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09年新版澳洲移民法规:目前的居住要求

2020-11-04
移民法律知识 移民法国的条件 魁北克经验类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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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sidence Requirements

居住要求

1.1 What are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入籍澳大利亚新的居住要求是什么?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ll mean that applicants will need:

新法案要求申请人:

· four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th at least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 在申请入籍澳大利亚之前的四年必须在澳洲合法居住,其中至少有12个月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居住;以及

·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four (4) years prior to application, and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 permanent residency period prior to application。

· 在申请入籍澳大利亚之前的四年内离开澳洲的时间累计不超过12个月,其中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居住的12个月内离开澳洲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Michaeliang曰:感觉新法案对以留学生身份在澳读书的人士有利,因为旧的居住要求是必须以永久居民的身份住满两年,新的要求是一年就可以了。

1.2 When will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come into effect?

新的居住要求什么时间生效?

On 1 March 2007, th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Bill 2006 was passed by the Australian Parliament. The new legislation is likely to commence on 1 July 2007。

《澳洲国籍法案2006》已于2007年3月1日由澳洲议会通过。新法案可能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

Michaeliang曰:新法案还没有最终确定生效时间?好像和咱中国的惯例不一样,我们颁布新法律的主席令一般都会说明自何时生效。不懂。

1.3 Will they affect current permanent residents?

新的居住要求会影响目前的永久居民吗?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will only apply to people who become permanent residents on or after commencement of the legislation。

新的居住要求仅适用于新法案生效时或以后成为澳洲永久居民的人士。

People who are permanent residents befor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new legislation will only need to meet the current residence requirements (presence in Australia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periods amounting to two (2) years in the last five (5) years including one (1) year in the last two (2)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the application) provided they applied within three (3) years from the day the legislation commences。

在新法案生效前,已成为澳洲永久居民的人士如果在新法案生效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入籍,则仅需要满足目前的居住要求即可(在申请前5年内必须在澳大利亚以永久居民的身份累计住满2年以及在申请前2年内须在澳大利亚累计住满1年)。

Michaeliang曰:如果新法案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那么对于我们这些已拿签证但还没有长登的筒子来讲,要想适用旧的居住要求,最晚应该在2008年7月1日之前长登咯。

1.4 What are the current residence requirements?

目前的居住要求是什么?

At the moment, the 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1948 provides, that for applicants to be eligible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they need to have spent a minimum of two (2) years permanent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n the last five (5) years, including at least 12 months in the last two (2) years。

目前,根据《澳洲国籍法1948》的要求,申请人申请入籍澳洲必须在申请前5年内必须在澳大利亚以永久居民的身份累计住满2年以及在申请前2年内须在澳大利亚累计住满12个月。

1.5 What effect will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have on people who apply before the legislation commences?

新的居住要求对新法案生效前申请的人士有何影响?

Permanent residents who apply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before the legislation commences will need to meet the current residence requirements。

在新法案生效前申请入籍的永久居民需要满足目前的居住要求。

1.6 Will travel overseas affect eligibility under the new requirements?

根据新的要求,海外旅行是否会影响入籍资格?

Absences of up to 12 months during that four (4) year period will be allowed, with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year before making the application。

在申请入籍澳大利亚之前的四年内,允许离开澳洲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个月,其中在申请前一年内离开澳洲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Michaeliang曰:这条解释好像和之前的1.1有点出入。1.1中讲的是“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洲居住的12个月内离开澳洲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 permanent residency period prior to application)。麻烦高手看看这里怎么理解。

1.7 What effect will the new residence requirements have on temporary residents?

新的居住要求对持临时签证的人士有何影响?

