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移民动因的基础理论:历史—结构主义理论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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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结构主义理论渊源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与世界体系理论有着紧密的关联的移民理论。世界体系理论认为,资本主义强权国家通过不平等的贸易而迫使不发达国家依附它们,形成世界范围内位于“核心”地位的工业化国家与被置于“边缘”地位的不发达国家之间的国际不平等分工。虽然依附理论没有直接涉及到国际移民问题,但20世纪80-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国际移民问题与全球化时代的国际不平等分工问题结合起来,认为,世界政治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规律对国际移民有着强烈的推动作用,并将移民主要看作是服务于资本的廉价劳动力。主张大量劳工移民的产生,根源在于殖民主义、战争和地区间政治经济的不平衡发展。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劳工移民被看作是发达的资本主义核心国家与落后的第三世界的边缘国家之间联系的重要纽带,它与军事霸权、对世界贸易与投资的控制一起,使得第三世界国家依附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历史—结构主义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阿莱亚多•波赫底(Alejandro Portes)和萨凯斯•萨森(Saskia Sassen)

历史—结构主义理论的着眼点与“推拉理论”、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推拉理论”着眼于个人的自愿移民、特别是1914年前横跨大西洋的欧洲向美国的移民,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将国际移民仅仅看作是移民的私人经济算计。而历史-结构主义理论则着眼于移民的宏观过程,并将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大量流入发达国家的劳工移民上。认为正是核心国家对边缘国家的压榨,才导致了跨国移民和地区形势的动荡;跨国移民现象的实质,正是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核心国家向边缘国家渗透、扩张,使得边缘国家日益融入到以核心国家为主导的统一的全球经济体系中。从历史—结构主义理论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和沃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的现代世界体系理论(World system theory)对其理论的影响。虽说历史—结构理论与现代世界体系理论有诸多不同,但两者的相互渗透和交叉是显而易见的。

历史—结构主义理论对于理解某些类型的移民以及某些造成移民的动力机制是有积极意义的,特别是对劳工移民的形成、发展历史、移民由前殖民地向宗主国流动的原因的分析,有着独到的见解。但是,历史—结构主义理论也有着自身的理论局限性。如果说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忽视了人口国际迁移的历史因素、同时也低估了国家作用的话,那么历史—结构主义理论则高估了资本的作用,把资本看作是决定一切的因素,而对移民的动机及其行为本身重视不足。另外,历史—结构主义理论恰当解释了劳工移民这一类型,而对其他众多类型的移民,则往往是束手无策。因此,它遭到诸多移民研究学者的批评,也就不可避免了。这也预示着新的移民理论的诞生 。

扩展阅读

研究移民动因的基础理论:双重劳动市场理论


双重劳动市场理论也被称为劳动市场分割理论(Segmented labor market theory),是由迈克尔•皮奥里(Michael Piore)于1979 年首次提出的。该理论认为,发达国家的经济体系划分为两个主要的层次,即资本密集的主要部门和劳动力密集的次要部门,这种划分直接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层次化;发达国家的本地劳工对高收益、高保障、环境舒适的工作趋之若骛,却不屑从事那些报酬低、危险度高、有伤脸面和有碍个人发展的工作,这就使得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存在对外国劳动力的内在需求,正是移民接受国社会经济体制的这种内在需求促进了当代世界人口的跨国迁移。

双重劳动市场理论较好地解释了为什么现当代的国际移民很多发生在历史上彼此联系不怎么紧密的国家之间的难题,而且,该理论首次从移民接受国内在机制的角度探索了国际移民的成因。同时,这一理论也较好地解释了当代发达国家的一个矛盾的社会现象,即一方面经济生活不断膨胀、对劳工、特别是外国劳工的需求日益强烈;另一方面失业率和失业人员的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的国民选择的是高端的经济部门,而低端的经济部门则是发达国家的国民不愿选择的,宁愿失业,领取失业保障金和社会救济金生活,也不愿意在那些低端的经济部门就业。而那些低端的经济部门又是发达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正是这些低端的经济部门对劳动力的需求,才导致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外国劳工大量进入发达国家的移民事实。由此可见,外籍劳工的产生是发达国家的内需所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外籍劳工的存在并不对发达国家的国民就业构成威胁和挑战,这也有力回击了欧洲的极右翼政党关于外国移民抢占了欧洲国家国民的饭碗、加剧了就业市场的紧张状况的观点。

