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外国人买房需先交申请费 至少5000澳元

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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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收紧海外人士购房政策 申请费起点为5000澳元

根据澳大利亚投资审批委员会(简称“FIRB”)官网最新消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想在澳大利亚购房的海外人士,在申请FIRB购房批准时需根据房产价值缴纳申请费。这个消息早在今年3月已传出,至今终于尘埃落定。景鸿集团董事长关景鸿建议,当下澳元汇率处于低位利于投资,赶在12月之前购置澳大利亚房产还可节省一笔申请费用。

根据FIRB相关规定,除了澳大利亚永久居民和澳大利亚公民以外的外籍人士,在澳大利亚购买房产需要向FIRB申请购房批准,申请时需提供具体的房产信息(如地址等)。澳大利亚《收购与接管法》法案规定,财政部长有30~90天的时间考虑申请并做出决定。但对于普通民用住宅房地产的购买申请,通常在递交申请30天内会得到批复。

从2015年12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购买100万澳元以下住宅房产的海外投资者,需缴纳5000澳元的申请费;价值100万~200万澳元的房产须缴纳1万澳元的申请费;价值200万澳元以上房产,房价每提高100万澳元需再额外增加1万澳元的申请费。

此外,相关税费也会不断增加。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3%印花税将保持不变,且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买房产的海外投资者,每年需额外缴纳0.5%的地税。ym16.COm

澳元走低 “以房养学”一举两得

从今年3月1日起,海外人士在澳大利亚购买农地超过1500万澳元(此前的审查起点是2.52亿澳元)的交易需接受FIRB审查。目前海外投资者在澳大利亚可先购房再申请FIRB购房批准,而12月新政实施后,就需先申请FIRB购房批准,获批后才能购房。且从12月1日开始,FIRB还将联合澳大利亚税务局(ATO)一起对住宅类物业进行管理。

根据FIRB规定,未持有任何澳大利亚12个月以上有效签证的外籍人士只可以购买全新住宅。新政实施后,任何违反FIRB规定而购买澳大利亚二手不动产的海外投资者都会面临非常高的民事处罚,处罚金额将为该地产市场价值的25%。

据关景鸿分析,从以上一系列监管措施可看出,澳大利亚政府正在逐步加强对海外人士在澳大利亚投资房产行为的监管,不排除明年会不断新增“购房准则”新规,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成本。建议有意投资澳大利亚房产的投资者要尽早决定出手,而且在开始投资之前要向专业人士咨询相关注意事项,以免“踩地雷”。

目前澳元兑人民币汇率一直处于低位,11月2日的汇率是1澳元兑4.52元人民币。按照2014年10月汇率5.4计算,假如在澳大利亚投资一套50万澳元的房产,折合人民币约270万元;而按照目前的汇率4.5计算,同样一套房产现今折合人民币约226万元,节省了44万元。如果赶在今年12月1日前申请购房批准,还可以节省数万元人民币的申请费用。

澳大利亚房产具有永久产权、无房产税、无遗产税等优势,而近几年借着澳元汇率看跌走势,海外人士在澳投资房产热度不减。在低龄留学热的带动下,澳大利亚学区房更受海外投资者关注,父母替子女购置房产“以房养学”也逐渐成了主流。如果家长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仅需首付30%~40%即可购得房产,通过“以房养学”的方式解决孩子在澳大利亚留学期间的住宿问题,并可将多余的房间出租抵扣房贷利息。需注意的是,家长需帮孩子把关室友的挑选,保障孩子的住宿安全。

延伸阅读

新西兰买房法案出炉,外国人能买不能住


新西兰买房法案于6月19日出炉,新西兰专责委员会公布了《海外投资法修正案》审议报告,对部分外国人在新西兰买房条款做出重大让步和修改!当然,换汤不换药的是,这依然是一部工党政府旨在阻止外国人购买新西兰住房的法律提案。

根据今天发布的审议报告,专责委员会建议:

