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德国移民条件简介

2020-07-06
德国移民条件 德国的移民条件 德国移民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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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求申请德国投资居留的申请人具备3年以上较好的经商经营背景和大专学历;

2.德国投资居留的投资人在德国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最少注册资金是2.5万欧元;

3.大专或等同学历;

4.在德国设立公司获得批准成立后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可以获得德国的居留签证,持此居留签证的申请人及其家庭可以纳入德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计划中。

新的移民法规定,投资人在德国成立一家公司,最少注册资金是2万5千欧元。(新公司可以是一家独立的公司,也可以是中国公司的子公司,即您在中国已经有公司希望到德国设立分公司。)您的公司在德国正常运营3年,在您把业务拓展到海外的同时,也会获得德国的永久居留签权,即通常我们所说的绿卡,可以享有除选举和被选举权以外的任何福利待遇。在获得绿卡5年后,您就可以申请加入德国国籍。

当公司注册完成,公司经理就可动用这笔注册资金用于公司运作,比如支付办公租金及工资等。

在您的德国公司成立后,可以马上办理家庭团聚,您及您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得德国的居留签证,持此居留签证的申请人及其家庭可以纳入德国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计划中;由於德国从小学、中学到大学都是免费的,所以申请人全家还可享受免费教育,即您的孩子可以免费面试上300多所德国大学。

依据德国《外国人法》,申请人所持的商务签证通常情况下每年换一次,2004年7月,德国备受瞩目的移民法通过,这标志着德国开放了外来民族的融入,同时也意味着德国承认自己是个移民国家。新移民法自2005年生效。您的公司只需成功运作3年后就可以申请德国的长期居留签证,此签证没有时间限制,不需要再延续签证,拥有此签证后就可以在任何时候到德国任何地点定居,可以自由出入欧盟,无须签证。

扩展阅读

2020加拿大移民申请条件简介


对于计划去加拿大移民的人来说,在加拿大联邦投资移民政策的重大调整之下,如何申请加拿大移民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加拿大留学生毕业后可以很快地融入加拿大,那么去加拿大留学或者移民需要什么条件?办理移民需要什么手续?是否容易呢?

加拿大移民网介绍加拿大的移民分为三大类

一、家庭团聚类;

按照家庭团聚类别,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可担保其海外亲属申请移民。有资格接受担保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独立及商业移民类(经济类移民);

三、难民及人道立场类。

经济类移民泛指独立技术移民和商业移民(包括投资、企业及自雇移民);其中独立及商业移民平均占每年移民总数的一半以上。

独立技术移民是加拿大移民的最主要来源,也是最广泛吸纳专业人士的类别之一。加拿大移民局参照十项指数评估申请人资格。按照移民条例,其总分超过70分才能获准移民。独立技术移民几个突出的特点

1. 必须在加拿大境外申请;

2. 不必找到加拿大雇主;

3. 教育程度中等即可;

4. 申请程序简单,审批较快;

5. 可申请年龄??

6. 任何国际均可申请;

7. 不需要他人经济担保;

8. 不需要在加拿大有亲属(如有可以加5分);

9. 职业、专业领域极为宽广;

10.申请资格审核标准化;

11. 不需要TOEFL、GRE等英语成绩;

12. 一人成功,全家移民。

家庭生意赞助移民,在加拿大已创办生意的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赞助近亲到加协助其家庭生意,但要求该类移民申请人必须胜任其职务。如申请人亲属所招聘的职位已获得加拿大劳工部的批准,申请人在工作安排一项可得10分,同时可以“亲属加分”一项5分。如果总分可达到70分,其移民申请便可以获得批准。

海外教育商业移民,泛指具备一定资产,同时本人具有一定程度的工商企业经营或管理经验的申请人士。该类移民必须愿意将资金或技术投资于加拿大,以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及丰富文化生活。申请人一旦符合加拿大政府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便可获得移民签证。商业移民通常分为三大类:(1)投资移民(2)企业移民(3)自雇移民

(一)投资移民条件

1、曾经成功地经营或管理企业

2、以个人努力所赚得的资产净值不低于五十万加元。

3、获得移民签证后愿意在加国进行一定数额的投资,可参与的投资类别有A、投资移民计划所批准的基金或指定的业务B、投资于公开吸纳资金的项中。

(二)企业移民 企业移民的基本原则在于开拓商业,为促进加拿大经济发展以及提高就业率作出贡献。申请人可通过直接参与业务管理,更快融入社会及适应新环境。

1、申请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工商管理经验及一定数额的资产;

2、申请人有能力在抵加以后建立、收购或投资并经营一项工商企业,为加拿大经济发展作出贡献。该企业至少为移民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请人本身或其亲属除外)提供就业机会;

3、如果是合伙生意,申请人持有的股份不得少于;

