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法对移民入籍的条件规定

2020-01-24
移民法律知识 移民法国的条件 美国移民的条件

移民法律知识。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定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

绿卡获得批准后,投资者将得到一个条件绿卡。条件绿卡与正式绿卡享有相同的权力。条件绿卡的有效期为2年。在条件绿卡获批后的21-24个月,投资者需要重新证明投资完成,或者依旧存在,以申请取消条件绿卡变 * 绿卡。从获得条件绿卡5年后,投资者可以申请美国公民。以下是美国移民入籍条件。

必须在取得 * 居留权后,连续在美国居住5年。这是取得入籍的 * 低居住年限。在5年之中,不能连续超过半年的时间离开美国,如果超过半年以上,必须提供无意放弃美国住所的证明。因此,也要相应地延长申请入籍的时间,而重新计算在美国的居留时间。与美国公民结婚的外籍公民必须在保持两年的婚姻生活之后,才能夫妻双方一同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请。新移民法规定,与美国公民或美国 * 居民结婚的外国公民,因结婚而获得美国 * 居民证后,应在符合申请美国公民条件时,尽快申请入籍,以便早日成为美国公民,享有完全的美国公民的权利。但前提条件必须是有持续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

在提出入籍申请时,必须是在美国已连续居住5年的 * 后半年里,并且是已在当地的州或城市里至少居留了6个月的时间。入籍的申请者必须年满18岁。在美国已具有 * 居留资格的16岁以下的外籍人士,其父母已取得美国公民权,这时,可随同父母自动取得美国国籍。但16岁至18岁之间的子女,则必须独立申请入籍。如果未满18岁的孩童,其父母当中有一名是美国公民而一名是外国人时,有美国公民身份的一方可在其子女满18岁之前代其申请入籍。必须具备初步的英语读、听、说和写的能力。入籍的申请人应对英语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英语能力,审查入籍资格时移民局官员以口试方式,入籍申请者要用英语回答有关美国历史和美国政府方面的知识。必须在美国5年的居留时间里表现良好。美国移民法规定,与他人有通奸行为、卖淫行为或重婚行为,或不尽抚养义务,以及有酗酒、吸毒行为等,都属于品行不良,不能入籍。必须对美国历史与宪法、移民法有一定的了解。主要是对美国历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组织机构与权利的了解,以及对美国宪法原则和重要修正案内容的了解。

精选阅读

我对新移民法的一些看法


首先新法评分标准不会在改变。

现在有种说法,说如果按照新法这样的评分标准,会使加拿大完不成移民配额,将迫使移民局修改新法等等(持此种说法的人大多为移民公司)。

对学历的要求增加,我想大家即使反对,也提不出什么强有力的反驳理由。加拿大要求高素质的人才一句话就堵的反对者除了骂几句娘以外,在也说不出什么。

再来看看语言的要求,因为由于历史原因南亚各国,阿拉伯和非洲的申请人大都英语流利或法语流利(即使他们大多口音严重),但对中国人来讲语言变成了最大的困难。

加拿大每年需要30万移民,其中中国申请人大约为2万5左右。占总数的8%左右。如果只有8%的人反对新法,大家说说会有什么效果?并且在这2万5千人当中,具有硕士学历以上的人我估计应该有7千到1万人,英语流利的减半,那么也应该有4千到5千人,但加上原来不能申请文科和医科申请人,我想基本人数大约也应该在2万5千人左右,所以那种说新法学历要求将使加拿大完不成移民局给中国的配额是站不脚的。

在退一步,在中国13亿人口中找到每年2万5千英语流利并且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我想并不是什么困难的事情。

所以我认为新法评分标准不会改变。

收到美国移民法庭传票该怎么办,什么是移民法庭传票?


2018年6月28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关于美国移民法庭传票(Notice to Appear)最新指南的政策备忘录。新的指南是特朗普总统为了加强美国内地公共安全而颁发的,该指南要求USCIS为逾期居留人士颁发移民法庭传票。

什么是美国移民法庭传票?移民法庭传票是由移民法庭颁发,针对I-94过期之后被移民局拒绝其申请的人。其在收到移民法庭传票后将自动进入驱逐出境的程序。

这项政策的含义是什么?这项政策增加了移民处理的复杂度。例如,如果一名申请人在I-94到期后选择留在美国等待,但其的申请最终被拒。根据这项新政策,因其的I-94已经过期,移民局在发出拒信的同时可以给其颁发移民法庭传票进入被遣返出境的程序。

