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显示40多万外国人在英国领取救济金

20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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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府29日公布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外国公民在英国领取救济金的人数大幅上升,过去4年增加了四成,总人数超过40万。

英国就业和养老金部的统计表明,去年共有40.7万非英国公民在英国领取救济金,比2008年增加了11.8万人,导致政府的相关支出大幅增加。其中,来自东欧国家的领取救济金的人数增幅最大。

2004年,波兰、捷克、匈牙利等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后,来自这些国家的移民能够完全享受英国的福利政策。从明年初开始,英国将解除对欧盟新成员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公民的移民限制,英国面临又一波东欧移民潮。

英国智库“移民观察”主席安德鲁・格林表示,自从欧盟新成员国公民获得和英国公民同等的福利权利后,领救济金的东欧人在一年里就增加了近四分之三。

英国纳税人联盟主席马修・辛克莱说,过去几年救济金数额急剧上涨,而英国经济尚未从衰退中恢复。英国需要改革救济金制度,以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英国就业和养老金部发言人表示,最重要的是要保护英国福利制度的完整性,确保它不被滥用。相关部门正在加强管理,不让那些到英国来钻法律空子的人得逞。

“移民观察”智库称,尽管英国年轻人的失业率高达20%,但是由于劳工市场比较活跃,各类社会福利容易领取,使英国成为很多新欧盟成员国公民的移民热点目的地。

延伸阅读

移民高福利西班牙国度 享受免费医疗和领取失业救济金


西班牙是欧洲国家人口密度很低的国家之一,属于高福利国家。移民西班牙凡交纳社会保险后,均可享受免费医疗和领取失业救济金、退休养老金等待遇。人们因此衣食富足,心态平和,安居乐业,尽情享受生活。一起来看看它的福利吧。

完善的福利制度

西班牙实行全民免费公共医疗,这个机制被称为“国家卫生体系”,全民性、福利性、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是其三大特点。

据了解,西班牙法律规定的“全民”享有医疗服务的权利,不但包括西班牙公民,也包括取得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一个人只要就业,就应加入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缴纳社会保障金,申领医疗卡,凭卡在公立医院免费就医,其没有工作的配偶、子女均一同享受免费医疗。

移民西班牙,你可以享受到西班牙完善的医疗保障。只要是公民,包括合法取得居留权的移民都可以享受公立医疗体系;而条件好一些的,都愿意再买一份私人保险,便于救急,每个月交不到100欧元的保险,然后就可以享受到全部免费的医疗服务,包括救急也包括大病。

低廉的物价

西班牙人的平均月薪水平大约在每月1634欧元左右,但是其国内的物价却非常低廉。

猪肉3.3欧/公斤牛肉7.8欧/公斤羊肉15.95欧/公斤;

桃子1.85/kg香蕉 1.25/kg 西红柿0.99-2.39/kg 哈密瓜 4.9/kg;

葵花籽油一升瓶装的大概1欧左右,橄榄油大概2-5欧;

红酒的价位就分布得很随意,便宜的不到1欧,中等质量的也就10欧左右。一般家庭会选择4—5欧左右的红酒,其质量和口感跟国内几百块人民币一瓶的是一个档次。

奶粉质量过硬

西班牙的奶粉质量也非常高,但是价格却很实在,一段时期的奶粉一般在10-15欧/罐左右,二段时期一般在8欧/罐左右。

西班牙是一个慢生活的欧洲国家,移民西班牙生活,不但可以享受到欧洲的各种福利,还能体验各种文化,让自己和家人每一天都新奇不断。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令 第74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外交部部长 李肇星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4张2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3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3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5年或者10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1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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