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移民法交替期间被拒经济移民可再申请

2021-06-08
移民法律知识 魁北克经验类移民法 经验类移民法案

移民法律知识。

联邦移民部长柯德尔昨天宣布,凡在 2001 年 1月 1 近期递交移民申请、但因移民法条例的修改而未取移民身份的经济类移民申请人将获得重新估评的机会。

移民部于去年的 6 月 28 日实施新的联邦移民法,将技术移民的评分标准从以往的 70 分 (旧法 )提升到 75 分 (新法 ),即所谓新法。此新法的推出,致使众多在新法生效前即提出移民申请、但是在新法实施时尚未获得移民部评估审核的人士,不得不面对提高的移民评分标准而丧失移民加拿大的可能。这也造成一批受影响人士入禀法庭,并在法庭上获得胜诉。移民部迫于面对巨大赔偿金的压力,于今年九月,对技术移民评分标准进行再次修定并宣布即时生效,将评分标准从 75 分降低至 67 分 (新例 )。

柯德尔昨天表示,移民部允许那些因移民法的变更而受到影响的经济类移民申请人有一个重新评估其申请的机会。重新评估的工作从12月1日起开始。

有机会被重新评估的移民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必须是在2001年1月1 日之前即已递交了移民申请、必须是申请联邦经济类移民 (含技术移民、投资移民、企业移民、自雇移民 )、必须是以下四种情况:自我放弃申请、申请被拒、申请过程悬而未决、申请遭法庭退回。移民部在重新评估上述人士的移民申请时,对凡到今年 12 月 1 日时,递交的移民申请仍未有结果者或者移民申请已经被法庭退回者,将以旧法的评分标准或者新例的移民分标准进行评估。

在上述人士中,凡在 2002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1 月 30 日期间,自己放弃了已经提出的移民申请者或者在 2003 年 3 月 31 日至 6 月 20 日期间,移民申请被拒者必须在 2005 年 1 月 1 日之前重新向移民部提出移民申请,这两种人可按照新例的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移民部表示,有机会获移民申请重新评估的人士将不需要再支付移民申请费用,除非其申请费已经被移民部退回;而且这类申请人也不需要重新递交移民申请文件资料,除非申请人有进一步的申请文件 (如语言进步的证明文件等 )。如果申请人先前收到移民部有关补交文件资料的要求、但至今尚补齐文件者,需尽快补齐文件。

对于移民部此举,本地华人移民服务从业者都表欢迎,认为这展现了移民部对吸引外国人才的宽松做法。但也担心这会使目前严重积压的移民申请个案情况愈趋严重。移民顾问陆炳雄表示,如果移民部不增加处理移民申请个案的人手,这批需重新评估的移民申请个案加上新提出的移民申请个案,将使移民部的工作量更大,造成移民申请案审核的等候时间更长。现在加拿大驻北京大使馆,从递交移民申请表格到获得审核结果,至少需要四年。

精选阅读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如何移民法国?希腊永居可以去移民法国吗?


由于法国移民政策相当紧缩,也不是传统的移民国家,并不鼓励移民法国,所以很多国内法国移民申请人申请不成功,但是,也会有一些法国移民的申请人想知道,还有什么方式可以移民法国吗?下面,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希腊永居移民法国。希望以下资讯会对你有帮助!

一、希腊永居能去法国吗?

根据相关法律协议,希腊永居是可以直接去法国,因为这是基于申根协定的条款,而且一般来说,半年之内不能超过90天,一年之内不能超过180天。不过,申根国家之间的边境管制并不严格,一般是没人检查的,不过还是不建议超期,因为这可能引起法律问题。

二、希腊永居移民法国的条件

1、收入

一般来说,这一部分是不做要求的,但是鉴于欧盟每个成员国有权利颁发欧盟永居签证,所以不排除以后某些国家会做出要求。不过需要知道的是,如果想通过希腊永居转欧盟永居,申请人需要提供资产证明,并且提供缴纳医疗保险的证明。

2、居住时间

一般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条约,申请人需要在欧盟境内某个国家合法连续居住五年,但是需要知道的是,这五年不是必须住满的,比如工作原因离开不能超过6个月;或者是如果因为别的必要因素离开,最长不能超过10个月。

由于希腊和法国同是欧盟国家,这样欧盟的规定就适用于希腊和法国,实现希腊购房移民也就能实现法国移民,这也就让移民法国的成功率高出很多,建议没有成功移民到法国的申请人可以尝试这条路子,或许会给你移民法国带来转机。

