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202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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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移民中国条件。

中国国籍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身份。根据中国国籍法规定,外国人申请中国国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办理。在本文中,将介绍外国人如何申请中国国籍的详细步骤。

外国人如果希望申请中国国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重要秘密的泄露嫌疑;能够正确使用普通话或者其他汉民族的常用语言文字;具备合法的稳定住所;无犯罪记录;有其他正当理由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

一旦外国人满足上述条件,可以按照以下步骤申请中国国籍:

第一步,资格审查。外国人需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属地派出所或移民管理机关进行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交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申请表、有效护照、居住证明、语言能力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第二步,面试。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需要面试以测试其对中国的了解程度和语言能力。面试内容包括中国的历史、文化、社会制度、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面试通过后,将进行与申请人品德、忠诚等方面相关的调查。

第三步,审查阶段。在此阶段,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与公安、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这一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期间申请人需要耐心等待。

第四步,决策阶段。在此阶段,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规定和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授予中国国籍的决定。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人将获得中国护照,成为中国公民。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国国籍是一项繁琐且复杂的过程,需要申请人具备合法的住所和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申请前,申请人应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外国人如果希望获得中国国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希望本文能够对外国人申请中国国籍提供有帮助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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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后如何申请永久居留


当外国人与中国人结婚后,他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永久居留:

1. 结婚签证

外国人可以在中国结婚后,申请中国的结婚签证。这种签证通常是给外国人配偶提供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允许在中国居留并工作。在签证到期前,可以转换为永久居留证。

申请结婚签证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结婚照片、住址证明、健康证明等。申请人需要将这些材料提交给中国驻外使领馆,并缴纳申请费用。一旦申请获批,外国人就可以合法地在中国居住并工作。

2. 永久居留许可

在结婚签证到期后,外国人可以申请中国的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永久居留许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在中国合法地居留满五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住所以及经济来源等等。

申请永久居留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有效护照、结婚证、户口簿、工作证明、税务证明、住址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税务证明、个人资产证明等。这些材料需要提交给中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申请费用。如果申请获批,外国人将获得永久居留许可,并可以享受与中国公民相同的待遇。

3. 其他途径

除了结婚签证和永久居留许可,外国人还可以在中国担任工作、投资或进行商业活动等方式获得永久居留资格。

例如,外国人可以通过就业签证获得中国工作许可,满足一定的工作年限后,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许可。外国人还可以通过投资移民、创业移民等方式,获得中国的永久居留资格。

如果外国人嫁娶中国人,他们可以通过结婚签证以及满足一定条件后申请永久居留许可。还有其他途径可以获得永久居留资格。这些途径都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申请。申请者还需要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以确保顺利申请并获得永久居留资格。

如果外国人加入中国籍,民族一栏该怎么填


一直以来,时不时有一些明星或者网红移民美国,像是我们比较熟悉的武打明星李连杰,或者是仙女刘亦菲,还有当初的网红凤姐,除了美国之外,还有加拿大、新加坡之类的国家也成为许多国人移民的对象,但是近几年来中国的综合国力变强了,很多外国人也想要加入中国国籍,众所周知咱们中国是只承认一个国籍的国家,所以入籍这件事情是有很严格的标准的,甚至还被称作是世界上最难以加入的国籍,不过即使再难也是有一些人会成功的,那么你知道如果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民族一栏该怎么填写?答案实在是万万没想到。小编为此特地询问了相关工作人员,得知了以下几种结论:

1、如果成功加入中国国籍的话,那么这个幸运儿就可以根据本人的特征,选取比较接近的民族进行填写,比如朝鲜人加入了我国的国籍,就可以在民族这一栏上面写上朝鲜族。

2、如果实在是找不到相近的民族,不知道自己应该填什么,那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想法,随便选择一个民族加入,而且可以加入一些少数民族,还可以获得少数民族的一些优惠政策,可以说是很人性化了,对于国外的人才想要入手我们的国籍,当然是欢迎了。

3、此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那就是想要加入中国国籍的人,他们没有选择填报民族成分这一栏,实在是不知道该怎么选,那也可以选择放空,这是允许的,可以在原来的国籍上面做一个特殊的标记,比如说原来的国籍是法国,就可以标记成:法国入籍。也有朋友提出疑问,那么和外国人结婚,孩子的国籍怎么确定,可以改成中国国籍吗?我国对中国的公民拥有两种不同的国籍是不予承认的,但是如果含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孩子可以享受中国的国籍:

1、孩子是在中国出生,且一方或者双方父母是中国的公民,有中国国籍;

2、孩子是在中国出生,且父母的国籍不明确或者是没有国籍,一直在中国生活,有中国国籍;

3、孩子是在外国出生,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属于中国的公民,有中国国籍。但是如果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虽然属于在中国的公民但是一直在国外生活,孩子出生的时候就是外国国籍,不能享有中国国籍。没有国籍或者是外国国籍的含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请后得到批准的话,可以获得中国国籍:

1、近亲属是中国人;

2、一直在中国生活;

