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子女移民对子女的要求以及年龄问题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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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民配偶移民面谈经验。

美国公民可以为符合年龄条件的亲生子女、收养子女提交美国公民子女移民申请,并且没有排期限制。那么美国公民子女移民对子女的定义是什么,在申请转身份的过程中,如果美国公民子女年龄超限,将如何处理呢?

首先来看美国移民法对孩子的定义,孩子是年龄21周岁以下,未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1.婚生儿童

2.继子女,无论是否合法,只要继子女关系成立时孩子在18岁以下

3.孩子在18岁之前,父亲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监护权

4.只跟随父亲或母亲的非婚生的孩子,对父亲那一方,必须是真实的父子血缘关系

5.在16岁之前被收养的儿童,并且已度过2年的法定监护和居住期,则儿童与收养父母间为子女关系。另外,如果家庭已经收养了1个孩子,收养的第二个孩子在收养时可以放宽到未满18岁。

6.一些孤儿

在许多情况下,如果一个外国儿童是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子女、或是正在申请美国移民的请受益人的子女,如果在申请期间,外国儿童的年龄达到21岁,即被裁定为“年龄过时”,并在旧美国移民法律下失去了绿卡的资格。

比如:兰兰是美国公民在中国的子女,目前未婚,在兰兰20随时,美国的父亲为他提交了美国公民子女移民的身份调整申请,递交申请时兰兰符合所有申请要求,然而在I-485审理期间,兰兰过了21岁生日,这时她的年龄已不满足美国公民子女移民的年龄要求,即不能获得美国绿卡。

因此,为避免年龄超限的问题,提交美国公民子女移民的身份调整申请时,时间应赶早不赶晚,以免年龄超限失去资格。

延伸阅读

(一)美国公民申请入籍相关问题汇总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绿卡持有者不能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离境都不影响5年永久居住期的计算,但是当超过6个月时,会有以下几种状况:

1. 离开美国超过6个月,未满1年(364日以内,不含365日):有可能中断5年居住期的计算。除非申请人必须提交材料证明申请人具有永久居住美国的意愿与事实,材料包含:个人税表申报美国居民税,美国雇主信件,美国房产证明,还有各类帐单可以证明居住地址。并且在美国境外时间,申请人不能为海外雇主工作。然后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作证材料的话,移民局会认为申请人中断了5年连续居住期,而予以以拒绝申请。

案例1:甲申请人为美国雇主工作几年后,申请留职停薪,返回母国照顾生病的父母9个月后再回美国,甲申请人离美之前需要申请回美证(再入境许可)才 不会影响她的绿卡资格,在申请归化时,必须提交美国雇主信证明留职停薪,以及所有证明申请人的美国居住事实,并且与美国有强烈连结的佐证材料。

案例2:乙申请人在美国美国大学教书几年后,学校给予休假1年。乙申请人在这一年内于欧洲的某研究机构担任访问学者10个月,持回美证返回美国。乙申请人递交了个人税表,大学休假信件,欧洲研究机构邀请函(无薪访问学者),个人在美国的财产(住房和银行存款),移民局核准了他的N-400申请。

2. 离开美国1年(含365日)或1年以上:中止了5年居住期的计算,必须从返回美国的那一天重新计算5年居住期。

3. 离美后,在2年内回到美国,离开美国的部分时间可以计算为居住期。也就是离开美国时间的 * 364天(1年少一天)可以计算成为累计的居住日。

案例3:丙申请人在2010年1月1日成为美国绿卡持有人,他在美国居住3年后,返回母国1年3个月照顾生病的母亲,在离美前申请了回美证维持他的绿卡身分。丙申请人在2014年4月1日持回美证返回美国。那么乙申请人最快可以在2018年4月2日递交N-400归化入籍申请。

4. 外派人员:如果申请人在获得绿卡后,曾经在美国连续居住满365天以上,也就是中间都没有离开过美国; 而申请人为美国雇主工作,并且需要被调派到海外分公司任职超过1年以上者,则申请人可以申请N-470。N-470获批后,申请人被调派至海外工作的时间都可以计算入5年累计居住期。

(二)美国公民申请入籍相关问题汇总


上文,跟大家分享了关于美国公民申请入籍的一些问题,本文继续分享。

对于离美超过1年以上者,中断其连续居住计算的规定,不适用于调派境外的美国军人或为政府工作的人员。

除了连续5年的居住期要求外,另一个居住条件的要求是上面第4点的 “在申请时, 必须要在同一州或同一个移民局管辖区内,居住满至少三个月以上” 。

这里的居住(live)不像第3点要求是要身体待在美国,而是从申请人在美国建立居住地开始计算。例如:

1. A申请人在2013年4月18日获得绿卡,并满足在美国连续居住5年的要求(5年内居住超过30个月),A申请人最早可以在2018年1月18日可递交N-400 (2018年4月18日前90天申请); 但是由于A申请人在2017年12月1日从西雅图(华盛顿州)搬家到洛杉矶(加州),因此申请人必须要在加州住满3个月后,也就是2018年3月1日以后才能够递交N-400申请。

2. B申请人已经拿到绿卡20多年了,2014年7月退休后才想申请公民,他一直住在加州。B申请人退休后到世界各地旅游,一半的时间在美国,一半的时间在旅行。 由于在他2016年之前一直居住在美国,2014年7月至2018年6月的4年中,有1180天在美国,并没有任何的旅行超过6个月。他的 * 一次旅行是2018年1 月15日至2018年4月28日, 超过了3个月。由于过去5年内B申请人都住在洛杉矶自家中,所以他在2018年4月28日回到美国后,可立即递交N-400申请。因为这3个月的要求是从 * 次建立该居住地的事实开始计算。

对于居住地的佐证材料,可提供个人税单,水电帐单,各式含有地址的文件(房产证,租约,保险单)等等。而移民局对于绿卡持有者变更地址,要求绿卡持有者要上移民局网站填写AR-11表格,都是证据材料。

在满足以上资格后,申请人可向移民局提供归化入籍申请。然而递出申请后,申请人可以离开美国吗? 可以的。但是一直到面试前都要满足居住期的要求。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后离境, 会影响到案件审理的速度。在递交N-400申请后, 移民局会调出申请人的出入境纪录, 核实申请人填写的信息, 尤其对于只超过30个月(913天) 一点的申请人计算居住天数, 例如C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时在离开美国713天, 在递交申请后又离境两次, 分别是63天和85天, 在面试时, 移民官会要求申请人更新各项讯息, 包过出入境纪录, 而重新计算离美日, 会延长审查时间数周至数个月。所以建议申请人尽量不要长时间离境。

面试后至宣誓前, 可以离开美国吗? 同样的, 离境可能影响到申请人的申请。在宣誓报到时必须缴交一份问卷, 同样地需要更新申请人从面试到宣誓期间的信息状态, 包括期间有没有违法, 或是离境等等。移民官如果认为您的离境或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您的宣誓资格的话, 可以当场要求您回去等待, 等移民局查清楚后才能再安排宣誓。申请人直到宣誓并收到入籍证书,入籍美国公民的程序才算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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