The new changes recognise time spent in Australia as temporary residents prior to the acquisition of permanent residence. Up to three (3) years of temporary residence will count towards the four (4) year residence requirement for citizenship。

新法案认可持临时签证的人士在获得永久居留权以前在澳洲居住的时间。入籍要求的4年居住时间中最多可以有3年是以临时居民的身份在澳洲居住。

In other words, people who become permanent residents after the changes commence and have been living in Australia on temporary visas immediately before becom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will be able to have up to three (3) years of the time spent as holders of temporary visas counted towards the four (4) year residence requirement. They will need to have a minimum of one (1) year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扩展阅读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哥斯达黎加移民法规 移民享受美洲的小瑞士


哥斯达黎加是拉丁美洲的一个共和国,北邻尼加拉瓜,南与巴拿马接壤,首都在圣何塞。哥斯达黎加物产丰富,自然环境优美,欧美人经常旅行居住投资的国家之一,号称美洲的小瑞士,享有“中美洲花园”的美誉,全世界幸福指数最高的国家。每年都在大量人士办理哥斯达黎加移民生活,那么我们要怎么才能移民呢?下面就来给大家分析下。

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法》第79条第4款,每位外国人(无论国籍)购买一处价值至少为二十万美元的房产,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就可以申请获得“作为投资者在哥斯达黎加的临时居住权”。外国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将会被授予相同类型的居住权。

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为2年。外国人必须证明其仍然在哥斯达黎加有至少二十万美元的投资就可以续期。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可被续期两年,并且可以再次续期。尽管不要求临时居民居住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但是建议外国人至少每年到哥斯达黎加一次,具体天数不限,以利于居住证的续期。

一旦所有要求得到满足并通过移民律师的审核,100%保证能获得居住权。移民局可能拒绝批准居住权的唯一原因是(即使申请是完整的)基于外国人的犯罪记录或哥斯达黎加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决定不批准特定国家申请人的临时居住权。

在哥斯达黎加合法居住七年后以及在哥斯达黎加事实上生活了相同时间后,外国人可以申请哥斯达黎加公民,并获得哥斯达黎加护照。

阿根廷新移民法解读


一、阿移民法的适用范围及实施机关

外国人申请赴阿、出入阿国境以及在阿的停留活动适用该法。移民法实施机关是隶属于阿根廷内政部的国家移民局。国家移民局除总部外,在阿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负责审批外国人的入境申请,延长、变更外国人在阿的居留登记种类及期限,负责所有人员的出入境管理,负责外国人在阿居留期间的身份管理。阿各省长、联邦首都市长与国家移民局建立沟通联络机制。由海军、宪兵、空军和联邦警察的相关部门所组成的移民警察有义务按国家移民局的要求执行公务活动。相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应与国家移民局互相配合,共同保证移民法律法规的施行。

二、阿移民法的宗旨

阿移民法的宗旨是:确定阿基本的移民制度方针,作为各类具体的移民政策及规定的法律基础;保障迁徙、移民、家庭团聚等基本人权与自由的实现,为来阿进行旅游、商务、文化、科技及国际性事务活动的人士提供便利;改善阿人口状况;尊重、保护移民及其家庭的传统价值观,促进社会文化繁荣;确保移民申请入境、居留过程中不受到歧视;推动移民融入阿社会,享受阿各种法定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推动合法的移民劳务活动,消除黑工现象,为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推动国际移民合作,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跨国犯罪活动。

三、外来人员在阿居留身份的种类及授予对象

(一)永久居民

永久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在阿永久定居的外国人。阿籍公民在国外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拥有阿永久居民身份。

(二)短期居民

短期居民身份依法授予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符合移民法及移民条例规定的下列人员:

1.劳务人员:指来阿合法从事营利性、获取薪酬活动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2.提供租赁服务的人员:指利用来自国外的资产,在阿提供租赁服务,以所获的合法租金收入为生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3.享有退休金的人员:指在国外为政府、国际组织、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金,并可负担在阿生活支出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4.投资移民:指利用自有资产为阿创造财富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5.技术移民:指被阿公共或私人部门聘用,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咨询等工作的专业人员。外国公共或私人部门的行政、管理和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来阿工作并享受薪水或酬金的,也可申请技术移民。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6.体育人士及艺术家:受聘于个人或机构,来阿从事相应体育和艺术工作的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7.宗教神职人员:持有阿根廷外交、国际贸易及宗教事务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在阿专职从事宗教活动的外国宗教神职人员。可被授予最长三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8.来阿就医的患者:因健康原因来阿公立或私立医院就医的患者。可被授予一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残疾人或因病重需有人陪护照料的,该居留权可同时授予至患者的直系亲属,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