加拿大魁省移民法案改革,约1.6万份移民申请被取消


加拿大的移民法案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算是比较稳定的。但也有突如其来的大变革,加拿大魁北克时间2019年6月16日凌晨4点,经过19个小时的马拉松辩论,魁北克议会以62票对42票通过9号法案,这意味着将有许多移民申请将面临着被“一刀切”的局面。具体情况如何呢?下面大家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9号法案将取消约1.6万份移民申请

每次移民法案的改革都会引起轩然大波。果不其然,9号法案的通过,使得所有2018年8月2日前提交的大约16,000份移民申请被取消,包括申请人家属在内的5万人受到影响,其中有的积案甚至长达14年。当然了,所有被取消移民的申请者将会受到魁省政府的退款,比起退款,相信大家还是对移民抱有很大期待的。魁省此举的确令众人很吃惊啊!

二、改革后的移民法案是如何规定的?

9号法案要求移民必须学习法语,接纳民主价值;允许移民部长为外国人申请永久居民设置特定条件;要求移民需要与魁北克省达成“语言、社会、与经济的融合”。同时魁北克省移民部长Simon JolinBarrette在投票前表示,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正在改变移民制度,因为必须确保移民与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挂钩。JolinBarrette认为,新法案将把移民申请等待时间从36个月减少到6个月。这一点提议对移民申请者来说是有利的。

三、目前加拿大的热门移民项目预览

目前移民加拿大的国人朋友非常多,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几种加拿大热门的移民项目吧,希望对有意向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BC省区域试点移民项目

申请条件:

1、进行社区商务考察;

2、符合条件的商业投资额至少10万加币;

3、个人最低净资产至少30万加币;

4、拥有3年以上的企业主经验,或在过去5年内有4年以上企业高级经理的工作经验;

5、申请人占有生意最低51%的所有权;

6、为当地人(当地永久居民或公民)创造至少1个就业机会。

(二)NB省提名商业移民

申请条件:

1.资产要求:家庭净资产60万加币。

2. 语言要求:英语/法语语言成绩:CLB 5分 (大约移民类雅思5分左右)

3.学历要求:大专以上学历

4.工作经验要求:3年以上企业主经商经验或5年高级管理经验

5.保证金要求:通过省提名后,愿意提交10万保证金(可返还)

6. 投资要求:意愿居住在NB省,承诺不低于25万加币的投资

7.分数要求:EOI分数达到政府要求

以上就是加拿大魁省移民法案改革,约1.6万份移民申请被取消的主要内容。如果大家对加拿大移民感兴趣的话,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我们将为你提供详细、热忱的移民咨询及后续服务。

被质疑存漏洞的新加拿大移民法 内定移民也不远


现在距离加拿大联邦政府正式实施移民“快速通道”(Express Entry)项目还有4个半月时间,但移民部目前仍未公布该系统具体的运作细节,无论是移民申请者和本地希望通过该系统挑选人才的雇主对此都猜测纷纷。根据移民部现有的说法,“快速通道”现时极易出现雇主与被选“人才”间私下进行“内定移民”的漏洞。

加拿大移民部表示,申请人的工作技术和经验是在“人才甄选库”中评分的重要依据,但却未能告知要通过何种方式来确认申请人所填写的技术条件和工作经验属实。移民部官员会像现时一样重审每个申请者的数据。如果移民部官员发现在‘快速通道’申请和永久居民申请中有矛盾之处,或者发现有任何不实之处,申请人将被在接下来的5年内拒绝再次申请加拿大移民。

而在雇主方面,虽然雇主在向合适的申请人发出工作邀请之前,必须先通过“就业及社会发展部”(ESDC)审核通过的“劳工市场影响评估”(LMIA),但移民部并没有规定得到工作邀请者是否需要与该公司签约,需要在该工作岗位持续工作多长时间。 “每一个‘工作邀请’的细节将以申请者和雇主之间双方同意为前提。移民部的职责仅为确保该‘工作邀请’达到‘快速通道’所考虑到的要求。

为此,有业内人士猜测,该系统明年开始运作后,可能出现的漏洞包括本地雇主与国外申请人内定,在“人才甄选库”中故意挑中自己人,协助其尽快办理赴加的永久居民签证。至于此人是否有意留在所申请的工作,由于移民部没有进一步的规定,则有可能出现移民系统被滥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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