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移徙与发展:人权、性别、融入社会和应享权利(3)

2020-11-04
移民安置先进经验和做法 移民与经商经验 移民脱贫攻坚做法与经验

【www.ym16.com - 移民安置先进经验和做法】

C. 融入社会

移徙的成功在于移徙者和东道国社会的相互适应。为了完成这一适应,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移徙者在目的地国居留时尽早促进他们融入社会,符合移徙者和东道国社会的最大利益。融入社会的基石是平等待遇和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融入社会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有能力用当地语言进行交流、准入劳工市场和就业、熟悉风俗习惯、接受东道国社会价值、有可能与直系亲属相伴或团聚和有可能入籍。如果移徙者有权享受社会服务以及他们作为工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就可普遍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政府可为协助移徙者融入社会提供特殊服务或方案。民间社会可协助促进融入社会、分发移徙者可享有的各项服务的资料、适当时提供这些服务、促进移徙者参与指导融入社会进程。YM16.cOm

作为东道国的居民,移徙者有责任了解东道国社会的法律和价值,不仅有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而且也有义务特别是尊重他人的文化特性。而东道国社会必须尊重移徙者的文化多样性和权利。可通过利用移徙带来的社会和文化财富,促进相互了解。

对移徙者对东道国社会的社会和文化融入进行的分析表明,在容许移徙者按自己的速度适应社会的有利的社会和政治环境下,他们做得最好(Papademetriou,2005年)。在此进程中,各级政府在促进和资助推动社会融入的灵活和创新战略时,必须承担责任,制定标准。政府不仅应当宣传包容、公平和平等,还应建立实施机制。

政府必须保护移徙者不受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的打击,特别是采取有效措施,不让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不让他们受到歧视。通过宣传战略影响公众对移徙者的看法也十分关键。宣传战略应阐述和解释现行移徙政策如何符合社会接纳和融入移徙者的需求和能力。管理多样化和促进不同文化间交流的各项战略必须成为任何移徙政策的一部分。最重要的是,政府不应让蛊惑民心的政客垄断有关移徙的舆论走向,不应危惧不容忍威胁。机会主义者往往利用民众对移徙的忧虑以寻求政治利益,任何国家都承担不起因这些人的不负责任的言行而使社会结构遭到瓦解的后果。移徙者对很多国家的繁荣一直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这些国家的领导人有责任打造相应的舆论。

编辑推荐

国际移徙与发展:人权、性别、融入社会和应享权利(1)


A. 人权

国家享有决定什么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入境和居留的主权权力,但须遵守条约义务和习惯国际法产生的各项义务。此外,根据习惯国际法和协定国际法,国家有义务维护所有人的基本权利。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确立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从而要求维护和尊重这些权利的国际条约。当然,国家完全可以选择给予移徙者比国际条约所列范围更广的一些权利。

国家确定的居留条件既包括移徙者获得的比公认的权利还要多的各项权利,也包括移徙者在本国以外的一个国家居住时必须履行的义务。一般来说,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除了某些政治权利以外,享有与公民同样的权利。但是很少有国家在第一次准许移民入境时,就容许其长期定居。就多数国家而言,按临时类别入境的移徙者不享有与公民同等的权利。例如,临时移徙工人往往只限于做特定工作,或为特定雇主工作,不容许直系亲属陪伴或与其团聚。

将重点放在准予临时移徙者入境的国家面临进退两难的局面。它们不愿意给予大批外籍人长期居住权,这就意味着为居留和工作设置条件,减少了移徙者的经济和社会融入机会,从而增加了由此造成的边缘化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而且这些条件的设置使移徙者容易受到虐待,可能违反国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原籍国也面临相应的两难境地:如果移徙者不在另一国重新定居,结果反而可能更加有利,因为临时移徙者的家人仍留在原籍国,与定居海外者相比,他们更有可能向国内汇款,以及在回国时带回存款。此外,临时移徙者更有可能回国,无论是暂时还是永久,更有可能为原籍地的发展作出贡献。但是原籍国也知道,如果这些移徙者在目的地国享有定居保障,他们的日子会更好过。从移徙者来说,如果能够合法地在海外工作,总比偷偷摸摸的移徙和工作要好。