9.学者:根据高等教育机构间达成的协议,应阿教育科研机构聘请,来阿从事专业学术活动的人员。居留期最长为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lO.留学生:在阿公立或被承认的私立学校中进行中学、大学学业或其他专业课程学习的在籍普通学生。可被授予最长两年的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但留学生在申请居留时必须出示学校注册证明,延期时需出示普通学生身份证明;

11.在南共市成员国以及在智利、玻利维亚出生的公民,可被授予阿两年期居留权,可以延期,可以多次出入境;

(三)临时访客 免费留学评估表 免费移民评估表

来阿旅游者;在阿过境,中转交通工具的旅客;邻国的边境往来人员;国际航班或列车机乘人员;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学者;来阿就医的患者;国家移民局批准的其他人员。

四、有关出入境和居留管理的规定

(一)出入境管理

进出阿国境的人员必须通过阿国家移民局设在陆路、水路、港口、机场的移民检查站,不满足入境要求的人员可在口岸被直接拒绝入境并被遣返回原籍国(不包括从第三国遣返人员)。旅客运输承运人有义务向移民检查站提交入境人员名单,有义务安排被遣返人员返回原籍国。被遣返人员可以进行申诉,但只能在遣返后15天之内,通过阿外交代表机关,或阿国家移民局驻外办事处进行申诉。

禁止下列人员入境或居留:

1.持假冒、伪造证件的,5年或更长时间内不得入境;

2.被禁止入境或被驱逐出境人员,禁令未被撤销或期限未满的不得入境;

3.在阿境内外受过或正在接受刑事处罚的,或有非法运输武器、人口、麻醉品,或有洗钱、非法投资或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阿法律须被处以3年或3年以上监禁的;

4.参加过政府性质或其他有组织性质的种族灭绝、战争、反人类、恐怖主义等犯罪活动,应受国际法院审判的;

5.有恐怖活动前科,或被国际上或是阿法律认定犯有罪行的组织,应当受到审判的;

6.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进出、居留阿根廷提供便利,在阿受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7.以为本人或他人非法获取移民利益为目的,假冒、伪造证件,受到过刑罚或有此前科的;

8.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卖淫或参加过与卖淫有关活动,在阿境内外受过刑罚或是有此前科的:

9.企图逃避移民官员检查进入、或已经进入阿根廷的;

10.其他没有满足移民法相关要求的。

(二)关于合法居留和非法居留

拥有居留权的移民要在国家移民局登记其住址。

阿永久居民可以从事任何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短期居民只能在居留期内从事营利性和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临时访客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获取报酬性的活动,但季节性短期劳务人员和经国家移民局批准的除外。拥有临时居留权的人员经国家移民局批准,可在居留期内从事特定的工作。

非法入境或居留的人员不得从事任何营利性、获取报酬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出租房屋给非法移民,不得雇佣非法移民,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于非法居留者,国家移民局责令其按期办理合法居留手续,期满未办妥的,国家移民局可将其驱逐出境。

(三)居留权的取消阿根廷华人网

国家移民局在不违反司法行为的情况下,可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移民宣布取消其居留权:

1.以获取移民利益或阿根廷国籍为目的,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欺骗法律的;

2.被阿根廷司法机关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国家移民局应在当事人刑满释放后2年内做出是否撤销其居留权的决定。刑满释放两年后,如当局在30天内未置可否,则当事人将继续拥有合法居留权;

3.永久居民在国外居住超过2年以上,或是短期居民在国外居住时间超过其在阿居留期一半的。但因阿公职需要,或是因其他阿国家移民局认为符合阿国家利益的活动(如学习、研究等),或是其他获得国家移民局同意保留居留权的情况除外。

4.授予当事人居留权的相关理由不复存在的。

阿内政部可直接撤销曾实施恐怖活动、种族灭绝和战争行为人员的居留权。

如果被拒绝入境或被撤销居留权的人士是阿籍公民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时,内政部可撤销其不准来阿居住的禁令,但国家移民局认为有足够理由维持该禁令的除外。

(四)关于驱逐出境

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一旦决定将某个外国人驱逐出境,应先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扣押。若因某些原因,在尚未作出将其驱逐出境决定的情况下,内政部或国家移民局也可向法院申请将其扣押。如扣押对象是阿籍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时,移民局应在48小时之内进行确认,确认后应立即释放。

