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移民法解读(6):投资移民两步到位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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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知识。

新移民法的突出“诱点”包括投资100万欧元可以获得居留的规定。那么,德国是有了投资移民了吗?这在吸引外国人来德国投资建点方面有多大意义,对中国人将来来德投资有何影响?我们在此作一初步的介绍与分析。

关于“投资移民”的规定

联邦内政部在两院完全通过移民法之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归纳了新移民法几个突出之处,第一点写的是技术移民,第二点写的就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新规定:“促进自立者的迁入。自立者在投资至少达100万欧元和创造了至少10个就业位置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2003年先通过后被联邦宪法法院否定的移民法(稿)第21条第(1)款只有一小段,主要提到建点者要有一个好的“商业主意”(Gescheaftsidee),而没有提出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

2004年最后通过的新移民法第21条“自立职业”第(1)款扩展了不少,并加入了这个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具体如下:

(1) 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进行一种自立职业的居留许可,假如

1. 存在一种更高的经济利益或一种特别的地区性需要;

2. 可以期待这一职业给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

3. 贯彻所需资金通过自有资金或一个贷款承诺得到保障。

假如至少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位置,第1款第1和第2点规定的前提原则上已经实现。除此之外,判断第1款前提是否实现,尤其要根据作为基础的商业主意的可行性,该外国人的经营经验,资金投入的数额,对就业和培训形势的影响和对革新与研究的贡献。审核应有对计划展开该职业活动的地点负责的专业内行的机构、主管的营业当局、公法职业代表机构和主管职业批准的当局参与。原文:

(1) 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selbstaendigen Taetigkeit erteilt werden, wenn

1. ein uebergeordnetes wirtschaftliches Interesse oder ein besonderes regionales Beduerfnis besteht,

2. die Taetigkeit positive Auswirkungen auf die Wirtschaft erwarten laesst und

3. die Finanzierung der Umsetzung durch Eigenkapital oder durch eine Kreditzusage gesichert is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1 und 2 sind in der Regel gegeben, wenn mindestens 1 Million Euro investiert und zehn Arbeitsplaetze geschaffen werden. Im Uebrigen richtet sich die Beurteilung der Voraussetzungen nach Satz 1 insbesondere nach der Tragfaehigkeit der zu Grunde liegenden Geschaeftsidee, den unternehmerischen Erfahrungen des Auslaenders, der Hoehe des Kapitaleinsatzes, den Auswirkungen auf die Beschaeftigungs- und Ausbildungssituation und dem Beitrag fuer Innovation und Forschung. Bei der Pruefung sind die fuer den Ort der geplanten Taetigkeit fachkundigen Koerperschaften, die zustaendigen Gewerbebehoerfen, die oeffentlich-rechtlichen Berufsvertretugngen und die fuer die Berufszulassung zustaendigen Behoerden zu beteiligen.

这是投资移民吗?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这两个东西。在投资移民方面,美国的规定是投资100万美元,在郊区(小城市)及高失业率地区为50万美元,雇用10名以上美国人或类似身份的人;加拿大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50万加币;澳大利亚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25万澳元。

德国这个移民法里的新规定(2003年时还没有写进去):投资100万欧元,雇用10名员工(德国人或身份类似的人),显然是参照其中要求最高的美国。而且德国只有100万欧元这一个标准,没有50万美元的标准。按现在的汇率,100万欧元比美国的最高要求也高了不少,比美国优惠地区高了一倍多,相当于加拿大的3倍多(目前1加币合0.635欧元,50万加币合31.8万欧元),澳大利亚要求的近8倍(目前1澳元合0.576欧元,25万澳元合14.4万欧元)。

从现在已经落户德国的中资企业看,达到100万注册资金的已经很少,而达到雇用10名以上德国人标准的企业可以说是极少。以前只有中远这样的企业达到了这个标准,许多中国大集团在德国设的点都是以用中国国内派出的人为主,只用个别德国人。当然,现在情况开始变化,许多中国企业正在考虑或已经购买德国企业,如TCL买施耐德等。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做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太难了。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达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以后才可以在德国投资建点,而是还有公共利益、地区利益、科学革新效益等多方面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将来在德国投资建点与以前的要求不会有多大变化。