如果我得到出庭通知,我必须要上庭吗?是。如果收到了美国移民法庭传票,那么该人必须在通知的日期和时间上庭。如果该人没有在指定的时间上庭,将会引发限制入境美国的条例。

这项政策对什么人影响最大呢?新颁布的指南将对外籍雇员有较大的影响。当外籍雇员的I-94到期后,按照法规其可以合法的在美国境内等待更改身份或延期的申请。在新的法规影响下,如此后申请一但被拒,外籍雇员不仅会收到拒信,还会收到来自移民法庭传票,进入被遣返出境的程序中。

举个例子:王先生2015年申请获得H-1B身份,该申请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在2018年8月,王先生的雇主为他申请H-1B身份延期,王先生的I-94将会在9月到期。鉴于当前移民局的处理速度,王先生的延期申请很有可能在I-94到期之前得不到答复。王先生的案例在目前是常见情况,现行政策允许王先生留在美国,并根据待处理的H-1B延期申请继续工作240天。在此期间,王先生处于合法停留,此状态一直持续到延期被批准,重回H-1B身份。然而,如果王先生的H-1B延期申请被拒绝,则王先生在拒绝当天失去身份,并在同一天开始累积非法居留天数。虽然王先生的雇主可以选择向移民局提出重审或上诉,但根据新的法规规定,移民局可以向移民法官要求颁布让王先生出庭的通知。即便在此期间王先生打算离开美国,而USCIS一旦给其签发出庭的通知,其必须留在美国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出庭,并进入被遣返出境的程序。

目前尚不清楚移民法庭系统如何处理这些额外的遣返程序,国土安全部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其可以决定是否根据个案来否颁布移民法庭传票。每个移民局服务中心都有30天的时间来制定移民法庭传票颁发的流程和程序,但指南本身则立刻生效。

在此提醒所有在美的外籍雇员,务必在I-94到期之前递交身份转换或延期的申请,延期申请通常可以在I-94过期前的180天提交。鉴于目前移民局处理案例的时间长度来说,建议大家使用Premium Processing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如果延期提交得足够早并在I-94到期之前被拒,美国移民局是不会发放移民法庭传票。因为其的I-94尚未过期,仍为合法居留。

德国移民法解读(1):新移民法的结构


移民法的名称

移民法的全名是“ 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移民法)”。原文是:Gesetz zur Steuerung und Begrenzung der Zuwanderung und zur Regelung des Aufenthalts und der Integration von Unionsbuergern und Auslaendern (Zuwanderungsgesetz)

总体结构

移民法先分成“篇”(Artikel),有的篇长的(如第1篇)下面设“节”(Abschnitt),篇下或节下设“章”(Kapitel),章下设“条”(§),条下或设(1)、(2)、(3)“款”,下面再设1、2、3“点”或称为“段”,或条下直接设1、2、3。移民法下条以下的结构有点乱,现将移民法解读前面几篇原来的“点”统一改成“款”,原来的“小点”统一改成“点”。但仍然难免有错。若要引用,须查原文。

移民法共有15篇,第一篇是“居留法”,第二篇是“宽松待遇法”,各为一“法”,第3篇到第15篇为对现有有关法律的修改。15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2篇 关于欧盟公民的通常宽松待遇法(宽松待遇法/欧盟-FreizuegG/EU)

第3篇 对避难程序法的修改

第4篇 对外国人集中登记法(AZRG)的修改

第5篇 对国籍法的修改

第6篇 对联邦被逐者法的修改

第7篇 对联邦领域无家乡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修改

第8篇 对避难申请人费用法的修改

第9篇 对社会法典第三册的修改

第10篇 对其它社会与费用法的修改

第11篇 对其它法律的修改

第12篇 对条例的修改

第13篇 回归统一的条例顺序

第14篇 公布之许可

第15篇 生效,失效

第1篇(居留法)的结构

第1篇“居留法”篇幅最长,分得也最细。篇下有章,章下有节,节下有条等。在第1篇里,“条”不因“章”、“节”的设立而中断。由于“移民法解读”中除了第7篇提到移民法第5篇的内容,其余介绍的都是第1篇的内容。因此一般只说“章”、“节”、“条”等,没有反复提“第1篇”。第1篇目录如下:

第1篇

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居留法-AufenthG)

