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新移民法与赴法留学问题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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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国的条件。

2006年7月,法国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外国移民融入法国的新法律,并于2007年8月26日起生效。由于当前赴法留学和工作的中国人越来越多,因此新移民法中所包含的多项新举措都与中国公民息息相关。业内人士认为,对外国人持更加欢迎、更加开放态度的法国新移民法,很可能带来中国人赴法留学和工作的新的“春天”。

三类人群受益

●赴法学习大学硕士课程的留学生;●拥有专业技术,有利于本国或法国繁荣的人士(在法居住期间将获得事实上的“双重国籍”);

●外国集团在法国设立机构的内部职员。

法国颁布新移民法的目的就是使外国人进出法国和在法居住都更加方便。对中国而言,就是为了使中法人员流动、经济交往和其他各方面的合作都更加便利。

法国新移民法实施后,中国留学生、专业技术人士以及法国在华企业员工将从中获益。据介绍,此次移民法的修改是近20年来改变最大的一次。新移民法将为留法大学生等三类人员提供便利。

留法学生获益多

获益一:以往赴法留学生每年必须延期居留证,而且留学生未经许可不得打工,毕业后必须回国。而现在,根据新移民法,所有赴法学习硕士或硕士以上课程并持有长期学习签证的外国学生,将在留法的第一年自动获得有效期为一年的“临时居留证”。

获益二:更具吸引力的是,当外国学生在法国学习结束并获得了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后,将被允许在法国多居留6个月,以寻找或从事与学生所学专业有关的带薪工作。

6个月结束后,如学生已获得一份工作或受聘承诺将被允许在法国居住工作。而根据以前的法律,外国留学生在学习结束后是不允许再在法国居留的。

对于即将去法国留学的中国学生来说,新移民法解除了很多忧虑,省去了以前的一些麻烦。不用申请就可以打工,也可以减轻一些负担。很多留学生表示:如果毕业后找到了工作,特别希望能留在法国,6个月的时间找工作应该还是充足的。

获益三:此外,新移民法允许外国学生求学期间在法国打工,但工作时间以不超过法国的一个合法全日制岗位工时(通常为每周35小时)的60%为限,即21个工时,而无需经过特别批准。

以往,留学生每年需申请延长临时居留证,需申请才可获得打工权利。

签证门槛提高

据悉,目前在法国留学的中国人共有2.5万名,而仅在2006年一年,法国驻华使馆就从中国收到了1万多份赴法留学签证申请,最终发放了8500份签证,拒签率为20%至25%。

对中国赴法留学生群体来说,新移民法的实施无疑将使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都更加便利。从最近几个月的学生签证情况看来,法国开放留学市场的政策没有改变,但是对于学生签证申请者的要求实际已有所提高。

CEF审查更加严格:为了履行新的移民法,申请留学法国的外国留学生将必须接受法国留学中心(CEF)的“筛选”。而按照以往规定,是由大学决定是否接纳申请留学的学生。

而新规定则增加了官方筛选一项。法国留学中心将对提出申请的学生的资格发表意见,领事馆会遵循中心的意见发放签证。

今年以来,CEF的审核要求有所提高,以往主要审查学生的学历水平、法语水平(学习英语授课项目的学生除外)、被法国院校录取的情况等,如今对于学生的专业情况、留学计划的合理性也开始进行严格审查。

对学历和语言要求更高:从今年的签证形势来看,领事馆对于高中和大专毕业生的要求更加严格,如果学生成绩不好、法语水平不过关,则被拒签的可能性较往年有所增加。

比如很多大专水平的申请者,放到去年应该能够获得签证,但是同样的情况到今年则面临很高的失败率;还有很多高中毕业生,抱着以留学为升学退路的想法,高考失败之后“临时抱佛脚”,匆忙学了几百小时法语就提出留学申请,结果在面试时,因为蹩脚的法语听力与口语水平而无法过关。

相比之下,虽然“门槛”有所提高,但是高学历的学生签证申请者仍然可以轻松跨过。从今年上海地区的签证形势来看,本科毕业生申请赴法留学,签证通过率很高。

除了学历,语言方面的要求也有所提高。在两三年前,学生能考到150分的TEF(法语水平测试)成绩就能基本过关,300分算是很好的成绩,但是从今年来看,300分几乎成了“垫底”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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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移民法国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


对于许多准备移民的人士来说,福待待遇的高低是影响其选择移民目的国的关键因素之一。那么移民法国人们可以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退税:贷款买房和买车可享受银行退税,举例说明:

法国不同地区区别比较大,如果是城市的房价比荷兰要贵20%左右,一套80多平方的公寓大概的费用是13万欧元以上,如果是乡间或郊外的房子要比荷兰便宜3040%,大概一套80多平方的公寓费用是78万欧元。同样享受银行退税。一年的退税如果是10万贷款的房子,退税额大概是几百欧元。申请人如果不居住可选择出租,在大城市出租房子都是很容易的,而且会供不应求。

