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新移民法引律师和民权团体质疑

2021-04-17
移民法律知识 魁北克经验类移民法 经验类移民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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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西兰天维网报道,24日,一份新的移民法案在国会通过一读。依照该法案规定,为了更好地杜绝移民剥削状况,移民局工作人员将获得与警察一样的权利——在无需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居民家中。然而,这一法令,却遭到了律师和民权团体的质疑。

援引NZ Herald消息,此前不断爆出的雇主克扣留学生和临时签证持有者薪酬、向员工开出虚假承诺以进行剥削、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强迫员工卖淫的事件,令政府将目光投向了广泛存在的移民劳工被剥削问题。

依照现行的移民法,拥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在工作时被剥削,将可以得到移民法案的保护,然而,移民法的保护范围,却并不包含那些并不具备合法工作许可的移民。而如今,移民法案修正案(The Immigration Amendment Bill)则将矛头对准了这些“无良雇主”,持有暂时性签证的员工也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此外,有关部门将对涉嫌剥削员工的雇主和企业主予以重罚,而本身也是移民的无良老板,甚至可能会被驱逐出境。

作为改革的一部分,新西兰移民局的工作人员也将被赋予更大的权利,以更好地杜绝员工遭盘剥的状况。在新法案的规定下,新西兰移民局工作人员将有权在无搜查令的状况下进入居民家中——不过,只有在有理由相信有受剥削的移民劳工被困于此的情况下,他们才能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而且,在进入民宅之后,移民局工作人员仅具有开出驱逐通知的权利。

如果这一法案得以通过,移民局工作人员将得以“绕过”警方,直接申请并执行搜查令。此外,他们还可以在无需搜查令的状况下在雇主的工作场所搜寻雇员或是相关文件,并能够强制要求老板或员工回答问题。

该法案还明确规定,移民局工作人员的这一权利,将不仅仅限于营业和工作场所,还同样适用于居民住宅。

对此,Law Society发言人Rodney Harrison表示,这一法案的变更与人权法案的相关规定互相抵触,特别是有违“拒绝接受无理由搜查的权利”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他认为,权利的“扩张”必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能实施,而且这些“特定情况”,需要被明确定义。

对此,移民部长Michael Woodhouse说,这份法案旨在让当局具有更大的实权,以更有效地执行移民法案的相关规定。而据司法部分析判断,这一法案与人权法案并无冲突。

目前,这份法案已经成功通过一读。尽管工党和绿党对该法案是否有违人权仍存疑虑,但除Mana党外,所有党派都为其投下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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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阿根廷新移民法解读


一、阿移民法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机关

外国人申请赴阿、出入阿国境以及在阿的停留活动适用该法。移民法实施机关是隶属于阿根廷内政部的国家移民局。国家移民局除总部外,在阿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审批外国人的入境申请,延长、变更外国人在阿的居留登记种类及期限,负责所有人员的出入境管理,负责外国人在阿居留期间的身份管理。阿各省长、联邦首都市长与国家移民局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由海军、宪兵、空军和联邦警察的相关部门所组成的移民警察有义务按国家移民局的要求执行公务活动。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应与国家移民局互相配合,共同保证移民法律法规的施行。

二、阿移民法的宗旨

阿移民法的宗旨是:确定阿基本的移民制度方针,作为各类具体的移民政策及规定的法律基础;保障迁徙、移民、家庭团聚等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实现,为来阿进行旅游、商务、文化、科技及国际性事务活动的人士提供便利;改善阿人口状况;尊重、保护移民及其家庭的传统价值观,促进社会文化繁荣;确保移民申请入境、居留过程中不受到歧视;推动移民融入阿社会,享受阿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推动合法的移民劳务活动,消除黑工现象,为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推动国际移民合作,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三、外来人员在阿居留身份的种类及授予对象

(一)永久居民

永久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在阿永久定居的外国人。阿籍公民在国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拥有阿永久居民身份。

(二)短期居民

短期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符合移民法及移民条例规定的下列人员:

1.劳务人员:指来阿合法从事营利性、获取薪酬活动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2.提供租赁服务的人员:指利用来自国外的资产,在阿提供租赁服务,以所获的合法租金收入为生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3.享有退休金的人员:指在国外为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并可负担在阿生活支出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4.投资移民:指利用自有资产为阿创造财富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5.技术移民:指被阿公共或私人部门聘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外国公共或私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来阿工作并享受薪水或酬金的,也可申请技术移民。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6.体育人士及艺术家:受聘于个人或机构,来阿从事相应体育和艺术工作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7.宗教神职人员:持有阿根廷外交、国际贸易及宗教事务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在阿专职从事宗教活动的外国宗教神职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8.来阿就医的患者:因健康原因来阿公立或私立医院就医的患者。可被授予一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或因病重需有人陪护照料的,该居留权可同时授予至患者的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9.学者:根据高等教育机构间达成的协议,应阿教育科研机构聘请,来阿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人员。居留期最长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lO.留学生:在阿公立或被承认的私立学校中进行中学、大学学业或其他专业课程学习的在籍普通学生。可被授予最长两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但留学生在申请居留时必须出示学校注册证明,延期时需出示普通学生身份证明;

11.在南共市成员国以及在智利、玻利维亚出生的公民,可被授予阿两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三)临时访客 免费留学评估表 免费移民评估表

来阿旅游者;在阿过境,中转交通工具的旅客;邻国的边境往来人员;国际航班或列车机乘人员;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学者;来阿就医的患者;国家移民局批准的其他人员。

