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新移民法解读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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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阿移民法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机关

外国人申请赴阿、出入阿国境以及在阿的停留活动适用该法。移民法实施机关是隶属于阿根廷内政部的国家移民局。国家移民局除总部外,在阿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审批外国人的入境申请,延长、变更外国人在阿的居留登记种类及期限,负责所有人员的出入境管理,负责外国人在阿居留期间的身份管理。阿各省长、联邦首都市长与国家移民局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由海军、宪兵、空军和联邦警察的相关部门所组成的移民警察有义务按国家移民局的要求执行公务活动。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应与国家移民局互相配合,共同保证移民法律法规的施行。

二、阿移民法的宗旨

阿移民法的宗旨是:确定阿基本的移民制度方针,作为各类具体的移民政策及规定的法律基础;保障迁徙、移民、家庭团聚等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实现,为来阿进行旅游、商务、文化、科技及国际性事务活动的人士提供便利;改善阿人口状况;尊重、保护移民及其家庭的传统价值观,促进社会文化繁荣;确保移民申请入境、居留过程中不受到歧视;推动移民融入阿社会,享受阿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推动合法的移民劳务活动,消除黑工现象,为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推动国际移民合作,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三、外来人员在阿居留身份的种类及授予对象

(一)永久居民

永久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在阿永久定居的外国人。阿籍公民在国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拥有阿永久居民身份。

(二)短期居民

短期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符合移民法及移民条例规定的下列人员:

1.劳务人员:指来阿合法从事营利性、获取薪酬活动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2.提供租赁服务的人员:指利用来自国外的资产,在阿提供租赁服务,以所获的合法租金收入为生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3.享有退休金的人员:指在国外为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并可负担在阿生活支出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4.投资移民:指利用自有资产为阿创造财富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5.技术移民:指被阿公共或私人部门聘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外国公共或私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来阿工作并享受薪水或酬金的,也可申请技术移民。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6.体育人士及艺术家:受聘于个人或机构,来阿从事相应体育和艺术工作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7.宗教神职人员:持有阿根廷外交、国际贸易及宗教事务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在阿专职从事宗教活动的外国宗教神职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8.来阿就医的患者:因健康原因来阿公立或私立医院就医的患者。可被授予一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或因病重需有人陪护照料的,该居留权可同时授予至患者的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9.学者:根据高等教育机构间达成的协议,应阿教育科研机构聘请,来阿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人员。居留期最长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lO.留学生:在阿公立或被承认的私立学校中进行中学、大学学业或其他专业课程学习的在籍普通学生。可被授予最长两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但留学生在申请居留时必须出示学校注册证明,延期时需出示普通学生身份证明;

11.在南共市成员国以及在智利、玻利维亚出生的公民,可被授予阿两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三)临时访客 免费留学评估表 免费移民评估表

来阿旅游者;在阿过境,中转交通工具的旅客;邻国的边境往来人员;国际航班或列车机乘人员;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学者;来阿就医的患者;国家移民局批准的其他人员。

四、有关出入境和居留管理的规定

(一)出入境管理

进出阿国境的人员必须通过阿国家移民局设在陆路、水路、港口、机场的移民检查站,不满足入境要求的人员可在口岸被直接拒绝入境并被遣返回原籍国(不包括从第三国遣返人员)。旅客运输承运人有义务向移民检查站提交入境人员名单,有义务安排被遣返人员返回原籍国。被遣返人员可以进行申诉,但只能在遣返后15天之内,通过阿外交代表机关,或阿国家移民局驻外办事处进行申诉。

禁止下列人员入境或居留:

1.持假冒、伪造证件的,5年或更长时间内不得入境;

2.被禁止入境或被驱逐出境人员,禁令未被撤销或期限未满的不得入境;

3.在阿境内外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或有非法运输武器、人口、麻醉品,或有洗钱、非法投资或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阿法律须被处以3年或3年以上监禁的;

4.参加过政府性质或其他有组织性质的种族灭绝、战争、反人类、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应受国际法院审判的;

5.有恐怖活动前科,或被国际上或是阿法律认定犯有罪行的组织,应当受到审判的;

6.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进出、居留阿根廷提供便利,在阿受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7.以为本人或他人非法获取移民利益为目的,假冒、伪造证件,受到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8.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或参加过与卖淫有关活动,在阿境内外受过刑罚或是有此前科的:

9.企图逃避移民官员检查进入、或已经进入阿根廷的;

10.其他没有满足移民法相关要求的。

(二)关于合法居留和非法居留

拥有居留权的移民要在国家移民局登记其住址。

阿永久居民可以从事任何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短期居民只能在居留期内从事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临时访客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但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和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的除外。拥有临时居留权的人员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可在居留期内从事特定的工作。

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获取报酬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出租房屋给非法移民,不得雇佣非法移民,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于非法居留者,国家移民局责令其按期办理合法居留手续,期满未办妥的,国家移民局可将其驱逐出境。

(三)居留权的取消阿根廷华人网

国家移民局在不违反司法行为的情况下,可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移民宣布取消其居留权:

1.以获取移民利益或阿根廷国籍为目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欺骗法律的;

2.被阿根廷司法机关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国家移民局应在当事人刑满释放后2年内做出是否撤销其居留权的决定。刑满释放两年后,如当局在30天内未置可否,则当事人将继续拥有合法居留权;

3.永久居民在国外居住超过2年以上,或是短期居民在国外居住时间超过其在阿居留期一半的。但因阿公职需要,或是因其他阿国家移民局认为符合阿国家利益的活动(如学习、研究等),或是其他获得国家移民局同意保留居留权的情况除外。