法国目前只有首都巴黎的房价明显偏高,其平均房价约每平方米5000欧元(为普通工人税后月收入的3倍)。然而,巴黎的房价不能作为法国总体房价的参数,因为巴黎是欧洲仅次于伦敦的第二大投资热点城市。据统计,距巴黎200公里外的重要城市南锡的平均房价仅为每平方米1500欧元,而法国南部最重要的港口城市马赛的平均房价也只有每平方米2500欧元。

2.教育:小孩享受18岁以前免费读书,并每月能领取50100欧元不等的牛奶金。18岁以上小孩读本地大学视同本国学生待遇,大部分的公立学校都是免学费的,但艺术类的学校会比较多要求有大概2000欧元学费。

3.医疗:全家享受医疗保险,在国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也可用于保险公司报销。

4.失业金:5年后申请人在已拿到绿卡或入籍的前提下,可申请法国子公司结束营业,申请人可向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金额为前5年公司工资的7080%。失业保险可申领23年,每月由保险公司自动划扣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救济金:申请人在领取失业保险之后,还可申领国家的失业救济,一家三口大概是1500欧元左右,这要取决于申请人的家庭状况,有很大的区别。但申领人必须要在法国,而且每月要接受工作面试。

6.养老金:男性65岁(女性60岁)以后可申请养老金,大概是每月1000欧元左右,如果在法国工作有交退休保险,还可以领取退休金。

如此看来,移民法国,人们可以享受的福利待遇还是非常多的。如果大家对移民、海外置业等事宜感兴趣的话,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

中企员工赴法所需签证和居留问题


我们是一家中国国有企业,为了在法国成立子公司,拟派一名高管和多名员工来法国长期或短期工作。请问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向哪些机构申请?需要多长时间?到达法国后还须办理哪些手续?如何延长居留期?社保分摊金是否可在国内交纳?

新桥律师:

为了增强经济活力,法国政府加快了外国公司高级干部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来法工作的受理程序。具体规定因人而异。一般来说,来法工作需要办理如下证件:

1. 签证:在中国获得 ;

2. 居留证:在法国申请;

3. 工作许可:在法国从事业务活动。工作许可对于企业的领导人来说就是商人居留证。

法国的签证形式有两种:

——短期签证(每半年少于90天):包括申根签证、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多次入境签证。

——长期签证:对于从事商业活动的企业领导、普通雇员和被临时派遣到法国工作的雇员都必须持有长期签证(90天以上),长期签证包括商人签证、就业签证、临时工作签证或访问签证等。

来法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要有三类:

1. 经理

2. 长期在法国工作的雇员

3. 临时派遣到法国工作的雇员

三种不同身份对应不同的处理程序。

一、经理人的办理步骤

1. 经理人的定义:

在法国设立机构的法人代表。包括:

-办事处的代表

-分公司的代表

-在法国成立的公司(子公司)的领导:在公司章程中注明的或由另一协议任命的人,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简单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

2. 办理步骤:

1) 申请有居住性质的商人证:申请人需向法国驻华领事馆(北京、上海、武汉、成都、广东)递交商人证和长期居留证所需的材料,领馆在向法国驻华使馆经商处或法国对外投资署(AFII)在中国的办事处进行咨询后,对材料进行预审,然后递交给法国外交部,法国外交部再将材料递交给企业所在的省政府,省政府对材料进行为期3个月的审核,然后通知外交部,外交再通知领馆是否批准颁发商人临时居留证。如果公司位于巴黎大区,巴黎市政府将直接通知法驻华领馆是否批准颁发商人证和长期居留证。

2) 法驻华领馆在得到省政府的批准后,发给申请人长期签证。

3) 申请居留证:申请人到法国之后向当地省政府申请商人性质的长期居留证。

整个程序大约需要3至6个月的时间。

3. 申请长期签证和商人证的特殊问题:

1) 法国外交部在申请步骤中只负责转递材料,其过程缓慢,经常阻碍整个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因公护照问题:以前中国派往法国的国有企业经理人多持有因公护照,法国政府予以受理。现在情况有所变化,法国领馆认为因公护照属于半外交护照,与经理人从事的商业活动不符。因为商人要对其自身的行为负责,而具有半外交身份的人员则不需如此,因此,法国驻华领馆现在拒绝为持有因公护照的经理人颁发长期签证。因此,建议最好使用因私护照。如果坚持使用公务护照,则护照持有人所在单位需要向中国外交部提出申请,中国外交部再向法驻华领馆提出申请,这样又要经过外交部(同样是政府机关)这一环节可能需要的时间更长。