在“双重市场理论”的基础上,艾勒占德罗•波特斯(Alejandro Portes)和罗伯特•巴赫(Robert Bach)进一步提出了“三重市场需求理论”,也就是在双重市场之上增加“族群聚集区”因素。他们认为,这一在移民族群自身发展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圈,对其原居地人群有特殊的吸引力:一方面,该经济圈的运作需要引进新的低廉劳力以增强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由于族群经济圈的形成,移民企业家的地位更显突出,原居地人群往往从这些成功者身上汲取移民的动力。

与其他移民理论一样,双重劳动市场理论也不是完美无缺的。该理论的出发点是发达国家的劳动力市场分割,只考虑了移民接纳国的对外国移民的需求因素,而忽视了移民输出国的供给因素。另外,20世纪80-90年代以后,大量的发展中国家的移民选择欧洲国家作为移民目标国的事实,也远不是双重劳动市场理论所能解释的。因为,除了国际劳工以外,90年代以后,欧洲所面临的移民问题,由于移民政策趋紧,劳工移民逐渐减少,而更多难民和非法移民却纷纷踏之而来。在这种背景下,长于解释国际劳工的双重劳动市场理论无法解释和说明其他的移民类型和移民现象。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的移民理论应运而生 。

研究移民动因的基础理论:移民系统(网络)理论


与其他移民理论忽视国际关系、政治和国家因素对移民的影响不同的是,移民系统理论强调国际关系、政治经济、集体行为和制度因素对国际移民的影响。该理论认为,由于殖民、政治影响、贸易、投资和文化联系等原因,使得移入国与移出国之间形成了紧密而稳定的纽带,正是因为存在这个纽带因素,导致了后续的大规模移民现象的发生。墨西哥人向美国的移民,源自19世纪美国对西部的开发;没有20世纪60年代美国对多米尼加共和国的军事占领,也就很难出现如今那么多多米尼加人向美国的跨国移民;而朝鲜人与越南人象美国的移民,更是由于美国在上述国家和地区长期军事卷入的直接结果 ;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对英国的移民则与历史上英国在印度次大陆的殖民统治息息相关。与此相似,加勒比海地区的移民动向也倾向于流向各自的前宗主国:牙买加人移往英国,马提尼克人流往法国,而苏里南人则选择荷兰;阿尔及利亚人向法国的移民也源自法国对阿尔及利亚的殖民统治,土耳其人向德国的移民则与20世纪60和70年代德国大量招募土耳其劳工密切相关。

移民系统理论认为,移民体系中存在着宏观与微观结构双重结构。宏观结构指的是世界上的政治经济状况、国与国关系,以及移入与移出国为控制移民与定居所制订的法律与各项制度,它对现代移民的产生与发展具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微观结构主要指的是移民链,移民链使得移民过程较为安全、稳妥,在增进新移民对移居国的了解、当新移民到达目的地后尽快找到工作并适应当地的社会环境等方面,移民链发挥着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家庭与社区在移民链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移民链一旦建立,便将按照自身的规律运作下去。移民系统理论还认为,对亚裔移民的研究表明,移民活动的决定通常是由家庭而非个人作出的。家庭提供了经济与文化的支持,使得移民活动得以发生和继续。因此,移民运动的产生就是宏观结构与微观结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移民系统理论对于移民与定居研究的重要贡献在于,它结合移民与定居的实际情况而概括出一系列比较有价值的移民—定居模式,比如,波恩(W. R. Bohning)就曾经提出移民与定居的“四阶段说”,他认为,移民从发生、定居到生存、发展,主要是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的:第一阶段,新移民(主要是年轻的客工)到达移入国;此时该批移民有两个主要特点,即向家乡汇款和预期在工期结束后启程回国;第二阶段,一部分移民留了下来,并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发展出对其在新环境生存有帮助作用的社会网络;第三阶段,家庭团聚,长期定居意识的产生,对移入国的向往和与自身相同的族群和社区的形成、发展,使得移民日益倾向于在移入国永久定居下来;第四阶段,移民的生存与争取公民权与其他社会权利、法律地位的阶段。此时,移民输入国政府扮演了主要的角色:移民是最终取得平等的公民地位还是遭到排斥,悉数与该国政策及其内部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况有着密切的关系 。

