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政府加大打压457签证 暗示大选前再修移民法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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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知识。

澳大利亚联邦移民部长(Brendan O'Connor)加大了政府对457签证工人项目的攻击力度,暗示将在大选前向议会提交立法草案,以便对移民法案(Migration Act)作出进一步的修订。

移民部长28日宣称,有超过1万份457签证遭到了雇主的滥用。奥康纳拒绝详细说明政府的意图,但据《澳洲人报》了解,除了已宣布的,让公平工作申诉专员(Fair Work Ombudsman)负责检查企业合规性的计划之外,新的立法草案还将包含其他的变化。

“在截至目前为止的数据中,我认为有数以千计的457签证遭到了非法使用,这个规模是不能忽略不计的。”奥康纳对天空新闻(Sky News)的Australian Agenda说,“要我说,被滥用的457签证已经超过了1万份。”

在奥康纳发表上述评论的同时,新公布的数据显示,目前社会上有10万5600名持有457签证的外国工人——相比去年3月增加了19.2%。但是,自去年8月以来,457签证的签发量一直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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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移民:澳政府暗示99种签证类别或减至10种


近日,澳大利亚联邦内政部长都顿(Peter Dutton)在堪培拉发表演讲时暗示称,2018年澳大利亚将推出更多签证改革,考虑到当前签证系统过于复杂,未来将进一步对该系统进行结构性改革。这点无疑对澳大利亚移民未来的生活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文章摘编如下:

澳大利亚联邦内政部长都顿在全国新闻俱乐部(National Press Club)的这番演讲表示,2017年关于将签证类别数量从99个减少到10个的公开意见征集议程表明,在对签证类别进行更明确定义的同时,削减签证类别数目获得了巨大的支持。

都顿强调,强有力的移民项目应聚焦在技术移民和拥有澳大利亚所需技能的海外年轻人身上。他在演讲中表示,澳大利亚有望引入一项全新的临时签证,“对用户及行政人员来说,澳大利亚签证系统过于复杂,澳大利亚正在考虑就签证系统在未来进行结构性改革”。

都顿解释道,改革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抵达澳大利亚的海外人士数量越来越多,他们不仅仅是前来度假,也有前来做生意、工作和生活的。为应对这一趋势,包括大数据分析在内的全新技术正在被用于简化边境人员的流动。

都顿介绍称,一个管理有方的移民项目应聚焦于国家利益上,但为了服务于澳大利亚人的利益,签证项目应当做出必要的调整。政府认为,技术移民是改革的重点所在。都顿对全国新闻俱乐部说:“技术移民帮助企业填补技术缺口,转而使这些企业和澳大利亚经济能够比预期增长的更快。事实上,生产力委员会(Productivity Commission)指出,移民带来了人口和经济上的红利,这一红利将因一个吸引更多年轻和高技术移民的签证系统而变得更大。”

都顿还指出,政府已就调整 ** 移民项目部分设置的建议采取行动,例如更改移民年龄限制,对特定技术签证引入更高的应用能力要求。他补充道:“管理妥善和目标明确的技术移民签证项目将扩大机遇,提高生活标准和生产力,并能够帮助我们减少预算赤字。”

据介绍,临时移民(包括逾44.3万名留学生在内)还能刺激经济的发展。都顿还就废除457签证项目予以辩护。他表示:“457签证被一项临时技术签证替代,为澳大利亚人开创了工作机会,使签证系统更好地与我们的战略技能需求相一致,并帮助澳大利亚企业填补短期缺口。我们也重新对这一系统进行了设计,从而使我们对就业市场及企业需求做出反应。”据悉,澳洲457签证将于2018年3月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澳洲政府计划放宽457签证申请要求 降英语门槛


移民最新消息,联邦移民部长莫里森(Scott Morrison)10日在全国新闻俱乐部(National Press Club)讲话时表示,联邦政府将放宽对457签证申请者的英语要求,这将为澳洲联邦政府计划为引进持有457签证海外劳工的澳洲雇主提供更多便利。

降低英语门槛 申请者满足4门成绩平均分即可

莫里森对前工党政府试图压制457签证的计划予以谴责,他强调“虽然持有457签证的技术工人不是填补澳洲岗位空缺的替代者,但他们却是创造本土岗位的中坚力量”。

据透露,在委托有关机构对457签证政策进行评估后,莫里森将于近日公布联邦政府修改该政策的措施和建议,具体变化包括,放宽对457签证申请者的英语要求,雅思听、说、读、写4门成绩的平均分满足要求即可。

而目前,申请者必须同时满足单科成绩的最低要求。对此,莫里森坦言:“英语要求是一个不必要的限制。”

