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赴斯里兰卡的中国公民有福啦!移民去哪儿安全系数比较高?

2020-10-22
美国公民配偶移民面谈经验 美国公民申请父母移民面签经验 移民中国的条件

美国公民配偶移民面谈经验。

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加强,如今世界各地可见中国人的身影。那么中国人无论是出国经商、留学还是工作,都可能会在当地购物或乘坐交通工具,那么遇到突发情况,应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正式上线的电子书《中国公民赴斯里兰卡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中可让身赴斯里兰卡的中国公民找到答案,大家快随移民一起来看看吧!

据了解,由中国驻斯使馆编写的《中国公民赴斯里兰卡领事保护与协助指南》以纸质版手册和电子书形式发布。该指南分为中国公民赴斯里兰卡主要注意事项、实用信息、领保常识等三个部分,图文并茂,内容实用。

这样的一份指南,给来斯里兰卡经商,旅游,工作的中国公民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有助于他们更好的了解当地的社会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进而最大程度的防范和减少安全风险。

其实近年来,随着出国移民人数的增加,中国人遍布全球的每个角落,大家身处异国他乡,更是应该注意自身和家人的安全,小心谨慎。但其实不是所有的国家都那么恐怖,下面移民就为大家分享几个安全系数比较高的移民国家,一起来看看这些国家的移民政策吧!

马耳他永久移民

申请条件:

1.年满18周岁;提供年收入超过10万欧元或固定资产超过50万欧元的声明;

2.持有符合政府要求的房产(买房或租房)超过5年;

3.同时持有符合政府要求的投资(国债)超过5年;

4.提供无犯罪证明;

5.通过尽职调查;

6.购买医疗保险(覆盖全球不低于三万欧元保额的健康保险);

7.申请人必须是非欧盟公民。

项目优势:

1. 投资获永居身份,全球仅有的四位一体国,即欧盟成员国,申根国,欧元区,英联邦国家

2. 一人申请,配偶,经济依附于主申请人的未婚子女,父母和祖父母皆可获得身份

3. 递交后812个月即获得身份,欧洲快速绿卡

4. 无移民监,无经商背景,语言,学历要求

5. 先批复投资,有明确法案规定,25万全款或10万融资欧元投资国债型投资产品,由国家直接管理,安全有保障

6. 经济高速发展,政府不断营造良好的经济氛围来吸引外资,欧洲避税天堂,被誉为“欧洲的新加坡”

马耳他被称为“欧洲后花园”和“地中海的心脏”,在这里你可以享受世外桃源般的宁静生活,同时马耳他民众非常热情友好,马耳他的教育、医疗条件非常突出,总之是个非常适合人类居住的国家!

葡萄牙购房移民

申请条件:

1. 购买建成超过30 年以上的房产或位于重建区的房产,35 万欧元或以上;

2.欠发达地区:密度低于100 人/平方公里或国民生产总值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75%。

项目优势:

1. 超短申请周期,2周即获签;

2. 对申请人没有学历、语言等要求,也无需资金来源证明;

3. 买房即可移民,投资稳定,没有经营风险;

4. 几乎没有移民监,往来更自由;

5. 一人申请,全家可享受免费教育和医疗等高品质福利制度;

6. 身份灵活自主,不需要放弃内地的生活和事业;

7. 持葡萄牙绿卡,即拥有了欧洲通行证,可自由出行欧洲 26个申根成员国;

8. 持葡萄牙绿卡,全世界通行无阻,不双重征税,尊重人权,保护私产;

9. 申请人及配偶之父母可随申请人同时获发居留证。

葡萄牙人民的热情友好更是出了名的,在地中海临岸,品一杯葡萄酒,和家人一起观看日落,在干净唯美的沙滩边吹吹海风,是一件多么惬意的事情啊!