扣押时间不得超出必要限度,且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作出此决定的法官。扣押应在有移民警察参与的情况下执行,被扣押者应关押在移民警察下属的部门或国家移民局指定的地点,直至其离开阿根廷为止。

被驱逐出境者应按移民条例的规定限期离境,且最少5年之内不得返阿,或终身不得来阿。驱逐坚持个案处理原则,不得对外国人进行大规模驱逐。驱逐不得损害移民的合法权利。决定驱逐出境的有关程序费用由国家移民局承担,被驱逐者将被要求承担自出发地到目的地(原籍国)的旅行费用。

拟被驱逐出境的人员因司法原因暂不能离阿的,国家移民局得授予其临时居留权。

五、申诉制度

如对国家移民局及其分支机构作出的以下决定不服,可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议、复核、向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拒绝入境或居留;被撤销居留权;被勒令出境;被处以罚款或被采取其他限制性措施。

复议应自接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机关提出。复议机关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期满未作答复的,视为复议被驳回。

如果国家移民局的分支机构做出驳回复议的决定,国家移民局将对该决定进行复核。分支机构应在5日内将驳回复议的决定提交国家移民局复核。当事人也可对国家移民局分支机构的决定不经复议直接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作出该决定的机关向国家移民局申请复核,该机关同样应在5日内将复核申请提交至国家移民局。

国家移民局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答复。

如对国家移民局的复核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向阿内政部提出行政申诉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诉或是诉讼应当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提出。

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得再进行行政申诉。但进行行政申诉的,可以随时终止该申诉以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仅就国家移民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动机是否合理、程序是否正确进行审理。诉讼当事人如缺乏经济能力,可申请法律援助,不得因经济原因丧失诉讼机会。

六、刑事处罚规定

1.非法运输人员来阿或途经阿前往第三国的,可处1至6年监禁;

2.以直接或间接营利为目的,为非法留阿提供便利的,可处1至6年监禁;

3.假冒、伪造证件获取移民利益的,可处1至6年监禁;

上述犯罪行为中如果有使用暴力、欺诈、胁迫,或利用受害者无知诱导其犯罪等情节的,可处2至8年监禁。

累犯,或是公务员、公职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加处3至10年监禁。

造成人身损害和伤亡的,或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加处5至15年监禁。

组织恐怖活动、贩毒、洗钱和卖淫的,加处8至20年监禁。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会有什么变化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会有什么变化?美国投资移民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一种风靡全球的潮流,是众多国人进行海外移民的优选国家。美国现有的EB-5投资移民项目更是从1990年就已经开始实行,到今天也该做出正确地改革。但是,2016年可以说是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混乱的一年。那么,在混乱的2016年以后,2017年的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会有什么变化呢?

一、全球形势严峻,海外资产配置刻不容缓

近几年来,人民币价值似乎在随着美元的覆盖而有所贬值,这让很多持有人民币的人感到恐慌。如果你正处在这种恐慌之中,不妨将手中已有的资产美元化。随着美元的增值,美国市场上流通的美元供应也会相对地减少。而对于手中持有美元以及美元资产的移民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则天大的好消息。这个时候进行美国投资移民的成本也会比其它手中持有人民币的人员少上许多。

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

二、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延期,平价移民成最后机会

在2016年年底,美国国会展开了一个周期较短的拨款会议,此次会议主要是针对拨款政策而开展。会议通过讨论与最终的投票决定,政府拨款将会被延续到2017年的4月份。此次会议发表的内容意味着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律法规(50万美元的投资门槛)也会相对地延长,可以说此次美国EB-5投资移民法律法规是借了政府拨款的光。

2017年EB-5投资移民条件:美国1990年出台的移民法就是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而设立EB-5移民签证类别。目前,EB-5投资移民方案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也是EB-5移民签证受到大家青睐的主要原因。该类移民自1991年开始实行,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增设了“区域中心”移民方案,申请条件也近一步放宽,EB-5现有的区域中心计划将延续到2017年4月28日截止。