任何理论都是时代的产物。既然时代有着具体的时间、空间等因素的制约,那么,理论就必然具有具体时代的局限性。尽管跨国间的国际移民有着二、三百年的历史,但对国际移民的研究,仅仅才有短短的一百年的历史。而且,大规模的、多类型的国际移民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90年代以后出现的国际现象,因此,国际移民理论的研究,一方面还不成熟,尚缺乏系统的、有极强理论说服力的科学理论,而另一方面,这种理论研究的初始状况又为新的国际移民理论的诞生,提供了广阔的理论舞台。

研究移民动因的基础理论: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


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是在推拉移民理论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如果说,推拉移民理论着重的是社会综合因素,那么,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是着重从经济的角度来研究移民动因的。

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认为,国家之间工资上的差距是移民产生的总根源;跨越国家的国际移民这种活动将使得国家间工资与福利的差距逐渐淡化、消失,因此,从总的趋势上来看,跨越国界的国际移民现象也会最终消失。这一移民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亚瑟•刘易斯(Arthur Lewis)、乔治•J•波亚斯(George J. Borjas)迈克尔•托达洛(Michael Todaro)等。这一理论不同于推拉移民理论的主要地方在于,该理论着重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移民行为产生的动因。按照波亚斯的说法,新古典经济平衡理论与“推拉理论”一样,都强调“个人最大效用原则”在移民过程中的作用。他说,“个人终将寻求能使其福利最大化的国家定居……此寻求受制于个人经济能力和移入与移出国的相关法律、政策。在国际移民市场,各种信息得到不断交换,各式买卖亦得以左右权衡……这些信息集中起来后,有的人得出留在国内仍较划算的结论;相反,有的人则认为出国更为有利可图” 。因此,地区间的收入差距已经足以引发移民的浪潮。从长远看,不断发生的、旷日持久的国际移民终将使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与工作条件趋于相同、从而获得整体经济的均衡。

显然,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只是从经济的视角去研究移民产生的动因,而忽视了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和国家的政策因素对移民产生的重大影响。因此,随着当代新的移民现象的出现,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和国家的政策因素对移民活动产生的影响程度越来越大,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的缺陷就逐渐显露出来。首先,研究和移民的事实表明,移民并非尽人皆可。成为移民的人群往往是那些面临经济与社会变故的社会中层人士,极少是不掌握任何移民资源的最贫困的人口。其次,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预言人口将由人口稠密地区迁往人口稀疏地区,这在解释部分地区的移民现实是有效的,但在另外一些地区却容易碰壁,很可能与当地国际移民的现实情况正好相反:比如荷兰与德国,两国均是人口稠密国家,却吸引了大量外来移民的涌入;最后,该理论无法解释,为何在相同的国家,人口流出或流入的情况存在巨大的差异? 即移民的地区倾向性问题。比如:为什么阿尔及利亚人通常移向法国而非德国? 为什么土耳其人更多的是移向德国而非法国?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最重要的缺陷在于无视政治因素、历史因素和国家政策因素对移民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华金•阿朗戈(Joaquin Arango)认为,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低估了非经济因素对移民的影响,“把所有移民的人都看作打工仔,对其他身份视而不见”。这一理论通常将政治因素,比如国家,视作移民过程的非正常干扰因素。然而,欧洲20世纪移民的历史和当代欧洲移民的现实都表明,作为移民接收国的欧洲国家,在移民的形成和发展的各个环节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劳动力政策、人口状况、人道主义等因素,都是发达国家吸纳移民的重要原因。

因此,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的理论基础,即个人依据自由意志和“最大效用原则”进行移民的观点,在解释早期自由移民现象上还有一定价值,但已不能解释当代国际移民的现实。综观西欧战后的移民现象,移民不单是个人的行为,在很大的程度上,移民是一种受政治、经济政策、人道主义等因素影响和决定的集体行为。在这种背景下,超越新古典经济均衡理论的新的移民理论便应运而生 。