3) 家庭问题:如果配偶和孩子(小于18岁)也将随同来法(即使来法的时间比经理人稍晚),建议与经理人同时办理护照和申请签证。

二、雇员的办理步骤

1. 雇员:

来法工作,并将成为法国代表处或公司的员工。雇员应同在法国的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定期或不定期),雇员的工资由子公司发放。

2. 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加快办理程序:

法国政府自2003年推出了一项加快居留证办理速度的机制,对于经理人或跨国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居留证将在4个星期内办妥,实行单一窗口和一站式服务。

享受加快办理程序的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月毛收入高于5000欧元(工资+外派补贴+根据法国法律提供的包括住房在内的实物补贴)和在母公司工作超过6个月。 具体步骤如下:

1) 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将签证和居留证申请递交给法国驻华领事馆进行审核。与此同时,经理人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法办事处或子公司向法国移民局(ANAEM)提交申请工作许可的材料。

2) 法国移民局将工作许可申请送交法国省级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局(DDTEFP)及内务部审核,省级职业培训和劳动就业局和内务部分别在10天和48小时之内给出各自的意见。

3) 法国移民局将批准意见通知法国驻华领馆并与申请人预约体检时间。

(上) (未完待续)

阿根廷新移民法解读


一、阿移民法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机关

外国人申请赴阿、出入阿国境以及在阿的停留活动适用该法。移民法实施机关是隶属于阿根廷内政部的国家移民局。国家移民局除总部外,在阿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审批外国人的入境申请,延长、变更外国人在阿的居留登记种类及期限,负责所有人员的出入境管理,负责外国人在阿居留期间的身份管理。阿各省长、联邦首都市长与国家移民局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由海军、宪兵、空军和联邦警察的相关部门所组成的移民警察有义务按国家移民局的要求执行公务活动。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应与国家移民局互相配合,共同保证移民法律法规的施行。

二、阿移民法的宗旨

阿移民法的宗旨是:确定阿基本的移民制度方针,作为各类具体的移民政策及规定的法律基础;保障迁徙、移民、家庭团聚等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实现,为来阿进行旅游、商务、文化、科技及国际性事务活动的人士提供便利;改善阿人口状况;尊重、保护移民及其家庭的传统价值观,促进社会文化繁荣;确保移民申请入境、居留过程中不受到歧视;推动移民融入阿社会,享受阿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推动合法的移民劳务活动,消除黑工现象,为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推动国际移民合作,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三、外来人员在阿居留身份的种类及授予对象

(一)永久居民

永久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在阿永久定居的外国人。阿籍公民在国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拥有阿永久居民身份。

(二)短期居民

短期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符合移民法及移民条例规定的下列人员:

1.劳务人员:指来阿合法从事营利性、获取薪酬活动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2.提供租赁服务的人员:指利用来自国外的资产,在阿提供租赁服务,以所获的合法租金收入为生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3.享有退休金的人员:指在国外为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并可负担在阿生活支出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4.投资移民:指利用自有资产为阿创造财富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5.技术移民:指被阿公共或私人部门聘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外国公共或私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来阿工作并享受薪水或酬金的,也可申请技术移民。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6.体育人士及艺术家:受聘于个人或机构,来阿从事相应体育和艺术工作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7.宗教神职人员:持有阿根廷外交、国际贸易及宗教事务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在阿专职从事宗教活动的外国宗教神职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8.来阿就医的患者:因健康原因来阿公立或私立医院就医的患者。可被授予一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或因病重需有人陪护照料的,该居留权可同时授予至患者的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9.学者:根据高等教育机构间达成的协议,应阿教育科研机构聘请,来阿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人员。居留期最长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lO.留学生:在阿公立或被承认的私立学校中进行中学、大学学业或其他专业课程学习的在籍普通学生。可被授予最长两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但留学生在申请居留时必须出示学校注册证明,延期时需出示普通学生身份证明;

11.在南共市成员国以及在智利、玻利维亚出生的公民,可被授予阿两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三)临时访客 免费留学评估表 免费移民评估表

来阿旅游者;在阿过境,中转交通工具的旅客;邻国的边境往来人员;国际航班或列车机乘人员;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学者;来阿就医的患者;国家移民局批准的其他人员。

四、有关出入境和居留管理的规定

(一)出入境管理

进出阿国境的人员必须通过阿国家移民局设在陆路、水路、港口、机场的移民检查站,不满足入境要求的人员可在口岸被直接拒绝入境并被遣返回原籍国(不包括从第三国遣返人员)。旅客运输承运人有义务向移民检查站提交入境人员名单,有义务安排被遣返人员返回原籍国。被遣返人员可以进行申诉,但只能在遣返后15天之内,通过阿外交代表机关,或阿国家移民局驻外办事处进行申诉。

禁止下列人员入境或居留:

1.持假冒、伪造证件的,5年或更长时间内不得入境;

