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指南:如何辨别美国EB-5投资项目有危险

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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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美国投资移民要求投资资金必须"atrisk",处于"风险状态",这是美国移民最美中不足的地方。相比任何国家移民,都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政府或者房产担保的移民,偏偏美国的法规是要求不能有任何担保或者赎回条款,否则EB-5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会被拒。但是,怎样才是"atrisk"是一个富有争议的议题,也是各路诸侯充分发挥想象力的地方,从所谓的美国"买房"移民,到各种类型的担保、保险,不一而足。

在EB-5投资移民计划中,证明投资处于"atrisk"(风险状态)是一个重要的基本要素。风险的一个确定的基本要素就是,证明投资移民者对于投资和就业创造的承诺,这是EB-5计划的核心。多年来,如何既能证明一个EB-5项目是一项处于"风险状态"的投资,又能展示出这不是一个"有风险"的项目,是EB-5从业者最为努力应对的挑战。不幸的是,虽然法律强调"风险状态"这个最基本要素,但是法规和先前的EB-5判例都没有,精确地指明需要达到怎样水平的风险。

法规指出一个EB-5申请者,在递交I-526申请时,必须把所规定金额的、合法取得的资金,投资到项目或者正在投资中。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并没有强调,投资资金必须在递交I-526申请时,已经全部投入到项目中,而是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过程中"。在EB-5行业中,有很多策略来证明,投资者正在投资过程中,包括期票(promissorynotes)。

然而,仅仅证明承诺所有投资款项,还是不足够的。此外,I-526的申请必须包括相关证据,来证明投资款已经处于"风险状态"。这项法律要求,自EB-5计划启动之初,既已开始实施,然而,在法律条文中的任何地方,都没有明确"风险状态"的确切定义,或者需要怎样程度的风险。ym16.COM

在法律中,没有"风险状态"的精确定义,并且事实上,"风险状态"的概念甚至未被提及。在法规中,有提及但是没有定义"风险状态"。至于如何定义"风险状态"投资的典型判例,是MatterofIzummi,讨论了什么不是处于"风险状态",而不是什么是处于"风险状态"。在任何表述和确切定义缺位的情况下,没有任何权威性的指导能指出,必须要有怎样程度的风险才能满足"风险状态"的要求。对于什么是在"风险状态"的通常理解是,资金必须确实被承诺投资了,没有还款担保或者赎回。当有证据来证明,投资者面临损失的风险和获得收益的可能,投资款就可以被认为是处于"风险状态"。

MatterofIzummi是对"风险状态"要素的通用定义之来源。根据MatterofIzummi,如果移民投资者被担保:投资款的返还,或者返还一部分投资款,或者就某一部分的投资被担保一定的投资回报率,那么这部分的投资款,就会被认为没有处于"风险状态"。在Izummi中,有一个合伙协议允许投资者,能要求投资款的返还,或者赎回一部分的投资款。在这个判例中,EB-5资金不被认为在处于"风险状态",因为投资款受赎回协议来支配,以避免损失,因此,这就构成不被(8C.F.R.§204.6(e))许可的债务安排。至于期票(promissorynote)而言,为了使得投资款被认为是处于"风险状态",它必须由一个美国法院能够执行的资产来保证,并且投资者个人负担主要债务。该资产应该是,可以执行的,并且可获取的所有资产必须能够满足需求或者法院判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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