但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企业与其它投资企业相比得到什么优惠呢?至少在移民法里看不出来。移民法里明确规定,高水平专业人才可以立即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而投资者(无论投资多少)只能获得有限期的“居留许可”。因此,移民法并没有给德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移民”,即使投资额比赴澳大利亚的多8倍以上,也拿不到“绿卡”。

这么看来,2004年的移民法里要加上这两个条件似乎有点多此一举。也许立法者想要吸引更多较大规模的外资。但另一方面,这两个条件写进法律后,是否会使来德投资建点难度变大,标准变高,审批拖延呢?这就要看各地外国人局和有关当局是如何掌握的,也要看今后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会怎样具体规定。

两步到位是一大进步

第21条第(4)款的规定意义则不同了。这点规定是2003年的移民法(稿)里已经有的。具体为:“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可以偏离第9条第2款,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该外国人成功地实现了其计划的职业活动,其生活也得到保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wird auf laengstens drei Jahre befristet. Nach drei Jahren kann abweichend von §9 Abs. 2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er Auslaender die geplante Taetigkeit erfolgreich verwirklicht hat und 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在第9条第2款规定的8个获得落户许可的前提里,第1个前提是在德国居留满5年。按这里的规定,在德国投资移民者不需要等满5年,3年即可。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等于规定了:来德投资者虽然不能一下子拿到绿卡,但只需要分两步走。

迄今为止,来德国投资建点者一般是每年延一次居留许可,从第3年开始每次要审核公司营业额和利润,满5年才可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现在,如果第一次给了3年居留许可,3年内不用审,3年后一次审核通过后便可拿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这无论如何是一大进步。

但是,为什么不在有人投资额巨大的情况下一次就给呢?同时回到前面的话题:为什么要设那么高的门槛呢?这里面有个历史原因:2000年前后,许多俄国、东欧人到德国来注册2万5千欧元开个有限公司,其中不少根本不搞业务。也就是说,是为了搞居留而开设假公司。为此,那时以来,德国外国人局对外国商人在德国的居留许可的延长都严格了很多。这可能也是导致现在不愿意让投资者一步到位的原因。再说,2万5千欧元几乎每个人都可以东拼西凑地搞到,因此便考虑到了资金要求的提高。

当然,在德国投资建点要看各方面的因素,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能在第一次拿到为期3年的居留许可。这就要求投资者在申报时能够充分考虑移民法里的规定和要求,突出自己公司和业务的优势。但是也要从长远考虑,不要这时说得天花乱坠,3年后却一条也没有实现,那么,居留可能在3年后也就结束了。3年的期限也是考虑到了起步的艰难性。如果第一年第二年亏损,应该说是正常的,第3年应该至少就有走出亏损的迹象了。否则居留的延长也会很困难,更别提获得落户许可了。

“大龄投资者”须知

第21条第(3)款也值得注意:“年龄超过45岁的外国人只在拥有适当的老年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居留许可。”原文:Auslaender, die aelter sind als 45 Jahre, solle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nur erhalten, wenn sie ueber eine angemessene Altersversorgung verfuegen.

“老年保障”指的是比如保了养老金险,或者人寿险,或者拥有房地产等。这可能会给来德的“大龄投资者”增加一道手续,但不会有太大麻烦。达到100万+10员工标准的可能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样的投资者“原则上”(in der Regel)能拿到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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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解读(8):融合与加入德国籍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称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写在了法的名称里。联邦内政部的“移民法细节”也对此作了相对详尽的介绍。各党对这一点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国,就要会讲德语,适应德国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生活在某一个外国人的小圈子里,这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条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破坏了根据第44a条第1款第1段第1点按规定参加一个融合班的义务,这一点应在延长居留许可时予以考虑。假如不存在颁予居留许可的要求权,该居留许可的延长可予拒绝。”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居留许可的延长本来就不是非给不可的(你没有要求权的),如果你没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国人局就可以不给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条第(1)款规定了获得“落户许可”的8个前提,第7个前提是: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第8个前提是:拥有对德国法律、社会规定和生活状态的基本知识。

