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国籍的取得途径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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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民身份可以经以下途径取得: 1.根据出生地法(又称属地主义,jus soli)原则:在英国出生,而父母任何一方在出生时为英国公民或已取得英国永久定居权(相当于美国绿卡)。

2.根据血统法(又称属人主义,jus sanguinis)原则:父母其中一方是凭藉世系以外的资格(例如出生、领养、登记或归化)成为英国公民。例子有英国女演员艾玛·华森(Emma Watson),她在法国出生,但父母拥有英籍,所以是英国公民。

3.归化

4. 登记

5.领养

在国籍事务上,海峡群岛和曼岛一般都被视为英国的一部分。

由第二类方法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为凭世系成为英国公民(citizens by descent)。由第一、三或五类方法取得公民身份的,为凭藉世系以外的资格成为英国公民(citizens otherwise than by descent)。经登记(第四类方法)成为公民的,视情况可为两者之一。只有凭藉世系以外的资格取得的公民身份可以透过登记把公民身份自动遗传给海外出生的子女。

英国出生

根据从1983年1月1日生效的《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在英国出生而父母任何一人为英国公民或已在英国定居者,将自动成为英国公民。

· 只须父母其中一方符合这些条件。

· “定居”在这里指在英国居住,拥有居留权或无限期居留(Indefinite Leave to Remain)资格,或者是欧洲联盟或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或拥有永久居留权。英国的爱尔兰公民在此也被视为定居。

· 有关父母其中一方为欧洲联盟、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瑞士公民者,存在特别规定。相关法律曾于2000年10月2日和2006年4月30日修订。

· 就2006年7月1日后出生的儿童而言,如果只有其父亲符合条件,父母必须已经结婚。于出生后结婚者通常可以开始传承公民身份。

· 如果父母没有结婚,但结婚后则可以传承公民身份者,英国内政部一般会在受到申请后将儿童登记为英国公民。在登记之日儿童必须未满十八岁。

·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在儿童出生以后取得英国公民或“定居”身份,在儿童不满十八岁的情况下,可以登记为英国公民。

· 如果儿童在英国居住至十岁(满10年),则终身有登记为英国公民之权,而不受入境状况和父母的国籍影响。

· 父母为英国海外公民或英籍人士,或者无国籍的儿童,可以按特殊规定取得英国公民身份。

1983年前,在英国出生者,除了别国外交人员的子女和敌国子民(enemy aliens)之外,不论父母的入境状况如何,本身就有英国国籍。这项规定对别国来访的军事人员同样适用,所以1983年前到访英国的军事人员(例如美国 驻扎英国的部队)在英国出生的子女,因出生地原则是英国公民。

世系关系

凭世系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规定,因当事人何时出生而有所 不同。

从1983年起

1983年1月1日后在英国国外出生的儿童,如果出生时父母任何一方是凭藉世系以外的资格成为公民的话,将自动取得英国公民身份。

· 只须父母其中一方为凭藉世系以外的资格成为公民。

· 2006年7月1日前,未结婚的父亲不得将公民身份传承予子女,虽然如果父母最后结婚,如果子女是合法所生而父亲可以传承公民身份,子女从那时起一般可以成为英国公民。

· 如果上款不获满足,子女只可以在如果父母有结婚则可以继承公民身份的前提下,在年满十八岁前申请。

· 如果父母是凭世系取得资格的英国公民,则有额外规定。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应已在英国居住满三年,子女则可以在出生十二个月内登记为英国公民。

· 就英国国籍而言,曼岛和海峡群岛被视为英国的一部分。

· 2002年5月21日前,在除了福克兰群岛以外的英国海外领土出生者,就英国国籍而言,视为在海外出生。2002年5月21日后于塞浦路斯以外的英国海外领土出生者,与英国本土出生者同样有取得英国公民的资格。

· 父母是公务员出国服务而于国外出生者,通常会凭借世系以外 的资格取得公民身份。换句话说,他们和在英国本土出生没有不同。

· 在例外情况下,英国内政大臣可以运用酌情权,把为凭藉世系公民的子女登记为英国公民,例如当子女是无国籍人士时。

1983年以前

1983年前,按常规英国国籍只可从父亲继承,而且父母必须已经结婚。

从2003年4月30日起,英国籍女性在1961年2月8日至1982年12月31日所生的子女有权登记成为凭藉世系的公民。但享有永久居留权或者有资格申请居留权者,一般都依归化取得英国国籍,因为归化取得的国籍是凭藉世系以外的资格取得,即可传承的。成功登记者必须品格良好(of good character)和参与归化仪式。

领养关系

英国公民领养的儿童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自动取得公民身份:

· 领养令是由英国、海峡群岛、曼岛或福克兰群岛的法院在1983年1月1日或以后发出的;或

· 该项是符合1993年《海牙公约》中关于跨国领养的协定领 养,并在2003年6月1日或以后生效,领养者在当日已经在英国惯常居住。

无论哪种情况,至少一名养父母必须在领养当日是英国公民。

在其他情况下,受养儿童登记成英国公民的申请必须在其十八岁之前作出。如果负责的大臣接纳有关领养是真实的(bona fide),及如果获领养儿童为领养者亲生,则将有英国公民身份的话,申请一般都会通过。通常领养必须在一“指定国家”(designated country)的法律下进行才可以在英国获得承认,而大部分已发展国家及另外一些国家都已经是“指定”的国家。这拥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英国公民,为当地所收养子女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一般方法。