4.授予当事人居留权的相关理由不复存在的。

阿内政部可直接撤销曾实施恐怖活动、种族灭绝和战争行为人员的居留权。

如果被拒绝入境或被撤销居留权的人士是阿籍公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时,内政部可撤销其不准来阿居住的禁令,但国家移民局认为有足够理由维持该禁令的除外。

(四)关于驱逐出境

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一旦决定将某个外国人驱逐出境,应先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扣押。若因某些原因,在尚未作出将其驱逐出境决定的情况下,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也可向法院申请将其扣押。如扣押对象是阿籍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时,移民局应在48小时之内进行确认,确认后应立即释放。

扣押时间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且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作出此决定的法官。扣押应在有移民警察参与的情况下执行,被扣押者应关押在移民警察下属的部门或国家移民局指定的地点,直至其离开阿根廷为止。

被驱逐出境者应按移民条例的规定限期离境,且最少5年之内不得返阿,或终身不得来阿。驱逐坚持个案处理原则,不得对外国人进行大规模驱逐。驱逐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利。决定驱逐出境的有关程序费用由国家移民局承担,被驱逐者将被要求承担自出发地到目的地(原籍国)的旅行费用。

拟被驱逐出境的人员因司法原因暂不能离阿的,国家移民局得授予其临时居留权。

五、申诉制度

如对国家移民局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以下决定不服,可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议、复核、向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拒绝入境或居留;被撤销居留权;被勒令出境;被处以罚款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复议应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期满未作答复的,视为复议被驳回。

如果国家移民局的分支机构做出驳回复议的决定,国家移民局将对该决定进行复核。分支机构应在5日内将驳回复议的决定提交国家移民局复核。当事人也可对国家移民局分支机构的决定不经复议直接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该机关同样应在5日内将复核申请提交至国家移民局。

国家移民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如对国家移民局的复核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阿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诉或是诉讼应当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

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再进行行政申诉。但进行行政申诉的,可以随时终止该申诉以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仅就国家移民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动机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诉讼当事人如缺乏经济能力,可申请法律援助,不得因经济原因丧失诉讼机会。

六、刑事处罚规定

1.非法运输人员来阿或途经阿前往第三国的,可处1至6年监禁;

2.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留阿提供便利的,可处1至6年监禁;

3.假冒、伪造证件获取移民利益的,可处1至6年监禁;

上述犯罪行为中如果有使用暴力、欺诈、胁迫,或利用受害者无知诱导其犯罪等情节的,可处2至8年监禁。

累犯,或是公务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加处3至10年监禁。

造成人身损害和伤亡的,或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加处5至15年监禁。

组织恐怖活动、贩毒、洗钱和卖淫的,加处8至20年监禁。

编辑推荐

国人持欧盟申根签证将免签阿根廷


阿根廷9月1日讯:在阿根廷总统毛里西奥·马克里发布声明,要求移民局简化针对中国游客来阿的签证流程后,阿根廷移民局今日正式推行电子旅行授权系统(AVE),让持有美国或欧盟申根签证的中国公民可以直接申请阿根廷电子签证。

阿根廷签证,被旅行达人称为史上签证最难办的签证之一。现在,AVE系统将惠及那些持有欧美签证并想前来阿根廷旅游的中国游客,为此,想要申请这一电子签证的中国游客需要持有由美国签发的B2签证,或由欧盟或申根任一成员国签发的有效签证,在申请阿根廷电子签证期间游客所持有的欧美签证不可过期。

如何拥有欧盟或申根国签证?

根据以上政策,只要您拥有一本欧盟护照,或者申根国身份,您就可以免签阿根廷。集团的专家指出,快速获得欧盟护照可以通过投资塞浦路斯庄园项目实现。获得欧盟护照可自由定居在欧盟国家,尊享欧盟公民福利待遇,同时可以在欧洲经济区(欧盟国、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自由出入、居住、学习和工作,无需签证。而通过投资西班牙及希腊、葡萄牙房地产,来实现申根国身份是另一种免签阿根廷的方式。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阿根廷智利对中国游客开绿灯 持一方签证可入境两国


中新网8月24日电 阿根廷华人网刊文称,阿根廷国家旅游部长古斯塔沃-桑托斯(Gustavo Santos)22日在圣地亚哥同智利政府签署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将互相承认发放给中国公民的旅游签证,便于中国游客可入境两国。

文章摘编如下:

古斯塔沃-桑托斯表示:“这项互相承认签证的协议具有重要意义,是迈向我们目标的重要一步:使南美成为一个能吸引到世界重要市场的地区。”

据了解,从2019年1月起,中国游客将获得一张具有特殊标志的旅游签证,上面将会印有代表两国旅游的字样:“TURISMO AR-CL”。

持有上述签证的中国公民,须首先进入签证发放国,然后可以多次出入两国,总时间自入境起不得超过90天。

此外,协议还包括对阿根廷发放给中国公民的电子签证(AVE)(持有欧洲申根或美国签证的中国公民可申请),以及智利针对持有美国和加拿大签证给予的便利予以认可。

据悉,上述协议是在第九届阿智部长级双边会议期间签署的。

美国 * 新移民法宣告DACA终结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DACA计划是专为幼年即被带至美国的非法移民(俗称追梦人)设计,现在这一计划要被终结了,下面小编就来给您介绍一下美国 * 新移民法宣告DACA终结。

综合报道,美国总统再次就移民问题抨击民主党,他要求采用“核选项”通过严格的法律,并表示,不应再有更多的“童年入境暂缓遣返办法”(DACA)的协议。由于“荒谬的自由派 (民主党) 法律”,边防巡逻队无法好好完成自己的工作,边境正在变得越来越危险。现在表示,共和党人必须采用“核选项”以通过严格的法律,“不要更多的DACA协议!”