接下来的规定是:“第1款第7和第8个前提得到了证明,假如一个融合班得以成功结业。”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国籍法的修改”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

“国籍法的修改”第10条是国籍法中外国人加入德国籍前提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8年。但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条通过出示一个证明,证明成功地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点规定的期限缩短为7年。”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外国人没有很好的德语和对德国的了解,将来无论是延长居留许可,要改成落户居留还是加入德国籍,都可能需要参加一个融合班。在各种情况下,外国人局都有权指定去参加一个融合班。

融合班的设置

移民法第3章标题是“促进融合”,含第43至45条共4条(第44条和第44a条是分开的两条)。

第43条第(1)款表示要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第(2)款说,通过融合班的目标是,让在德生活的外国人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内容:“融合班包含一个以达到足够语言知识为目标的时间同样长的一个基础语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个深化语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个介绍德国法律规定、文化和历史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参加将通过应由班承办者开具的对成功通过结业考试的证明件加以证明。”

第(3)款还规定,融合班由联邦融合与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协调和开展,委托私立或公立的承办者来办,适当收取费用,交费者包括对外国人的生活承担义务的机构(比如社会局)。第(4)款授权联邦政府提出开办融合班的具体方案,包括费用问题。因为,既然谈到“促进融合”,“促进”(Foerderung)一词在德国法律用语中经常含有拨资金的意思。

什么人可以参加或必须参加融合班

并不是所有在德外国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条规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团聚的、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申请并获得难民资格)在德国长时间(dauerhaft)居留者或已获得落户许可者,才有要求参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权利。所谓“长时间居留者”,规定为:获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或已经18个月以上拥有居留许可者。

一些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关居留许可超过两年的和居留许可结束了的;上学的学生和年轻人;明显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够德语知识的。但是后三者有权参加上面提到过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没有要求权的外国人,在融合班有多余位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参加的。

第44a条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参加融合班:有44条提到的要求权而德语连简单口头表达都做不到的;外国人局根据融合班位置情况要求此人参加,而此人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或特别有融合需要的。外国人局可以在颁予居留许可时决定某个外国人是否必须参加融合班。在德国参加职业学校或其它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人,或个人情况使参加融合班不现实的,可以免去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4a条规定:假如一个必须参加融合班的外国人出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参加义务,外国人局就可以在延长他的居留许可之前指出他不参加的后果;或者,如果这个外国人是靠社会救济过日子的,有关部门可以减扣他10分之1 的救济金。

至于什么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什么不是,还有待执行条例具体规定。比如说,一个外国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学不好,是否就可以视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个外国人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学下去呢?这些都应该是移民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范畴,一部分也在各外国人局掌握之中。还有,什么样的德语可以视为已经“足够”(ausreichend)了,而有关外国人不需要参加融合班了呢?每个外国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样。或许执行条例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规定,比如什么样的(非融合班)语言证书可以认可。

加入德国籍的条件

新移民法同时对一些有关法律作出了修改,并作为移民法的组成部分。移民法第5篇就是“国籍法的修改”。当然,这里介绍的只是移民法对国籍法作出修改与增加的部分,要了解更多有关规定须阅读国籍法。说明一下,以上各篇文章介绍的主要是移民法第1篇“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中的规定。移民法共分15篇,第2篇是“关于欧盟公民的一般宽松待遇之法”。第3至第15篇都是对各法律的修改。

移民法第5篇里对国籍法第1条的修改中重新规定了“德国人”的定义:“就本法而言,德国人指拥有德国国籍者。”(Deutsch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wer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移民法第5篇修改的国籍法第8条和新加入的第10与第11条中对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加入德国籍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有关条件如下:

(以下摘自第8条,即可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前景;

- 拥有自己的住房或找到了个一住处;

- 有能力养自己和家属。

(以下摘自第10条,即应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8年来合法地拥有在德居留;

- 认可德国基本法对自由民主基本规定,并声明,不会参加也没有参加过反对自由民主法则的活动,也没有对德国的涉外需求有过暴力的或以暴力为方向的威胁性行动,或,如果有过上述历史,能够让有关当局信服已经脱离了那一段历史。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孩子不受这些规定约束;