4、所需的投资额通常在十五万加元左右。 企业移民一般会获得附带条件的移民签证,规定申请人必须履行投资承诺。企业移民一般须抵加后两年内实施其承诺的企业发展计划(投资项目可以修改)。业务一旦落实,既可申请除去签证条件。

(三)自雇移民 虽然列入商业移民内,但自雇移民的甄选标准是参照独立移民类别的,不同之处在于符合资格的自雇移民申请人可额外得25-30分。自雇移民申请人只需在个人能力(如教育、职业、工作经验及语言能力)方面 取得40-45分便可获得批准。次类别尤其适合文化或艺术界人士。

其一自雇移民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官证明自己是成功的专业人士,无论是作家、艺术家或音乐家,都必须使移民官相信申请人能成功创业,成为自雇人士。自雇移民多为体育家、音乐家、演员及其他艺术家。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自己可以成为自雇人士,农场主及杰出的小型企业业主也可以申请。

其二是花最少的钱,拿到移民身份 要拿到海外移民身份,于每一个申请人来讲都可以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

办理移民可以自己办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全程服务. 抛开移民的复杂程度不,先算一算费用就已经可以使犹豫不定的人望而却步了。 如果自己办,职业评估费,公证费,签证申请费,体检费,雅思考试费等必须要发生的费用,加起来大概就要2万元人民币。如果配偶雅思不够条件还要额外的将近1万5千人民币的雅思培训费。

技术移民德国的条件简介


为大家收集整理了《技术移民德国的条件简介》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年薪门槛高

且永久居留变无限居留

随着德国的老年化,劳动力占人口比例越来越小,德国有必要向移民国家方向发展。另外,德国需要的不再是上世纪60年代那样的普通劳动力,而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基于这两点,德国政府之前曾推出了以IT行业专业人才为主、5年内发放5万张绿卡的政策。虽然这个绿卡行动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但两次获得通过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却几乎没有什么争论。

在技术移民问题上,各党争论的焦点体现在移民法第19条里。第19条的标题就是“给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第19条第(2)点规定了可以称为“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三种人。第一种人,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第二种人,身处突出位置的教学人士或身处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员;第三种人,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的两倍。什么是“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呢?这是德国设定的一条线:年收入超过这条线,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继续享受法定医疗保险,而只能或“志愿”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或另投私立医疗保险。这条界线每年有所浮动,2004年执行的是41850欧元。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得到德国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的高级人才,年收入必须高于83700欧元,按13个算,月(毛)收入必须在6400欧元以上。这个门槛可是相当的高!超出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国就已经可以算是高薪阶层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国企业愿意聘请这样高薪的人呢?另外一个问题是,光从字面上看,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第三种人,而前两种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国人局和州有关机构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于第三种人,各地对前两种人的工资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会允许离此太远。这个限制条件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里进一步明确。还有一点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读(1)”里已经提到,由于取消了“居留权力”,现在只剩下无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说“绿卡”在德国已经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说,这个“绿卡”的“含绿量”不再是24K。

外国人要求职需“非你不可”

除了高级技术人才,什么样的中国人可以拿到德国的工作居留呢?

从近年和目前德国的情况看,一是德国企业和机构的员工;二是各中资企业和中国人办的企业的员工。其实两者可以归为一类,即都是“德国企业”。以上两方面包括了将来在德国毕业的中国大学生;三是各中餐馆的厨师;四是德国人或在德国有居留权的中国人的家属;五是临时性的劳工。

作为颁予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前提,在第39条第(2)点第1小点中规定了a)、b)两项。a)项的规定是,不可以通过雇用外国人对劳动市场有负面影响,尤其在就业结构、地区体制和经济行业方面。这一项的规定十分笼统,但是在适当时候或许可以成为某些*的某种借口。b)项的规定是,该工作位置没有德国人或拥有优先权的外国人(比如欧盟国家成员或拥有有落户居留的中国人及其家属及德国人家属)可以占有。这条规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在德国求职的中国人必须有其独特性,比如某种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国人不能做,非有这方面在中国的经验不行,非有其在中国的关系不可等等。中餐馆的厨师工作也是有独特性的,当然这方面已有两国间的协定作出具体规定。在德国求职的外国人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劳动局说,要等一个月,看有没有德国人(或其它欧盟国家的人)要占用这个位置。然后由该劳动局登广告寻找。如果你的未来雇主光说,需要一个会中文的人,那是不够的,因为不难找到一个学过中文的德国人、欧盟人或已经变成德国人的原中国人。所以,用外国人的理由必须要充分。第41条“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该外国人被雇用的条件比可比的德国员工的条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绝原因”里的几条,可以撤消已经给予的工作许可。比如,如果一个中国公司雇用了一个全天工作的员工,每个月只给300欧元(不是实习),劳动局就可以拒绝给他(她)工作许可。这也是移民法要求雇主向劳动局提供所雇用外国人的工资、工时等数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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