第1章

通则

第1条 本法目的;适用领域

第2条 概念规定

第2章

入境和在联邦领域居留

第1节 通约

第3条 护照义务

第4条 居留衔的要求

第5条 一般颁予前提

第6条 签证

第7条 居留许可

第8条 居留许可的延长

第9条 落户许可

第10条 申请避难时的居留衔

第11条 入境和居留禁

第12条 适用领域,附加规定

第2节 入境

第13条 越境

第14条 不允许的入境;例外签证

第15条 谴返

第15a条 无许可入境外国人的分配

第3节以教育为目的的居留

第16条 高等学业;语言班;上学校

第17条 其它教育目的

第4节 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

第18条 就业

第19条 高水平专业人员的落户许可

第20条 (取消)

第21条 自立职业

第5节出于国际法、人道主义或政治原因的居留

第22条 从国外接收

第23条 由最高州机构给予居留

第23a条 严重情况下给予居留

第24条 为临时性保护给予居留

第25条 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的居留

第26条 居留时间

第6节 出于家庭原因的居留

第27条 家庭跟进的原则

第28条 以德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29条 以外国人为目标的家庭跟进

第30条 配偶跟进

第31条 配偶的独立居留权

第32条 孩子跟进

第33条 在联邦领域孩子的出生

第34条 孩子的居留权

第35条 独立的、无限期的孩子居留权

第36条 其他家庭成员的跟进

第7节特殊居留权

第37条 回归权

第38条 原德国人的居留衔

第8节联邦劳动局的参与

第39条 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

第40条 拒绝原因

第41条 撤回批准

第42条 条例委托和命令权

第3章 促进融合

第43条 融合班

第44条 参加融合班的权利

第44a条 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5条 融合计划

第4章治安法律规定

第46条 治安处置

第47条 禁止与限制从事政治工作

第48条 证件义务

第49条 确认和确保个人身份

第5章居留的结束

第1节 离境义务理由

第50条 离境义务

第51条 居留合法性的结束;限制的继续

第52条 抗诉

第53条 必须执行的驱逐

第54条 通常的驱逐

第54a条 从内政安全原因出发监视已被驱逐的外国人

第55条 判断性驱逐

第56条 特殊驱逐保护

第2节离境义务的贯彻

第57条 谴返

第58条 谴送

第58a条 谴送指令

第59条 谴送威胁

第60条 谴送之禁止

第60a条 谴送之暂时搁置(容忍)

第61条 区域限制;离境机构

第62条 谴送目的的拘留

第6章责任和费用

第63条 运送执行者的义务

第64条 运送执行者的送回义务

第65条 机场执行者的义务

第66条 费用债务人;保障性支付

第67条 费用责任的范围

第68条 生活费用的责任

第69条 费用

第70条 失去时效

第7章程序规定

第1节负责范围

第71条 负责

第72条 参与要求

第73条 签证程序和颁予居留衔方面的其它参与要求

第74条 联邦的参与;指示权

第2节联邦移民和难民局

第75条 任务

第76条 (取消)

第3节行动程序

第77条 书面形式;形式要求的例外

第78条 居留衔的标准印制件,替代证件和证明

第79条 对居留的决定

第80条 未成年人的行动能力

第81条 居留衔的申请

第82条 外国人的参与

第83条 可攻讦性的限制

第84条 抗诉和起诉的作用

第85条 居留时间的核算

第4节数据转递和数据保护

第86条 提取个人数据

第87条 向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88条 特殊法律适用规定下的转递

第89条 确保和确认个人身份程序

第90条 通过外国人机构转递

第91条 储存和消除个人数据

第91a条 临时性保护的登记

第91b条 通过作为国家联系点的联邦移民和难民局转递数据

第9章刑罚和罚款程序

第95条 刑罚规定

第96条 偷渡外国人

第97条 发生死亡后果的偷渡;商业性和团伙偷渡

第98条 罚款规定

第10章法令授权;过渡和结束规定

第99条 法令授权

第100条 语言上的规范

第101条 至今的居留法规之继续有效

第102条 外国人法规措施和核算的继续有效

第103条 至今的法律的使用

第104条 过渡规定

第105条 工作批准的继续有效

第106条 基本权利的限制

第107条 城市州条款

移民网(ym16.com)为您提供最全面最新的移民相关知识和政策,帮助您解决移民中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其中《美国移民法对移民入籍的条件规定》的内容由移民知识小编2023精选编辑整理而成,希望对您的移民有所帮助,欢迎您通过移民法律知识专题访问更多精彩移民内容。

相关文章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