- 欧盟其它国家公民或拥有这些国家的有效居留许可;

- 不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不到23岁的外国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而不得靠社会救济过日子则例外;

- 放弃或通过入籍失去原国籍;

- 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国籍法上述两个新条款的区别是,第8条是对“可以”(也可以不)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第10条是对“应该”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只要符合第10条中的有关规定,有关当局就应该批准。当然,要符合这些条件,并不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那样容易的。

申请加入德国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10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根据第1款规定的尺度同时入籍,即使他们在国内还未能合法居留8年以上。原文:Der Ehegatte und die minderjaehrigen Kinder des Auslaenders koennnen nach Massgabe des Absatzes 1 mit eingebuergert werden, auch wenn sie sich noch nicht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im Inland aufhalten.

按现在的规定,如果父母或一方申请入德国籍时,孩子还没过17岁生日,而已在德国居留满3年,可以同时申请入籍。否则就必须待满8年。从这里修改的文字上看,似乎有变化,但具体的还有待规定,比如,什么年龄算未成年,父母申请或入籍后是否可以补,等等。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上面已经简单提及,具体为:“假如一名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段通过一个证明件证明成功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款规定的期限缩短至七年。”原文:Weist ein Auslaender durch eine Bescheinigung nach §43 Abs.3 Satz2 des Aufenthaltsgesetzes die erfolgreich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nach, wird die Frist nach Absatz 1 auf sieben Jahre verkuerzt.

也就是说,成功地毕业于一个融合班的外国人可以提前一年加入德国籍。居留法即移民法第1篇。

第5篇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该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第2款规定的是,如果有根据认为该外国人违反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等),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

针对一些外国人居留期间较长时间不在德国,第5篇第12b条第(1)款规定:“在外国不到六个月的居留不中断在国内的习惯性居留。在更长外国居留时间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在外国人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这一居留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一年内在德国境外居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超过,须在外国人局规定的时间里返回德国,否则以前的居留时间就不继续累计。

第12b条第(2)款规定,假如一个外国人出于本身不可能是临时性的原因而在境外一年内居留了6个月以上,以前在德国居留的时间最多可累计至5年。比如,如果你在德国待了7年,然后必须回中国去8个月,回来后,你以前在德国待的时间只能最多算成5年,要到入籍规定的时间,必须再等3年。

德国移民法解读(4):就读德国非高等学校


众所周知,德国对中国学生前几年潮水般涌来德国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控制限制措施。目前,除了拿了APS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外,读德国其它学校的可能性已经成了极少的例外。我们在这里看一下,新的移民法和其它法规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的有关规定

在这方面,新的移民法比原来的外国人法有一定进步,虽说进步不大。这几年,有些移民局批给一些学生上德国职业学校、中学等的签证,但德国驻北京大使馆却要求这些移民局提供“法律依据”(Rechtsgrundlage)。而经常出现这样的结果:移民局拿不出“法律依据”,最后撤回签证批准。

拿不出“法律依据”,是因为外国人法里没有规定外国人可以读德国大学以外的学校。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的恰恰是否认性的规定:

28.5.6 关于上学校的居留批准 (Aufenthaltsbewilligung fuer den Schulbesuch)

28.5.6.1 一般来说,对上学校(比如通常教育学校)的居留许可不可颁发,尤其在不是外国学生的家长,而仅仅是其他亲戚生活在联邦领域,而(学生的)居留权不能从其它法律原因中引伸而出的情况下。参加学校课程学习本身不构成居留权利。

但是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28.5.6.2 可以考虑的例外情况是

28.5.6.2.1 – 如果涉及的是拥有外国人居留条例第9条提到的国籍之一或符合外国人居留条例第10条规定的前提的学生,并且他们能拥有学校的接收证明,或

28.5.6.2.2 – 在一个有时间限制的学生交流范围内,如果这一交流是与一个德国学校或一个其它公共机构与另一国的一个公共机构之间或一个德国受认可的学生交流组织之间达成协议的,或