如果领养令被废除或宣告无效,被领养者已依据该领养而取得的英国公民身份并不会丧失。

被非英国籍人士领养的英国儿童,即使因为领养而取得新的国籍,也不会丧失英国国籍。

归化公民

归化为英国公民的条件,则视乎申请人是否已和另一名英国公民结婚。

如果已经和英国公民结婚,申请人必须:

· 在英国拥有无限期居留资格(或〔就此目的而言〕的同等资格,例如居留权、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公民、爱尔兰公民等等);

· 已经在英国合法居住满三年;

· 表现出对英国生活的充分认识,例如通过英国生活考试(Life in th e United Kingdom test)或参加英语和公民身份合并课程。上述考试或课程的证明必须在申请归化时提交。对于65岁以上的申请人,通常可以豁免语言要求,60至65岁的申请人也可能会获得豁免;

· 英语、威尔斯语或苏格兰盖尔语水准达标。通过英国生活考试的人都被认为英语能力足够。

如果没有和英国公民结婚,条件则为:

· 在英国合法居留五年;

· 拥有无限期居留权或同等资格12个月或以上;

· 申请人必须有意在英国继续居留,或在海外替联合王国政府、英国公司或团体工作。

· 跟与英国公民结婚的申请人相同的语言和生活知识水准。

所有归化的申请人必须品格良好。归化由英国内政部(home office)自行决定是否核准,但如果要求达到,一般都会批准。如未被批准,可上诉至法庭申请法律复议。

截至2006年8月,在海峡群岛和曼岛申请英国公民身份的人(一般是为了在这些皇家属地而非英国本土定居)不须参加英国生活考试。然而,预料不久的 将来此规定会有所改变。英语、威尔斯语和苏格兰盖尔语的能力测验则没有改变。在允许海外归化的罕有情况下,英国生活考试可以在当地的英国驻外馆处书面应考。

其他

欧洲经济区会员国公民和瑞士公民的入境状态自1983年来有多次变化。这些规定对归化的资格和该等公民在英国所生的子女是否英国公民的问题影响尤其重要。

2000年10月2日以前

一般来说,任何欧洲经济区会员国公民在英国行使欧盟条约赋予的权利(exercising Treaty rights)时,即被视为已在英国“定居”。所以该等人士在英国所生的子女通常都是英国公民。

2000年10月2日至2006年4月29日

《2000年入境(欧洲经济区)规例》(Immigration (Europe 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0)[3]规定除了几种例外情况,否则欧洲联盟和欧洲经济区公民除非事先申请和获批准永久居留,将不会被视为已在英国定居。这在归化程序和英国出生的欧洲儿童有否居留权的问题上有密切关联。

2006年4月30日或以后

2006年4月30日《2006年入境(欧洲经济区)规例》(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06)[4]生效以后,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在英国行使欧盟条约赋予的权利居住满5年后,将自动获得永久居留权。

欧洲经济区和瑞士公民(父母任何一方)行使欧盟条约赋予的权利住满5年后,在英国所生的子女通常自动是英国公民。如果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都没有在英国住满5年,则子女可在父母住满5年后按《英国国籍法案》第1章(3)条登记为英国公民。

2000年10月2日至2006年4月29日其间出生的儿童,其父母任何一方在行使欧盟条约赋予的权利居住英国满5年后,可以登记为英国公民。

爱尔兰公民

由于联合王国和爱尔兰共和国组成了共同旅游区(Common Travel Area),所以爱尔兰公民不受上述条文所限,在英国居留即会被视为已在英国定居。

瑞士公民

从2002年6月1日起,瑞士的公民享有欧洲经济区公民在上面提述的权利。

十年规则

按照相关入境法规,由欧洲经济区成员国或瑞士公民所生的非英籍的儿童,可以在父母取得“定居”资格后登记为英国公民。

另外,在英国出生的儿童如果在英国居住至10岁,即 有登记成英国公民的权利,不论他或父母的入境状况为何。此为十年规则(Ten year rule)。

登记

登记是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一种较简单的方法,但只有部分人符合资格。

英国公民以外的英国国民,如果拥有无限期居留或居留权资格,则可在英国居住满5年后按《英国国籍法案》第四部规定登记。

以下人士因政策或法规,也有登记为英国公民之权:

· 取得英国公民身份或无限期居留资格人士在英国所生的子女

· 在英国出生且居住至10岁的儿童

· 父亲一方有英国公民身份,但父母没有结婚的儿童

· 没有其他国籍的英国海外公民、英籍人士及受英国保护人士

· 部分来自香港的 英国国民中,符合《1996年香港(军人妻子及遗孀)法案》(Hong Kong (War Wives and Widows) Act 1996)或《1997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Hong Kong) Act 1997)规定者

· 生于英国或经归化的女性于1961年至[[1982年]期间在英 国国外所生的子女(包括已成年者)