四、有关出入境和居留管理的规定

(一)出入境管理

进出阿国境的人员必须通过阿国家移民局设在陆路、水路、港口、机场的移民检查站,不满足入境要求的人员可在口岸被直接拒绝入境并被遣返回原籍国(不包括从第三国遣返人员)。旅客运输承运人有义务向移民检查站提交入境人员名单,有义务安排被遣返人员返回原籍国。被遣返人员可以进行申诉,但只能在遣返后15天之内,通过阿外交代表机关,或阿国家移民局驻外办事处进行申诉。

禁止下列人员入境或居留:

1.持假冒、伪造证件的,5年或更长时间内不得入境;

2.被禁止入境或被驱逐出境人员,禁令未被撤销或期限未满的不得入境;

3.在阿境内外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或有非法运输武器、人口、麻醉品,或有洗钱、非法投资或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阿法律须被处以3年或3年以上监禁的;

4.参加过政府性质或其他有组织性质的种族灭绝、战争、反人类、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应受国际法院审判的;

5.有恐怖活动前科,或被国际上或是阿法律认定犯有罪行的组织,应当受到审判的;

6.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进出、居留阿根廷提供便利,在阿受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7.以为本人或他人非法获取移民利益为目的,假冒、伪造证件,受到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8.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或参加过与卖淫有关活动,在阿境内外受过刑罚或是有此前科的:

9.企图逃避移民官员检查进入、或已经进入阿根廷的;

10.其他没有满足移民法相关要求的。

(二)关于合法居留和非法居留

拥有居留权的移民要在国家移民局登记其住址。

阿永久居民可以从事任何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短期居民只能在居留期内从事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临时访客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但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和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的除外。拥有临时居留权的人员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可在居留期内从事特定的工作。

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获取报酬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出租房屋给非法移民,不得雇佣非法移民,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于非法居留者,国家移民局责令其按期办理合法居留手续,期满未办妥的,国家移民局可将其驱逐出境。

(三)居留权的取消阿根廷华人网

国家移民局在不违反司法行为的情况下,可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移民宣布取消其居留权:

1.以获取移民利益或阿根廷国籍为目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欺骗法律的;

2.被阿根廷司法机关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国家移民局应在当事人刑满释放后2年内做出是否撤销其居留权的决定。刑满释放两年后,如当局在30天内未置可否,则当事人将继续拥有合法居留权;

3.永久居民在国外居住超过2年以上,或是短期居民在国外居住时间超过其在阿居留期一半的。但因阿公职需要,或是因其他阿国家移民局认为符合阿国家利益的活动(如学习、研究等),或是其他获得国家移民局同意保留居留权的情况除外。

4.授予当事人居留权的相关理由不复存在的。

阿内政部可直接撤销曾实施恐怖活动、种族灭绝和战争行为人员的居留权。

如果被拒绝入境或被撤销居留权的人士是阿籍公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时,内政部可撤销其不准来阿居住的禁令,但国家移民局认为有足够理由维持该禁令的除外。

(四)关于驱逐出境

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一旦决定将某个外国人驱逐出境,应先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扣押。若因某些原因,在尚未作出将其驱逐出境决定的情况下,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也可向法院申请将其扣押。如扣押对象是阿籍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时,移民局应在48小时之内进行确认,确认后应立即释放。

扣押时间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且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作出此决定的法官。扣押应在有移民警察参与的情况下执行,被扣押者应关押在移民警察下属的部门或国家移民局指定的地点,直至其离开阿根廷为止。

被驱逐出境者应按移民条例的规定限期离境,且最少5年之内不得返阿,或终身不得来阿。驱逐坚持个案处理原则,不得对外国人进行大规模驱逐。驱逐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利。决定驱逐出境的有关程序费用由国家移民局承担,被驱逐者将被要求承担自出发地到目的地(原籍国)的旅行费用。

拟被驱逐出境的人员因司法原因暂不能离阿的,国家移民局得授予其临时居留权。

五、申诉制度

如对国家移民局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以下决定不服,可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议、复核、向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拒绝入境或居留;被撤销居留权;被勒令出境;被处以罚款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复议应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期满未作答复的,视为复议被驳回。

如果国家移民局的分支机构做出驳回复议的决定,国家移民局将对该决定进行复核。分支机构应在5日内将驳回复议的决定提交国家移民局复核。当事人也可对国家移民局分支机构的决定不经复议直接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该机关同样应在5日内将复核申请提交至国家移民局。

国家移民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如对国家移民局的复核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阿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诉或是诉讼应当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

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再进行行政申诉。但进行行政申诉的,可以随时终止该申诉以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仅就国家移民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动机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诉讼当事人如缺乏经济能力,可申请法律援助,不得因经济原因丧失诉讼机会。

六、刑事处罚规定

1.非法运输人员来阿或途经阿前往第三国的,可处1至6年监禁;

2.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留阿提供便利的,可处1至6年监禁;

3.假冒、伪造证件获取移民利益的,可处1至6年监禁;

上述犯罪行为中如果有使用暴力、欺诈、胁迫,或利用受害者无知诱导其犯罪等情节的,可处2至8年监禁。

累犯,或是公务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加处3至10年监禁。

造成人身损害和伤亡的,或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加处5至15年监禁。

组织恐怖活动、贩毒、洗钱和卖淫的,加处8至20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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