2.被禁止入境或被驱逐出境人员,禁令未被撤销或期限未满的不得入境;

3.在阿境内外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或有非法运输武器、人口、麻醉品,或有洗钱、非法投资或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阿法律须被处以3年或3年以上监禁的;

4.参加过政府性质或其他有组织性质的种族灭绝、战争、反人类、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应受国际法院审判的;

5.有恐怖活动前科,或被国际上或是阿法律认定犯有罪行的组织,应当受到审判的;

6.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进出、居留阿根廷提供便利,在阿受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7.以为本人或他人非法获取移民利益为目的,假冒、伪造证件,受到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8.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或参加过与卖淫有关活动,在阿境内外受过刑罚或是有此前科的:

9.企图逃避移民官员检查进入、或已经进入阿根廷的;

10.其他没有满足移民法相关要求的。

(二)关于合法居留和非法居留

拥有居留权的移民要在国家移民局登记其住址。

阿永久居民可以从事任何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短期居民只能在居留期内从事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临时访客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但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和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的除外。拥有临时居留权的人员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可在居留期内从事特定的工作。

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获取报酬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出租房屋给非法移民,不得雇佣非法移民,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于非法居留者,国家移民局责令其按期办理合法居留手续,期满未办妥的,国家移民局可将其驱逐出境。

(三)居留权的取消阿根廷华人网

国家移民局在不违反司法行为的情况下,可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移民宣布取消其居留权:

1.以获取移民利益或阿根廷国籍为目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欺骗法律的;

2.被阿根廷司法机关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国家移民局应在当事人刑满释放后2年内做出是否撤销其居留权的决定。刑满释放两年后,如当局在30天内未置可否,则当事人将继续拥有合法居留权;

3.永久居民在国外居住超过2年以上,或是短期居民在国外居住时间超过其在阿居留期一半的。但因阿公职需要,或是因其他阿国家移民局认为符合阿国家利益的活动(如学习、研究等),或是其他获得国家移民局同意保留居留权的情况除外。

4.授予当事人居留权的相关理由不复存在的。

阿内政部可直接撤销曾实施恐怖活动、种族灭绝和战争行为人员的居留权。

如果被拒绝入境或被撤销居留权的人士是阿籍公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时,内政部可撤销其不准来阿居住的禁令,但国家移民局认为有足够理由维持该禁令的除外。

(四)关于驱逐出境

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一旦决定将某个外国人驱逐出境,应先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扣押。若因某些原因,在尚未作出将其驱逐出境决定的情况下,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也可向法院申请将其扣押。如扣押对象是阿籍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时,移民局应在48小时之内进行确认,确认后应立即释放。

扣押时间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且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作出此决定的法官。扣押应在有移民警察参与的情况下执行,被扣押者应关押在移民警察下属的部门或国家移民局指定的地点,直至其离开阿根廷为止。

被驱逐出境者应按移民条例的规定限期离境,且最少5年之内不得返阿,或终身不得来阿。驱逐坚持个案处理原则,不得对外国人进行大规模驱逐。驱逐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利。决定驱逐出境的有关程序费用由国家移民局承担,被驱逐者将被要求承担自出发地到目的地(原籍国)的旅行费用。

拟被驱逐出境的人员因司法原因暂不能离阿的,国家移民局得授予其临时居留权。

五、申诉制度

如对国家移民局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以下决定不服,可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议、复核、向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拒绝入境或居留;被撤销居留权;被勒令出境;被处以罚款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复议应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期满未作答复的,视为复议被驳回。

如果国家移民局的分支机构做出驳回复议的决定,国家移民局将对该决定进行复核。分支机构应在5日内将驳回复议的决定提交国家移民局复核。当事人也可对国家移民局分支机构的决定不经复议直接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该机关同样应在5日内将复核申请提交至国家移民局。

国家移民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如对国家移民局的复核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阿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诉或是诉讼应当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

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再进行行政申诉。但进行行政申诉的,可以随时终止该申诉以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仅就国家移民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动机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诉讼当事人如缺乏经济能力,可申请法律援助,不得因经济原因丧失诉讼机会。

六、刑事处罚规定

1.非法运输人员来阿或途经阿前往第三国的,可处1至6年监禁;

2.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留阿提供便利的,可处1至6年监禁;

3.假冒、伪造证件获取移民利益的,可处1至6年监禁;

上述犯罪行为中如果有使用暴力、欺诈、胁迫,或利用受害者无知诱导其犯罪等情节的,可处2至8年监禁。

累犯,或是公务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加处3至10年监禁。

造成人身损害和伤亡的,或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加处5至15年监禁。

组织恐怖活动、贩毒、洗钱和卖淫的,加处8至20年监禁。

美国 * 新移民法宣告DACA终结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DACA计划是专为幼年即被带至美国的非法移民(俗称追梦人)设计,现在这一计划要被终结了,下面小编就来给您介绍一下美国 * 新移民法宣告DACA终结。

综合报道,美国总统再次就移民问题抨击民主党,他要求采用“核选项”通过严格的法律,并表示,不应再有更多的“童年入境暂缓遣返办法”(DACA)的协议。由于“荒谬的自由派 (民主党) 法律”,边防巡逻队无法好好完成自己的工作,边境正在变得越来越危险。现在表示,共和党人必须采用“核选项”以通过严格的法律,“不要更多的DACA协议!”