· 某些凭世系的公民在英国国外出生的子女

· 某些在英国出生的无国籍儿童

· 2002年5月21日以后取得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人士(与赛普勒斯英属基地区有关联人士除外)

· 英国公民在国外所领养的18岁以下儿童

· 曾放弃英国公民身份,已不再是英国公民的人士

海外领土公民

《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对英国属土公民(2002年改称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作出和英国公民身份大致相同的规定。内政大臣把授与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权力下放给海外领土的总督。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内政部才会在英国把申请人士登记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2002年5月21日,没有英国公民身份的英国海外领土公民(与赛普勒斯英属基地区有关联人士除外)都按《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案》自动取得了英国公民身份。这些人可以按《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第上第4A章登记为英国公民。

其他英国国籍

现时取得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英籍人士或受英国保护人士等身份是很罕有而且不寻常的,因为它们一般不可凭世系取得,也不接受申请,只有在防止无国籍人士产生时才会例外。

《2002年国籍、入境及庇护法案》(Nationality, Immigration and Asylum Act 2002)赋予英国海外公民、英籍人士或受英国保护人士取得英国公民身份的权利,只要他们没有其他国籍或没有在2002年7月4日以后放弃或因行动或无所 行动而丧失任何国籍或公民身份。原先这些人在任何国家都没有居留权,实际上成了无国籍人士。尽管英国内政部的高级官员强烈反对,时任内政大臣白文杰(David Blunkett)还是在2002年7月3日表示这方案将“改正一个历史性的错误”,让上万名曾为亚洲地区的前英国殖民地政府工作的无国籍人士取回英国公民身份。

与前英国殖民地有连系人士

英国海外公民身份通常由跟前英国殖民地有连系的人士

英国植物持有,当中最大的一群是1957年8月31日前跟槟城和马六甲(现为马来西亚一部分)有连系的人。

英国国民(海外)与香港

大多数跟前英国殖民地香港有关联的前英国属土公民,现在都成为英国国民(海外)(不论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英国海外公民或纯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申请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限期已经在1997年届满,现时也没有取得英国国民(海外)身份的特殊规定。但是英国国民(海外)所生的无国籍人士可能有成为英国海外公民的资格,进而可以登记为英国公民。

因为1990年、1996年和1997年的几项特殊立法,当时某些香港的英国属土公民可以取得英国公民身份。在其他情况下,香港的前英国属土公民也可能因为特许和按照一般规定取得英国公民身份。

前述的英国国民(包括英国公民和英国国民(海外))不论在主权移交前后,都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视为中国公民。这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跟来自中国大陆及澳门的中国公民有着不同的分类。

在爱尔兰共和国出生人士

大约800,000名在1949年前出生的并和爱尔兰共和国有关联的人,根据《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第31节有权申领英籍人士身份。

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娅的后裔

汉诺威选帝侯夫人索菲娅的合资格后裔基于在1949年以前是被视作英籍人士,因此他们现时是有权取得英国海外公民身份的。这类人士如在1983年已经在英国取得居留权的话,亦有可能取能英国公民身份。进一步的资料可参阅英国国籍法历史与《1705年索菲娅归化法案》。

精选阅读

英国国籍法的类别


现时英国国民有以下的分类。 英国公民 (British Citizen)

这身份一般是通过和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和曼岛(即所谓“United Kingdom and Islands”)的连系而取得。在《1971年入境法案》下通过和不列颠岛屿的连系取得居留权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在1983年1月1日以后大都成为了英国公民。

英国公民是最常见的英国国籍,也是唯一自动拥有英国居留权的。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简称BOTC,前称“英国属土公民”British Dependent Territories citizenship BDTC)

英国海外领土公民是和英国海外领土有着连系的人士。现在这类型人士因为《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案》大多兼有英国公民身份。英国公民和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的身份是可以同时拥有的。

英国海外公民

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BOC)

英国海外公民是不合资格取得英国公民或英国属国公民身份的前 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多数是因着和前英国殖民地(例如马来西亚和肯尼亚)的连系而取得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身份的人。

英国国籍法的历史变更


一直以来,英格兰法律和苏格兰法律都有对君主的臣民和外国人作出区 分。在1914年之前,英国大部分的国籍法律都是不成文的。《1914年英国国籍和外国人身份法案》(British Nationality and Status of Aliens Act 1914)把当时与国籍相关的普通法和其他成文法汇编成集,并做了几项次要的修正。

踏入20世纪,随着大英国协的发展,各成员国纷纷独立,大英帝国沿用的单一英籍人士身份再也不敷应用。1948年,大英国协各国的政府首脑同意每个成员国都应制定各自的国籍,但所有大英国协公民仍会继续保留英籍人士身份。

《1948年英国国籍法案》建立了英国及殖民地公民(Citizen of the United Kingdom and Colonies,简称CUKC)国籍,作为英国和1949年1月1日法案生效时其尚存殖民地的公民身份。但英国法律直至1960年代为止,都没有对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和其他英籍人士的权利作太大的区分,两者都可以随时入境和定居英国。