不过,有工会认为,放宽英语要求可能会导致出现更多的工作意外和死亡事故。澳洲工会理事会(ACTU)则担忧,海外劳工会因此遭到剥削。

ACTU主席科尔尼(Ged Kearney)在接受澳洲广播公司电台(ABC Radio)采访时坦言,“降低语言要求会带来极为可怕的后果,如劳工可能因看不懂英文的工作场所安全需知而面临危险”。

与此同时,澳洲雇主目前需要对旗下年收入为25万元以下的海外劳工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这部分劳工的工资水平与本土同工种劳工相持平。今后,这一收入门槛将从25万元降至18万元,这样一来,本土雇主便无需为年薪高于18万元的海外劳工提供相关证据。

欺骗、非法雇佣? 移民部将监控并严惩

莫里森还强调,移民部将严惩那些利用457签证政策进行欺骗或非法雇佣劳工的行为,相关个人及机构将面临监控和严厉处罚。

莫里森警告称,移民部在执行法律时将极其严格,与此同时,还将与澳洲税务局(ATO)等机构通力协作、共享信息、检查异常情况。

据统计,目前全澳约有10.7万人持有457签证,这一数字与去年相比略少,但与2010年底的6.8万人相比有很大涨幅。

对此,澳洲各工会曾表示强烈反对,资源业及建筑业工会的反应尤为激烈。不过,绝大多数持有457签证的海外劳工实际上在餐饮业、医疗保健业、通讯业及专业性服务业工作。

拟镇压SIV政策 “敲门砖”投资基金回收将被叫停

值得一提的是,移民部还计划对重大投资者签证政策(SIV)进行“镇压”,被视为重大投资者签证“敲门砖”的投资基金回收将被叫停,这种基金实际上便是“为重大投资者签证而创立”,该基金建立后,内部资金将被“借回”,而后再进行投资,且大部分情况为海外投资。

不过,在申请者临时居住签证的整个有效期内,所谓的“符合要求”的投资项目(complying investments)将不会受阻。

新旧移民法交替期间被拒经济移民可再申请


联邦移民部长柯德尔昨天宣布,凡在 2001 年 1月 1 近期递交移民申请、但因移民法条例的修改而未取移民身份的经济类移民申请人将获得重新估评的机会。

移民部于去年的 6 月 28 日实施新的联邦移民法,将技术移民的评分标准从以往的 70 分 (旧法 )提升到 75 分 (新法 ),即所谓新法。此新法的推出,致使众多在新法生效前即提出移民申请、但是在新法实施时尚未获得移民部评估审核的人士,不得不面对提高的移民评分标准而丧失移民加拿大的可能。这也造成一批受影响人士入禀法庭,并在法庭上获得胜诉。移民部迫于面对巨大赔偿金的压力,于今年九月,对技术移民评分标准进行再次修定并宣布即时生效,将评分标准从 75 分降低至 67 分 (新例 )。

柯德尔昨天表示,移民部允许那些因移民法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的经济类移民申请人有一个重新评估其申请的机会。重新评估的工作从12月1日起开始。

有机会被重新评估的移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在2001年1月1 日之前即已递交了移民申请、必须是申请联邦经济类移民 (含技术移民、投资移民、企业移民、自雇移民 )、必须是以下四种情况:自我放弃申请、申请被拒、申请过程悬而未决、申请遭法庭退回。移民部在重新评估上述人士的移民申请时,对凡到今年 12 月 1 日时,递交的移民申请仍未有结果者或者移民申请已经被法庭退回者,将以旧法的评分标准或者新例的移民分标准进行评估。

在上述人士中,凡在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自己放弃了已经提出的移民申请者或者在 2003 年 3 月 31 日至 6 月 20 日期间,移民申请被拒者必须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前重新向移民部提出移民申请,这两种人可按照新例的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移民部表示,有机会获移民申请重新评估的人士将不需要再支付移民申请费用,除非其申请费已经被移民部退回;而且这类申请人也不需要重新递交移民申请文件资料,除非申请人有进一步的申请文件 (如语言进步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申请人先前收到移民部有关补交文件资料的要求、但至今尚补齐文件者,需尽快补齐文件。

对于移民部此举,本地华人移民服务从业者都表欢迎,认为这展现了移民部对吸引外国人才的宽松做法。但也担心这会使目前严重积压的移民申请个案情况愈趋严重。移民顾问陆炳雄表示,如果移民部不增加处理移民申请个案的人手,这批需重新评估的移民申请个案加上新提出的移民申请个案,将使移民部的工作量更大,造成移民申请案审核的等候时间更长。现在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从递交移民申请表格到获得审核结果,至少需要四年。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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