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会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大意义

2021-05-10
美国发展靠移民靠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移民 知识产权专业移民

美国发展靠移民靠知识产权。

关注美国投资移民关注美国新闻:上个月,美国商会呼吁政府就知识产权对印度进行施压以防止印度企业生产仍处于专利保护期的药品的廉价仿制药。

美国商会要求将印度列为“优先观察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最恶劣的侵权者贴上的标签。

印度认为许多专利药对于印度大多数民众而言过于昂贵。新德里政府正在推动印度民众对挽救生命的药物的获取。印度人口约为12亿,其中只有15%的民众享有医疗保险。

虽然上述数字具有鲜明的代表性,但也不能成为一个国家违反知识产权法的理由。

据美国国家制造商协会称:“印度恶劣的行径、政策、做法以及印度未能就解决上述问题进行良好意愿的磋商,都使它符合优先观察国的名号。”

美国其他贸易团体还要求将加拿大列入优先观察国名单中,因为加拿大是唯一一个尚未提供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限期补偿以弥补因审批程序的拖延而损失的专利保护期的工业化国家。

重要的是,美国政府要涉足上述市场以解决削弱美国创新以及美国和全球新药开发的政策。

美国立法者和公众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美国人都知道如果美国想要继续保持竞争力,就需要确保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创新不被窃取。

接下来是美国人必须保护推动研发人员以及支持研发人员的企业的激励机制以使他们可以继续追求能够挽救生命的医疗进步。

保护知识产权对美国是有利的。美国人一直抱怨美国正在落后,正在放弃机会,美国也不再是曾经的巨人了。

然而这些抱怨还是有一定的可取之处的,美国目前正拥有一个做点什么的机会来促进经济增长。

制药行业雇佣了30%的美国劳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这30%的劳动力,使他们保持就业并促进美国萎靡不振的经济的增长。

美国的创新是美国的民族基石。美国人有责任来保护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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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知识(5):非法移民生存权的保护


研究表明:在日外国人的凶恶犯罪中非法移民占60%以上,非法移民的年增减率与外国人刑法犯罪年增减率呈现强相关(即1990年~2000年相关系数为0.89),非法移民在成为犯罪者之前大多陷入贫困,或者是生活在一种恶劣的社会环境之中,因此保障非法移民的基本生存权是减少其犯罪的重要手段。

非法移民除了容易成为犯罪者外,也容易成为被害者,成为犯罪者侵害的目标,当他们的人身、财产等受到犯罪者的侵害时,因担心自己非法在留的身份被遣送回国,不敢向警方报案,使加害者更加胆大妄为。从犯罪学“环境预防”理论看,在无法抑制人们的犯罪动机时,使犯罪者失去作案的目标和条件,也能有效地抑制犯罪。就是说以非法移民为目标,以他们不敢报案为条件的犯罪,如果在非法移民将成为或已经成为犯罪的被害者时,他们能通过某种渠道毫无顾忌地、迅速地向警方报案,也可以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因此,从非法移民容易成为犯罪者,也容易成为被害者的两个角度分析,必须提出对非法移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保护。