1962年至1971年间,来自亚洲和非洲的大英国协公民移居英国的数目大增,引起恐慌,英国开始逐步收紧英籍人士移民英国的控制。《1971年入境法案》引入了“土生土长”(patriality)的概念,规定只有和不列颠岛屿(British Islands,包括联合王国、海峡群岛和曼岛等)有够紧密连系的人才拥有居留权,即在联合王国定居和工作的权利。

虽然1971年的法案其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但今日英国国籍法的主体是《1981年英国国籍法案》。它确立了当前多类型的英国国籍,计有英国公民、英国海外领土公民、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海外)、英籍人士和受英国保护人士。当中只有英国公民有英国的居留权。

1981年的法案也不再视大英国协公民为英籍人士。余下的英籍人士只有两类:一是因前英属印度的连系而取得的英国国籍的,二是和1949年前的爱尔兰共和国有连系而声明保留英国国籍的。与前英属印度有关的英籍人士如果取得别国国籍,将失去英国国籍。

英国注册加入国籍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申请注册入籍比较申请归化入籍的申请形式为简单,但是只有特定的人士适合申请注册入籍。当注册入籍成为英国公民后,你便有权申请英国护照作为你的旅游文件及身份证明。

那些拥有英国永久居留的英国国民(除英国公民外),符合5年居住期要求(看下文);或为政府工作或从事类似工作;或英国海外属地公民符合额外条件,便可以注册入籍方式成为英国公民。

以下列举几类不同的英国国民

英国海外领域公民(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Citizens)

英国海外公民(British Overseas Citzens)

英国国民(British Subjects)

英国国民(海外)(British Nationals (Overseas))

英国保护人士(British Protected Persons)

5年居住期要求

5年居住期要求,是指由内政部接获申请当日计算前5年时间。例如,如果内政部接获你的申请是2007年9月30日,那么你的5年居住期便是由2002年9月31日至2007年9月30日。

符合5年居住期要求,是指符合所有下述条件:

你于5年居住期内,居住于英国;

你于5年居住期,没有离开英国多于450天;

你于5年居住期的最后1年内,没有离开英国多于90天;

你于5年居住期的最后1年内,没有任何居留限制定居英国;

你于5年居住期,没有违反任何移民法例。

内政部审批批注册申请时,除了考虑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外,亦会考虑到申请人是否良好市民。你可以向内政部提供任何特殊材料,显示你为良好市民,让内政部审批你的申请时加以考虑。

另外,以下人士亦有权以注册入籍来方式成为英国公民(根据法律和政策),包括:

出生于英国的小孩,该小孩的父亲或母亲在小孩出生之后才成为英国公民或英国永久居民

出生于英国的小孩,该小孩居住于英国至10岁

出生于英国的小孩,小孩的英籍父亲没有与小孩的生母结婚

那些没有其他国籍的英国海外公民,英国国民,英国保护人士

某些来自香港的英国国民,他/她符合香港(战争太太和寡妇)法案1996或英国国籍(香港)法案1997

某些生于英国而没有国籍的小孩

由英国公民从海外领养,年满18岁的小孩

前英国公民,该公民重新宣布成为英国公民

申请注册入籍的过程

一旦你符合英国注册入籍法的所有要求,你需要向内政部递交一申请书让内政部作出考虑。注册入籍过程包括了填写及递交申请表,连同所需申请费用(现时的成人申请费用为?480, 小孩为?400),及支持文件予内政部考虑批出注册入籍。填写注册入籍申请比填写归化入籍申归较为简单。最大的区别是,申请注册入籍人士不需要确认人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另外,注册入籍申请不要提交英语及生活在英国的常识证明。

主要的支持文件包括:

身份证明

合法定居英国,提出申请前5年的证明

永久居留身份证明

出生证书

是否批出注册入籍,是由内政部决定的。如果申请人满足了所需要求,内政部通常会批出该申请。一般情况下,内政部约需4-8个星期来处理注册入籍申请及作出决定,处理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内政部需要更多的资料证明,那么所需要处理申请的时间便较长。他们会以书面要求申请人于3星期内提供所要求的证明文件。若申请人不能于指定期限内提供所需资料,注册入籍申请被内政部否决的机会便很大。

注册入籍申请被内政部批准后,你还不算是一个英国公民。如果你居住于英国,你必须出席一宣誓典礼。自收到英国公民部寄来的邀请信的90天内,你必须去指定的政务局约定时间进行宣誓。除非一定要按你指定的时间宣誓,宣誓仪式是免费的。宣誓典礼上,你要做宣誓及许诺忠诚。当宣誓过程完结后,你便正式成为一名英国公民了,你会被授予一证书。如果你不能在90天内进行宣誓,那你的申请便不算成功,你需要重新申请。