移民爱尔兰享受基础的医疗福利细读


爱尔兰医疗保健体系十分健全,主要分为公立服务和私立服务两种。爱尔兰医疗服务覆盖面很广,从儿童到老人,移民爱尔兰后,都可以享受到全面和可负担的医疗服务和福利。爱尔兰的医疗服务主要由全科医生(GP)提供, 而健康服务管理署( Health Service Executive,HSE)则负责提供公共和社区的医疗服务。爱尔兰有三种类型的医院HSE 医院、志愿者医院和私立医院。移民爱尔兰后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并享受基础的爱尔兰医疗福利。

一、医疗卡(Medical Cards)

爱尔兰居民持有医疗卡可享受家庭医生或全科医生的服务。

二、全科医生访问卡(GP Visit Card)

爱尔兰居民和家庭持有全科医生访问卡可享受家庭医疗的免费服务。

三、DPS 药物卡(Drugs Payment Scheme)

在爱尔兰,所有居民都可享受国家的医疗服务,同时对于长期治疗需要购买药物的情况, 可以申请 DPS 药物卡,每个月最多花费 144 欧元,DPS 卡以家庭为单位,就是说整个家庭 每个月的药物负担不会超过144 欧元,可以随时办理享受该项福利,并且 DPS 药物卡可以去购买药物和医疗器材。

四、长期疾病医疗计划(Long-Term Illness Scheme)

爱尔兰居民如有某种长期疾病或残疾,可加入长期疾病医疗计划。对于患有特殊疾病的合法爱尔兰居民,可以免费获得治疗所需药物和医疗器材,无须经济情况调查。

五、欧盟境内的健康医疗卡(EHIC)

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内,爱尔兰公民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保障。这意味着,作为一名爱尔兰公民,你有权利通过欧盟境内统一的公共健康体系来获得免费医疗护理,该范围也包括属于欧洲经济区的范围以及瑞士。澳臻移民提醒,比如当爱尔兰公民在其他欧盟国家暂时停留期间,有生病或受伤的情况发生时,该体系就会启动。

六、社区福利服务(Community Welfare Services)

社区福利服务由爱尔兰社会福利署提供,该服务可为爱尔兰居民提供医疗服务。

七、家庭护理津贴(Domiciliary Care Allowance)

爱尔兰16岁以下的儿童,如果有严重的残疾需要持续的护理和照顾,其父母或监护人可每月享受家庭护理津贴。

八、盲人福利津贴(Blind Welfare Allowance)

爱尔兰的盲人可享受盲人福利津贴。

九、交通补贴(Mobility Allowance)

爱尔兰年龄在16至66岁之间的居民,如果因为残疾或无法行走,或无法使用公共交通,可每月申请该项津贴。

十、机动交通补助(Motorised Transport Grant)

如爱尔兰居民因为残疾需要买车,可申请该项补助。

移民澳大利亚前:调整资产结构


30多岁的何冰是上海一家外资企业的经理,有着丰厚的收入和3套房产。未来几年,他的生活新目标就是与妻子李丽一起生个孩子并移民澳大利亚。因此,如何调整房地产比重过大的家庭资产结构,以及怎样提高家庭的保障程度,成为了夫妻俩的新难题。

何氏夫妻每月收入将近3万元,但是扣除花在房子和车子上的大笔贷款,每月的结余只有2400元。由于刚刚定下生育计划,并打算在一到两年内移民到澳大利亚,理财计划需要针对这些目标谨慎安排。资产结构偏重房产何氏夫妇的大部分资产和负债都集中在车子和房子上,家里有3辆车子,目前还有13万元的车贷未还清。另外还有3套房产,房屋贷款还欠着216万元。因此,他们手上的现金并不多。由于房产投资比重太大,调整这种资产机构则是当务之急,一方面降低风险,一方面也为了能体现以后多种多样的理财目标。

