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通常移民国外的七种合法途径

2020-11-03
美国公民配偶移民面谈经验 美国公民申请父母移民面签经验 国外移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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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的跨国移民是一个长久的社会历史现象。特别是进入21世纪、世界进入全球化时代以后,跨国间的国际移民现象更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社会现实。对于中国公民而言,移居国外的通常合法路径是:

(1)专业技术移民:也称独立移民,指专业技术人员,如专家、教授、工程师、工艺家及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才能的人员或在某一领域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均可以自己的特殊技能为条件,申请专业技术移民。

(2)投资移民:即以自己的经济实力为条件,申请到另一国家投资办企业或商贸业等而达到在该国定居目的的独立移民。

(3)亲属移民:即依靠亲属关系的身份和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等办理定居手续的移民。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间的亲属关系,因婚姻而引起的亲属关系及因领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都可以构成亲属移民的条件。

亲属移民包括:

①家庭团聚移民:这里的家庭成员一般是指配偶和未婚子女,也有的包括已婚子女。未婚夫(妇),还有的国家包括祖父母、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孙子女等。只要家庭关系的存在符合其规定的范围,且家庭成员的基本条件(如年龄)符合要求,均可以家庭团聚移民的途径办理定居手续。

②辅助移民:凡不属于家庭团聚移民范围的其他亲属关系的移民,一般均为辅助移民。

③国际收养关系移民:由于收养关系的确立,被收养者(主要指未成年者)和收养者的关系也被认为是一种特殊的亲属关系。因此,这种移民形式被称为国际收养关系移民。

④婚姻关系移民:由于婚姻关系的确立,一方到另一方定居的,被称为婚姻关系移民。

(4)转换签证移民:指获得非移民签证者,到达所在国后,由于某些特殊原因符合办理移民的条件,而被所在国批准将非移民签证转换为移民签证。

(5)劳务移民:指具有一定技术技能的工人或农民等专门行业人员,如厨师、技工、修理工等,到另一国家或地区定居的移民。

(6)国籍归属移民:也称国籍认定移民。原出生地在外国的公民,由于其出生国的法律规定,凡在该国本土出生的公民即自然取得该国国籍。所以如果他们自己放弃已经取得的国籍而恢复出生地国籍的话,那么他们即属于国籍归属移民或国籍认定移民。

(7)政治性移民:因政治、宗教、种族、自然灾害等因素,由所在国到另外一个国家避难定居的人,称为政治性移民或难民。

扩展阅读

阿联酋政府宣布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


新华社迪拜9月4日专电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4日宣布,批准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但未说明执行该措施的具体时间。

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当天在社交媒体上率先公布这一消息:“今天我们通过一项决议,在阿联酋机场对来自中国的游客们给予落地签证……阿联酋与中国的关系是战略性的,具有很大的优先权。”

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临时代办林亚多对新华社记者说:“我们注意到阿联酋内阁批准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的报道,对此我们表示赞赏和感谢。这充分体现了两国牢固的战略伙伴关系。相信随着该决定的实施,将有更多的中国公民来阿参观旅游,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和联系。”

林亚多表示,中国驻阿联酋使领馆将与阿有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和配合,推动该决定尽快顺利实施。

近年来,中阿两国政府达成了一系列便利双方人员往来的措施。今年年初,两国互免签证范围由外交护照扩大至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普通护照的阿联酋公民亦可在中国江浙沪地区享受144小时过境免签待遇。

如何编制中国公民海外保护网?


1月28日,中水电集团公司在苏丹南科尔多凡州的公路项目遭到反政府武装“苏丹人民解放运动”的袭击,29名中国工人被劫持。3天后,25名中国人在埃及西奈地区遭贝都因族“统一和圣战”极端组织绑架。

随着中国参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深、越来越广,正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落后国家参与建设、开拓业务。近年来,海外华人安全风险呈多样化趋势和数量上升态势,一方面说明中国人的足迹遍布世界各地,另一方面则对在中国利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寻找适当的方式保护华人的利益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风险从何而来?

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七类:

一、地区冲突与恐怖活动构成的威胁。(如发生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索马里等国的袭击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绑架人质事件的苏丹、埃及,这些国家都属于“高危地带”);

二、由于经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伤害案件。(包括当地犯罪分子对华人华商实施暴力袭击以及政治原因导致中国经贸利益受损害的事件):

三、带有种族歧视与排华性质的民事伤害案件。(针对中方的种族歧视与种族仇恨情结有所上升,从而导致中方人员成为种族暴力宣泄的对象);

四、针对中国人的非法行政案件。(即外国一些执法机构在针对中国人的执法中偏离公开、公正原则,出现恶性伤害与侮辱事件);

五、非法移民伤害事件。(这往往与人口走私犯罪组织有关);

六、中国留学生被骗和伤害事件。(除留学被骗外,海外留学生遇害事件也时有发生,成为中国人海外最易受伤害的群体之一);