一、美国“软硬兼施”的移民法改革

关于非法移民问题是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棘手问题。采取强硬的政府行为将不法移民大量地驱逐出境,从社会秩序的角度来看,并不一定能收到最佳的社会效果,相反还会带来一些副作用,比如:激活国内的排外主义,加大移民群体的不安,甚至使不法移民的犯罪数量迅速增加。对于这个棘手的问题,美国政府的一些作法可供参考。1986年11月6日,美国议会通过了移民改革规制法(Immigration Reform and Control Act of 1986),除了前面谈到的设立H-2A(季节性农业移民劳动者)签证资格外,还有两项改革措施,即①非法居住者的合法化。规定对1982年以后一直居住在美国的非法移民,给与暂时居住资格,为他们成为合法移民创造了条件。②禁止雇用非法移民。对于明知是非法移民依然雇用的雇主,根据违法程度处以相应的刑罚,即初次违法处250美元~2000美元的罚金;第二次违法处2000美元~5000美元的罚金;第三次违法处3000美元~10000美元的罚金。继续违法处拘禁6个月。该项改革被称为“软硬兼施”,所谓软就是为现有的、在美居住的非法移民的合法化创造条件,给与暂时居住资格。承认一部分季节性移民劳动者的合法的在留资格,承认对他们的合法雇用,“软”作法的主要目的是使许多原来被法律所排斥的移民进入到美国法体系的保护之中,以缓解移民群体不安和非稳定性。所谓硬,就是今后加大对雇用非法移民的处罚力度。“软硬兼施”移民改革规制法有效地控制了大量非法移民继续流入,同时也未带来本土移民文化圈的骚乱和震荡。

二、非法移民基本生存权保护的民间机构设立

日本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进行过若干次《入管法》修改,第一次是1990年,新设“不法就劳助长罪”,规定雇用非法移民者将受刑罚。第二次是1997年,新设“集团密航助长罪”,严厉打击集体偷渡行为。第三次是2000年新设“不法在留罪”,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移民。出台政策和法规表现为“全硬”,其结果是非法移民推进了一个更加恶劣的生存环境之中,带来了这一群体骚动和不安,他们的人权状况更加恶劣,也成为非法移民的恶性犯罪比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美国是一个很独特移民国家,对于许多移民输入国而言,很难效仿美国的政策,比如,非法移民合法化、设立“季节劳动者”签证等,但是,在无法将大量的非法移民遣返,又无法将其纳入本国法律体系保护范围之内,他们还将在该国长期工作和生活下去,面对这种情况,如何保护他们的基本生存权,保护他们不受犯罪者的侵害?如何减少这一群体的高犯罪率呢?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问题,因为由政府出面保护非法移民的生存权意味着政府违法,举例说明:日本的《入管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职员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到前项(注:前项为非法入国、非法滞留)外国人时,必须通报。”就是说政府职员知道了非法移民不举报是违法的。笔者认为,是否可以考虑由一些社会团体或机构出面,做非法移民基本生存权的保护工作。比如,律师联合会、民间志愿者组织、NGO组织、以及移民中介性组织等。政府可以通过有关渠道向这些社会团体提供维权的活动资金。这种做法既不会造成政府无法,又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保护非法移民的基本生存权,缓解这一群体与社会冲突,减少其犯罪行为的产生。也可以考虑在法律条文中废除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对非法移民的通报义务。因为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主要的职责是为国民和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这种公共服务对象当然包括非法移民,因为他们也是纳税人。若公务员的通报义务废除,当非法移民成为犯罪的被害者,或遇到工伤、疾病、民间纠纷都可以求助政府机构,达到犯罪学中的“环境预防”的效果,至于对非法移民的检举、侦查、逮捕、遣送等工作则由司法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美国房地产产权制度


美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原沿袭英国的土地产权封地体系(Feudal System)。根据英国普通法,在这种封地体系下,所有的土地产权 ** 地归政府或国王所有,任何个人对房地产没有所有权,仅仅只是一个租户,在君主的授权默许下,具有一定限度的使用和占有权利。经过17世纪的一系列的社会变革,封地制逐步演变成现有的房地产的自由拥有制(Allodial System)。房地产产权的自由拥有制得到了美国宪法坚定的保护,房地产产权的私有制不再受到原封地制下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的约束。

房地产产权的种类:独立房地产产权(Estates In Land);共同房地产产权(Concurrent Ownership);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Ownership for Investment Purposes)。

独立房地产产权

1、自由拥有的产权(Freehold Estates)。 产权人在自己的有生之年或更长的时间( ** 性)拥有的房地产权利。

(1) ** 所有权(Fee Simple Absolute)。其法律解释为: ** 所有权是一种赋予房地产所有者的全部产权,在其有生之年对房地产具有 ** 的、无条件的处置权,并可根据遗嘱让渡给其继承人或法律代表人。 ** 所有权是一般人所想像的房地产的 ** 大的权利,它由所有者 ** 控制,但要受制于政府在房地产权上的权力(Government Powers)。