2012年在民主党籍总统奥巴马任内实施的DACA,是专为幼年即被带至美国的非法移民(俗称追梦人)设计,保障他们免遭驱逐并给予工作许可。

去年秋天寻求废除DACA。他指民主党本有 * 机会在DACA一事上促成协议,却自己搞砸。DACA效期于3月底届满,由于先前表达希望国会在效期届满前,找出解决方案。

这不是美国 * 次要求借“核选项”修改参议院议事规则。目前的参议院规则规定, 60名参议员达成一致才能结束辩论, 并推动对一项措施或一项立法进行表决。“核选项”则将允许简单多数即可通过。呼吁国会以简单多数通过医疗保健和税收改革法案。

参议院多数党 * 麦康奈尔强调, 他反对改变参议院的规则, 以启动立法阻挠的核 心选项。

此外,墨西哥在阻止民众跨过边界进入美国一事上“做得太少,要么就是什么都没做”,“他们必须停止大量毒品与民众涌入美国,不然我会停掉他们的摇钱树NAFTA(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亟需边境墙!

德国移民法解读(8):融合与加入德国籍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称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写在了法的名称里。联邦内政部的“移民法细节”也对此作了相对详尽的介绍。各党对这一点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国,就要会讲德语,适应德国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生活在某一个外国人的小圈子里,这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条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破坏了根据第44a条第1款第1段第1点按规定参加一个融合班的义务,这一点应在延长居留许可时予以考虑。假如不存在颁予居留许可的要求权,该居留许可的延长可予拒绝。”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居留许可的延长本来就不是非给不可的(你没有要求权的),如果你没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国人局就可以不给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条第(1)款规定了获得“落户许可”的8个前提,第7个前提是: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第8个前提是:拥有对德国法律、社会规定和生活状态的基本知识。

接下来的规定是:“第1款第7和第8个前提得到了证明,假如一个融合班得以成功结业。”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国籍法的修改”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

“国籍法的修改”第10条是国籍法中外国人加入德国籍前提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8年。但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条通过出示一个证明,证明成功地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点规定的期限缩短为7年。”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外国人没有很好的德语和对德国的了解,将来无论是延长居留许可,要改成落户居留还是加入德国籍,都可能需要参加一个融合班。在各种情况下,外国人局都有权指定去参加一个融合班。

融合班的设置

移民法第3章标题是“促进融合”,含第43至45条共4条(第44条和第44a条是分开的两条)。

第43条第(1)款表示要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第(2)款说,通过融合班的目标是,让在德生活的外国人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内容:“融合班包含一个以达到足够语言知识为目标的时间同样长的一个基础语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个深化语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个介绍德国法律规定、文化和历史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参加将通过应由班承办者开具的对成功通过结业考试的证明件加以证明。”

第(3)款还规定,融合班由联邦融合与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协调和开展,委托私立或公立的承办者来办,适当收取费用,交费者包括对外国人的生活承担义务的机构(比如社会局)。第(4)款授权联邦政府提出开办融合班的具体方案,包括费用问题。因为,既然谈到“促进融合”,“促进”(Foerderung)一词在德国法律用语中经常含有拨资金的意思。

什么人可以参加或必须参加融合班

并不是所有在德外国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条规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团聚的、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申请并获得难民资格)在德国长时间(dauerhaft)居留者或已获得落户许可者,才有要求参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权利。所谓“长时间居留者”,规定为:获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或已经18个月以上拥有居留许可者。

一些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关居留许可超过两年的和居留许可结束了的;上学的学生和年轻人;明显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够德语知识的。但是后三者有权参加上面提到过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没有要求权的外国人,在融合班有多余位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参加的。

第44a条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参加融合班:有44条提到的要求权而德语连简单口头表达都做不到的;外国人局根据融合班位置情况要求此人参加,而此人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或特别有融合需要的。外国人局可以在颁予居留许可时决定某个外国人是否必须参加融合班。在德国参加职业学校或其它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人,或个人情况使参加融合班不现实的,可以免去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4a条规定:假如一个必须参加融合班的外国人出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参加义务,外国人局就可以在延长他的居留许可之前指出他不参加的后果;或者,如果这个外国人是靠社会救济过日子的,有关部门可以减扣他10分之1 的救济金。