公民典礼上,你要作出宣誓及许诺忠诚。宣誓之后,你便正式成为英国公民了,你会被给予一证书。这时,你便可向护照局申请英国护照了。

加入英国国籍成为英国公民终结签证


加入英籍,是整个英国移民过程的终点和结束。

这,无论如何都是一件让人兴奋和激动的事儿。从此,您再也不用为留在英国的签证问题烦恼(比如拒签或出境换签)和心痛了(比如已涨到了天价的签证申请费)。

如何加入英国国籍?终结签证

而且,成为英国公民,你再也不用受到出境时间的限制(如果是仅仅是英国永居的话,单次离境时间不能超过2年,否则永居会被取消,但英籍不受任何限制)。

成为英国公民,除了可以享受永居时已有的英国居住和福利权利外,比较原来只有免签4、 5个偏僻小岛国的中国护照来说(即使你的中国护照上贴上了费尽千辛万苦得来的大英帝国的永久居留护身符),更换一本英国护照,带给您最大的现实利益恐怕是 能够自由访问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当然不包括朝鲜和古巴)。

成为英国公民,还有在欧盟27个国家内自由居住和工作的权利。如果你觉得小小的英伦三 岛无法施展开你大大的拳脚,有了英国公民的外衣,你会感受到自由地在整个欧洲大陆上流动,就像在 中国各省之间流动一样的便利(如果仅有英国永居,你依然 需要申请申根签证去主要的欧洲大陆国家和单独的签证去申根以外的国家)。

此外,成为英国公民,还可以让你在海外出生的后代自动继承你的英籍衣钵(1980年代撒切尔政府改革英国国籍法、取消《落地法》之后,只有英国公民才可以向他们在境外出生的孩子延续英籍,而永居身份者只能给他们在英国境内出生的孩子延续英籍)。

最后,还有最充分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如果你对政治议题感兴趣,想成为这个国家的主人管理或参与管理 “你的”国家。

总的来讲,最常用的入籍方式横向分为注册和归化两种,纵向分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两类:

1.注册入籍:

主要适用于父母一方是或双方都是英国公民或永居身份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和美国的移 民政策不同,英国早在1980年代就废除了《落地法》(即婴儿由出生地自动获得国籍),新生儿不能再通过出生在英国而自动获得英国国籍,而是取决于父母亲 的身份。只有父母亲其中的一方是英国公民或永居身份,18岁以下、英国出生的未成年人才能通过注册来自动获得英国国籍。

这里,需要太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孩子是在父母任何一方拿到永居或英籍之后出生的,可以免去注册申请程序而直接申请护照。但如果孩子是在父母任何一方拿到永居或英籍之前出生的,则需要完成此注册申请程序,即拿到公民纸后再单独申请护照。

2.归化入籍:

已有其他国籍的18岁以上外国公民则需要通过归化方式才能获得英国国籍,但需要满足居住年限,离境时间限制和英语能力的3个要求才能顺利获批。相对注册入籍而言,归化入籍稍复杂一些。

从时间总量上来说:

1)Tire 1(PSW除外)和Tire 2(工签)持有者共计在英6年后可以申请归化加入英籍

2)作为英国公民或永居者的配偶共计在英居住满3年(旧配偶签)或6年(新配偶签)可以申请归化入籍

3)18岁以上欧盟公民或配偶需要在英居住满5年可以申请归化入英籍

另外,您还需满足以下要求:

必须拥有至少1年的永居居留权之后才能申请归化入籍

必须品格优良,无犯罪记录,有两个推荐人

必须通过英国政府规定的"生活在英国"或B1 两个英语考试

必须愿意居住在英国;或在海外为英国政府部门工作;或被英国是成员的国际组织工作; 或在一家成立在英国的公司工作。

最后,出境时间也要特别注意。

关于出境时间,具体要求如下:

持旧配偶签,已经住满3年以上,获准永久居留,在过去3年内没有超过270天离境(新结婚签为过去5年离境不超过450天),并在过去12个月中没有超过90天。

持其他类型签证或难民庇护许可5年以上,获准永居,在过去5年内没有超过450天离境,或在过去的12个月中没有超过90天离境。

对于儿童,13岁以下申请入籍的在英国出生的儿童没有居住时间的任何限制(你可以在表格上填写小孩离境的时间,但不会影响申请结果);但外国出生的小孩的年龄在13到16周岁则需要在申请入籍前已在英国住满2年才可(2年的离境时间不超过180天)。

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1)


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

(1993年12月30日第93-1362号)

1993年12月31日起生效。

颁发机构:总理

国务部长,城市、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掌玺司法部长,内务和国土整治部长,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以及海外省部长报告。

参照《民法典》尤其是其第一卷,第一编乙的第98条至第98-4条;

参照《新民事诉讼法》;

参照《国民兵役法》;

参照1993年7月22日第93-933号关于国籍法改革的法律。

参照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号有关外国人移民管理,进入法国和居住的法律,特别是第32条。

参照1980年4月25日第80-308号有关下列法律实施的法令:《民法典》第98至第98-4条以及第99-1条有关出生在外国且获得法国国籍的人的身份,《民法典》第28和第28-1条有关出生证明空白处国籍标注的法令。

行政法院(内务分庭)同意:

第一编:关于自愿申请法国国籍

第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二编:关于申请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

第一部分:关于国籍申报的共同条例

第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26-2条规定任命的、申报者居住地的预审法官负责接收国籍申报单。在境外的申报单由申报人居住地的法国领事部门接收。

第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第三款)