2012年在民主党籍总统奥巴马任内实施的DACA,是专为幼年即被带至美国的非法移民(俗称追梦人)设计,保障他们免遭驱逐并给予工作许可。

去年秋天寻求废除DACA。他指民主党本有 * 机会在DACA一事上促成协议,却自己搞砸。DACA效期于3月底届满,由于先前表达希望国会在效期届满前,找出解决方案。

这不是美国 * 次要求借“核选项”修改参议院议事规则。目前的参议院规则规定, 60名参议员达成一致才能结束辩论, 并推动对一项措施或一项立法进行表决。“核选项”则将允许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呼吁国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医疗保健和税收改革法案。

参议院多数党 * 麦康奈尔强调, 他反对改变参议院的规则, 以启动立法阻挠的核 心选项。

此外,墨西哥在阻止民众跨过边界进入美国一事上“做得太少,要么就是什么都没做”,“他们必须停止大量毒品与民众涌入美国,不然我会停掉他们的摇钱树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亟需边境墙!

德国移民法解读(8):融合与加入德国籍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称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写在了法的名称里。联邦内政部的“移民法细节”也对此作了相对详尽的介绍。各党对这一点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国,就要会讲德语,适应德国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生活在某一个外国人的小圈子里,这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条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破坏了根据第44a条第1款第1段第1点按规定参加一个融合班的义务,这一点应在延长居留许可时予以考虑。假如不存在颁予居留许可的要求权,该居留许可的延长可予拒绝。”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居留许可的延长本来就不是非给不可的(你没有要求权的),如果你没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国人局就可以不给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条第(1)款规定了获得“落户许可”的8个前提,第7个前提是: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第8个前提是:拥有对德国法律、社会规定和生活状态的基本知识。

接下来的规定是:“第1款第7和第8个前提得到了证明,假如一个融合班得以成功结业。”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国籍法的修改”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

“国籍法的修改”第10条是国籍法中外国人加入德国籍前提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8年。但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条通过出示一个证明,证明成功地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点规定的期限缩短为7年。”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外国人没有很好的德语和对德国的了解,将来无论是延长居留许可,要改成落户居留还是加入德国籍,都可能需要参加一个融合班。在各种情况下,外国人局都有权指定去参加一个融合班。

融合班的设置

移民法第3章标题是“促进融合”,含第43至45条共4条(第44条和第44a条是分开的两条)。

第43条第(1)款表示要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第(2)款说,通过融合班的目标是,让在德生活的外国人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内容:“融合班包含一个以达到足够语言知识为目标的时间同样长的一个基础语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个深化语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个介绍德国法律规定、文化和历史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参加将通过应由班承办者开具的对成功通过结业考试的证明件加以证明。”

第(3)款还规定,融合班由联邦融合与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协调和开展,委托私立或公立的承办者来办,适当收取费用,交费者包括对外国人的生活承担义务的机构(比如社会局)。第(4)款授权联邦政府提出开办融合班的具体方案,包括费用问题。因为,既然谈到“促进融合”,“促进”(Foerderung)一词在德国法律用语中经常含有拨资金的意思。

什么人可以参加或必须参加融合班

并不是所有在德外国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条规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团聚的、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申请并获得难民资格)在德国长时间(dauerhaft)居留者或已获得落户许可者,才有要求参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权利。所谓“长时间居留者”,规定为:获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或已经18个月以上拥有居留许可者。

一些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关居留许可超过两年的和居留许可结束了的;上学的学生和年轻人;明显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够德语知识的。但是后三者有权参加上面提到过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没有要求权的外国人,在融合班有多余位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参加的。

第44a条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参加融合班:有44条提到的要求权而德语连简单口头表达都做不到的;外国人局根据融合班位置情况要求此人参加,而此人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或特别有融合需要的。外国人局可以在颁予居留许可时决定某个外国人是否必须参加融合班。在德国参加职业学校或其它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人,或个人情况使参加融合班不现实的,可以免去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4a条规定:假如一个必须参加融合班的外国人出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参加义务,外国人局就可以在延长他的居留许可之前指出他不参加的后果;或者,如果这个外国人是靠社会救济过日子的,有关部门可以减扣他10分之1 的救济金。

至于什么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什么不是,还有待执行条例具体规定。比如说,一个外国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学不好,是否就可以视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个外国人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学下去呢?这些都应该是移民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范畴,一部分也在各外国人局掌握之中。还有,什么样的德语可以视为已经“足够”(ausreichend)了,而有关外国人不需要参加融合班了呢?每个外国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样。或许执行条例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规定,比如什么样的(非融合班)语言证书可以认可。

加入德国籍的条件

新移民法同时对一些有关法律作出了修改,并作为移民法的组成部分。移民法第5篇就是“国籍法的修改”。当然,这里介绍的只是移民法对国籍法作出修改与增加的部分,要了解更多有关规定须阅读国籍法。说明一下,以上各篇文章介绍的主要是移民法第1篇“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中的规定。移民法共分15篇,第2篇是“关于欧盟公民的一般宽松待遇之法”。第3至第15篇都是对各法律的修改。

移民法第5篇里对国籍法第1条的修改中重新规定了“德国人”的定义:“就本法而言,德国人指拥有德国国籍者。”(Deutsch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wer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移民法第5篇修改的国籍法第8条和新加入的第10与第11条中对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加入德国籍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有关条件如下:

(以下摘自第8条,即可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前景;

- 拥有自己的住房或找到了个一住处;

- 有能力养自己和家属。

(以下摘自第10条,即应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8年来合法地拥有在德居留;