移徙的日益重要性使得国家不得不找到走出这些困境的可行办法。由于今后几年对于移徙劳工的结构性需求不会消退,可能仍有机会在一段时间内让某些移徙者从一种移徙类别转换到另一种类别,并让他们在此过程中获得进一步权利。对于定居国的永久移民来说,这一过程可能最终导致入籍。移徙者在成为公民后,便获得所有各种权利。在有可能做到这一点的国家,从一个类别过渡到下一个类别就等于提供了机会,可确保移徙者在融入的同时也进入了延长其居留期的进程。

容许为家庭团聚进行移徙的国家可促进家庭成员适应和融入东道国社会,特别是确保受扶养人的移徙者身份不一定要与作为担保人的移徙者身份捆绑在一起。限制移徙者或公民的外籍配偶加入劳工队伍,可能对其身份或融入产生不利影响。没有独立的移徙者身份或从事工作的可能性,特别是已婚移徙妇女会容易受到虐待。

有些做法增加了移徙者的易受伤害性,应当避免或宣布违法。某些国家的雇主扣押了移徙工人的护照和旅行证件,从而有效剥夺了他们按本身意愿自行旅行的自由。将移徙者与东道国社会隔离、防止他们象公民那样组织或加入工会,或者不向他们提供申诉冤情的可信机制,所有这一切都使他们更有可能受到剥削。在某些情况下,男女移徙工人都面临这种风险,但是从事某种职业,特别是作为帮佣工的女性移徙者,其权利更容易受到公然侵犯。

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的移徙者尤其容易受到剥削,因为他们一般都不能或不会毫无顾虑地寻求当局保护。因此雇主更有可能利用这一点,付给他们的工资很低,或让他们长时间工作,有时是在危险的条件下。他们对公民来说也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结果是每个工人都是受损的一方:移徙者受损失是因为他们受到剥削,公民受损失是因为他们被有效地阻止从事移徙者从事的工作。虽然一般来说,政府并不宽恕这种做法,但是它们很难确保雇主遵守劳工法。对雇用处于非正常情况下移徙者的雇主实施严厉制裁是控制非正常移徙的一种常用办法,但是其有效性取决于是否严格执行,这并不容易做到。最后,不符合供需力量的法律和条例在控制劳工市场方面可能行而无效。如果对工人有正当需求,那么为他们的就业提供合法途径,确保他们的劳工权利得到保护,对各方都会产生最佳结果。

国际移徙与发展:就国际移徙展开政府合作(3)


C. 区域性倡议

由于对经济一体化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对政治一体化的推动,出现了若干有时也触及工人流动内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在这方面,欧洲联盟是走在最前列的区域集团。1957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立条约纳入了成员国工人自由流动的条款。1993年,欧盟实现了全体公民在其成员国境内的自由流动。然而,在10个新成员国于2004年5月加入联盟时,在2011年截止的过渡期内,对这些国家的公民在联盟内的流动施加了限制。除了规范成员国公民在欧盟境内的自由流动外,欧盟还与原籍国建立伙伴关系;拟定了共同的欧洲庇护政策;促进公正对待在欧盟成员国居住的第三国国民。

在其他区域,促进人员流动或工人流动的协定已成为建立共同市场或自由贸易集团的规范框架下的组成部分,但进展情况都不如欧洲联盟。例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和中部非洲经济和货币共同体(中非经货共同体)关于人员自由流动的议定书尚未得到执行。在亚洲,亚洲-太平洋经济合作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设立了商务旅行卡,以便利商务旅行和商业流通。在美洲,南方共同市场已通过各种文书,促进缔约国之间的游客和商务旅行者的流动,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则载有向其缔约国熟练工人发放特别签证的规定。

1995年以来大量出现的非正式协商进程,是一种新型区域合作。最先出现的进程之一,就是1985年为商讨庇护问题设立的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庇护、难民和移徙政策政府间协商。发展中国家之间设立的第一个区域进程包括中美和北美洲国家,是1996年在墨西哥普埃布拉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发起的。根据联合国和移徙组织的统计,如今在美洲有2个区域进程,亚洲有3个,非洲有2个。欧洲至少有4个区域进程(United Nations,2005a;IOM,2003)。这些进程具有的非正式特性,促进了对话和信息交流。这些进程把原籍国、中转国和目的地国以及不同政府部门的代表汇集一堂,促进了国际以及国内的协调一致。对这些进程的影响力进行评估为时尚早,但它们看来在建立共识、推动合作以及促进能力建设方面有所建树。