某美国移民项目总监称,虽然只是延期,但是美国移民局已经放出消息,eb5改革草案已经提交,草案中直指投资额上涨问题。要说,延期过后,那么再想50万美金移民美国或将不可能。而延期前的这段时间,将是美国投资移民的平价时代的终结期。

三、美国投资移民审理加速,排期问题解决指日可待

奥巴马下台以后,特朗普接替了他的位置。特朗普一上台,便将美国投资移民法律法规进行了改革,EB-5投资移民的排期更是加快了2个月。从特朗普上台做出的这一举措不难看出,未来美国投资移民的方面还是比较可观的。

尽管在美国投资移民走向良好的情况下,想要进行美国投资移民的人士也需要加快脚步了。在移民大潮中,说不定哪天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从而推翻以前所有的铺垫。所以,趁着形势还在控制范围内的时候赶紧抓住机会。

出台移民法规更有保障 20万美元移民哥斯达黎加


目前移民新兴人群中,看重国外生活环境、气候条件,移居国外的中产阶级与日俱增。办理哥斯达黎加移民的人数日益增多,原因无它,哥国是世界最幸福的国度,而且原始生态环境优美。那么如何才能移民哥斯达黎加呢?

哥斯达黎加移民专家表示,根据《哥斯达黎加移民法》第79条第4款,每位外国人(无论国籍)购买一处价值至少为二十万美元的房产,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屋,就可以申请获得作为投资者在哥斯达黎加的临时居住权。外国投资者的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将会被授予相同类型的居住权。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为2年。外国人必须证明其仍然在哥斯达黎加有至少二十万美元的投资就可以续期。临时居住权的有效期可被续期两年,并且可以再次续期。

尽管不要求临时居民居住在哥斯达黎加境内,但是建议外国人至少每年到哥斯达黎加一次,具体天数不限,以利于居住证的续期。一旦所有要求得到满足并通过移民律师的审核,100%保证能获得居住权。哥斯达黎加移民局可能拒绝批准居住权的唯一原因是(即使申请是完整的)基于外国人的犯罪记录或哥斯达黎加政府出于国家安全原因决定不批准特定国家申请人的临时居住权。

在哥斯达黎加合法居住七年后以及在哥斯达黎加事实上生活了相同时间后,外国人可以申请哥斯达黎加公民,并获得哥斯达黎加护照。

德国移民法解读(2):居留形式的真实变化


“移民法”的全名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在移民法最后部分对移民法和有关法律生效和失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外国人法于2005年1月1日失效。也就是说,籍时,这方面主要以移民法为准。移民法共有15篇,实际上真正取代原外国人法的是其第一篇。这第一篇的简称是“居留法”。详见本系列文章第8篇。

但是,德国有关方面官员也告诉记者,在移民法的执行条例没有出台之前,具体的执行仍以外国人法的执行条例为准。而一般来说,一个新法的执行条例出台与通过需要至少一年半的时间。因此,在这段时间里遇到外国人局不按新移民法,而按外国人法执行的情况是完全可能的。

需要声明的是:按德国法律规定,只有律师有法律咨询权。我们在此只是从记者的角度对新的移民法与中国人有关的部分进行“解读”-介绍与分析。另外:我们文中的法律条文和名称翻译只能视为非正式翻译。

居留形式的简化

居留形式的简化是移民法取代外国人法原先规定的主要环节之一。在“外国人法”的时代,主要有4种居留形式:居留批准(Aufenthaltsbewilligung),居留授权(Aufenthaltsbefugnis),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中国学生和厨师、中资企业工作人员等,一般拿的是“居留批准”,这种居留形式规定时间,规定目的,规定具体工作或学习机构。如果不改变居留形式(法律语言为“居留衔”,Aufenthaltstitel),一般不可能转成无限期居留。“居留授权”是中国六四事件之后德国发明的一个形式,两年一延,满8年可转成无限期居留。这个形式已经过时。居留许可一般只给来德建立公司的外国人及其家属,满5年后可转成无限期居留(仍是居留许可)。在无限期居留的情况下,居留者不需要再去外国人局延签证。

所谓“居留权力”才是真实意义上的绿卡,或者说永久居留权,“Berechtigung”的意思大体上是,你有这个权力,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你赶走。而无限期的“居留许可”仍然只是一个“许可”,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严重违反德国法律)仍可把你驱逐出境。