每位申请人的国籍申报单一式两份,均需注明日期、申报人的签名以及接收部门的署名和其资格。

申报单还需注明:

1.申报人的居住地和身份证明,若有必要,代理申报需提交申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

2.申报的目的以及基于此申报人的理由;

3.若有必要,与申报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不论其父母分居或离婚;

4.申报人提供的可以证明其申报可受理性的文件;

5.证明上述报单可受理性的必备材料列表以正面形式递交至接收申报部门。

第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构成申报可受理条件之一的在法居住证明以书面形式递交,同样地,构成放弃或丧失法国国籍条件之一的在国外常住的证明也需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申报人申请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由《民法典》第26-2条法令规定任命的申报人居住地的预审法官接受。在国外,则由领事机构接受加入法国国籍的申请。或以申报人本人的名义,或以申报受益人的名义,注明姓氏名称或其中一项;或者《民法典》第22-1条规定的享有此权利的未成年子女的名称或其中一项,若是申报人本人只需注明姓氏。

第二部分 以婚姻为理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若有必要,与法籍配偶婚后或婚前出生的建立亲子关系的孩子的出生证;

2.若婚礼是在国外举行的,需提交法国领事机构登记的副本,否则提交结婚证的完整复印件。

3.一份在接收机关前签署的夫妻双方名誉担保的证明书,证明自申报之日起,夫妻关系仍未解除的,且有材料证明。

4.来自法国国籍主管机构的,可以证实其配偶在结婚之日已经有法国国籍并一直保留的法国国籍证明、身份证明或其它一切有效材料。

5.由申报人近十年居住过的国家和一些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机构颁发的犯罪记录或等效文件的摘录。若他不可能生成这些文件,则由其国籍国颁发相关证明文件。

6.若有必要,提供与其常住或双亲分居和离婚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实此居住的原始材料文件。

7.若有必要,在离婚的情况下,提交结婚证的完整复印件和证明离婚的所有材料。

第十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自申报填写时起,根据《民法典》第26-2条法令指定的预审法官向申报人居住地省长提交申报表。在巴黎,则向警察局长提交。并由省长或局长进行一项旨在确认夫妻共同生活的调查。如有必要,此调查可以在不够入籍资格时衡量做出反对取得国籍的决定。若申请人居住在国外,由领事机构认真进行此调查,调查结果直接交至负责入籍事务的部长。

第三部分:关于在法国出生和居住理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五条甲: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1条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书;

2.一切可以证明从申报之日起,申报人从11岁开始在法国或曾在法国连续或间断居住至少五年的材料。

3.若有必要,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的完备的出生证明书,不论其未成年子女与之常住还是在离异和分居情况下轮流和父母居住,以及可以证实其居住的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乙: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1条第二款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书;

2.可以证明未成年子女自申报之日起居住在法国,并且自从8岁起就曾在法国连续或间断居住过至少五年的一切材料。

3.可以证明申报人对未成年子女行使双亲权力的材料。

4.若有必要,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的完备的出生证明书,不论其未成年子女与之常住还是在离异和分居情况下,轮流和父母居住,以及可以证实其居住的原始材料。

预审法官在通知后和未成年子女进行会谈,并记录未成年子女同意与否。

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5)


第五十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援用1963年5月6日欧盟理事会协议第二条条文,申请丧失法国国籍者必须生成可以证明属于上述协议的一国常住地的文件,以及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第五十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关于许可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情况例外:它可能妨害到当事人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期,以及先前三分之一已经公布的关于当事人外国人身份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所获得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丧失法国国籍证明的生成和第五十二条中的规定一样。

第七编:关于丧失法国国籍和关于公共权力机关

决定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

第五十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当共和国政府决定援用《民法典》第23-7条法令,它将以行政程序或挂号信形式,附上回执单和法律上或事实上他已经丧失法国国籍的原因,通知当事人。若没有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此通知将刊印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当事人在通知发出或刊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负责入籍事务部长提交辩护意见。期限终止后,共和国政府根据行政法院的意见所采取的决定,可以宣布当事人丧失法国国籍,即法国人身份。

第六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决定援用《民法典》第23-8条法令,它向当事人递出第23-8条规定的政府命令,阐明可以证明之的事实上或法律上的理由。政府命令以行政程序或挂号信的形式,附上回执单通知当事人。若没有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此通知将刊印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若政府命令规定的期限逾期后,共和国政府根据上述第23-8条规定,可以宣布当事人法国国籍的丧失。

第六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决定援用《民法典》第25条和第25-1条法令,它将以行政程序或挂号信的形式,附上回执单通知当事人事实上或法律上他丧失法国国籍的理由。若没有当事人的通信地址,此通知将刊印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当事人自通知发出或刊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负责入籍事务部长提交辩护意见。期限终止后,共和国政府根据行政法院的意见所采取的决定,可以宣布当事人丧失法国国籍,即法国人身份。

第六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共和国政府援用《民法典》第27-2条试图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法令,现行法令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诉讼程序可以实施。

第六十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关于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和关于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它们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以下情况例外:它可能妨害到当事人签署的协议的有效期,以及先前三分之一已经公布的关于当事人外国人身份的,是根据本法规定所获得的权利。