至于什么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什么不是,还有待执行条例具体规定。比如说,一个外国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学不好,是否就可以视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个外国人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学下去呢?这些都应该是移民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范畴,一部分也在各外国人局掌握之中。还有,什么样的德语可以视为已经“足够”(ausreichend)了,而有关外国人不需要参加融合班了呢?每个外国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样。或许执行条例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规定,比如什么样的(非融合班)语言证书可以认可。

加入德国籍的条件

新移民法同时对一些有关法律作出了修改,并作为移民法的组成部分。移民法第5篇就是“国籍法的修改”。当然,这里介绍的只是移民法对国籍法作出修改与增加的部分,要了解更多有关规定须阅读国籍法。说明一下,以上各篇文章介绍的主要是移民法第1篇“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中的规定。移民法共分15篇,第2篇是“关于欧盟公民的一般宽松待遇之法”。第3至第15篇都是对各法律的修改。

移民法第5篇里对国籍法第1条的修改中重新规定了“德国人”的定义:“就本法而言,德国人指拥有德国国籍者。”(Deutsch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wer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移民法第5篇修改的国籍法第8条和新加入的第10与第11条中对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加入德国籍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有关条件如下:

(以下摘自第8条,即可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前景;

- 拥有自己的住房或找到了个一住处;

- 有能力养自己和家属。

(以下摘自第10条,即应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8年来合法地拥有在德居留;

- 认可德国基本法对自由民主基本规定,并声明,不会参加也没有参加过反对自由民主法则的活动,也没有对德国的涉外需求有过暴力的或以暴力为方向的威胁性行动,或,如果有过上述历史,能够让有关当局信服已经脱离了那一段历史。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孩子不受这些规定约束;

- 欧盟其它国家公民或拥有这些国家的有效居留许可;

- 不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不到23岁的外国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而不得靠社会救济过日子则例外;

- 放弃或通过入籍失去原国籍;

- 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国籍法上述两个新条款的区别是,第8条是对“可以”(也可以不)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第10条是对“应该”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只要符合第10条中的有关规定,有关当局就应该批准。当然,要符合这些条件,并不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那样容易的。

申请加入德国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10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根据第1款规定的尺度同时入籍,即使他们在国内还未能合法居留8年以上。原文:Der Ehegatte und die minderjaehrigen Kinder des Auslaenders koennnen nach Massgabe des Absatzes 1 mit eingebuergert werden, auch wenn sie sich noch nicht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im Inland aufhalten.

按现在的规定,如果父母或一方申请入德国籍时,孩子还没过17岁生日,而已在德国居留满3年,可以同时申请入籍。否则就必须待满8年。从这里修改的文字上看,似乎有变化,但具体的还有待规定,比如,什么年龄算未成年,父母申请或入籍后是否可以补,等等。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上面已经简单提及,具体为:“假如一名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段通过一个证明件证明成功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款规定的期限缩短至七年。”原文:Weist ein Auslaender durch eine Bescheinigung nach §43 Abs.3 Satz2 des Aufenthaltsgesetzes die erfolgreich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nach, wird die Frist nach Absatz 1 auf sieben Jahre verkuerzt.

也就是说,成功地毕业于一个融合班的外国人可以提前一年加入德国籍。居留法即移民法第1篇。

第5篇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该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第2款规定的是,如果有根据认为该外国人违反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等),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

针对一些外国人居留期间较长时间不在德国,第5篇第12b条第(1)款规定:“在外国不到六个月的居留不中断在国内的习惯性居留。在更长外国居留时间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在外国人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这一居留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一年内在德国境外居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超过,须在外国人局规定的时间里返回德国,否则以前的居留时间就不继续累计。

第12b条第(2)款规定,假如一个外国人出于本身不可能是临时性的原因而在境外一年内居留了6个月以上,以前在德国居留的时间最多可累计至5年。比如,如果你在德国待了7年,然后必须回中国去8个月,回来后,你以前在德国待的时间只能最多算成5年,要到入籍规定的时间,必须再等3年。

我对新移民法的一些看法


首先新法评分标准不会在改变。

现在有种说法,说如果按照新法这样的评分标准,会使加拿大完不成移民配额,将迫使移民局修改新法等等(持此种说法的人大多为移民公司)。

对学历的要求增加,我想大家即使反对,也提不出什么强有力的反驳理由。加拿大要求高素质的人才一句话就堵的反对者除了骂几句娘以外,在也说不出什么。

再来看看语言的要求,因为由于历史原因南亚各国,阿拉伯和非洲的申请人大都英语流利或法语流利(即使他们大多口音严重),但对中国人来讲语言变成了最大的困难。

加拿大每年需要30万移民,其中中国申请人大约为2万5左右。占总数的8%左右。如果只有8%的人反对新法,大家说说会有什么效果?并且在这2万5千人当中,具有硕士学历以上的人我估计应该有7千到1万人,英语流利的减半,那么也应该有4千到5千人,但加上原来不能申请文科和医科申请人,我想基本人数大约也应该在2万5千人左右,所以那种说新法学历要求将使加拿大完不成移民局给中国的配额是站不脚的。