“移民法”把4种居留形式简化成了两种,即“居留许可”(Aufenthaltserlaubnis)和“落户许可”(Niederlassungserlaubnis)。“移民法”第1篇第2章第4条(Kapitel 2, §4)中明确指出,只有拥有三种居留许可之一的外国人才可合法地待在德国:1.签证;2. 居留许可;3. 落户许可。

是简化还是重新归类

实际上,与其说是简化,不如说是重新归类。“居留许可”包容了临时签证和难民申请期之外的所有限期居留形式。而“落户许可”是无限期签证。

第2章第7条标题是“居留许可”,第(1)款开宗明义:“居留许可是一种有期限的居留形式。它根据以下章节中提到的居留目的颁予。”(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ein 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wird zu den in den nachfolgenden Abschnitten genannten Aufenthaltszwecken erteilt.)第7条第(2)款规定:“居留许可根据意图居留目的规定期限。假如颁发、延长或规定有效期的一个重要前提丧失,期限也可追加缩短。”(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ist unter Beruecksichtigung des beabsichtigten Aufenthaltszwecks zu befristen. Ist eine fuer die Erteilung, die Verlaengerung oder die Bestimmung der Geltungsdauer wesentliche Voraussetzung entfallen, so kann die Frist auch nachtraeglich verkuerzt werden.)

也就是说:居留许可并非简单的是“居留许可”,而是有目的,有期限的,而期限根据目的而定。这里面包括了以前外国学生等拿的“Aufenthaltsbewilligung”,也包括了在德国开公司的外国人拿的“Aufenthaltserlaubnis”。大的叫法一样了,但具体的内容将会详细写在护照上和电脑里。从这点看,并没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

联邦内政部网站上6月18日发表的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中说得很明确:“新的居留法不再以居留衔,而是以居留目的(读书,工作,家庭团聚,人道主义原因)为准。今后,有限期的居留许可都叫一个名字,但在护照上会有详细的归类规定。

什么样的人可以拿到“落户许可”

第2章第9条第1款规定:“落户许可是一种无限期的居留衔。它允许进行一种工作,在时间上和地域上没有限制,并不可附有附加规定。第47条不受触及。”(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ist ein unbefristeter Aufenthaltstitel. Sie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Erwerbstaetigkeit, ist zeitlich und raeumlich unbeschraenkt und darf nicht mit einer Nebenbestimmung versehen werden. § 47 bleibt unberuehrt.)

第47节的规定是:可以禁止或限制外国人参加政治工作。那么什么人可以得到“落户许可”呢?第9条第2款规定了8个前提:1. 拥有居留许可达五年;2. 生活有保障;3. 至少支付了60个月的社会保险费;4. 在最近3年内没有被判处过6个月以上监禁或180个工作日收入以上的罚款;5. 如果是雇员,他的工作有许可;6. 拥有他所做的工作的其它许可;7. 有足够的德语知识;8. 对德国法律和社会秩序及生活状况拥有基本知识;9. 自己和家庭成员拥有足够的住房面积。

关于第7和第8个前提,接下来的规定是,只要成功地结业于一个“融合班”(Integrationskurs),就视为达到这两个前提。可以想见,从2005年开始,德国将大量开出这类“融合班”,能否成功地毕业于“融合班”,对打算在德国较长期居留的中国人会很重要。这一节还规定,出于疾病等原因,或者该外国人可以简单地用口语交谈并确实没有参加的必要,可以免上融合班;配偶双方只要有一方符合条件,另一方可以免去上述前提。也就是说,如果丈夫德语好,妻子德语不好也可以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那么,在德的外国大学生是否可以在满5年后获得“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我们以后再探讨。只简单地说一下:这个问题在“移民法”里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今后推出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中不会“漏网”。现在外国人局多半会根据外国人法执行条例来执行。估计不会有允许外国人在学习期间就获得无限期签证的可能性。

那么,外国人在德国学习结束后,找到工作后,是否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呢?这个问题同样要由将来的执行条例来规定。但由于现在的学生居留都叫“Aufenthaltserlaubnis”了,已经在法律上给这种转折提供了方便。可以预料,由于学生学成后多半都已过了5年,新的执行条例完全可能规定可以直接转成“落户许可。”