第六十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款)

证明丧失法国国籍的法令的存在和证明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的法令的存在,一方面可以是本法令的副本,另一方面可以是公布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的本法令。若无法生成这些材料,可以应当事人、其合法代表、双亲或姻亲以及法国行政机构的要求,由负责入籍事务部长颁发的,可以证明本法令存在的证明书替代。若没有,则由当事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和户口簿替代,上面必须注明丧失法国国籍或撤销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法令之法令。

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2)


第十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和第八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2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书;

2.一切有关国籍的材料证明其居住在法国,若上述材料缺省,则需证明具有法国国籍的养父母在外国有常居住宅;

3.若申报人是法国人单纯收养的对象,则需附上法国国籍机构开具的一切可以证明收养人自收养之日起就拥有法国国籍的国籍证明书、身份证明书,另外还需附上法院宣判收养的判决书副本。若在国外宣布收养判决,则证明此事的证书事先要受到在法国国内执行的仲裁决定的认可;

4.若申报人是在法国被收养的儿童,并由一法国国籍人抚养,则需递交法国处理国籍事务机构提供的国籍证书,身份证明和一切证明上述抚养人拥有法国国籍,并需要一份可以证明此儿童确实在法国被收养并由上述抚养人抚养的材料;

5.若申报人从小就由社会援助部门收养,则递交一切行政文件或司法决议的副本,证明申报人的确被委托给此部门收养;

6.若申报人在法国被收养,并接受了法国的教育培训,则需递交他在法国被收留被抚养并接受了至少五年教育培训的证明书;

7.若此儿童年龄小于十六岁,则递交可以证明他的代理人对其行使了事实上的父母权力的材料;

8.若有必要,还需附上和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五部分:关于以拥有法国人身份为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3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和有关证明:

1.申报人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

2.法国机构颁发的一切可以证明其十年来一直享有法国人身份的证明书,例如:国家身份证、法国护照、选民证、部队证明书以及在法国领事馆的注册证;

3.如有必要,提供否决其外国人身份的行政判决书;

4.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六部分:关于与《民法典》第23-6或第30-3条法令相违背者填写的国籍申报表

第十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4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和有关证明:

1.申报人出生证明书的完整复印件;

2.可以证明申报人有一法国国籍的长辈,并可以根据亲子关系使他同样具有法国国籍的身份证明书。

3.一切公共或私人的原始文件,证明申报人与法国保留着或取得很明显的联系,尤其是文化,就业和家庭方面的;或者一切原始证明,证明申报人在法国部队合法服役,或在战争时期曾在法国或盟国部队战斗过。

4.若有必要,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及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明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民法典》第21-14条最后一款中涉及的(申报人死后)还活着的配偶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死亡证。

第七部分:关于自愿获得外国国籍或与外国人结婚

而丧失法国国籍的人填写的恢复法国国籍的国籍申报表

第十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九款和第十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4-2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

1.申报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

2.法国机构提供的身份证明,证明其曾经拥有法国国籍;

3.由其获得新国籍的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上面必须注明其获得该国国籍的日期,以及该国关于国籍的有关法律条文;

4.一切公共或私人原始材料,证明其与法国保留或取得很明显的联系,尤其是文化,就业和家庭经济方面的;

5.若有必要,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和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实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八部分:关于在公共部门任职过的人员填写的

恢复法国国籍的国籍申请表

第二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32-4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

1.申报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

2.来自法国机构的国籍证、身份证明,证明其曾经有法国国籍;

3.由其获得新国籍的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上面必须注明其获得该国国籍的日期,以及该国关于国籍的有关法律条文;

4.以及以下一切证明的原件:

A)他根据某一法律总则获得了外国国籍;

B)他已在法国建立了居住地;

C)他曾是法兰西共和国议会议员、法国联盟议会议员或经济会的成员。某配偶,鳏夫或寡妇,以及其未成年子女为了填写申报表,应按上述1、2、3、4点准备好材料,并证明其配偶或长辈曾担任的公共职位。

第九部分:关于根据1963年5月6日欧洲议会条约第一条第3段

在未成年期便丧失法国国籍的人员,为了恢复法国国籍而填写的国籍申报表

第二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五款和第六款)

为了填写上述1964年12月26日法律第二款规定的申报表,当事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人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

2.一切证明其在法国定居的原始材料;

3.法国机构提供的一切身份证明,证明其适用上述条约而导致了未成年时期丧失法国国籍前拥有法国国籍。

4.由其获得新国籍的国家有关机构颁发的证明,上面必须注明其获得该国国籍的日期,以及该国关于国籍的有关法律条文;

5.若有必要,附上与其常住或分居和离异情况下轮流在父母身边居住的未成年外国子女的出生证明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实上述居住情况的原始材料。

第三编 关于意欲放弃,停止放弃拒绝法国国籍

以及自愿取得别国国籍时丧失法国国籍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18-1条规定赋予的法国身份的放弃权,合法的或私生的,不在法国出生且父母只有一方是法国人的法国人,应当在其成年前6个月或成年后的12个月内填写《民法典》第20-2条规定的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材料:

1.申报人的出生证。

2.由其欲申报的国籍国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书;证明其根据血缘关系可以获得该国国籍。

3.国民兵役局提供的证明书,证明其未签署在部队服役的合同。

4.由法国国籍办提供的国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证明其按照《民法典》第18条规定的确是法国人,并且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8-1条的条文规定。

5.一切可以审核其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父亲或母亲未曾取得法国国籍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十一款和第十二款和第十三款)

为了行使《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赋予的法国身份的放弃权,合法或私生的、出生在法国,且父母只有一方也出生在法国的法国儿童应在其成年前4个月或成年后的12个月内填写《民法典》第20-2条规定的申报表,并附上下列材料:

英国投资移民申请途径介绍


英国移民有很多种方式,投资移民是其中成功率比较高的方式,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下英国投资移民申请途径,欢迎阅读!

英国投资移民申请途径

一、现金投资

投资规模:

1.100万英镑——5年获预备公民身份(随后可申请入籍)

2.500万英镑——3年获预备公民身份

3.1000万英镑——2年获预备公民身份

投资方式:75%通过银行投资英国政府债券、英国上市股票、英国注册公司股票等,25%作为生活费用或投资房产个人居住要求:主申请人每年在英国住满180天。可自由选择主申请人,投资者家属包括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可一同申请,

二、贷款投资

贷款100万英镑需具备200万英镑个人资产作为抵押(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房产、土地、厂房、设备、公司资产等),银行核准后,申请人只需向其支付5年期贷款利息19万英镑,另支付约3万镑相关手续费用,其它待遇同现金投资模式类同。

三、企业家签证

资金及生意要求:不少于20万英镑在英国成立或注入现有公司,申请人作公司董事并从事业务管理,创造两个全职工作岗位。

待遇:投资者家属包括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可一起申请,首次申请可获批3年英国签证,续签2年,5年后全家人可以申请英国预备公民,之后可入英国籍。如创造10个就业机会,或营业额超过500万英镑,只需3年就可申请英国预备公民英语要求:英文考试成绩(IELTS:6.5,ESOLC1)

四、准企业家签证

资金要求:5万英镑

待遇:给有意投资者半年签证,以便其进入英国开始生意的准备工作,随后再转为正式的企业家签证。

扩展阅读:移民英国可享受哪些福利

1.英国社会保险

英国从1948年起实施《国民保险法》,并已逐步形成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及其家庭避免由于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蒙受收入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提高其福利待遇。按照《国民保险法》的规定,所有在离校年龄至退休年龄之间的公民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同时由国家和雇主注入大量资金形成社会保障基金,以满足社会保障的基本需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可以享受养老金、疾病津贴、失业津贴、产妇津贴、孀妇津贴、工伤与伤残津贴和战争抚恤金等各方面的福利,并由社会保障基金予以支付。

2.英国国民保健服务

凡在英国合法居住的个人,无须取得保险资格即可免费或在只支付极少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完善的医疗保健服务。国民保健服务由3部分构成:医院与社区医疗服务;家庭保健服务;卫生与其他服务。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第一项服务,每年的支出大约要占全部医疗保健服务费用的80%。国民保健体系所需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支付。2013年,英国公共部门用于医疗保健的支出为1255亿英镑,占当年医疗保健总支出的83.3%,约占GDP的8%,其余16.7%由私营部门或个人支付。

3.英国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对社会保险、津贴补助和社会服务的必要补充。英国的社会救助对象为:16岁以上收入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英国居民;低收入雇员需要治疗牙科疾病、配眼镜、接受外科手术治疗等,但其收入不够支付这些费用;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找到工作;其他一些特殊人群,如被丈夫遗弃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而又无法参加工作的女性;未婚母亲及其子女;不受社会保险计划保护的穷人以及无业游民、流浪汉等。但在获得社会救助之前须接受生活状况调查,只有在证明其符合救助条件之后才可领取社会救助金。社会救助金由政府拨付,但其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4.英国社会救济和补贴

社会救济和补贴是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也是一种非缴费性福利项目。英国政府在1948年《国民救济法》的基础上又于1976年制定了《补充救济法》,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救济制度,旨在满足特殊阶层居民应对特殊困难的需要,社会救济的接受者必须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补贴制度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另一种补充,内容主要包括儿童津贴、家庭信贷、住房津贴和病残看护补助等。

非缴费性福利项目的受益对象主要是非劳动人口,在资金来源上系由国家财政拨款予以支付。英国有大约70%的家庭从国家福利项目中获得至少1项补贴或救济(包括养老金和儿童福利津贴);而在英国家庭的全部收入中,有18%来自于社会福利;收入最低的10%的家庭,其收入的70%以上来自于社会福利。

5.英国个人社会服务

个人社会服务的对象主要是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顾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和有智力缺陷的人等弱势群体,由社会服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机构或其他社会团体予以照料。主要服务项目有为老年人开设养老院,提供家庭助手和膳食服务;设立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等。地方政府还提供单亲儿童和孤儿的收养、残疾儿童的康复护理和教育、儿童保护等相关服务。个人社会服务在福利支出中只占较小的份额,在组织管理上,个人社会服务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但资金由中央政府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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