(2)可废止的所有权(Fee Simple Defeasible)。也称为有条件所有权。指所有权的存在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一旦条件未满足,其所有权可能被废止。可废止的所有权有二种形式:

A、可决定的所有权(Fee Simple Determinable)。假设有一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上注明:“此物业只能用做学校用途,只要有学校在这个物业上存在,其转让的所有权将一直有效”。这种所有权可能 ** 存在,也可能当特定条件未满足时(如学校建筑不存在时)被废止。

B、即时生效限制的所有权(Fee Simple subject to Executory Limitation)。房地产转让人可依据此项权利,在受让人为满足其设置的特定的转让前提条件时,将房地产所有权以即时生效的方式自动转移给第三方。

(3)限定继承的所有权(Fee Tail)。根据此项权利,房地产转让方可注明房地产所有权归受让者及其后裔所有, 受让方可在其有生之年拥有该房地产,一旦死后,必须将房地产的所有权传给其直系后裔(儿女、孙儿女),不能让渡给家庭以外的人。 如果受让方死后无后裔的,该房地产将归还原转让方。

(4)有生之年的所有权(Conventional Life Estates)。根据此项权利,房地产所有者的所有权 ** 于其有生之年,一旦死后,该房地产的所有权即时消失。寡妇产(Dower, 丈夫死后妻子运用法律手段继承得来的房地产权利)、鳏夫产(Curtesy, 妻子死后丈夫运用法律手段继承得来的房地产权利)、家园产(Homestead, 只限家庭占有的土地)属于此类权利形式。如有生之年的所有权的所有者要出售该房地产, 购买者对该房地产的权利 ** 原所有者的有生之年,在原所有者死后其房地产所有权自动消失。有生之年的所有权给所有者提供了使用、占有的权利,但控制了其 ** 终的处分权。

2、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Leasehold or Nonfreehold Estates)。

通过租约的方式从房地产产权的所有者处获得的在一定时间内的对房地产使用和占有的权利。由于租约拥有的产权不是一种房地产的所有权,房地产的所有权依然属房地产产权的所有者所有,因此,在租约期满后,地主(房东)依法有权行使对房地产的重新占有权利。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有四种形式:

(1)固定年限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Estates for Years)。这是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的一种 ** 普遍的形式,其产权的期限有一个固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时间的长度可以是一天,也可以是一万天。但根据有些州的法律,超过100年的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即被视为自由拥有的产权。租约到期后,产权自动回归地主(房东),无须提前通知。这种产权形式的主要特征是产权年限的固定性。

(2)阶段性自动续约的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Estates from Period to Period)。当地主(房东)和租客签订租约时,根据法律会设定一个阶段(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等),到期后如租约双方无异议或提前终止和约的通知,该租约将按原设定的阶段无限期地自动延期。提前终止租约的通知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受法律的严格监管。提前通知的时间需和原设定的阶段相同,如一个月自动续约的租约须提前一个月完成终止租约的谈判和正式通知。

(3)意愿性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Estate at Will)。租约无固定的时间,只要租约双方同意,租约可以无限期生效,但也可以在地主(房东)和租客的提前、合适的通知下,随时终止。此种租赁关系可以通过合同明文规定,也可以隐含在合约内。如某大厦房东想出售正在出租的大厦,但有意向的购买者不愿购买有长期租约的房产,房东在出租其大厦时,会制订隐含性租约条款,如“此租约持续至房东出售该房产时”。

