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家庭移民申请条件

2021-05-02
移民美国有哪些条件 移民美国都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移民美国条件

移民美国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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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家庭移民包括美国配偶移民(CR1、K1)和美国亲属移民(IR1、F1、F2A、F2B、F3、F4)

相关条件如下——

(一) 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二) 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三) 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四) 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延伸阅读

美国家庭如何申请亲属移民?


美国家庭移民包括美国配偶移民(CR1、K1)和美国亲属移民(IR1、F1、F2A、F2B、F3、F4),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了解下美国家庭移民需要哪些条件?

(一)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绿卡持有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二)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四)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移民,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方法


美国一直是我国投资移民的第一目的国,那如果家庭移民美国有几种方式呢?目前,中国家庭移民美国的几种常见选择:

* 直接投资移民(Direct EB-5)

* 区域中心的投资移民(Regional-Center EB-5)

* EB-1C :跨国公司的高管(Multinational Executives or Managers)

直接投资移民:

投资人投资50万或100万美元到一个新的商业企业,产生10个全职的工作机会。直接投资移民有两种方式:投资者自己经营和管理;投资者只是有限合伙公司的有限合伙人,自己不参加日常经营和管理。据统计大部分直接投资移民的人都是希望自己掌控资金,希望自己参加对企业的经营管理。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

投资人把50万或100万美元投资到一个移民局事先批准的区域中心里,投资人不直接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所产生的10个工作机会可以是10个全职员工,也可以是10个间接的工作机会(通过经济模型来计算)。现在市场上所有的EB-5项目都是在目标就业区的50万美元的投资项目。

3L-1A to 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

在中国的公司担任高管职位一年以上,被派到美国的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继续担任高管职务,只要美国公司已经在美国经营业务一年以上,即可以通过EB-1C办绿卡。如果美国的公司是刚刚成立或者在美国经营生意还不到一年,则只能先申请一年的L-1A签证,等美国公司经营了生意一年以后再申请绿卡。EB-1C的非移民签证是L-1A签证。虽然L-1A签证和EB-1C的法律要求相同,只是EB-1C要求美国公司已经经营业务一年以上。但实际上,移民局对EB-1C案件的审理比起L-1A来说要严格和苛刻许多。

与EB-5投资移民相比,EB-1C有以下缺点:

不确定性:通过EB-1C申请绿卡,美国公司必须有良好的业绩和足够数量的雇员。虽然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要几个雇员,但移民局经常以公司规模小,公司组织结构太简单而拒绝小公司的EB-1C申请。所以小型公司的EB-1C申请结果很难预测。

移民局的严格审查:移民局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非常严格,尤其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是如此。因此,申请人往往需要提供大量的材料和证据,以证明公司的业绩和发展状况以及申请人作为管理人员的职权范畴。这种提供材料的过程非常繁琐,也将产生很多的律师费用。

移民局对于EB-1C的拒绝率很高。虽然移民局并没有公布对EB-1C的批准率,但根据业内人士透露,移民局对于EB-1C案件的拒绝率远远高于EB-5案件。

通过EB-1C申请绿卡的投入往往不止50万美元。这并不是一个省钱的拿绿卡的方式。恰恰相反,通过EB-1C花的钱一般不仅不少于50万美元,而且非常费时间和精力。

中国家庭海外投资趋势


《英国金融时报》对中国家庭对外投资的年度保密调查中发现,尽管资本管制政策严格,但还是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打算在未来两年增加离岸资产持有量,而主要目的也从增大获利转变成了对冲风险。

房地产仍将继续作为最受海外投资者欢迎的热门投资产品。 另外,调查发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采取了多样化海外投资的形式,并不单单局限于房地产投资,更加有经验的投资者开始通过投资海外证券市场获取更多的回报。

国内越来越严格的资本管控制度没能浇灭民众对海外投资的强烈意愿。英国金融时报的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尽管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政策不断收紧,但还是有56.8%的投资者表示有意向进行海外投资。

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样本中已经有82.4%的投资者将自己总资产中超过10%的财富投资于海外市场,海外投资热潮还会继续席卷全球。

海外投资的目的——获利?分散风险?

进行海外投资是对于人民币贬值的一种(风险)对冲:而47.3%的受访者认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在过去两年贬值率已经达到8%,由于货币超发严重,人民币估值依然虚高,仍存在较大的贬值压力。由此可见, 选择海外投资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投资者普遍需要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风险。

“房子=家” 海外置业为安家

对于中国的出境游和国内的投资者来说,依然是 房产为王。住宅物业再次成为中国海外投资者的首选,有71.6%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在海外拥有自己的住宅物业。

近年来,对海外购置物业有自住需求的中国购房者越来越多。有58.5%的受访者表示,在海外购买财产的最重要原因是 给自己的家人或是孩子在海外求学找一个居所。 另有43.4%的受访者表示,他们在海外购买住房只是 作为一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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