- 认可德国基本法对自由民主基本规定,并声明,不会参加也没有参加过反对自由民主法则的活动,也没有对德国的涉外需求有过暴力的或以暴力为方向的威胁性行动,或,如果有过上述历史,能够让有关当局信服已经脱离了那一段历史。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孩子不受这些规定约束;

- 欧盟其它国家公民或拥有这些国家的有效居留许可;

- 不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不到23岁的外国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而不得靠社会救济过日子则例外;

- 放弃或通过入籍失去原国籍;

- 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国籍法上述两个新条款的区别是,第8条是对“可以”(也可以不)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第10条是对“应该”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只要符合第10条中的有关规定,有关当局就应该批准。当然,要符合这些条件,并不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那样容易的。

申请加入德国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10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根据第1款规定的尺度同时入籍,即使他们在国内还未能合法居留8年以上。原文:Der Ehegatte und die minderjaehrigen Kinder des Auslaenders koennnen nach Massgabe des Absatzes 1 mit eingebuergert werden, auch wenn sie sich noch nicht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im Inland aufhalten.

按现在的规定,如果父母或一方申请入德国籍时,孩子还没过17岁生日,而已在德国居留满3年,可以同时申请入籍。否则就必须待满8年。从这里修改的文字上看,似乎有变化,但具体的还有待规定,比如,什么年龄算未成年,父母申请或入籍后是否可以补,等等。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上面已经简单提及,具体为:“假如一名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段通过一个证明件证明成功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款规定的期限缩短至七年。”原文:Weist ein Auslaender durch eine Bescheinigung nach §43 Abs.3 Satz2 des Aufenthaltsgesetzes die erfolgreich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nach, wird die Frist nach Absatz 1 auf sieben Jahre verkuerzt.

也就是说,成功地毕业于一个融合班的外国人可以提前一年加入德国籍。居留法即移民法第1篇。

第5篇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该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第2款规定的是,如果有根据认为该外国人违反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等),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

针对一些外国人居留期间较长时间不在德国,第5篇第12b条第(1)款规定:“在外国不到六个月的居留不中断在国内的习惯性居留。在更长外国居留时间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在外国人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这一居留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一年内在德国境外居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超过,须在外国人局规定的时间里返回德国,否则以前的居留时间就不继续累计。

第12b条第(2)款规定,假如一个外国人出于本身不可能是临时性的原因而在境外一年内居留了6个月以上,以前在德国居留的时间最多可累计至5年。比如,如果你在德国待了7年,然后必须回中国去8个月,回来后,你以前在德国待的时间只能最多算成5年,要到入籍规定的时间,必须再等3年。

德国移民法解读(6):投资移民两步到位


新移民法的突出“诱点”包括投资100万欧元可以获得居留的规定。那么,德国是有了投资移民了吗?这在吸引外国人来德国投资建点方面有多大意义,对中国人将来来德投资有何影响?我们在此作一初步的介绍与分析。

关于“投资移民”的规定

联邦内政部在两院完全通过移民法之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归纳了新移民法几个突出之处,第一点写的是技术移民,第二点写的就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新规定:“促进自立者的迁入。自立者在投资至少达100万欧元和创造了至少10个就业位置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2003年先通过后被联邦宪法法院否定的移民法(稿)第21条第(1)款只有一小段,主要提到建点者要有一个好的“商业主意”(Gescheaftsidee),而没有提出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

2004年最后通过的新移民法第21条“自立职业”第(1)款扩展了不少,并加入了这个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具体如下:

(1) 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进行一种自立职业的居留许可,假如

1. 存在一种更高的经济利益或一种特别的地区性需要;

2. 可以期待这一职业给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

3. 贯彻所需资金通过自有资金或一个贷款承诺得到保障。

假如至少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位置,第1款第1和第2点规定的前提原则上已经实现。除此之外,判断第1款前提是否实现,尤其要根据作为基础的商业主意的可行性,该外国人的经营经验,资金投入的数额,对就业和培训形势的影响和对革新与研究的贡献。审核应有对计划展开该职业活动的地点负责的专业内行的机构、主管的营业当局、公法职业代表机构和主管职业批准的当局参与。原文:

(1) 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selbstaendigen Taetigkeit erteilt werden, wenn

1. ein uebergeordnetes wirtschaftliches Interesse oder ein besonderes regionales Beduerfnis besteht,

2. die Taetigkeit positive Auswirkungen auf die Wirtschaft erwarten laesst und

3. die Finanzierung der Umsetzung durch Eigenkapital oder durch eine Kreditzusage gesichert is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1 und 2 sind in der Regel gegeben, wenn mindestens 1 Million Euro investiert und zehn Arbeitsplaetze geschaffen werden. Im Uebrigen richtet sich die Beurteilung der Voraussetzungen nach Satz 1 insbesondere nach der Tragfaehigkeit der zu Grunde liegenden Geschaeftsidee, den unternehmerischen Erfahrungen des Auslaenders, der Hoehe des Kapitaleinsatzes, den Auswirkungen auf die Beschaeftigungs- und Ausbildungssituation und dem Beitrag fuer Innovation und Forschung. Bei der Pruefung sind die fuer den Ort der geplanten Taetigkeit fachkundigen Koerperschaften, die zustaendigen Gewerbebehoerfen, die oeffentlich-rechtlichen Berufsvertretugngen und die fuer die Berufszulassung zustaendigen Behoerden zu beteiligen.