28.5.6.2.3 – 如果有关学校是一个国际性的特殊学校,或

28.5.6.2.4 – 如果涉及的是完全或主要由家长们提供学费的一个国家认可的学校

28.5.6.2.5 – 如果这名外国学生的生活费用比如说通过家长的支付有保障。

从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原则上规定,除了父母生活在德国,外国孩子一般不能到德国读普通的公立的学校。说明一点,这里说的“学校”德文是Schule,不包括高等学校(Hochschule)。

但是,前几年仍有大批中国高中毕业生和在读生来到德国,他们能够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就是因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这些例外规定。尤其是私立的学校(28.5.6.2.4)、交流范围内的项目(28.5.6.2.2)等。

内政部和外交部针对中国学生的两个文件

2003年9月,联邦内政部根据5月19日联邦与各州内政部联席会议的精神,专门就中国非大学学生入境事宜发了一个文。该文开宗明义地说:在北京审核部设立后,要求获得纯首次职业教育签证的申请“急剧上升”。说明一下:所谓“首次教育”(Erstausbildung)是区别于“继续教育”(Weiterbildung)的专业术语。

针对上述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中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居留规定,联邦内政部指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第28.5.6.1表明,这是一个例外规定,以上学为目的的居留批准的颁予局限于个例。尤其在既非学生的父母也非学生的亲戚在联邦领域生活的情况下。这条规定绝对没有允许同一个国籍的外国人以较大规模进入一个学校的意思。”

外交部在同一个月也发了一个文,根据联邦内政部5月联席会议精神明确规定:“不符合审核部要求,想在德国先参加一个语言班,然后进入一个私立学校参加首次职业教育的中国高中毕业生的签证申请原则上应予拒绝。”

但无论内政部还是外交部的规定,都留有一些“例外”的余地。内政部的例外规定归纳起来有:

- “关于在德国参加首次职业培训可以参照工作居留条例(AAV)第2条第1段第4款。据此,在这个学校教育项目特别具有公共利益的、尤其是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之情况下,或者在这么一种国际教育是很通常的情况下,可以颁予其他接受学校教育与继续教育者以居留批准。”但接下来的解释是:德国的职业教育不属于国际上通常的情况;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局限于在该发展中国家不拥有类似学校的情况下培养该国的专业和领导人才。因此,这实际上不适用于中国高中生或高中毕业生。

- 已经存在的项目“可以在州属机构以前的同意之基础上享受信任保护。”据询问有关部门,所谓“州属机构(Landesbehoerde)”包括外国人局、专区政府和州政府的内政部门。但内政部规定,是否可以享受“信任保护”,要由州内政部决定。

- 国际性企业的培训项目不受此规定局限,“在此陈述的法律规定对落足于德国的国际性企业搞的企业职业培训没有影响,假如他们是为了开发国外市场在自己在德国的企业里培训自己的员工,目的是今后投放到外国去。”

德国外交部的例外规定比较简单,但更明确:各州请示对已经存在的项目作出一个过渡规定。因此应对2003年5月底之前已经存在的项目给予保护,在这些项目范围内,一般都给予签证。

移民法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

移民法对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比较简单,主要体现在第16条第(5)款和第17条。

第16条第(5)款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参加不作为读高等学业准备的语言班的居留权,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给予读(非高等)学校的居留权。第2款对此同样有效。“

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Teilnahme an Sprachkursen, die nicht der Studienvorbereitung dienen, und in Ausnahmefaellen fuer den Schulbesuch erteilt werden. Absatz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规定了两点,一是 外国人可以纯粹到德国来读语言班;二是外国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被批准来德国读一般学校。这两点都是进步。从德国开始采取紧缩政策,批纯语言签证往往也很困难,必须有具体理由。而读德国的一般学校基本上不可能了(参见上述两部文件)。单纯从移民法这段文字上看,应该会是走向宽松。但具体的仍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在新的执行条例问世之前,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工作居留条例和两部的文件当然是主要的准则。