(4)强制性默许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Estate at Sufferance)。当一个原合法占据某房地产的租客在租约期满后,在未取得地主(房东)的同意下,仍继续强制性地占据该房地产,此种产权被称为强制性默许租约(非自由)拥有的产权。从技术层面上说,此种形式不能称之为产权的一类,因为租客在租约期满后已无权继续占有房地产,但由于他原有的占据是合法的,法律上因此产生了此类产权形式。

共同房地产产权

共同房地产产权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房地产的产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者共同拥有。包括两大类:

1、联合占有(Joint Tenancy)。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房地产的共同所有,其权益不可分割,当其中一人死亡后,其余的所有者将共同瓜分那一份权益。联合占有的共同房地产产权必须具有以下4个一致性,一旦其中的一个一致性受到损害,联合占有的共同房地产产权将自动灭失。

(1)时间的一致性(Unity of Time)。要求联合所有者的权益在同一个时间段开始或结束。

(2)产权获得的一致性(Unity of Title)。要求联合所有者的全体成员通过同一个让渡合同获取房地产产权。

(3)权益的一致性(Unity of Interest)。要求联合所有者的全体成员拥有同等的权益。如不能一方拥有 ** 所有权,而另一方拥有有生之年的所有权。

(4)占有的一致性(Unity of Possession)。要求联合所有者的全体成员对房地产拥有同等的占有权利。

2、合作占有(Cooperative Ownership)。一般是指在一个公寓大厦里,房地产的产权由一个股份制公司或房地产信托公司占有和管理,每一个公寓单位的购买者作为这个公司的股东,在这个股份制公司的存在期间,他们拥有一个所有权的租约书。房地产税、按揭、抵押权、维修费、营运费用均直接面对股份制公司,股东(公寓单位购买者)则以月评定额的形式(和租金相似)分摊这笔费用。由于股东(公寓单位购买者)只是拥有公司的股票,从技术层面上说,他们没有房地产的所有权,只是拥有动产(股票),并通过股权获得在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权利。为保持大厦住户的团体统一性,大厦股份制公司规定,凡有意出售所有权的租约书(股权)的,购买者的选定须经过公司管理委员会批准。

这种合作占有的共同房地产产权的一个弊端就是公寓单位购买者(股东)的财政支付能力问题,在经济萧条时期尤为突出。当某一个股东无力支付大厦月度定额费用时,股份制公司可能被迫欠交房地产税和按揭等,整个大厦的所有权可能因此被法庭以强行收回所有权的指令收回重新出售,所有股东的权益都会受到损害。另一个弊端是一些大厦股份制公司规定,如股东要求出售起股权(公寓单位)的,只能以原购买价格让股份制公司回购,股份制公司可以重新出售股权获利,这样会减少合作占有共同房地产产权的吸引力。

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

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形式有:一般合伙制(Partnerships)、有限合伙制(Limited Partnerships)、股份制(Corporation)、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和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等5种形式。前4种和普通商业意义上的所有权形式类似,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则是为投资目的的房地产产权的独特形式。

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源于1960年国会通过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Act),其主要思路是建立一个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让普通的小信托投资者(Trust Investor)以现金或物业的方式投入,成为公司股东,参与一般意义上的大规模的房地产投资项目的运作,受托人(Trustee)则签发一个可转移的信托凭证给信托投资者,据此信托投资者可获取 ** 。信托房地产一般为可产生收益的物业,如公寓、购物中心、写字楼和仓库等。

房地产投资信托法案授权豁免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用于发放给股东的普通收益和资本收益部分的税收,但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投资者的权益必须以可转移的投资股份凭证的形式加以保证。

2、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必须有超过100个以上的股东。

3、五个或以下的个人不得拥有信托股票价值50%以上的股份。

4、信托收益的75%必须来源于房地产,如租金、按揭收益、房地产出售的收益等。

5.、净收益的95%必须分发给投资者。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运作模式类似于投资者通过共同基金(Mutual Fund)投资股票和债券,普通的投资者就是通过投资信托公司来投资房地产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有三种基本形式:

1、房地产投资信托(Mortgage REITs)。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融资业务。按揭房地产投资信托通常向金融借贷机构借款,然后连同投资者的资本,转而向缺乏资金的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商发放贷款。

2、资产房地产投资信托(Equity REITs)。投资者的资本用于购买房地产,然后从房地产的经营中获取利益。

3、混合房地产投资信托(Hybrid REITs)。包括房地产和房地产按揭,是一种混合型的投资方式。

政府对房地产产权的控制权力 (Government Powers)

根据法律,房地产拥有者对房地产拥有 ** 大化的权利,但要守制于联邦、州、市政府为公共福利目的的控制。政府的主要控制权力有:

1、税收(Taxation)。政府依法对房地产征收房地产税,用以支持政府日常的运作支出。房地产税(物业税)是政府税收来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警察权力(Police Power)。这是一种授予政府的权利,据此州立法机构颁布法令,用以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推进公共福利。房地产的使用和占有须受到该法令的制约, 包括区域规划和建筑条例、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令对房地产的使用、占有、大小、位置、建筑及租金等进行必要的调控。

3、征用权(Eminent Domain)。政府可以行使征用权,在为了公众利益和使用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征用私人拥有的房地产。 但征用权的运用须满足两个条件:

(1)征用必须为公共利益用途,且须经法庭核准并签发指令;

(2)必须对被征用者进行公平的赔偿,赔偿方式和数额由法庭决定。

依据州法律,征用权一般授予一些相关的政府机构和半公共(政府)机构, 如土地清理委员会、公共房屋发展和重建局、铁路和公用事业(水、电、电话、煤气等)公司等。

4、充公权(Escheat)。当房地产所有者死后无合法继承人,或未留遗嘱变成无主房地产的,或犯有重罪影响对房地产的占有的,联邦和州政府可依法行使充公权收回房地产。

美国商业移民所需条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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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业移民与投资移民有很大的关联,同样是通过50万美元的起步资金投资移民美国,商业移民的范围较广一点。如今在中国,“50万美元就能移民美国,拿绿卡”的广吿铺天盖地,移民中介更是多如牛毛。办理移民或是计划移民的中国人更是兴趣十足,期望甚高。

美国移民服务局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美国的投资移民中,中国人就占了7成,申请人数在4年间Ji增11倍。美国媒体称,中国的新一代移民潮将要“席卷美国”。一些生活在中国的民众依然心中藏着实现“美国梦”的梦想。移民美国的途径有多种,而目前最为红火的却是美国投资移民项目。数据显示,全球很多富豪都申请投资移民美国,但中国人却成了的申请受惠人群。根据美国移民服务局的报吿,2020年共有2969名中国公民申请了投资移民的EB-5签证,其中有934人获批准。在EB-5签证总申请人数中,中国人占75%。

部分人是为了孩子到美国上大学而投资移民美国的。刘先生说,移民美国前,国内的中介公司曾给自己算了一笔账,美国大学对国际留学生的学费是美国本土学生的3倍到5倍。如果孩子有美国绿卡,不仅可以获得学费减免,还能提供各项如医疗、贷款等费用减免。在美国读完书后,孩子也自动成为美国公民。了解美国多元文化,和来自全世界的精英共同竞争,这对孩子的视野提高以及综合能力发展有很大帮助。

刘先生还表示,在中国,孩子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费用,医疗保健等都要花费一大笔钱。现在投资50万美元获得美国绿卡,可以让孩子以及孩子的下一代受益终生。刘先生说,移民美国,他总共花了61万美元,现在已经获得有条件绿卡,全家经常到美国和孩子一起团聚,孩子也于去年考入纽约大学。

还有一些华裔移民涌入美国是出于生意上的考虑。随着中国市场的开放以及经济迅速发展,很多中国商人和美国公司做起了生意,需要频繁进入美国,但美国签证办起来很麻烦,经常误事。于是,很多人干脆投资移民。另外还有些人移民美国是为了追求所谓简单宁静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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