国际移徙与发展:就国际移徙展开政府合作(2)


B. 全球性倡议

在各国政府发起的多边倡议中,国际移徙问题全球委员会的工作特别值得一提。该委员会由19位以个人身份出任的专家委员组成,得到了30多个国家政府的支持。委员会2005年10月发布的报告中提出33条建议,旨在加强对国际移徙问题的国家、区域和全球治理(Global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Migration,2005)。委员会的报告和建议为大会国际移徙和发展问题高级别对话提供了关键性投入。波恩倡议是另一项政府间努力,这个由国家主导的磋商进程编写了《移徙管理国际议程》。

2003年4月,劳工组织、移徙组织、人权高专办、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和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事处的主管成立了日内瓦移徙小组。针对全球委员会提出的建议,秘书长请该小组成员扩大成员数目,并修改其职权范围。该小组得到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开发署、人口基金和世界银行的加入,并改名为全球移徙小组。该小组于2006年5月举行了第一次会议,并将间隔一定时间开会,以协调各项活动,改善联合国系统内部和与移徙组织的协调一致,处理各种国际移徙问题。

在联合国系统内,没有任何一个实体拥有系统处理所有各种国际移徙问题的权限。构成全球移徙小组的每个联合国组织负责处理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的不同方面,有时还存在重叠,而且每个组织有其自身的理事会。由116个成员国组成的移徙组织,其侧重点放在内容广泛的移徙问题,却又不属于联合国系统。

全球移徙小组若干成员的理事会不一定连续审议移徙问题。由于每个理事会彼此独立地制定任务,系统内的应对措施缺乏协调十分常见。尽管这一情况对全球移徙小组成员之间有效地协调移徙活动构成挑战,但他们仍然致力于确保加强系统内部以及与移徙组织之间的协调一致。在推动有权处理国际移徙问题的各实体之间的对话方面,全球移徙小组的成立标志着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在国际社会应对移徙与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和机遇的业务和政策措施方面,该小组将率先改善总体实效。

在联合国政府间进程范围内,大会通过其两个委员会(即处理国际移徙、人权及人道主义问题的第三委员会以及审议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的第二委员会)的工作,保持对国际移徙问题的关注。尽管这些委员会的工作确保了这一主题得到应有的持续关注,但由于程序流于形式,妨碍了对如何务实地应对国际移徙问题给发展带来的挑战和机遇进行深入审议。

正如下文C节所述,在区域一级建立政府间非正式磋商进程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就审议在联合国内部是否可能建立全球磋商进程而言,时机或许已经成熟,这一进程将使各国政府能够制定建设性做法,把国际移徙对发展作出的潜在贡献化为现实。这一全球进程将建立在区域进程之上,并可充当各国政府与全球移徙小组之间的纽带,以确保联合国系统与移徙组织共同开展的活动相辅相成,并结合各国政府在双边和区域一级采取的举措,使得整体实效大于各部分之和。

这个全球磋商进程将不采用在联合国内建立新的机构的形式,也不期望通过谈判取得成果,也将不根据严格的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它将是一个开放性的机构,让在应对移徙挑战方面拥有第一手经验的政府代表参与进来。

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高级别对话的筹备工作,已经在国家一级增强了对话,负责处理国际移徙与发展的关系的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也得到改善。定期参与全球磋商进程,将在国家一级保持持续协调和增强一致的动力,并指导拟定更加切实有效和协调一致的政策,使国际移徙成为发展的有效手段。

移民网(ym16.com)为您提供最全面最新的移民相关知识和政策,帮助您解决移民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其中《国际移徙与发展:人权、性别、融入社会和应享权利(3)》的内容由移民知识小编2022精选编辑整理而成,希望对您的移民有所帮助,欢迎您通过移民安置先进经验和做法专题访问更多精彩移民内容。

相关文章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