七、意外伤害事件。如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

华人受袭击原因

除中国人,在南非经商做生意的还有欧洲人、美国人、日本人、俄罗斯人,以及大批印巴人。但中国人为何屡屡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这既有中国人内在的原因,也有当地社会的问题。

一、当地国国内形势动荡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向是第三世界相对比较贫穷的国家,而这些国家又常常为矛盾、冲突战乱所扰,类似近日在苏丹和埃及发生的事件今后有可能进一步增多。对此,中国社科院亚非洲研究所非洲研究室主任贺文萍认为,这就是“走出去”的代价。

二、中国影响力加大

贺文萍指出,随着中国近年来的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一些反政府武装认为劫持中国人能够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视之为“重磅炸弹”,从而更有效地向当局施压,这是在非洲中国人屡遭绑架的另一重要原因。

如何防止被袭击?

海外华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则需要中国政府、赴非开拓业务的公司、公司员工以及当地民间组织四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做好服务和沟通,企业要做好评估和安保,除此之外,确保安全的关键还在于中国公民本人。

政府:跟部族势力打交道扩大情报面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在机构设置方面,外交部专门设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专门处理涉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方面的事务。此外,中国政府已初步建立了一整套针对海外安全意外的应急机制,包括组成应急小组,确定联络方案,开设热线电话,协调国内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等。

为应对突发事件,贺文萍表示,中国驻非洲各国的使馆不仅要协调与所在国政府的关系,也要跟各部落、武装势力的领导人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扩大接触面,增加情报来源。

企业:算“安全账”配备安保力量

中国企业“走出去”,往往只重视经济成本的核算,只要回报率可观,便跃跃欲试,对安全成本考虑不足,风险评估不够全面。

贺文萍建议立志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今后要增加对安全成本的重视程度,企业可尝试在投资前对投资国做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可涉及相关国家的政府政策、经济风险和安全等方面。

在了解风险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该尽量为项目配备一套自有的安保力量,目前企业对安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正在加大,此前据苏丹军方官员透露,苏丹已经出现了一支来自中国的私人安保队伍。

个人:学当地“方言”遇事后打人情牌

部分中国赴非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有些同胞在到达非洲后不到使馆报到,以至于使馆无法准确掌握其信息、行踪。“入乡随俗”很重要,到非洲后要努力学习当地“方言”及习俗。

早些年前曾有一个中国人在苏丹被绑架,但他当时已经简单掌握了一些当地的语言,被绑架后,他不断地跟绑匪聊天沟通,以至于绑匪对他的好感大增,双方关系变得很融洽。最终,这名同胞全身而退。

民间:地区和平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民间组织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她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

2005年伊拉克一个名为“阿尔努曼旅”的武装组织绑架了8名中国公司的员工,通过中国驻伊拉克使馆和当地民间团体积极的营救,最后同胞们才得以获救。

非政府组织活动目前已成为国际事务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在世界和地区热点问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11月18日,非盟委员会主席让·平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呼吁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民间团体和组织在地区和平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表示,民间团体的参与将对促进地方冲突有关各方实现全面和解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如今海外华人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但是,我们只有更多地从国家长远的国际战略高度出发,在完善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安保立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涉外安全工作机制,力争形成政府、企业与个人相结合,多层次的涉外安全综合保障体系,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才能得以真正的保障。

三、国人性格柔和或成歹徒首选

欧美人在非洲比较安全,不仅语言相通便于交流,更是因为他们曾殖民过非洲,土著惧怕他们。但中国人性格相对柔和,出门喜欢带较多现金,很容易成为目标。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11217

【实施日期】 199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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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

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英创业移民签证发放增长 引中国公民前往创业


据英国《金融时报》11月17日报道,去年英国向中国公民发放的创业移民签证增长一倍多,至116份,这证明该国对中国企业投资者的吸引力越来越大。据悉,创业移民签证持有人可以在英国创办企业,并通过快速通道获得英国公民身份。

据报道,英国首相戴维·卡梅伦计划于12月初访问北京,预计届时他会表示,英国将打开大门欢迎中国投资。该消息也佐证了一个日益明显的迹象,即中国人在英国的商业影响力正变得越来越大——中国人在希思罗机场、曼彻斯特机场“空港城”以及泰晤士水务都拥有权益。

持有英国创业移民签证的外国公民获得英国公民身份的条件是,他们的企业在资金、创造就业或其他成功衡量标准上达标。签证持有人如果在3年后可以证明他们在英国创造了10个永久性工作岗位,或者产生了至少500万英镑的收入,就能够申请永久居留。英国在2012-13年度发放的创业签证总数增长87%,至973份,高于2011-12年度的520份和2010-11年度的293份。

“20年前,来自中国和其他新兴市场的年轻专业人士的梦想是获得在华尔街或硅谷工作的‘绿卡’。”品诚梅森律所的创业移民主管吉尔·特纳表示,“但如今他们认为伦敦同样令人振奋。雄心勃勃且具有天赋的中国企业家正大量涌入英国,以利用英国经济复苏带来的机遇,尤其是在……科技、制药和金融服务等领域。”