一个普遍忽视的大变化:“居留权力”不见了

不知道是故意的还是无意的,原来外国人法规定的“最高”居留形式“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不见了,被取消了。剩下的只有无限期居留权。这意味着什么呢?说得透彻些:德国取消了真正意义上的“绿卡”。除非一个外国人变成了德国人,即加入了德国籍,他(她)将来仍然存在着被驱逐出境的危险。从故意的角度看,也许至少是反对党的代表们对有些外国人几十年融不进德国社会的现象很反感。“谁让你不学德语,不融入德国社会的?”这个问题很大,但在那么多对新移民法的分析文章中,似乎还没有看到点出这个问题的。

那些长年来一直持有德国外国人身份证的“绿人”,即拥有“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 的人,他们会得到怎样的处理呢?这也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无非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 本来持“居留权力”者,都将取消外国人身份证,但电脑中可以写上,他们将来任何情况下不会被驱逐出境;

- 可以降低门槛,在德语水平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他们加入德国籍;

- 给所有持“落户许可”者都发一个外国人身份证,但内在的条件是“无限期”,而不是“永久”;

- 无论是否颁发外国人身份证,对持“落户许可”者一视同仁。

由这一点就可以想见,别看移民法通过了,移民法执行条例将来还不是那么好出台的。各党之间仍将有严重的、甚至长期的争执。

英国2006年新移民法案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解


英国内务大臣克拉克2006年在众议院公布了英国政府新的针对非欧盟国家移民法案。新移民法案的几个要点和2005年公布的法案公众咨询文件没有太大差别,重点是将英国目前的多种签证改为以记分制为基础的5大类签证(英华园对咨询文件的分析)。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打分,除第一类签证外,其它签证都需要雇主或就读院校的资助证明,对与提供资助证明的企业或院校,英国内务部也会根据其过往记录打分。对于“高风险”申请人士,还可以要求支付保证金。只有持第一、二类签证人士将来才能申请在英国永久居留。

五类签证:

T1 (Tier 1): 高技能人士。

Highly skilled individuals to contribute to growth and productivity.

T2 (Tier 2): 有技能人士,需要已得到英国工作职位。

Skilled workers with a job offer to fill gaps in UK labour force.

T3 (Tier 3): 低技能人士,用于临时填补英国劳工市场短缺。

Limited numbers of low skilled workers needed to fill specific temporary labour shortage

T4 (Tier 4): 学生。Student.

T5 (Tier 5): 青年交流活动和临时工作人士,在英国的活动非以经济利益为目标。

Youth mobility and temporary workers: people allowed to work in the

UK for a limited period of time to satisfy primarily non-economic objectives.

访问者签证

在5大类签证之外,还有访问者签证(visitors)。访问签证期限仍然为6个月,并且不能在英国境内转换为其它签证。持5大类签证的人士在签证到期后也不能转为访问者签证。

分数

拟定中 75 分为基本申请分数线。分数的评定将取决于以下因素:工作职位(T1 除外)、资金、过往移民记录、英语能力。对于T1和T2类签证,是否给予签证的决定将一次完成,而不是象现在的HSMP和工作许可那样,在获许可后还需单独申请签证。

资助证明和级别

T2-T5 类签证的申请人需要由雇主或就读院校提供资助证明(Certificate of sponsorship)。希望提供资助证明的企业或院校必须向英国内务部申请,内务部还会对申请单位根据其过往记录分为A和B两级。资助单位的级别会影响申请人的分数评定。如果给予你工作机会的企业或入学机会的院校为A级,那你获得的分数会响应提高。记录差的企业或院校还有可能被内务部排除在可提供资助证明的单位名单上。

保证金

如果申请人被认为违规的风险较高,英国内务部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一笔保证金。

申述

在新的体制下,申请人将没有申述权。但如果申请人认为在申请审查过程中

有事实出入,可以要求由一名高级移民官员复审。

T1 分数评定:

内务部强调以下评定准则不是最终版本

学历:

学士:30 分;

硕士:35 分;