- 大型住房开发项目,允许预售给外国人,但外国买家比例不能超过60%;在施工完成后,外国人无需立即强制出售,前提是不在购置的单位中居住。

- 大型住房开发项目,如果外国人购买是为了出租或“以租代售”方式出售,在施工完成后,免除立即强制出售的义务。

- 放宽居民限制,允许所有新西兰居民签证的持有者购买土地而无需经过海外投资办公室(OIO)审查,也就是说除永久居民外,常住居民也获得了豁免。

- 买家需证明自己符合新西兰居民标准,否则将被视为外国人。也就是说举证责任归属买家而不是律师。

- 允许外国人投资大型酒店业开发项目,只要他们以回购的方式将房间租赁给酒店。

- 外资控股超过25%的本地电信、天然气和电力公司在购买土地上获得豁免,无需经过海外投资办公室审查。

(注:常住居民仍需满足过去12个月、未来一年至少183天在新西兰居住的要求,且是新西兰税务居民)

在专责委员会报告最后,国家党和行动党的专责委员会成员还出具了一份少数派报告,称法案尽管做出重大修改,但依然没有改变它是“一个糟糕立法案例”的事实。

“作为反对党……我们反对该法案,理由是这将给新西兰住房建设带来严重负面影响,而现在我们恰恰需要建设住房。它还会妨碍新西兰企业获得外国投资。”

反对党还指责《修正案》修改稿在设置豁免情形上的任意性:比如公用事业单位获得了OIO豁免,为什么养老村的开发商没有?至于禁止外国人在他们通过楼花方式购买的公寓中居住,被猛烈抨击为“无法执行和不可能实现的”。

根据新的《修正案》,外国人在新西兰的公寓开发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预售是新西兰大型公寓项目融资的重要途径,根据最初的立法,外国人在公寓建成后需要立即强制性出售,这被认为会严重打压公寓市场的价格;而外国投资者一旦清楚知道自己无法拥有对公寓建成后的所有权,肯定一开始就不会投资该项目。因此新的《修正案》相当于是保障了外国人未来在新西兰持有公寓资产的权利。

但是用经济学家Shamubeel Eaqub的说法,当前立法很可能是在解决一个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即外国人通过从新西兰人手中购买住房抬高了新西兰的房价。他说决定新西兰房价的根本因素是住房供应。但专责委员会主席Michael Wood引用统计局最新数字,称遏制在新西兰买房的外国人的房产所有权是有必要的。他说在奥克兰的房产交易中有7.3%是外国买家,而在中心地区接近19%。

(一)澳洲移民资讯:外国人在澳投资有哪些相关制度?


澳洲移民资讯:对于澳大利亚政府而言,外国投资是本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障,在联邦政府的官方文件中曾经提到,外国投资对澳大利亚益处多多,比方说创造新的工作机会、鼓励创新思维和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发展海外贸易和提升行业竞争力等等。这些标准也成为澳大利亚判断外国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符合这些条件的外国投资议案会更加受到联邦政府的欢迎,而相反地,那些不符合这些条件,限制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的外国投资,则会在严格的审查中被拒绝,或是被加以很多限制条件。

政府在审查外国投资提案的程序当中,采取的方式是按照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该投资是否会影响甚至危害澳大利亚经济体系的发展作出专业而全面的评估,这样的评估甚至将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的社会问题也考虑在内。

外国投资审查制度

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是基于《1975年外资收购与接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FATA)、和澳大利亚外国投资政策决定的,这两项制度监管着来澳投资者的行为,组成了我们所谓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严格来说这项制度并非法律,但依然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因为是否遵守其中的要求直接影响着外国投资的进入,决定外国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外国投资所必需的监管审准和投资审批。