在退一步,在中国13亿人口中找到每年2万5千英语流利并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我想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所以我认为新法评分标准不会改变。

新西兰新移民法引律师和民权团体质疑


据新西兰天维网报道,24日,一份新的移民法案在国会通过一读。依照该法案规定,为了更好地杜绝移民剥削状况,移民局工作人员将获得与警察一样的权利——在无需搜查令的情况下进入居民家中。然而,这一法令,却遭到了律师和民权团体的质疑。

援引NZ Herald消息,此前不断爆出的雇主克扣留学生和临时签证持有者薪酬、向员工开出虚假承诺以进行剥削、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强迫员工卖淫的事件,令政府将目光投向了广泛存在的移民劳工被剥削问题。

依照现行的移民法,拥有合法身份的移民在工作时被剥削,将可以得到移民法案的保护,然而,移民法的保护范围,却并不包含那些并不具备合法工作许可的移民。而如今,移民法案修正案(The Immigration Amendment Bill)则将矛头对准了这些“无良雇主”,持有暂时性签证的员工也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范围内,此外,有关部门将对涉嫌剥削员工的雇主和企业主予以重罚,而本身也是移民的无良老板,甚至可能会被驱逐出境。

作为改革的一部分,新西兰移民局的工作人员也将被赋予更大的权利,以更好地杜绝员工遭盘剥的状况。在新法案的规定下,新西兰移民局工作人员将有权在无搜查令的状况下进入居民家中——不过,只有在有理由相信有受剥削的移民劳工被困于此的情况下,他们才能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而且,在进入民宅之后,移民局工作人员仅具有开出驱逐通知的权利。

如果这一法案得以通过,移民局工作人员将得以“绕过”警方,直接申请并执行搜查令。此外,他们还可以在无需搜查令的状况下在雇主的工作场所搜寻雇员或是相关文件,并能够强制要求老板或员工回答问题。

该法案还明确规定,移民局工作人员的这一权利,将不仅仅限于营业和工作场所,还同样适用于居民住宅。

对此,Law Society发言人Rodney Harrison表示,这一法案的变更与人权法案的相关规定互相抵触,特别是有违“拒绝接受无理由搜查的权利”和“保持沉默的权利”。

他认为,权利的“扩张”必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能实施,而且这些“特定情况”,需要被明确定义。

对此,移民部长Michael Woodhouse说,这份法案旨在让当局具有更大的实权,以更有效地执行移民法案的相关规定。而据司法部分析判断,这一法案与人权法案并无冲突。

目前,这份法案已经成功通过一读。尽管工党和绿党对该法案是否有违人权仍存疑虑,但除Mana党外,所有党派都为其投下赞成票。

西班牙移民法规则详解


一、临时居留(就是一年转两年的)的更换

要求社会融入证明,以后的居留更换,要有足够融入社会的证明,如果临时居留的持有者没有办法证明自己积极融入社会的话,居留更换将被拒。

配合融入,各大区要增加一些融入的培训活动,持临时居留的人要参加并可得到证书。换居留时持居留人要出具参加过这些培训活动的证明,具体细则还没出来。西班牙语也将非常重要,语言不好,换居留也会被拒。

临时居留的更换将考虑以下问题:

1.不能有案底;

2.不欠社会保险局、税务局的钱;

3.将会考虑到为融入社会做的努力。

而此次新移民法也规定,临时居留在被老板解雇的情况之下可以更换工种和地区。

家庭暴力受害方起诉对方,自己如果无居留,法院出具了隔离令就可以给当事人一个临时居留(PERMISO DE RESIDENCIA PROVISIONAL),如最终判对方有罪,将给当事人一个正式的居留(但同时对方的居留也将被废除,事实上等于一个居留换了另一个居留)。

二、 加强了对学龄子女的学习要求

如有孩子是必须要上学的年龄(6-16岁),换居留的时候,必须要出示孩子的学习证明。这条对中国人的影响很大,因为如果孩子在中国,就不会有西班牙的学习证明了。

三、看病的权利 (没有变动)

