国学生来说当然是个好事。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几点。

首先,“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意思是要拿到学位,同时必须确实是“高等学业”(Studium)。如果你就读的学校既非国立高校,也不是国家认可的高校,就会有问题。如果拿到的不是德国认可的学位,也会有问题。当然,如果已有德国企业坚定地要你,当地外国人局又比较灵活,稍有偏差也有解决问题的可能,这就要看运气了。

其次,“与这个结业相应”意味着,专业须一致或接近。找一个跟你所学专业“八竿子打不着”的工作恐怕就很难通过外国人局这一关。

第三,这一点提到的第18至21条,主要是第18条。第18条的第(2)、(4)、(5)款简单地(不全面地说)就是:外国人的工作居留许可要经联邦劳动局(实际上是通过各地劳动局,不须亲自去联邦劳动局)批准;须是允许外国人干的工作(详见第42条);只有在存在招工的情况下才可以批。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第(1)款说:要根据德国这个经济地点的要求,考虑到劳动市场的状况和“有效地与失业作斗争的要求。”(dem Erfordernis, die Arbeitslosigkeit wirksam zu bekaempfen.)在德国找过工作的外国人多半知道,假如有一个企业要你,劳动局会对你说,他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看看该工作位置是否有合适的德国人来占据。实际上,这是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规定了的。很显然,这个规定将延续下去。如果你找的工作要求不是那么高,或者不是那么独特,当然就存在这个饭碗最后拿不到的可能性。

第18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两国协定等),才可以批准给外国人一个不要求高等教育水平的工作位置的居留许可。

在移民法由两院完全通过之前,联邦内政部网站上刊登了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日期是2004年6月18日),里面提到,新移民法对受过高等教育者同样保留了制止求职的权力,“在该就业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有理由的个例颁予工作许可”(Erteilung einer Arbeitserlaubnis im begruendeten Einzelfall, wenn oeffentliches Interesse an Beschaeftigung besteht.)联邦内政部此文里还在“有理由的”和“公共利益”下划了强调的底线。由此可见,虽然新法给了在德高校毕业生一年寻职时间,但不但寻职不会那样容易,找到合适的、可批的职业更不容易,而批准过程也许也会一波三折。

顺便说一下,新法和新法执行条例实施后,外国人找到工作后不需要再去劳动局,只要去外国人局就够了。劳动局由外国人局“内部”联系。

毕业以后是否可以留在德国做老板

按上述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这个第21条的标题是“自立工作”(Selbstaendige Taetigkeit)。

第21条里根本没有提到毕业后的大学生,而只是阐述在怎样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拿到给“自立者”(即老板)的居留许可。但是,既然在关于学生毕业后找工作的规定里提到了第21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大学毕业后,外国毕业生也可以自立。当然,自立者的签证同样有许多规定。这就在以后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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