编辑推荐

加拿大移民干货!中国公民赴加拿大需采集生物信息全指引


根据加拿大签证中心发出的通知,自2018年12月31日起,来自亚洲、亚太和美洲的申请人办理加拿大签证需要新增生物信息采集流程;自2019年12月3日起,在加拿大境内递交签证申请的申请人,均需要提供生物信息。加拿大移民

一、适用人群

旅游签证

学习/工作许可(美国公民除外)

永久居留签证

难民/庇护身份

二、可豁免递交生物信息的人士

1.加拿大公民、加拿大公民申请人(包括加拿大护照申请人),及加拿大永久居民;

2.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3.79岁及以上人士(不适用于庇护申请人);

4.持有效eTA前往加拿大旅行的免签国公民及临时/永久美国绿卡持有人;

5.国家元首及政府首脑;

6.其他因公前往加拿大的国家、联合国的内阁部长及经认可的外交官;

7.在加拿大过境的美国签证持有人;

8.申请学习许可或工作许可且已经递交过生物信息的难民或受保护人士;

9.在递交永久居民申请时已经递交过生物信息,且永久居民申请仍在审理中的人士。

三、生物信息有效期

1、访客签证,学习和工作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只需每10年提供一次生物识别信息。在10年期限到期之前,无需再次提供生物识别信息。

若申请人过去曾将递交生物信息作为访客签证、工作或学习许可申请的一部分而且仍然有效,则无需再次提供。

2、永久居民申请人

每次申请时,申请人都需要提供生物信息并支付费用,即使过去曾将生物识别信息用于其他申请。

四、申请流程

1.支付生物信息采集费用

在递交申请时支付生物信息采集费用;

2.索取指示信

当申请人完成支付生物信息采集费用后,将会收到一封需要确认其生物信息以及办理地点的信函。办理生物信息采集时,需要携带此信函。

*若申请人通过纸质递交申请并亲自到签证中心支付生物信息采集费用,可立即进行生物信息采集。

3.到官方机构进行生物信息采集

申请人必须提前预约并亲自前往加拿大签证中心进行生物信息采集。

五、生物信息采集费用

独立申请人:CAD/人

以家庭为单位的申请人:最多CAD0/家庭

同时申请工作许可且人数达3人或以上的技术表演艺术家及其工作人员团体:最多CAD5/团体

注意:如果申请人需要提供生物信息,采集生物识别信息的单人费用为CAD,其中已包含签证中心的签证申请服务费和文件递送费,但此费用不包括其他服务项目。

例,若以人民币作为计算单位,通过纸质文件递交的单人申请费用应为:签证申请费、生物信息费、纸质申请费及加拿大政府费用代收服务费。

六、预约生物识别信息采集的三种方式

1.线上预约

2.亲自前往签证中心预约(仅适用于加拿大境外签证中心)

3.电话预约(仅适用于加拿大境外签证中心)

加拿大签证中心预约热线:

北京+862086159666

上海+862086159666

广州+862086159666

重庆+862086159666

成都+862086159666

昆明+862086159666

济南+862086159666

沈阳+862086159666

武汉+862086159666

杭州+862086159666

南京+862086159666

注意:自2018年12月31日(星期一)起,所有在加拿大签证申请中心进行的生物识别信息采集都必须提前预约。

七、递交签证申请的两种方式

1.前往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纸质材料

第一步:准备申请人相应的申请表格和清单,填写完毕后打印电子申请表格。

第二步:缴纳签证申请费以及生物信息采集费用(如适用)。

第三步:

如果申请人不需要提供生物信息,请根据材料清单所列出的要求携带护照,照片,填写完成的申请表格以及加拿大政府代收费前往当地的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申请。

自2018年12月31日起生效,如果申请人被要求提交生物信息,预约生物信息采集是强制要求。请注意所有在中国加拿大签证中心进行生物信息采集都必须预约。

第四步:

请确保申请人根据其预约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达签证中心。

请携带填写完整并打印出来的申请表格,辅助申请材料,加拿大政府收费凭证,护照原件以及护照生物页3份复印件。

如果申请人不被要求提供生物信息,请于中心工作时间来到签证申请中心。

当申请人抵达CVAC时,申请人的签证申请以及生物信息将被采集(如适用),请缴纳相应的费用,工作人员会为申请人提供收据。收据上的编号用以在线查询申请进度时使用。

2、在线递交申请材料

第一步:

根据IRCC网页上的“在线申请“按照提示步骤完成申请。

被要求提供生物信息的申请人在申请成功后会收到一份需要提交生物信息的通知信(简称BIL)。收到BIL后,申请人需要前往签证申请中心来完成生物信息采集。

第二步:

自2018年12月31日起生效,如果申请人被要求提交生物信息,预约生物信息采集是强制要求。

一旦预约申请提交成功,一份含有参考码的预约信将会生成。

预约信上将显示日期,时间,地点以及中心安全信息,附加服务等相关具体信息。

于2018年12月31日被要求提供生物信息的申请人,请申请人尽早在签证中心的工作时间内完成。

如果申请人不被要求提交生物信息,请申请人查看申请人的MYCIC账户查看申请结果,通过指引进行下一步计划。

第三步:

请确保申请人根据其预约时间提前十五分钟到达签证中心。

请携带申请人的护照原件,预约信以及生物信息要求信。

生物信息采集完成后,申请人将会受到一份收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在签证申请中心完成了申请人的生物信息采集。

第四步:

一旦申请人的签证申请有了结果,申请人将会通过邮件收到一封要求提交护照的通知信。如果申请人不能确定是否是IRCC发送的,可通过申请人的MyCIC账户来查看进度更新。

在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申请人需要携带护照原件,护照提交通知信。

8、抵加后个人身份验证方式(视乎申请人从哪里入境)加拿大移民

从加拿大9大主要机场入境:申请人的指纹及身份证明文件会通过自助通关系统验证。

从小型机场及陆路入境口岸入境:入境处官员或会使用指纹识别设备来查询申请人的身份

阿联酋政府宣布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


新华社迪拜9月4日专电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4日宣布,批准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但未说明执行该措施的具体时间。

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当天在社交媒体上率先公布这一消息:“今天我们通过一项决议,在阿联酋机场对来自中国的游客们给予落地签证……阿联酋与中国的关系是战略性的,具有很大的优先权。”

中国驻阿联酋大使馆临时代办林亚多对新华社记者说:“我们注意到阿联酋内阁批准给予中国公民落地签证待遇的报道,对此我们表示赞赏和感谢。这充分体现了两国牢固的战略伙伴关系。相信随着该决定的实施,将有更多的中国公民来阿参观旅游,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和联系。”

林亚多表示,中国驻阿联酋使领馆将与阿有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和配合,推动该决定尽快顺利实施。

近年来,中阿两国政府达成了一系列便利双方人员往来的措施。今年年初,两国互免签证范围由外交护照扩大至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持普通护照的阿联酋公民亦可在中国江浙沪地区享受144小时过境免签待遇。

如何编制中国公民海外保护网?


1月28日,中水电集团公司在苏丹南科尔多凡州的公路项目遭到反政府武装“苏丹人民解放运动”的袭击,29名中国工人被劫持。3天后,25名中国人在埃及西奈地区遭贝都因族“统一和圣战”极端组织绑架。

随着中国参与全球化的程度越来越深、越来越广,正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落后国家参与建设、开拓业务。近年来,海外华人安全风险呈多样化趋势和数量上升态势,一方面说明中国人的足迹遍布世界各地,另一方面则对在中国利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如何寻找适当的方式保护华人的利益提出了严肃的挑战。

风险从何而来?

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有以下七类:

一、地区冲突与恐怖活动构成的威胁。(如发生在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索马里等国的袭击事件,以及近期发生绑架人质事件的苏丹、埃及,这些国家都属于“高危地带”);

二、由于经济利益矛盾而产生的伤害案件。(包括当地犯罪分子对华人华商实施暴力袭击以及政治原因导致中国经贸利益受损害的事件):

三、带有种族歧视与排华性质的民事伤害案件。(针对中方的种族歧视与种族仇恨情结有所上升,从而导致中方人员成为种族暴力宣泄的对象);

四、针对中国人的非法行政案件。(即外国一些执法机构在针对中国人的执法中偏离公开、公正原则,出现恶性伤害与侮辱事件);

五、非法移民伤害事件。(这往往与人口走私犯罪组织有关);

六、中国留学生被骗和伤害事件。(除留学被骗外,海外留学生遇害事件也时有发生,成为中国人海外最易受伤害的群体之一);

七、意外伤害事件。如交通意外、自然灾害等。

华人受袭击原因

除中国人,在南非经商做生意的还有欧洲人、美国人、日本人、俄罗斯人,以及大批印巴人。但中国人为何屡屡成为犯罪分子下手的对象?这既有中国人内在的原因,也有当地社会的问题。

一、当地国国内形势动荡

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向是第三世界相对比较贫穷的国家,而这些国家又常常为矛盾、冲突战乱所扰,类似近日在苏丹和埃及发生的事件今后有可能进一步增多。对此,中国社科院亚非洲研究所非洲研究室主任贺文萍认为,这就是“走出去”的代价。

二、中国影响力加大

贺文萍指出,随着中国近年来的国际影响力与日俱增,一些反政府武装认为劫持中国人能够产生更大的国际影响,视之为“重磅炸弹”,从而更有效地向当局施压,这是在非洲中国人屡遭绑架的另一重要原因。

如何防止被袭击?

