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EB-1A十条要求标准详细解析!

20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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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经验。

美国移民法规定,申请人要获得EB1-A的批准,必须提交大量的文件作为支持性证据。该证据可以是一次性的主要国际奖项或十条标准中的至少三项。那么,十条标准都有哪些呢?以及他们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呢?以下是根据我的经验得出来的一些总结:

一、 由于杰出成就而获得的稍低于国际性大奖的国际或国家级公认的奖项,以表彰其在本领域内的杰出成就:

国际或国家级公认的奖项的门槛低于主要国际认可的奖项。根据移民法律的规定,奖项必须是国际或国家范围的,地方性奖项是不认可的。 此外,美国移民局还规定学术奖学金或助学金是不符合要求的;团队奖项的价值低于个人奖项。 此外,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应提交有关该奖项的获奖人数、获奖比例、评选标准等证明文件。地方性奖项我们可以放到原创性重大贡献这一项。

二、 行业高标准协会会员

具体来说,因为申请人的杰出成就,经过本领域公认的国家或国际级专家审核之后加入的协会会员资格

关于高标准协会的会员资格,美国移民局要求必须提交协会会员的入会资格标准文件。申请人必须证明该协会要求取得杰出成作为入会的必要条件。工会或省级协会的会员资格不会有太多价值。同样,基于特定领域的就业或活动,最低教育或经验,标准化考试成绩,平均成绩,同事或现任成员的推荐或缴纳会费就能加入的会员资格不符合此标准,因为他们不构成杰出成就。此外,通过地方分会评估其会员资格申请的协会的会员资格不合格。简而言之,一个协会的整体声誉并不是决定性因素,关键是该协会的会员资格要求,而不是协会的整体声誉。必须用文件证明该协会要求其普通会员国取得杰出成就。

三、国家级主流媒体对申请人的杰出成就的报道

具体来说,以任何语言出版发行的有关申请人的文件,前提是必须将其翻译成英文,在专业或主要专业出版物或主要报纸上发行; 并且该报道必须包括报道的标题,日期和作者(记者)

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必须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国家广播网络或专业刊物上对申请人的工作进行详细介绍。媒体报道须包含标题,日期,作者。此外,美国移民局不认可对地方性媒体报道,及网络转载的报道,需要是首发。在申请人参与的项目/作品中只提到了申请人名字的报道不认可,申请人须是报道的焦点。申请人在广为宣传的戏剧中担任未署名的演员,不会获得国内或国际的认可。

四、 同行评审

以个人或评审组成员身份评判同行其他人的工作

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文件来证明其实际参与到了评审工作。此外,所有过程文件都需要提供。

五、对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性科学,学术,艺术,运动或商业相关贡献

关于原创重大贡献,移民局要求不仅要证明申请人在她的领域中“成功”,还需要证明申请人在该领域的贡献使她在她的领域中显著高于其他人。这个条标准提供了一个机会来解释申请人为什么如此成功。申请人发表研究,艺术家展示创作,运动员在高层次上竞争,商界人士创造价值。在该领域取得成功的任何客观证据在这里是有价值的,如果客观证据难以证明,可以加以业内专家的推荐信、证明信,重点是尽可能详细地描述申请人贡献的重要性以及对整个领域产生的深远影响。这些推荐信是关于申请人在该领域的工作和成就,不一定关于申请人本身。

六、学术文章、著作发表在申请人领域内的专业刊物

移民局规定,针对频繁发表文章的领域时,这些文章可能没有什么价值证明申请人已“上升到的一小部分杰出人才人之一”,即申请人领域内的最顶层位置。 此外申请人撰写的文章必须是学术性的(脚注、尾注、参考书目、图表和数字的存在都可以作为该类别可能符合条件的强大指标。),必须在国内或国际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其重点应在于介绍学术工作)。

七、艺术展览或展示中公开展示申请人的杰出作品

该项仅限于艺术领域的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的表演没有出售大量的门票或以其他方式吸引大量观众,那么,表演独奏的行为并不表现出持续的声誉或非凡的才能,申请人单独进行表演是微不足道的。

八、在业内领先的组织担任领导职务或关键职务

美国移民局规定,关于关键角色,如果没有关于申请人在公司内的重要性的证据,就算该组织具有卓越的声誉也是不够的。只要申请人的工作与公司的成功直接相关,可以是较低级别的员工。这个可以根据多方面的文件来证明,比如媒体报道提到申请人在公司中的角色,公司内部成就的内部奖项,甚至来自公司最高领导的推荐信(证明信),详细说明申请人工作对公司的极大重要性。对于较小的,较少知名的或较不易识别的公司,需要证明文件来证明这是个有实力、行业领先、知名的公司。美国移民局还规定,即使申请人在某项目中发挥了主导作用,也必须提供文件证明该项目是成功的。申请人在递交的时候,还正在进行中的项目,无法确定申请EB-1A的资格。可以使用申请人前公司和现有公司的声誉来搭配申请。

九、于同行对比,因杰出成就而获得的高薪、高报酬

移民局规定,申请人收到的工资是否与同行最高人员领取的工资一致,必须与同行同职位或专业知识的其他人进行比较。在进行这样的比较时,在确定申请人的的比较工资时必须考虑能力以外的因素。此外,一个项目/表现获得高额补偿的文件不足以证明申请人获得高薪的一般结论。

十、表演艺术上的商业成功

该标准是专门针对表演艺术而设计的。对商业上成功的合奏的简短成员资格的证据将没什么重要性。该项的证明文件,如票房收据,唱片,录音带,光盘或视频销售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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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EB-1A杰出人才十项标准中的“商业成功”!