这是投资移民吗?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这两个东西。在投资移民方面,美国的规定是投资100万美元,在郊区(小城市)及高失业率地区为50万美元,雇用10名以上美国人或类似身份的人;加拿大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50万加币;澳大利亚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25万澳元。

德国这个移民法里的新规定(2003年时还没有写进去):投资100万欧元,雇用10名员工(德国人或身份类似的人),显然是参照其中要求最高的美国。而且德国只有100万欧元这一个标准,没有50万美元的标准。按现在的汇率,100万欧元比美国的最高要求也高了不少,比美国优惠地区高了一倍多,相当于加拿大的3倍多(目前1加币合0.635欧元,50万加币合31.8万欧元),澳大利亚要求的近8倍(目前1澳元合0.576欧元,25万澳元合14.4万欧元)。

从现在已经落户德国的中资企业看,达到100万注册资金的已经很少,而达到雇用10名以上德国人标准的企业可以说是极少。以前只有中远这样的企业达到了这个标准,许多中国大集团在德国设的点都是以用中国国内派出的人为主,只用个别德国人。当然,现在情况开始变化,许多中国企业正在考虑或已经购买德国企业,如TCL买施耐德等。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做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太难了。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达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以后才可以在德国投资建点,而是还有公共利益、地区利益、科学革新效益等多方面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将来在德国投资建点与以前的要求不会有多大变化。

但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企业与其它投资企业相比得到什么优惠呢?至少在移民法里看不出来。移民法里明确规定,高水平专业人才可以立即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而投资者(无论投资多少)只能获得有限期的“居留许可”。因此,移民法并没有给德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移民”,即使投资额比赴澳大利亚的多8倍以上,也拿不到“绿卡”。

这么看来,2004年的移民法里要加上这两个条件似乎有点多此一举。也许立法者想要吸引更多较大规模的外资。但另一方面,这两个条件写进法律后,是否会使来德投资建点难度变大,标准变高,审批拖延呢?这就要看各地外国人局和有关当局是如何掌握的,也要看今后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会怎样具体规定。

两步到位是一大进步

第21条第(4)款的规定意义则不同了。这点规定是2003年的移民法(稿)里已经有的。具体为:“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可以偏离第9条第2款,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该外国人成功地实现了其计划的职业活动,其生活也得到保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wird auf laengstens drei Jahre befristet. Nach drei Jahren kann abweichend von §9 Abs. 2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er Auslaender die geplante Taetigkeit erfolgreich verwirklicht hat und 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在第9条第2款规定的8个获得落户许可的前提里,第1个前提是在德国居留满5年。按这里的规定,在德国投资移民者不需要等满5年,3年即可。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等于规定了:来德投资者虽然不能一下子拿到绿卡,但只需要分两步走。

迄今为止,来德国投资建点者一般是每年延一次居留许可,从第3年开始每次要审核公司营业额和利润,满5年才可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现在,如果第一次给了3年居留许可,3年内不用审,3年后一次审核通过后便可拿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这无论如何是一大进步。

但是,为什么不在有人投资额巨大的情况下一次就给呢?同时回到前面的话题:为什么要设那么高的门槛呢?这里面有个历史原因:2000年前后,许多俄国、东欧人到德国来注册2万5千欧元开个有限公司,其中不少根本不搞业务。也就是说,是为了搞居留而开设假公司。为此,那时以来,德国外国人局对外国商人在德国的居留许可的延长都严格了很多。这可能也是导致现在不愿意让投资者一步到位的原因。再说,2万5千欧元几乎每个人都可以东拼西凑地搞到,因此便考虑到了资金要求的提高。

当然,在德国投资建点要看各方面的因素,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能在第一次拿到为期3年的居留许可。这就要求投资者在申报时能够充分考虑移民法里的规定和要求,突出自己公司和业务的优势。但是也要从长远考虑,不要这时说得天花乱坠,3年后却一条也没有实现,那么,居留可能在3年后也就结束了。3年的期限也是考虑到了起步的艰难性。如果第一年第二年亏损,应该说是正常的,第3年应该至少就有走出亏损的迹象了。否则居留的延长也会很困难,更别提获得落户许可了。

“大龄投资者”须知

第21条第(3)款也值得注意:“年龄超过45岁的外国人只在拥有适当的老年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居留许可。”原文:Auslaender, die aelter sind als 45 Jahre, solle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nur erhalten, wenn sie ueber eine angemessene Altersversorgung verfuegen.

“老年保障”指的是比如保了养老金险,或者人寿险,或者拥有房地产等。这可能会给来德的“大龄投资者”增加一道手续,但不会有太大麻烦。达到100万+10员工标准的可能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样的投资者“原则上”(in der Regel)能拿到居留许可。

德国移民法解读(2):居留形式的真实变化


“移民法”的全名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在移民法最后部分对移民法和有关法律生效和失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国人法于2005年1月1日失效。也就是说,籍时,这方面主要以移民法为准。移民法共有15篇,实际上真正取代原外国人法的是其第一篇。这第一篇的简称是“居留法”。详见本系列文章第8篇。

但是,德国有关方面官员也告诉记者,在移民法的执行条例没有出台之前,具体的执行仍以外国人法的执行条例为准。而一般来说,一个新法的执行条例出台与通过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时间。因此,在这段时间里遇到外国人局不按新移民法,而按外国人法执行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

需要声明的是:按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有法律咨询权。我们在此只是从记者的角度对新的移民法与中国人有关的部分进行“解读”-介绍与分析。另外:我们文中的法律条文和名称翻译只能视为非正式翻译。