海外华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安全则需要中国政府、赴非开拓业务的公司、公司员工以及当地民间组织四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要做好服务和沟通,企业要做好评估和安保,除此之外,确保安全的关键还在于中国公民本人。

政府:跟部族势力打交道扩大情报面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公民在海外的安全问题,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在机构设置方面,外交部专门设立了涉外安全事务司,专门处理涉及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方面的事务。此外,中国政府已初步建立了一整套针对海外安全意外的应急机制,包括组成应急小组,确定联络方案,开设热线电话,协调国内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工作等。

为应对突发事件,贺文萍表示,中国驻非洲各国的使馆不仅要协调与所在国政府的关系,也要跟各部落、武装势力的领导人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扩大接触面,增加情报来源。

企业:算“安全账”配备安保力量

中国企业“走出去”,往往只重视经济成本的核算,只要回报率可观,便跃跃欲试,对安全成本考虑不足,风险评估不够全面。

贺文萍建议立志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今后要增加对安全成本的重视程度,企业可尝试在投资前对投资国做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可涉及相关国家的政府政策、经济风险和安全等方面。

在了解风险后“走出去”的中国企业,应该尽量为项目配备一套自有的安保力量,目前企业对安保工作的重视程度正在加大,此前据苏丹军方官员透露,苏丹已经出现了一支来自中国的私人安保队伍。

个人:学当地“方言”遇事后打人情牌

部分中国赴非人员安全意识的淡薄,有些同胞在到达非洲后不到使馆报到,以至于使馆无法准确掌握其信息、行踪。“入乡随俗”很重要,到非洲后要努力学习当地“方言”及习俗。

早些年前曾有一个中国人在苏丹被绑架,但他当时已经简单掌握了一些当地的语言,被绑架后,他不断地跟绑匪聊天沟通,以至于绑匪对他的好感大增,双方关系变得很融洽。最终,这名同胞全身而退。

民间:地区和平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民间组织NG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她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

2005年伊拉克一个名为“阿尔努曼旅”的武装组织绑架了8名中国公司的员工,通过中国驻伊拉克使馆和当地民间团体积极的营救,最后同胞们才得以获救。

非政府组织活动目前已成为国际事务中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在世界和地区热点问题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9年11月18日,非盟委员会主席让·平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呼吁苏丹达尔富尔地区的民间团体和组织在地区和平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他表示,民间团体的参与将对促进地方冲突有关各方实现全面和解产生重要影响。

当然,如今海外华人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远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但是,我们只有更多地从国家长远的国际战略高度出发,在完善中国境外人员与机构安保立法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涉外安全工作机制,力争形成政府、企业与个人相结合,多层次的涉外安全综合保障体系,中国公民海外安全才能得以真正的保障。

三、国人性格柔和或成歹徒首选

欧美人在非洲比较安全,不仅语言相通便于交流,更是因为他们曾殖民过非洲,土著惧怕他们。但中国人性格相对柔和,出门喜欢带较多现金,很容易成为目标。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911217

【实施日期】 199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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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台湾海峡两岸人员往来,促进各方交流,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居住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

(二)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

(三)旅游,须提交旅行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

(七)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机构、团体、个人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申请,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僻、交通不

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紧急的申请,应当随时办理。

第十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签注的有效期内前往,除定居的以外,应当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以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者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

(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表明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申请表;

(三)经由其他地区、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地区、国家的再入境许可证明,但过境不需要签注的地区和国家除外;

(四)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的,须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机构、团体、个人的邀请或者同意参加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投资、贸易等经济活动或者因其他事务来大陆后,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签注。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要前往外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招待所、旅店、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机关、团体和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农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情形的,在处罚执行完毕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申请。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第四十一条 执行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罚款及没收的财物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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