首先,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制度中,规定了联邦财政部作为外国投资的主要监管机构,通过外国投资贸易政策司进行监管。FATA法案将财政部长或其委托人作为审查外国投资提案的权利人。如果该投资提案涉及到限制澳大利亚经济发展,甚至威胁到国家利益,财政部长有权驳回,或通过限制条件来控制提案的实施没有潜在的危害性。财政部长有权力决定外国投资提案的批准与否,也有义务听取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作为一家非法定机构,由5名非全职的工作人员与1名全职常务理事组成,对财政部长的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外国投资制度对外国投资者做出了规定,外国投资者有个人(公司)与外国政府两种,其中个人(公司)需满足如下定义:

1. 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

2.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3.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控制权的公司;

4. 由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持有控制权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5. 由两个或多个非澳大利亚常驻自然人或外国公司合计持有实质性权益的信托财产的受托人。

对中国来说,中国政府投资者,包括中国国有企业和其他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国有企业,一般而言都必须申请投资,无论投资的价值和性质。

投资居住类地产的审查

澳洲移民资讯: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在澳大利亚购买居住类地产之前,外国人通常需要申请外国投资批准。政府的政策是将外国投资引向新建住房,因为这将在建筑业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并有助于支持经济增长。外资还可以通过印花税和其他税的形式,带动经济增长,增加政府收入。因此,外国投资申请的考量,通常需要根据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该投资应该增加澳大利亚的住房存量(至少创造一个新的住宅)。根据这个目标,所购房产的类型是增加住房存量的新房还是已经建成的房屋,都会适用于不同的因素。外国投资者要理解并遵守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这非常重要。因为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可能受到严厉的刑事和民事处罚。

(三)澳洲移民资讯:外国人在澳投资有哪些相关制度?


关于移民澳洲的外国人在澳投资有哪些相关制度需要了解,本文接着分享。

外国投资审查中需考量因素

外国投资审查是一个双向保障的过程,财政部长有权禁止或放宽外国投资,而作为投资者也有义务通知政府和提供正式的书面文件。而在这过程中,有许多需要考量的因素,这些因素都决定这一项外国投资是否能实施。

国家:这项投资是否有影响澳大利亚保护其战略利益和安全利益?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经济

市场: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某一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定价和生产?是否会对全球相关行业和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社会:这项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与企业的关系?例如企业股东、员工、债权人等。投资是否会影响澳大利亚税收?是否会影响环境?

投资者:投资者是否有受到全面且透明的监管和监督?是否具有满足投资条件的能力?投资者的公司业务和财务情况是否正常?

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和资产状况是否正常?

外国投资审查豁免与门槛

根据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框架,政府要求在投资之前一些特定投资项目需要通知,并且要发出无争议证明。通知要求各不相同,基于若干因素,包括:投资者是外国政府或非政府投资者、收购的类型、收购是否受货币门槛和自由贸易协定的制约。除非有豁免权,否则当外国人的购买超过有关货币甄别门槛,就必须通知并收到无异议证明。

根据FATA的法案,一项投资是否符合货币审查门槛检验会影响委员会是否采取司法行动的决定。如果支付某一利息的金额或支付某一实体或资产的价值超过阈值金额时,就会达到货币筛选阈值的门槛,这也取决于行为的类型。农业用地的投资不包括在内。货币检验门槛在每年的1月1日通过用GDP隐含价格平减指数(除了1500万美元的农业用地门槛和5000万美元的新加坡和泰国投资者的土地门槛,它们没有被索引)被编制索引。由于今年的GDP隐含价格平减指数没有上涨,货币门槛在2017年保持不变。

以上就是关于移民澳洲的外国人澳投资的一些相关制度分享,如果你也想投资移民澳洲,不妨联系,助您快速移民。

外国人管理和劳工政策介绍


一、出入境法规

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颁布第244/98号法律,该法律适用于外籍人员出入境、居留和驱逐出境等问题。第244/98号法律分别于1999年、2000年、2001年1月和5月被4次修订。

外籍人员定义:第244/98号法律第2章规定,所有不具备葡萄牙国籍的人被视为外籍人员。

本国居民定义:第244/98号法律第3章规定,具有在葡萄牙居留有效证件的外国人被视为本国居民。

入境签证:第244/98号法律第13章规定, 进入葡萄牙领土的所有外籍人员一律必须具有该法律或申根协约国有关机构规定的适当有效入境签证,并在申请入境时,向边境口岸的检查人员出示该签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外籍人员可免签进入葡萄牙:

1、外籍人员具有有效居留证件或具有法律规定的滞留或延期滞留许可;

2、外籍人员符合条件享受葡萄牙参加签订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如果,申请入境人员属于申根信息系统或葡萄牙外籍人员及边境局信息系统所通报的拒绝入境对象,或者在申请签证过程中使用了虚假信息,该签证则可能被注销。

葡萄牙外籍人员及边境局驻各口岸机构负责对申请入境人员的签证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情况下负责注销不符合规定的签证并通知有关发证单位。

工作签证有关规定:第244/98号法律第36章规定,葡萄牙工作签证是允许其持有人进入葡萄牙领土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职业活动的证件。葡萄牙政府在听取雇主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后,根据葡萄牙就业及培训局的建议编制年度报告,对就业机会及存在就业机会的行业进行年度预测。所有持有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在该报告确定的职业内进行工作活动。持有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多次出入境,最长滞留期可达1年。

按照第244/98号法律第37章的规定,工作签证包括以下种类:

1、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体育行业的职业活动;

2、I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演艺界职业活动;

3、II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在不受从业领域限制的情况下提供服务;

4、IV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限制性职业活动。

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5月12日颁布了第244/98号法律,对外籍人员在葡从事职业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第244/98号法律

葡萄牙议会根据宪法第161章第c)条,第165章第b)、c)、d)条,第166章第三条以及第112章第五条,制定如下法律:

第一章

对象

1.在葡萄牙工作的外国公民受该法约束。

2.外籍人员在葡萄牙担任公共职务受宪法有关条款及对其适用的特别法律约束。

3.除第三、四章外,该法律适用于葡萄牙、欧洲经济区所有成员国及在自由从业方面对外籍人员给与等同于本国公民待遇的国家的公民对外籍人员提供工作机会的行为。

第二章

同等权利

所有在葡萄牙居住或合法居留的外籍公民在葡萄牙从事职业活动时享有完全等同于葡萄牙本国公民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工作条件

1.外籍公民同在葡萄牙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雇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必需为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并具备以下要件:

a.签订合同双方身份,雇用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外籍人员在葡居留许可或工作居留证件;

b.工作地点,如果不具备固定或主要工作地点则须注明该工人需在不同地点进行工作,并提供雇用单位总部或单位户籍所在地;

c.工作等级及工作职能;

d.工资数额及工资偿付方式、周期;

e.每日及每周正常工作时间;

f.合同订立及生效日期。

2.定期劳动合同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应该包括1989年2月27日第64-A/89号法律规定的符合1996年8月31日第38/96号法律第3章中关于终止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及废止定期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并附带外籍公民合法入境、居留或居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劳动合同存档

1.雇用单位应在外籍公民开始工作前将劳动合同送交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存档。

2.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将三份劳动合同中的一份存档,另两份在进行登记并加注存档号码后归还雇用单位,其中一份应交被雇用人保管。

3.在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提出存档申请30天后,如未得到该机构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的任何答复,该申请则被视为已被默认接受。

4.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雇用单位应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该劳动合同存档的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

第五章

劳动合同订立及废止声明

1.同来自在自由从业方面对外籍人员给与等同于本国公民待遇的国家的公民签订劳动合同应由雇用单位在其工作开始前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做出声明,声明包括被雇用人国籍、工作等级、工作职能及合同生效日期。

2.雇用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废止前15天内通知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

3.劳动合同废止声明仅用于统计目的。

4.本章法律不适用于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人员表

雇用单位应按照1993年9月25日第332/93号法律规定在其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递交的人员表中标明外籍人员受该公司雇用所参照的本法的条款号。