第17条的标题是“其它教育目的”,内容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以参加企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者根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的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同意的教育与继续教育项目。联邦劳动局颁予同意时,须将有关限制写入居留许可。第16条第2款同样有效。”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m Zweck der betrieblichen Aus- und Weiterbildung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Aus- und Weiterbildung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zulaessig ist. Beschraenkungen bei der Erteilung der Zustimmung durch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sind i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uebernehmen. §16 Abs.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和上面提到的第2款即关于学生不可改变签证目的的规定。

归纳起来,中国不能获得APS的学生(包括高中生,高中毕业生,大专在读与毕业生等)将来要到德国来读书,有两条半途径:一是纯粹来学语言;二是参加(国际性)企业的培训;第2.5个是: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读德国其它学校。什么样的情况是可批的“例外情况”,目前并不明确,将来(通过执行条例等)应该会明确起来。目前当然将以现有的法律、条例和德国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德国移民法解读(3):在德国读高校及毕业以后


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大学、高专等)将是中国人来德读书的主流。在此将新移民法对此作出的规定作一归纳性简介。最大的变化是给德国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一年的找工作时间。

关于读高等院校的规定

新移民法关于外国人来德国读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章第3节第16和17条。第16条第1款如下:

(1) 可以颁给一名外国人以向一个国立的或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申请学习位置和在那里学习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包括高校学习准备措施。首次颁发高校学习准备措施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应超过两年;在校学习情况下,每次颁发两年,假如居留目的还未能达到但在合适的时间里可以达到,每次最多可再延两年。给高校学习申请者的居留许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原文如下:(1) Einem Auslaender kann zum Zweck der Studienbewerbung und des Studiums an einer staatlichen oder staatlich anerkannten Hochschule oder vergleichbaren Ausbildungseinrichtung einschliesslich der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Die Geltungsdauer bei der Erst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bei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soll zwei Jahre nicht ueberschreiten; im Falle des Studiums wird sie fuer zwei Jahre erteilt und kann um jeweils bis zu weiteren zwei Jahren verlaengert werden, wenn der Aufenthaltszweck noch nicht erreicht ist und in einem angemessenen Zeitraum noch erreicht werden kann. Die Aufenthaltsdauer als Studienbewerber darf hoechstens neun Monate betragen.

法律的翻译不能随便拆句,所以第一句较拗口。意思是:可以给来德国申请学习位置的人(即还没有拿到入学通知书,但有希望在德国拿到者)和直接进入德国高校学习的人颁发签证。

需要解释几个术语。所谓“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通常指私立的大学或高专。是否经“国家认可”,一般可以DAAD(德国学术交流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所谓“可比的教育机构”,这可是一个灵活的、甚至可以说(目前)有空子可钻的提法。可以解释成:比如“职业学院”(Burufsakademie),比高专略低,但也属于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范围;但也许有的人会说:有的未经国家认可的学校,它们颁发的是其它国家(如英法美荷奥)国家认可的大学的文凭,是否也可以说是“可比的”教育机构呢?这在将来的“执行条例”里应该会有具体规定,否则也许会成为一些学校与机构可以“钻空子”的地方。

另外,所谓“高校学习准备措施”指的是语言班、预科班等。按原先的规定,这一准备阶段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有许多地方的移民局控制在一年半或一年内。新移民法里说的是“不应超过两年”,而不是最长两年,至少在口气上比较和缓。

这条法律规定所说的与至今根据外国人法等实行的没有什么区别。这些年德国对中国学生入境采取的措施确实可以说是越来越严。但这种控制不是象美国等国家那样通过移民机构或外交机构来进行,而主要是通过教育方面的规定,比如设在北京的APS-中国人说的审核部。

学生工作许可

第16条第(3)款规定:“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个工作,该工作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90天或180个半天,并允许从事学生附加工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Beschaeftigung, die insgesamt 90 Tage oder 180 halbe Tage im Jahr nicht ueberschreiten darf, sowie zur Ausuebung studentischer Nebentaetigkeiten.这个规定与以前可以说没有任何区别。

就读期间是否可以改变居留形式

关于外国学生在德居留的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1款居留期间,原则上不应为其它居留目的颁予或延长居留许可,除非存在一种法律上的权力。第9条不适用。”原文:Waehrend des Aufenthalts nach Absatz 1 soll in der Regel keine Aufnethaltserlaubnis fuer einen anderen Aufenthaltszweck erteilt oder verlaengert werden, sofern nicht ein gesetzlicher Anspruch besteht. §9 findet keine Anwendung.