居留形式的简化

居留形式的简化是移民法取代外国人法原先规定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外国人法”的时代,主要有4种居留形式:居留批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权(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中国学生和厨师、中资企业工作人员等,一般拿的是“居留批准”,这种居留形式规定时间,规定目的,规定具体工作或学习机构。如果不改变居留形式(法律语言为“居留衔”,Aufenthaltstitel),一般不可能转成无限期居留。“居留授权”是中国六四事件之后德国发明的一个形式,两年一延,满8年可转成无限期居留。这个形式已经过时。居留许可一般只给来德建立公司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满5年后可转成无限期居留(仍是居留许可)。在无限期居留的情况下,居留者不需要再去外国人局延签证。

所谓“居留权力”才是真实意义上的绿卡,或者说永久居留权,“Berechtigung”的意思大体上是,你有这个权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你赶走。而无限期的“居留许可”仍然只是一个“许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德国法律)仍可把你驱逐出境。

“移民法”把4种居留形式简化成了两种,即“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第1篇第2章第4条(Kapitel 2, §4)中明确指出,只有拥有三种居留许可之一的外国人才可合法地待在德国:1.签证;2. 居留许可;3. 落户许可。

是简化还是重新归类

实际上,与其说是简化,不如说是重新归类。“居留许可”包容了临时签证和难民申请期之外的所有限期居留形式。而“落户许可”是无限期签证。

第2章第7条标题是“居留许可”,第(1)款开宗明义:“居留许可是一种有期限的居留形式。它根据以下章节中提到的居留目的颁予。”(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ein 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wird zu den in den nachfolgenden Abschnitten genannten Aufenthaltszwecken erteilt.)第7条第(2)款规定:“居留许可根据意图居留目的规定期限。假如颁发、延长或规定有效期的一个重要前提丧失,期限也可追加缩短。”(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beabsichtigten Aufenthaltszwecks zu befristen. Ist eine fuer die Erteilung, die Verlaengerung oder die Bestimmung der Geltungsdauer wesentliche Voraussetzung entfallen, so kann die Frist auch nachtraeglich verkuerzt werden.)

也就是说:居留许可并非简单的是“居留许可”,而是有目的,有期限的,而期限根据目的而定。这里面包括了以前外国学生等拿的“Aufenthaltsbewilligung”,也包括了在德国开公司的外国人拿的“Aufenthaltserlaubnis”。大的叫法一样了,但具体的内容将会详细写在护照上和电脑里。从这点看,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联邦内政部网站上6月18日发表的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中说得很明确:“新的居留法不再以居留衔,而是以居留目的(读书,工作,家庭团聚,人道主义原因)为准。今后,有限期的居留许可都叫一个名字,但在护照上会有详细的归类规定。

什么样的人可以拿到“落户许可”

第2章第9条第1款规定:“落户许可是一种无限期的居留衔。它允许进行一种工作,在时间上和地域上没有限制,并不可附有附加规定。第47条不受触及。”(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ist zeitlich und raeumlich unbeschraenkt und darf nicht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uehrt.)

第47节的规定是: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政治工作。那么什么人可以得到“落户许可”呢?第9条第2款规定了8个前提:1. 拥有居留许可达五年;2. 生活有保障;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 在最近3年内没有被判处过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5. 如果是雇员,他的工作有许可;6. 拥有他所做的工作的其它许可;7. 有足够的德语知识;8. 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及生活状况拥有基本知识;9. 自己和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关于第7和第8个前提,接下来的规定是,只要成功地结业于一个“融合班”(Integrationskurs),就视为达到这两个前提。可以想见,从2005年开始,德国将大量开出这类“融合班”,能否成功地毕业于“融合班”,对打算在德国较长期居留的中国人会很重要。这一节还规定,出于疾病等原因,或者该外国人可以简单地用口语交谈并确实没有参加的必要,可以免上融合班;配偶双方只要有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可以免去上述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德语好,妻子德语不好也可以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那么,在德的外国大学生是否可以在满5年后获得“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探讨。只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今后推出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中不会“漏网”。现在外国人局多半会根据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估计不会有允许外国人在学习期间就获得无限期签证的可能性。

那么,外国人在德国学习结束后,找到工作后,是否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同样要由将来的执行条例来规定。但由于现在的学生居留都叫“Aufenthaltserlaubnis”了,已经在法律上给这种转折提供了方便。可以预料,由于学生学成后多半都已过了5年,新的执行条例完全可能规定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

一个普遍忽视的大变化:“居留权力”不见了

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原来外国人法规定的“最高”居留形式“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不见了,被取消了。剩下的只有无限期居留权。这意味着什么呢?说得透彻些:德国取消了真正意义上的“绿卡”。除非一个外国人变成了德国人,即加入了德国籍,他(她)将来仍然存在着被驱逐出境的危险。从故意的角度看,也许至少是反对党的代表们对有些外国人几十年融不进德国社会的现象很反感。“谁让你不学德语,不融入德国社会的?”这个问题很大,但在那么多对新移民法的分析文章中,似乎还没有看到点出这个问题的。

那些长年来一直持有德国外国人身份证的“绿人”,即拥有“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的人,他们会得到怎样的处理呢?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 本来持“居留权力”者,都将取消外国人身份证,但电脑中可以写上,他们将来任何情况下不会被驱逐出境;

- 可以降低门槛,在德语水平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加入德国籍;

- 给所有持“落户许可”者都发一个外国人身份证,但内在的条件是“无限期”,而不是“永久”;

- 无论是否颁发外国人身份证,对持“落户许可”者一视同仁。

由这一点就可以想见,别看移民法通过了,移民法执行条例将来还不是那么好出台的。各党之间仍将有严重的、甚至长期的争执。

德国移民法解读(7):涉德婚姻和家庭团聚


跟德国人结婚,或家庭成员加入了德国籍,或家庭成员生活在德国,其他家庭成员前往德国,或已在德国的随之改变身份,这方面可能并不象一些评论家说的多为倒退,或许倒还雪藏着一些惊喜。