听了专家建议,他们卖掉了手上的两套房子,手里的现金便宽裕多了。投资钻石求保值除房产之外,他们夫妻最大的一笔投资就是在收藏品方面,珠宝、钻石,还有书画。书画的投资并不多,所以没有计入家庭资产。

经专家建议,他们决定将收藏品集中于钻石上,以求保值。而把其它藏品脱手兑现,省得占用更金的资金。加强家庭保险额度在保险方面,夫妻俩自己并未掏钱购买保险产品。

考虑到即将生育的孩子,他们思量着购买一定额度的商业保险,经理财专家推荐,他们终于制定了一个理想的方案。理财专家亦给出建议,调整他们在国内的资产结构,令他们顺利地实现移民和育子的目标。

浅谈加拿大的多元文化主义政策


加拿大作为一个典型的移民国家和多民族社会,一直保持着国家形态的完整和国内各族裔对于自己民族的较高程度的认同。历史的原因造就了加拿大民族的多元化,不同民族、种族文化和睦相处的现状也成了加拿大区别于其他移民国家最显著的标志。而多种文化和谐相处的原因是因为加拿大政府将“多元文化主义”确定为国家基本民族政策。

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将“多元文化主义”确定为国家基本民族政策的国家,在要求认同“加拿大人”的同时,也强调尊重与保护族群间的文化差异。实行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使加拿大国内民族关系总体趋于稳定,无论是土著民族,英裔、法裔民族,还是后期移民到加国的其他民族,彼此之间逐渐建立起一种以平等为核心特征的新型民族关系。多元文化主义的包容有助于国家统一,而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实践是比较成功的,这也是澳大利亚等国家纷纷效仿的重要原因。

那么什么是多元文化? 多元文化只指在一个地区有多个民族的居民生活在一起。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多元文化逐渐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或政府综合国力的一项必不可少的条件。多元文化主义对实现公民平等、发展多样文化、减少种族歧视和繁荣社会生活起到积极作用。加拿大推行这项政策还得到了加拿大社会普遍的理解与支持,反映了它存在的合理性和加拿大人共同的价值观。

在加拿大,20%的人口精通3种以上的语言,而40%的人口能用两种不同的语言流利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所有公立学校有开设法语、西班牙语、中文等多种语言与文化的学习课程。

随着中国移民的数量增加,在西海岸的重要城市如温哥华、卡尔加里、埃德蒙顿都有开设中英双语学校,有许多外国家长都送自己的孩子来学习中国的语言与文化。并且政府为了使华人移民尽快融入社会,在各地建立了华人社区中心,以满足当地社区和会员的需求为目标,向加拿大华人提供服务,改善中国留学生和新老移民的生活质量,提高他们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积极性。

当今世界上因文化、种族差异引起的冲突迭现,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策的实施在国内营造了和平稳定的氛围,是世界上少见的、较成功的范例。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塞浦路斯历史


塞浦路斯共和国位于地中海东部,扼亚、非、欧三洲海上交通要冲。为地中海第三大岛。面积9251平方公里。人口66.2万(1984),80%是希腊族人,信奉东正教;18%是土耳其族人,绝大部分为逊尼派穆斯林。主要语言为希腊语和土耳其语,通用英语。首都尼科西亚。

英国占领以前的塞浦路斯,公元前第6千纪,塞岛上已有人类繁衍生息。公元前第2千纪中叶至前第2千纪末,迈锡尼-阿卡亚人和希腊人相继迁居塞岛。他们传播希腊文化,建立了萨拉米斯等城邦国家。公元前10世纪塞岛已成为东地中海上的贸易和转运中心,同埃及、巴勒斯坦、叙利亚和希腊等地进行木材、铜和象牙交易。