“第1款”指的是本文前面提到的给予学生居留许可的规定,在此是规定这个范围的意思。第9条是上一篇里谈到的关于落户许可的规定。意思是:学生在读期间不可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第9条规定的8个得到落户许可的前提中包括在德国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定时间等。

根据这一点的规定,除非极特殊情况(出于某种原因,根据德国法律你有权要求给你),外国学生在德国没有毕业之前不能改变签证目的,也不可能由于待满了五年就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毕业以后找工作的新规定

这是普遍强调的新移民法的“新”处之一。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16条第(4)款:“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原文:Nach erfolgreichem Abschluss des Studiums kan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is zu einem Jahr zur Suche eines diesem Abschluss angemessenen Arbeitsplatzes, sofern er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r §§18 bis 21 von Auslaendern besetzt werden darf, verlaengert werden.

根据这条规定,在德国毕业后无论如何都可以再待一年,这对想在德国寻找自己机会的中国学生来说当然是个好事。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几点。

首先,“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意思是要拿到学位,同时必须确实是“高等学业”(Studium)。如果你就读的学校既非国立高校,也不是国家认可的高校,就会有问题。如果拿到的不是德国认可的学位,也会有问题。当然,如果已有德国企业坚定地要你,当地外国人局又比较灵活,稍有偏差也有解决问题的可能,这就要看运气了。

其次,“与这个结业相应”意味着,专业须一致或接近。找一个跟你所学专业“八竿子打不着”的工作恐怕就很难通过外国人局这一关。

第三,这一点提到的第18至21条,主要是第18条。第18条的第(2)、(4)、(5)款简单地(不全面地说)就是:外国人的工作居留许可要经联邦劳动局(实际上是通过各地劳动局,不须亲自去联邦劳动局)批准;须是允许外国人干的工作(详见第42条);只有在存在招工的情况下才可以批。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第(1)款说:要根据德国这个经济地点的要求,考虑到劳动市场的状况和“有效地与失业作斗争的要求。”(dem Erfordernis, die Arbeitslosigkeit wirksam zu bekaempfen.)在德国找过工作的外国人多半知道,假如有一个企业要你,劳动局会对你说,他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看看该工作位置是否有合适的德国人来占据。实际上,这是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规定了的。很显然,这个规定将延续下去。如果你找的工作要求不是那么高,或者不是那么独特,当然就存在这个饭碗最后拿不到的可能性。

第18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两国协定等),才可以批准给外国人一个不要求高等教育水平的工作位置的居留许可。

在移民法由两院完全通过之前,联邦内政部网站上刊登了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日期是2004年6月18日),里面提到,新移民法对受过高等教育者同样保留了制止求职的权力,“在该就业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有理由的个例颁予工作许可”(Erteilung einer Arbeitserlaubnis im begruendeten Einzelfall, wenn oeffentliches Interesse an Beschaeftigung besteht.)联邦内政部此文里还在“有理由的”和“公共利益”下划了强调的底线。由此可见,虽然新法给了在德高校毕业生一年寻职时间,但不但寻职不会那样容易,找到合适的、可批的职业更不容易,而批准过程也许也会一波三折。

顺便说一下,新法和新法执行条例实施后,外国人找到工作后不需要再去劳动局,只要去外国人局就够了。劳动局由外国人局“内部”联系。

毕业以后是否可以留在德国做老板

按上述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这个第21条的标题是“自立工作”(Selbstaendige Taetigkeit)。

第21条里根本没有提到毕业后的大学生,而只是阐述在怎样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拿到给“自立者”(即老板)的居留许可。但是,既然在关于学生毕业后找工作的规定里提到了第21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大学毕业后,外国毕业生也可以自立。当然,自立者的签证同样有许多规定。这就在以后再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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