EB-1A杰出人才作为美国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中颇受欢迎的移民项目,相信研究过美国移民的小伙伴们都很熟悉。其主要针对的群体是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运动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申请条件需满足“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我属于“商业成功”么?

在这十项标准中,有一项标准是“商业成功(Commercial Success)”,一提到这项标准,有很多申请人就会产生疑惑,何为“商业成功”呢?我在中国拥有自己的上市公司,年营业额近亿元人民币,为数千人提供就业机会,我属于“商业成功”么?或者我是公司高管,年收入数百万,为公司在海外设立多个分公司或促使所在公司与海外多家公司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我属于“商业成功”么?亦或者我是公司高级科研人员,取得数十项专利,获得过多项专利大奖,所发明的专利被广泛应用且在领域内产生重大收益,我属于“商业成功”么?

何为“商业成功”呢?

遗憾的是如上三种情况都不属于“商业成功”,那究竟何为“商业成功”呢?其实,“商业成功”对申请人所在领域是有限制的,该项标准针对的申请人群体一般是在“艺术”领域有突出成绩的人,而且这项标准的审核重点是销售量(volume of sales)和票房收入(box office)。这就意味着申请人本身所在的行业除了要属于“艺术”领域外,其个人成就也要非常的显著。比如执导过电影但票房惨淡的导演、出过唱片但销售量不好的歌手、担任过主角但收视率不好演员等等这些都不能满足“商业成功”这一标准,除非您执导过的电影票房收入可观、出过的唱片销售量高、出演过的作品收视率突出,这样的话,您才能满足这一标准。

如上的简单解说是否对您有帮助呢?简而言之,商业成功是针对艺术领域的,如果您是该领域高票房收入的导演、唱片高销售量的歌手,不用怀疑,您一定满足这一标准的!!!

美国移民EB-1A申请条件,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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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出人才:按照美国移民法,职业移民划分为五类优先,美国EB-1A杰出人才移民(EB-1A: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属于美国移民法规定的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的A级类别。美国职业移民每年全球移民签证配额中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都会用于满足"第一类优先"移民类别的申请。

申请条件:

·无犯罪记录

·满足美国移民局对EB-1A杰出人才要求的十项标准中的至少三项

·申请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竞技运动(体育)五大领域中去的很高成就,其成功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

办理流程:

1.免费评估,签署委托协议

2.准备文件

3.递交I-140移民申请

4.I-140移民申请获得批准

5.广领馆面签或者美国境内申请I-485调整身份

6.申请获批,获得绿卡

做杰出人才的优势:

①专业律师团队,wendy,纽约州注册律师,专精移民法,她在移民领域有着十多年的专业经验并且成功帮助许多客户通过不同签证类别最终获得了绿卡,精通职业移民,擅长除了EB1,EB2,EB3,EB5类移民签证申请,强制执行令的申请也是WEND的强项,毛律师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及纽约律师协会会员;christina jiang美国律师协会AILA会员,曾担任联合国青年领袖峰会法律版块人和联合国女性企业家,论坛主讲人,历史性最快申请速批记录回顾,杰出人才I140最快获批12个小时,EB2,从收件至批准仅48个小时,在美国开设地产咨询类业务小型公司中的大型赴美企业家,申请成功EB-1C跨国企业高管经理人移民,耗时仅5个月,同期美国移民局受理跨国高管平均时间一年零六个月。

②文案老师经手的案子成功率都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③文案老师都是在美国生活过的,比较全美了解美国的各个方面

④成功案例很多,涉及各个行业

⑤如果文案对客户所从事的行业不熟悉时候,要对客户行业做全面的背景调查

⑥美国分公司美国已经19年时间了,北美市场比较比较久,最全,美国技术移民已经做了很多年了,别的公司美国只做过EB5,但是我们做美国移民已经很多年了

深入分析EB-1A标准三:媒体报道!


小编接着跟大家深度分析EB-1A申请的第三项标准:媒体报道。先看标准原文翻译:有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对申请受益人本人及其工作的报道。

要符合本项条件,首先要搞清楚这个谈到的媒体报道的两层界定,一是针对申请受益人本人及其专业领域的工作报道,申请受益人的专业成就应该作为报道重点内容;二是报道的媒体是属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

媒体报道文章应当是针对申请受益人本人或其专业领域内本人的工作,而不是介绍其所在单位或加入的其他社会组织。那些仅介绍申请受益人所在单位,加入的组织或参与项目的媒体报道,如果仅仅提到申请受益人的名字或简单工作描述,是没有说服力的。这些为了销售申请受益人的产品或推广其服务的广告类市场宣传文章,那些仅仅是简单的引用观点二没有详细描述本人在领域内杰出能力和贡献的媒体报道也都构不成满足此项标准的证据。呈请人在主张满足此项标准所提交的媒体报道应该能够完整表明做出贡献的重要性,同时也应展示出已经得到业内广泛认可,同时申请受益人已经上升到领域内一部分的顶层位置。

要想证明报道的媒体是属于专业媒体、主要行业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需要同媒体报道本身一同附上媒体介绍,例如发行范围、发行量、主办单位、读者群体及第三方发行量对比数据等。如果你有许多媒体报道, * 优先选择具有国际发行量和声誉,或全国发行的报纸、期刊、地区性出版物、民族性出版物、特定语言群体的出版物,只有被认定是领域内的 * 刊物,美国移民局才会认为达到证据标准,例如中国的南方 * 或美国的华尔街日报、纽约时报等等,虽然冠以地方名字,但实际发行量和影响范围已远远超越本地。此外,这类证据通常还需要提供原始文章格式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包括文章名称、出版日期和作者信息等。

如果还是不明白什么样的媒体报道是符合移民局标准的,快来找国际,专业律师与文案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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