所有外国人,只要在西班牙市政府登记过住家证明,就像西班牙人一样有免费就医的权利,但必须按规定办一张医疗卡,不管有无居留。

如果没有医疗卡,成人只能看急诊、重病和事故,不可免费就医。未成年人和孕妇不管有无医疗卡,都可以免费就医。

四、对家庭团聚的要求比较具体

1. 团聚配偶首要条件,申请人要有更换过的居留,第一张居留不可以,必须是两年的居留。

是第二任及以后的配偶,并且第一任是离婚,团聚时就必须附加上离婚的判决书,判决书必须注明详细内容:夫妻共同的住家是留给谁的;子女的抚养权和抚养费由谁承担;配偶是否有离婚补偿等。而在这一点上,由于很多国家离婚时没有判决书,因此可以说这条规定还不清晰,需要等执行法规出台时才能知道。

配偶的团聚,除了可以团聚合法配偶以外,还可以团聚事实配偶,但要有足够的证明,如在市政府做过住家登记等,只能团聚一个人。

团聚子女

条件也要求申请人要有更换过的居留,第一张居留不可以。

包括领养,年龄必须在18岁以下,残疾人不受年龄限制。

团聚父母

要求至少满足三个条件:持卡人必须是5年长期居留;被团聚人65岁以上;要证明被团聚人有足够的理由来西班牙,或是特殊情况,或是出于人道的。

2. 团聚来的人自动可以工作:

家庭团聚来的配偶和满16岁的子女,有父母许可,或满18岁就可以自动工作了。理论上从现在开始,家庭团聚来的可以直接工作,上工作保险了。

自己有经济能力,配偶或子女在换居留时就是独立的居留,不需要再依附在团聚人的身上了。

所以,以下家庭居留可以申请独立的居留

A.有自己的经济来源;

B.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C.丧偶或孤儿。

3. 家庭团聚也要注意融入社会.

申请及家庭团聚,需要有足够的条件和住家,另外COMUNIDAD MADRID大区政府和市政府也做过一些这方面的活动,到时候建议团聚的人去参加,以便拿到证明换居留时好用。

五、以下情况5年长期居留将失效:

1.被查出居留是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得的;

2.有驱逐令;

3.在境外连续滞留超过12个月,这一点是说永久居留连续在国外居住了12个月,而不再规定5年中累计在国外居住时间的限制。

4.拿到欧盟其它国家居留。

六、对滞留者的要求

学生居留、学生的交换、实习和义务劳动等的没有居留权的滞留,其滞留时间与其完成学业等目的时间相符,此期间可以申请打工许可,但不能影响学业本身。(以前只说学生居留,现在加上了其它几种情况),一些交换人员,以及特殊交流人员都被定义为合法滞留者,而不是合法居留者。

七、对初次老板居留的限制

初次老板居留,申请条件和以前一样,有地区和行业的限制,但现在的地区范围更大一点了,以前的地区限度是PROVINCIA(省),现在是COMUNIDAD(大区)。

八、OFERTA DE TRABAJO的具体规定

1.还是要INEM的报告;

2.需要证明老板要的这个人是有空缺要补的必要工人;(MEDIA JORNADA)

3.老板如果要取消OFERTA DE TRABAJO,必须书面通知劳工部;

4.工人到了西班牙后,除了上保险外,还必须把工作合同拿到INEM盖章。现在的规定还要将这些证明传真给劳工部,否则不给按指印;

5.第一次的OFERTA DE TRABAJO有地区和行业的限制。

被质疑存漏洞的新加拿大移民法 内定移民也不远


现在距离加拿大联邦政府正式实施移民“快速通道”(Express Entry)项目还有4个半月时间,但移民部目前仍未公布该系统具体的运作细节,无论是移民申请者和本地希望通过该系统挑选人才的雇主对此都猜测纷纷。根据移民部现有的说法,“快速通道”现时极易出现雇主与被选“人才”间私下进行“内定移民”的漏洞。

加拿大移民部表示,申请人的工作技术和经验是在“人才甄选库”中评分的重要依据,但却未能告知要通过何种方式来确认申请人所填写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经验属实。移民部官员会像现时一样重审每个申请者的数据。如果移民部官员发现在‘快速通道’申请和永久居民申请中有矛盾之处,或者发现有任何不实之处,申请人将被在接下来的5年内拒绝再次申请加拿大移民。

而在雇主方面,虽然雇主在向合适的申请人发出工作邀请之前,必须先通过“就业及社会发展部”(ESDC)审核通过的“劳工市场影响评估”(LMIA),但移民部并没有规定得到工作邀请者是否需要与该公司签约,需要在该工作岗位持续工作多长时间。 “每一个‘工作邀请’的细节将以申请者和雇主之间双方同意为前提。移民部的职责仅为确保该‘工作邀请’达到‘快速通道’所考虑到的要求。

为此,有业内人士猜测,该系统明年开始运作后,可能出现的漏洞包括本地雇主与国外申请人内定,在“人才甄选库”中故意挑中自己人,协助其尽快办理赴加的永久居民签证。至于此人是否有意留在所申请的工作,由于移民部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则有可能出现移民系统被滥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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