第七章

惩罚

1. 触犯和违犯以下法律

a. 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一条,按照每名工人500-2500欧元处以罚款;

b. 第四章第二条最后部分,第四章第四条,第五章第一条和第六章,按照每名工人150-750欧元处以罚款。

2.凡触犯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一条者,视情节轻重,除罚款外,自最终裁定公布日起剥夺下列权利6个月-1年:

a.参加以承包、提供公共服务、颁发许可或许可证为目的的拍卖或公开招标的权利;

b.获得公共机构或单位提供的补贴或补助以及获得欧盟基金资助的权利;

3.《共和国日报》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第二套位置公布上季度被处以第七章第二条规定处罚的公司名单;

a.对管理机关的罚款裁定不提出申诉的个案,由葡萄牙劳动监督总局负责名单的制定和公布;

b.对管理机关的罚款裁定提出申诉且法庭维持或更改原裁定的个案,由葡萄牙司法服务总局负责其名单制定和公布。

第八章

监察及罚款的实施

1.对本法律执行情况的监察及罚款的具体实施由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负责,适用于1985年11月26日第491/85号法律,并经1989年8月10日第255/89号法律修改。

2.在葡萄牙马德拉及亚速尔自治区内,上述职能由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承担。

第九章

无国籍者

本法律确立的制度适用于在葡萄牙工作的无国籍者。

第十章

条款撤销

1977年3月17日第97/77条法律及1985年11月26日第491/85条法律被撤销。

第十一章

现行性

本法律于公布后第30天生效

1998年3月26日通过

共和国议会主席,Antonio de Almeida Santos

1998年4月28日颁布

公布

共和国总统,Jorge Sampaio

1998年4月30日签署

总理, Antonio Manuel de Oliveira Guterres

具体条例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二)澳洲移民资讯:外国人在澳投资有哪些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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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简称“委员会”)是1976年成立的一个非法定机构,负责就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政策及其管理向财政部长和政府提供建议。委员会的职能只是咨询性的,就政策和提议作出决定的责任在于财政部长。财政部外国投资和贸易政策司(简称“贸易司”)作为委员会的秘书处,负责为委员会进行日常管理和安排。

委员会的角色,包括通过其秘书处承担的角色,包括:

1. 根据政策、《1975外国并购和收购法案》(简称“法案”)和辅助立法,审查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并就这些提议向财政部长和财政部提出建议;

2. 就该政策和法案的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长提供咨询;

3. 在澳大利亚国内外提高对该政策和法案的认识和了解;

4. 向外国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提供关于政策和法律的指导;

5. 监管并确保遵守政策和法律;

6. 就政策和相关事项向财政部长提供咨询。

外国投资者的通知义务

虽然不是所有的外国投资都需要政府的事先批准,但外国投资者仍有义务事先通知政府且得到他们的投资审批,这样做不但有可能让财政部长放宽外国投资,也会因为自愿通知而避免将来的审查。FATA法案规定了外国投资和收购必须取得政府批准,否则会有刑事制裁,某些特定领域的投资,比如媒体和住宅用房地产,无论投资价值如何、外国投资者国籍如何,都必须事先通知澳大利亚政府。这些投资项目如下:

1. 所有闲置的非住宅土地;

2. 所有住宅房地产(尽管存在豁免的情况);

3. 澳大利亚城市土地公司或信托财产的股份或单位;

4.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进行的所有直接投资;

5. 在澳大利亚成立新企业或获得土地权益的计划;

6. 外资以证券投资的方式在媒体业进行股份投资并控股5%以上。

同时,如果收购或投资的目标价值大于等于FATA设定的数值,也必须事先通知。

外国投资审查申请

所有外国投资申请都应通过在线系统提交。在线系统可以通过点击委员会网站右侧的“立即申请”按钮进行访问。与商业用地、农用地或澳大利亚企业有关的的外国投资申请将由财政部处理。与居住类地产有关的外国投资申请将由澳大利亚税务局处理。申请人应仔细决定申请类型。提交的申请如果信息不正确,将不得不重新提交,这可能导致处理延误和额外费用。有关递交申请所需文件及资料的清单,可浏览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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