对这方面作出规定主要集中在移民法第2章第6节“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里。这一节共有27-36条共10条。再就是第7节第37条等。

与德国公民团聚

第28条“家庭成员与德国人团聚”第(1)款规定了可以与德国公民团聚的3种家庭成员:一是德国人的配偶;二是德国人的未成年未婚孩子;三是未成年未婚德国人前来照料此人的父母一方。关于第三种人的规定是对德国人的优惠,因为外国人的父母是不能以照料孩子的名义来德国长时间居留的。

德国人的外国人家庭成员优惠于“纯外国人家庭团聚”的方面还有:前来团聚的外国人不需要满5年,而是在德待满3年即可获得落户许可。具体规定由第28条第(2)款作出:“原则上应颁予该外国人落户许可,假如他拥有居留许可已达三年,与该德国人在联邦领域的家庭生活共同体继续存在着,不存在驱逐理由,可以简单地口头交流德语。此外,在家庭生活共同体继续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延长居留许可。”

跟德国人结婚三年(准确地说是在德国拥有居留许可三年)即可获得无限期居留是外国人法时代本已存在的规定和做法。对德国人“家属”的语言要求本来也不高。这里似乎没有什么新的东西。

关键是看将来的执行条例里对新入籍的德国人(比如本来是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有何规定。按照至今执行的规定,外国人的孩子除非在父母申请入籍时已经在德国待满3年,而且这时还不满16岁,才可以跟父母同时申请入籍。否则(比如如果已经18岁,或者在德还不到3年),就要独立地在德国生活满8年后才可变成无限期人或德国人。如果在未来的执行条例里不作出相似的限制性规定,那么这样的孩子也只要在德国待满3年就可入籍了。果真如此,那就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了。

第28条第(5)款规定:“这种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种工作。”跟“纯外国人家庭团聚”比,这里又体现了一种优惠:不需要等两年,一到德国就可以拥有工作许可。

有一点是打算跟德国人结婚的中国人必须注意的:一定要适当了解对方的经济状况。第27条第(3)款规定:“ 可以拒绝颁予以家庭团聚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假如家庭团聚作为目标的那个人需要靠社会救济来维持其他外国家庭成员或其它共居成员。”千万不要以为生活在德国的人都是富人。如果你“碰巧”碰到了一个领取社会救济金(Sozialhilfe)的德国人并与他(她)结缘,结果可能导致你无法前往德国或已在德国却无法改变居留形式。

与在德外国人团聚-限制与放宽工作限制

除了上述团聚目标人不可以是社会救济的领取者这一条同样适用于外国人外,第29条第(1)款还规定了两个条件:这个作为目标的在德外国人必须拥有落户许可或居留许可;他必须拥有足够的住房。

第一个条件并不说一定要有落户许可,有居留许可即可。至于第二个条件,在德国的不少中国人都知道,外国人局会要求提供上面写明住房面积的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在一个简单表格上填写与签名。这是外国人法时代的做法。未来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也可能会具体化。

29条第(5)款的规定颇值得推敲:“无视第4条第2款第3段,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种职业,假如作为家庭团聚目标的外国人有权从事一种职业或假如该婚姻生活共同体至少两年来合法地存在于联邦领域。”原文:Ungeachtet des §4 Abs. 2 Satz 3 berechtigt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soweit der Auslaender, zu dem der Familiennachzug erfol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berechtigt ist oder wenn die eheliche Lebensgemeinschaft seit mindestens zwei Jahren rechtmaessig im Bundesgebitet bestanden ist.

第4条第2款是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给予工作许可的规定。

值得推敲之一:迄今为止,无论在德家庭成员有无工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必须待满两年才有获得工作许可的可能。而且,如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一开始居留条件中已经规定不可工作,基本上就改不了。从字面上看,按29条这一点的规定,只要作为目标的一方有工作或其它职业(比如自立),来团聚的一方就可以(立即?)得到工作许可。

值得推敲之二:同样从字面上看,无论作为目标的一方是否有工作,来团聚的家庭成员待满两年后都可以获得工作许可。因为:这两个前提条件之间用的是“或”(oder)而不是“并”(und)。

如果果真如此,这又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对许多在德中国人来说也是个好消息。当然,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在新执行条例出台之前,有关外国人局是按移民法本身还是按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就很难说了。无论如何,受涉及的在德中国人在2005年初移民法正式生效后不妨据此一试。

配偶团聚与分手后的居留

第30条规定了四种外国人的配偶可以来德与之团聚:一是拥有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的(外国人);二是根据第25条第1或第2款拥有居留许可的。第25条第1和第2款里提到的是避难申请获得通过,从而获得居留许可的外国人;三是拥有居留许可已经超过5年的;四是:“拥有居留许可,颁予该居留许可时婚姻已经存在,并预计他的居留将超过一年”的外国人。原文: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sitzt, die Ehe bei deren Erteilung bereits bestand und die Dauer seines Aufenthalts voraussichtlich ueber ein Jahr betragen wird.