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发达的对外贸易使塞浦路斯成为历代强国争夺的目标。公元前 708年亚述征服塞岛。公元前560和前540年埃及和波斯先后入侵。岛上各王国被迫向波斯帝国称臣纳贡,提供军队和战舰;但保留内部社会结构和铸造钱币等自治权。公元前 333年马其顿的亚历山大大帝在塞浦路斯舰队帮助下赶走了波斯人。公元前 294~前58年,塞浦路斯隶属埃及托勒密王朝。公元前 1世纪塞浦路斯人民反抗过罗马的入侵。公元前58年被并入罗马帝国。公元45年基督教开始传入。至4世纪,岛上居民确立了基督教的信仰。罗马帝国分裂 (395)后,塞浦路斯成为拜占廷帝国属地。从 7世纪中叶起,阿拉伯人多次袭击塞岛,占领了该岛一些地区,直到 965年拜占廷又恢复了对塞岛的 ** 统治。1184~1191年,塞浦路斯总督伊萨克·科穆宁曾脱离拜占廷而独立。1191年英国国王理查一世在第三次十字军东侵途中占领塞岛,后又转让给圣殿骑士团。该团的一名成员盖伊·德·吕齐尼昂遂统治塞岛,建立了拉丁帝国,即吕齐尼昂王朝(1192~1489)。1489年塞浦路斯落入威尼斯之手。塞浦路斯人民对外族入侵和压迫进行了坚决的斗争,公元前5世纪末至前4世纪初萨拉米斯王埃瓦戈拉斯曾联合岛上各希腊族王国反抗波斯统治者;鲁西格南时期也发生过多次人民起义。

1571年,塞浦路斯被奥斯曼帝国征服。征服初期,土耳其把拉丁人侵占的土地归还给希腊族居民,正式承认塞浦路斯正教会的独立地位,并任命其大主教为“埃思纳克”(相当于省长或民族 ** ),负责管理基督教居民。19世纪初,塞浦路斯正教会和岛上希腊族居民暗中支持希腊本土的独立运动,土耳其苏丹对之进行严厉镇压。

1877~1878年俄土战争期间,土耳其为换取英国帮助,于1878年 6月与英国签订协定,同意由英国接管塞浦路斯的行政权,而土耳其苏丹仍享有宗主权。1914年土耳其站在德国一边参加 ** 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正式宣布兼并塞岛。根据战后签订的洛桑条约(1923),土耳其承认了英国对塞岛的主权。

共和国成立和塞浦路斯问题  英国占领塞岛后,塞浦路斯正教会开始进行“意诺西斯”(即争取同希腊合并)运动。土耳其族人则要求将塞岛归还土耳其。英国出于自身的殖民利益,也反对意诺西斯运动。1931年英国镇压了塞浦路斯人民反对殖民统治的斗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意诺西斯运动出现新高涨。1950年大主教马卡里奥斯三世成为该运动的 ** 。前希腊军官G.T.格里瓦斯上校领导“埃奥卡”(塞浦路斯战斗者全国组织)展开了武装斗争。以F屈奇克为首的土耳其人则建立抵抗组织,要求分治。1955年以后希、土两族矛盾激化,发展为武装冲突。1959年2月,希、土两族同英国、希腊和土耳其签订了《苏黎世-伦敦协定》。该协定规定:塞浦路斯独立(英国仍保有对两个军事基地的主权),其安全由英、希、土共同保证;希、土两族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在各自的内部事务上完全独立;希、土两族代表分任正副总统,对重大问题都有否决权。1960年 8月16日塞浦路斯共和国宣告成立,马卡里奥斯三世和屈奇克分别当选为正副总统。同年 9月塞浦路斯加入联合国。1961年加入英联邦。

塞浦路斯独立以后,两族矛盾有增无减,多次发生流血冲突。1974年 7月,希腊军人集团在塞浦路斯策动政变,推翻马卡里奥斯三世总统,要求同希腊合并。但新政府成立不久即夭折。同年12月马卡里奥斯三世继续当政。土耳其根据1960年英、希、土三国“保证条约”,以保护土族居民安全为由,派兵在塞岛北部登陆,占领了全岛1/3以上地区。1975年2月土族宣布成立“塞浦路斯土族邦”。希、土两族代表进行过多次会谈,未能解决分歧。1983年11月土族宣布成立“北塞浦路斯土耳其共和国”,使塞浦路斯问题更趋复杂化。1984年5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关于塞浦路斯问题的 550号决议,呼吁尊重塞浦路斯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统一和不结盟,重申各国不承认塞土族独立。

塞浦路斯政府奉行中立和不结盟的外交政策。1971年12月14日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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