博士:50 分。

现有工资(英镑):

16-18K: 5 分;

18-20K: 10 分;

20-23K: 15 分;

23-26K: 20 分;

26-29K: 25 分;

29-32K: 30 分;

32-35K: 35 分;

35-40K: 40 分;

40K+: 45 分;

年龄:

27 岁以下:20 分;

28-29 岁: 10 分;

30-31 岁: 5 分。

其它:

现有学历或工资是在英国获得的:5 分

其它 T1 类型

T1 投资移民签证 (T1 Enterprise)

T1 毕业生签证 (T1 Post Study) 在英国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以申请这项签证,可以在毕业后1年内在英国工作。1 年后可申请转为 T1 或 T2 签证。这项签证将取代目前的理工科毕业生签证 SEGS、苏格兰“招贤纳才”签证和目前给MBA 毕业生的签证。

T1 延签

T1 签证为2年,在2年后申请延签证时,申请人必须证明已有较高的收入或从事高技能工作。内务部正在考虑2年后直接给予最成功的申请人永久居留的机会。T1 签证持有人还可以携带配偶和亲属来英国。

T2 签证

T2 签证申请人必须已获得英国工作职位和雇主发出的资助证明。如果工作职位不在内务部的“短缺技能”名单上,雇主必须证明申请人不会占据英国或欧盟国家居民可胜任的职位。来到英国后,T2 签证持有人可以换工作,但必须重新申请并获得新雇主发出的资助证明,也可以申请转为 T1 签证。持有人可以在5年后申请永久居留。T2 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配偶和家属来英国。

其它 T2 类型

包括宗教界人士、外国政府长期驻英国官员、跨国公司内部职位交流 (ICTs,必须已在现有公司工作半年以上)。

T2 分数评定

内务部强调以下评定准则不是最终版本

学历:

NVQ3: 5 分;

学士: 10 分;

硕士: 10 分;

博士: 15 分;

新工作职位工资(英镑):

15-18K 镑: 5 分;

18-19.5K 镑: 10 分;

19.5-21K 镑: 15 分;

21K+: 20 分。

其它:

短缺行业工作职位: 50 分;

非短缺行业工作职位: 30 分;

ICT: 50 分。

T3 签证

T3 签证用于填补有些行业的低技能劳力短缺,将以内务部制定的配额为基础,并保证签证结束后持有人会离开英国。签证时间最长为12个月,并不能转为其它签证和携带配偶和家属来英国。

T4 学生签证

申请人必须获得就读院校发出的资助证明,签证时间为学制时间加相应用于完成学位的时间。如果需要在英国境内转换院校,学生必须向新院校申请资助证明。T4 学生签证分为三类:

普通学生签证:全日制学生;每周可打工20小时,假期可全日打工;可携带配偶家属;

中学生签证:18岁以下就读私立中学的学生;16岁以上可以打工;不可携带配偶家属

带实习期的学生签证:在普通学生签证上加实习期间的工作。

T5 青年交流和临时工作签证

用于青年在文化、艺术、体育、宗教等多方面的交流活动。

签证费用

将在2006年秋天进行咨询。

【英华园分析】新的移民法案目前只是由内务大臣向众议院提交,还需要通过众议院的讨论和其它一系列咨询活动,所以有关的提案并非最终定案,但我们估计这项提案不会遭到许多反对意见。内务部曾表示在今年春天公布法案实施时间表。现在公布将分阶段实施新法案,但具体时间表尚未公布,估计最早要到2007年初才会开始实施。

总体上说,新的移民法案收紧了移民政策,具体表现在

资助证明制度将使雇主和院校的责任加大,会使这些单位更为小心;

T1类签证人士2年后延签证的要求提高了;

T2类签证人士必须5年后才可获得永久居留;

T3 低技能人士和 T4 学生将无权申请永久居留;

对于低技能人士获得签证的机会将很低;

对于中国留学生的好消息是在毕业后可申请 T1-Post Study签证,不论学习什么专业,什么地区,都可以在英国工作一年。这是英华园一直呼吁英国政府实施的政策。但对于目前苏格兰地区的留学生,毕业后的工作签证是目前的2年(“招贤纳才”计划)还是1年还是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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