对第四种外国人的规定实际上表明的是:虽然这名外国人在德居留时间不满5年,更没有获得落户许可,但只要他获得这个居留许可时已经结婚,而且接下来外国人局可能给他的居留许可将超过一年,一拿到居留许可配偶就可以来团聚。换句话说:一,如果他(她)获得居留许可以后才结婚,配偶就要等他(她)满5年后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二,如果外国人局只给此人3个月或半年的居留,以后是否可以延并不明朗,其配偶一般也不能获得以团聚为目的的居留。

如果你跟一个德国人或在德外国人结婚,然后离婚了或者配偶死亡了,你还能在德国待下去吗?移民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每次)延长一年居留许可:在离婚时,“婚姻生活共同体”已经在德国合法存在了两年以上;在德外国人死亡时,婚姻生活共同体已经存在于德国(无论多长时间),前提是,死亡的外国人拥有落户许可或居留许可。除非该外国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没能及时延长居留。

假如离婚时来德团聚者在德居留时间不满两年,第31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出于“避免特别严重情况”(zur Vermeidung einer besonderen Haerte)所需,可以例外延长居留。属于“特别严重情况”的包括,假如回国会“严重影响其值得受保护的需要”(eine erhebliche Beeintraechtigung seiner schutzwuerdigen Belange)。至于“值得受保护的需要”,移民法在此特别提出的是“与该配偶生活在家庭生活共同体中的孩子的利益”(das Wohl eines mit dem Ehegatten in familiaerer Lebensgemeinschaft lebenden Kindes)。

第31条第(1)款还规定,获得这样居留(延长)的跟进者有权工作。第(2)款一个限制性规定:如果留德配偶出于自己的原因而必须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可以拒绝给予居留延长。

第31条第(3)款规定,假如家庭解体时在德外国人本身拥有落户许可,而且其配偶今后的生活可以靠自己的力量(不领社会救济金)来解决,那么配偶也应获得落户许可。但是,根据第(4)款的规定,假如有落户许可的外国人之留德配偶必须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虽然不能给落户许可,却也可延长其居留许可。

孩子的跟进与出生

孩子的来德团聚年龄问题是两年来移民法的争执焦点之一。那么,在第一个移民法2003年底被否定之后,2004版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是倒退了吗?恰恰相反,2004版的移民法在这方面大大地前进了一步。

2003版移民法第32条“孩子的跟入”规定,假如父母双方或有权抚养的一方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而外国人的孩子还没有过12岁(没过13岁生日),这个孩子可以获得居留许可。可以偏离这方面的要求给予居留许可,前提是这个孩子“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这方面,孩子年龄的上限没有在移民法里提到。

2004版移民法第32条则把(几乎)无条件可以入德的孩子的年龄提高了4岁(第32条第(3)款):“一个外国人的没有度过第16个生命年龄的未成年单身孩子应颁予居留许可,父母双方或有单独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

这里回到了现在外国人法时代的年龄规定。但是在至今的外国人法统辖下,孩子超过16岁基本就没有进入德国团聚的可能性了。而2004版移民法不仅“继承”了2003版在这方面的新规定,而且还更进了一步(第32条第(2)款),且说得很明确:“已经度过第16个生命年龄的未成年单身孩子应该颁予居留许可,假如他掌握德语,或看上去有把握,基于此前的教育和生活状态,他能够融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活状态,而父母双方或有单独抚养权的父母一方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也就是说:即使一个过了17岁生日的孩子还没有掌握德语,但他在家乡的功课不错,他(她)也可以获得以家庭跟进为目的的居留许可。这不仅比外国人法时代是一大进步,比2003版移民法也有明显进步。

至于超过16岁,最大可以到几岁,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中规定。但根据这里的用词“未成年单身孩子”(minderjaehriges lediges Kind),绝不可能太大了。联邦内政部在其“移民法细节”一文里介绍孩子的跟进时写道:获得难民权的外国人的孩子最大可到18岁(19岁生日之前)来德团聚。这是一个依据。在第37条里规定的有权返回德国的“未成年”孩子不可超过21岁。因此,18岁和21岁都可能是所有“未成年孩子”的上限。

在美国出生的孩子就可以获得美国籍。这在德国虽然也是可能的(见国籍法),但有一些严格的规定。移民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可以归纳成一句话:母亲在德国待多久,在德国出生的孩子就可以待多久。第33条规定:母亲拥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在德出生的孩子就应该获得居留许可;母亲持签证来德或免签证来德,母亲在德期间,在德出生的孩子就可以待在德国。

外国人孩子居留的延长和成为无限期

第34和35条对孩子在德国的居留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第34条谈的是外国人孩子的有限期居留许可,第35条谈的是外国人孩子独立的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根据第34条规定:

- 只要父母一方有居留许可或落户许可,并与孩子仍然处于家庭共同体中,这个孩子的居留许可就可以得到延长;

- 假如一个外国人的孩子离开德国相当一段时间后要回到德国,只要他符合37条的规定,就可以获得居留许可。第37条规定的是:

- 这个未成年外国人离开德国之前已在德国居留满8年,读德国学校6年以上;

- 通过自己的工作或第三者的担保他的生活有保障;

- 这名未成年外国人想要返回德国时年龄须在15至21岁(22岁生日之前)之间,且离开德国不到5年;

- 这名未成年外国人当初不是被驱逐出境的;

- 外国人孩子成年后,他所持有的居留许可由依附于父母的居留许可变成了独立的许可,根据有关规定可继续延长;

- 如果获得落户许可的条件还不成熟,就继续延长居留许可。

第35条规定了什么样的外国人孩子可以把居留许可转成落户许可:

- 在他满16岁时(过17岁生日),已持在居留许可5年以上;

- 他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

- 他的生活有保障,或他正在参加一个引向国家认可的结业的学校学习。

并规定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可获得落户许可:

- 存在驱逐出境的理由;

- 在过去3年内故意违法曾被判处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如果该外国年轻人处于监外执行或青年监禁的情况下,他的居留许可通常可以延长到监外刑期满之时;

- 非得靠社会救济金或青年救济金才可生活。除非他正在参加一个引向国家认可的结业的学校学习。如果领取救济金是出于身体、精神疾病或残疾的原因,则可以不考虑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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