特纳表示,创业移民签证之所以受到欢迎,是因为英国是增长最为快速的经济体之一,年化增率超过3%,这使得英国成为一个极具吸引力的创业地点。

中国公民入境美国频遇难题,这些细节须注意


手持美国签证,但不能让入境美国确实是很令人头疼的,近期总有媒体爆出,中国公民在入境美国频遇难题,例如未如实填写海关申报单,携带违禁品,签证过期等等原因被限制入境的。因此中国驻美国大使馆也提醒广大中国公民,在入境美国频遇难题情况下特别提醒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持有效美国签证并不能表明您有权进入美国,美边境海关执法人员拥有是否准许您入境的最终决定权。

二、执法人员有权对所有入境人员(包括美国公民)进行检查,查验其国籍、入境目的和携带物品,包括箱包、电子设备、汽车等。美边境执法部门检查权限不受美宪法第四修正案约束,无须事先申请搜查令。

三、申请入境的非美国公民在接受入境检查时,无要求会见律师或代理人的权利,除非该申请人面临刑事调查并被羁押。一般而言,当事人在现场享有的不具争议的合法权益,仅限于投诉、要求翻译协助和拒绝签字等。

如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存在不正当执法行为或歧视性做法,请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并可当面要求向其上级投诉。与现场执法人员做法理争论,对解决入境受阻无益,甚至会导致事态恶化。建议您客观、理性回答执法人员的询问。如执法人员在入境检查时就涉嫌刑事犯罪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当事人原则上可立即要求聘请律师。

四、如执法人员对入境者的入境目的或所持证件有所怀疑,入境者需要到二次检查区做进一步的检查和面谈。

五、执法人员在查验后可能会将不是您本人的证件或文件交还给您,请接收时注意当场核对,以免造成不便。

六、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对携带药品入境有严格规定,即使某些药物具有其他国家的医生处方,在其他国家是合法的,只要其未经FDA批准,就不能入境。美海关建议入境者仅携带旅途适量必需的药物。

如需携带的药物中含有潜在的成瘾性或麻醉剂成分,请务必向海关官员申报携带的所有药物。中国公民入境美国时,请一定避免携带含有麻黄碱、士的宁、吗啡、动物或动物器官等成分的中药或中成药。

对于国内人来说,入境美国常用的签证无非也就是这几种,B1商务访问签证,B2旅游签证,F1/M1学生签证,J1交流访问签证等,现在美国海关是越来越严格,所以在入境前,就要把身份证,有效护照,签证,驾照,机票,行程单等头提前打印一份,以备不时之需。另外在填写海关申报单时,要认真填写,不要有疏漏,禁止携带的物品就不要违反规定非得携带,尽量少给自己找麻烦。

好消息!澳洲首发10年多次签证,只对中国公民


日前中国驻澳大利亚使馆透露,澳大利亚总督签署了修订该国《1994移民法》的法令。根据修订后的法律,澳大利亚将对中国公民颁发10年多次“常旅客签证”。这将是澳首次对外国公民颁发10年多次签证。

这将可能是最贵的十年签证

根据新法令标准,持该签证者可在10年有效期内多次入出境,每次最多可在澳停留90天。该签证收费标准现为1000澳元(约合5100元人民币)。若按现在的收费标准,那么签证费用是三年签的五倍。与美国1000左右人民币的十年签证相比,看上去真是太贵了。

十年签证再贵,也将大受中国公民欢迎!

澳洲十年签证对于需要定期到澳洲探访亲友或留学子女的人士或者不具澳洲国籍而需要频繁往来澳洲的投资、商务人士是十分适合的选择。结合近期人民币汇率连跌的现象,越来越多国内人士意识到海外配资的重要性。而澳洲房地产业正在崛起,考虑在澳洲进行海外配资的人士不在少数。推出十年签证将大大简化中国公民往来澳洲旅游或进行商务活动的程序。

还有哪些国家对中国公民发放10年签证?

2014年11月12日,美国正式对中国公民申请商务与旅游(B1/B2)短期签证实施签发10年有效多次往返的签证。

2015年3月9日,加拿大和中国正式互发有效期最长为10年的签证。

2015年6月1日,新加坡对中国公民批签10年多次往返签证。若申请者本人获得10年签证,其配偶及21岁以下的子女也将享受同样的签证待遇。

2016年1月28日,韩国针对中国的律师、大学教授、公司企业代表等专门从业人员或硕士以上高学历者,首次实施10年有效签证。

2016年10月17日,日本针对中国商务人士、文化知识界人士的多次往返签证,将把最长年限从5年延长至10年,同时放宽部分条件。

2016年11月11日,以色列十年多次往返签证协议正式生效。根据协议,持普通护照的中国游客,可申请有效期最长达10年但不超过护照有效期的签证,凭借该签证可多次进入以色列,每次停留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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