3、含有其他正当的理由。涉及外籍离婚之后的孩子,如果想要获得中国的国籍,需要按照上述的情形取得,并且还要符合取得中国国籍的条件,需要到公安机关去登记申请,要不然孩子在法律意义上仍然属于没有国籍的人群。相关机关受到办理国籍的申请,因为属于我国境内的市级、县级公安局,中国驻外国外交办事处或者是领事馆。中国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及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所需文件:

1、本人书面申请;

2、《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或四份,双方均为初婚或再婚且无子女填两份,曾生育过子女填四份);

3、具有法律效力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具有能证明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证明材料:具有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或收养子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配偶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中国内地居民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表复印件等;

6、医学妊娠诊断证明:

7、中国内地居民退回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为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户籍地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证明。涉外婚姻生育办理程序:

1、中国内地居民到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社区(村)开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中国内地居民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生育指标申请审批表》;

3、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审批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进行初审,填写初审意见;

4、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当地行政审批大厅审批。根据《继承法》第36条第7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国公民继承遗产时:

1、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外的不管不动产还是动产均适用外国法律;

2、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内,遗产在国外的,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

3、如果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在国内的,则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中国的法律;

4、如果被继承人(必须外国人)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都在我国境内的,则动产和不动产均适用我国法律。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 就业许可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 (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 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QA丨外国人入境中国,要隔离观察吗?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期间对外国人入境中国、跨国旅行等问题作出了权威回应。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入境中国

Q:外国人入境中国要隔离观察吗?

A:各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对来自于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人员入境后采取有关检验检疫和防控举措,如测量体温,实施居家或集中观察等。这些做法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既是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也可以有效阻止疫情跨国传播,对中外各方的疫情防控来说都是有利的。

Q:对外国人的防控措施和本国公民一样吗?

A: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相应措施,会充分照顾当事人合理关切,尊重他们的宗教和风俗习惯。入境后,所在社区将提供必要保障和协助,帮助解决好生活方面实际困难。

Q:出入境人员怎样进行健康申报?

A:所有出入境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申报,海关在口岸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严格排查有没有症状,有没有在14天内到过疫情发生的地区或者是国家,以及有没有接触史。申明卡翻译成了十种以上的语言,并且专门开发小程序,出境人员在到达口岸之前就可以使用手机来进行填报,生成二维码,在口岸扫码验放,实现“网上报,码上通”。

Q:出入境环节,怎么防止疫情从境外输入?

A:对所有出入境人员严格实施“三查、三排、一转运”。

三查”是百分之百查验健康申报,全面开展体温监测筛查,严密实施医学巡查。发现有症状的,或来自疫情较严重国家或地区,或接触过确诊、疑似病例的,严格实施“三排”:流行病学排查、医学排查及实验室检测排查。

“一转运”是对“三排”中判定的确诊、疑似病例,有症状人员、密切接触者落实转运、隔离、留观等措施。

Q:国际航班会有什么防控措施?

A:加强航空器、机场通风消毒,做好出入港旅客体温检测,加强包括机组、安检人员在内的一线人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管理,及时发布针对航空公司和机场的防控指南等。针对当前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蔓延的情况,民航局制定了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措施,综合所在国或所在地的疫情形势、航班运行特点等多个指标,区分航班运行风险,实施差异化管理,做到精准防控、精细施策。

Q:疫情多国蔓延,跨国旅行会限制吗?

A:会密切关注海外疫情的发展,根据情况和形势变化,加强与有关国家的沟通协调协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跨国旅行活动。希望跟外方一起努力,做好人员交流工作,保障中外人员交往和各领域交流合作不受到大的影响。

Q:疫情防控期间,在华外国人签证到期了,怎么办?

A: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华的外国人如果停居留期限已经到了,可以自动顺延两个月。在顺延的期限内,无需再去办理延期手续,仍可以在华合法的停居留或者正常出境。

Q:外国人来华参与防疫,签证怎么办?

A:对来华参加防疫抗疫交流合作或者从事重要商贸和科研活动的外国人,因急事来华来不及事先办妥签证的,可以到入境口岸申办口岸签证。入境中国

Q:滞留在疫情蔓延国家的中国公民怎么回国?

A:针对我国公民在外滞留的问题,民航局建立国际航班计划协调机制,每周协调中外航空公司编排航班计划,并定期发布。下一步,将根据疫情变化,与我国驻外使领馆保持密切联系,如有需要,及时安排加班或包机接回我国在外公民。

外国人管理和劳工政策介绍


一、出入境法规

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颁布第244/98号法律,该法律适用于外籍人员出入境、居留和驱逐出境等问题。第244/98号法律分别于1999年、2000年、2001年1月和5月被4次修订。

外籍人员定义:第244/98号法律第2章规定,所有不具备葡萄牙国籍的人被视为外籍人员。

本国居民定义:第244/98号法律第3章规定,具有在葡萄牙居留有效证件的外国人被视为本国居民。

入境签证:第244/98号法律第13章规定, 进入葡萄牙领土的所有外籍人员一律必须具有该法律或申根协约国有关机构规定的适当有效入境签证,并在申请入境时,向边境口岸的检查人员出示该签证。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外籍人员可免签进入葡萄牙:

1、外籍人员具有有效居留证件或具有法律规定的滞留或延期滞留许可;

2、外籍人员符合条件享受葡萄牙参加签订的国际协议所规定的相关政策。

如果,申请入境人员属于申根信息系统或葡萄牙外籍人员及边境局信息系统所通报的拒绝入境对象,或者在申请签证过程中使用了虚假信息,该签证则可能被注销。

葡萄牙外籍人员及边境局驻各口岸机构负责对申请入境人员的签证进行检查并在必要情况下负责注销不符合规定的签证并通知有关发证单位。

工作签证有关规定:第244/98号法律第36章规定,葡萄牙工作签证是允许其持有人进入葡萄牙领土并在一定时期内进行职业活动的证件。葡萄牙政府在听取雇主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后,根据葡萄牙就业及培训局的建议编制年度报告,对就业机会及存在就业机会的行业进行年度预测。所有持有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在该报告确定的职业内进行工作活动。持有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多次出入境,最长滞留期可达1年。

按照第244/98号法律第37章的规定,工作签证包括以下种类:

1、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体育行业的职业活动;

2、I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演艺界职业活动;

3、III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在不受从业领域限制的情况下提供服务;

4、IV号工作签证,持有此类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从事限制性职业活动。

二、葡萄牙政府于1998年5月12日颁布了第244/98号法律,对外籍人员在葡从事职业活动的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第244/98号法律

葡萄牙议会根据宪法第161章第c)条,第165章第b)、c)、d)条,第166章第三条以及第112章第五条,制定如下法律:

第一章

对象

1.在葡萄牙工作的外国公民受该法约束。

2.外籍人员在葡萄牙担任公共职务受宪法有关条款及对其适用的特别法律约束。

3.除第三、四章外,该法律适用于葡萄牙、欧洲经济区所有成员国及在自由从业方面对外籍人员给与等同于本国公民待遇的国家的公民对外籍人员提供工作机会的行为。

第二章

同等权利

所有在葡萄牙居住或合法居留的外籍公民在葡萄牙从事职业活动时享有完全等同于葡萄牙本国公民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

工作条件

1.外籍公民同在葡萄牙境内进行经营活动的雇用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必需为书面形式,经双方签字并具备以下要件:

a.签订合同双方身份,雇用单位经济活动范围,外籍人员在葡居留许可或工作居留证件;

b.工作地点,如果不具备固定或主要工作地点则须注明该工人需在不同地点进行工作,并提供雇用单位总部或单位户籍所在地;

c.工作等级及工作职能;

d.工资数额及工资偿付方式、周期;

e.每日及每周正常工作时间;

f.合同订立及生效日期。

2.定期劳动合同除具备上述要件外,还应该包括1989年2月27日第64-A/89号法律规定的符合1996年8月31日第38/96号法律第3章中关于终止个人劳动合同、签订及废止定期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3.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并附带外籍公民合法入境、居留或居住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劳动合同存档

1.雇用单位应在外籍公民开始工作前将劳动合同送交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存档。

2.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将三份劳动合同中的一份存档,另两份在进行登记并加注存档号码后归还雇用单位,其中一份应交被雇用人保管。

3.在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提出存档申请30天后,如未得到该机构有关接受或拒绝接受的任何答复,该申请则被视为已被默认接受。

4.当劳动合同终止时,雇用单位应在15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负责该劳动合同存档的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

第五章

劳动合同订立及废止声明

1.同来自在自由从业方面对外籍人员给与等同于本国公民待遇的国家的公民签订劳动合同应由雇用单位在其工作开始前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机构做出声明,声明包括被雇用人国籍、工作等级、工作职能及合同生效日期。

2.雇用单位应在劳动合同废止前15天内通知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的职能机构或分支职能机构。

3.劳动合同废止声明仅用于统计目的。

4.本章法律不适用于同欧洲经济区成员国公民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章

人员表

雇用单位应按照1993年9月25日第332/93号法律规定在其向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递交的人员表中标明外籍人员受该公司雇用所参照的本法的条款号。

第七章

惩罚

1. 触犯和违犯以下法律

a. 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一条,按照每名工人500-2500欧元处以罚款;

b. 第四章第二条最后部分,第四章第四条,第五章第一条和第六章,按照每名工人150-750欧元处以罚款。

2.凡触犯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一条者,视情节轻重,除罚款外,自最终裁定公布日起剥夺下列权利6个月-1年:

a.参加以承包、提供公共服务、颁发许可或许可证为目的的拍卖或公开招标的权利;

b.获得公共机构或单位提供的补贴或补助以及获得欧盟基金资助的权利;

3.《共和国日报》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在第二套位置公布上季度被处以第七章第二条规定处罚的公司名单;

a.对管理机关的罚款裁定不提出申诉的个案,由葡萄牙劳动监督总局负责名单的制定和公布;

b.对管理机关的罚款裁定提出申诉且法庭维持或更改原裁定的个案,由葡萄牙司法服务总局负责其名单制定和公布。

第八章

监察及罚款的实施

1.对本法律执行情况的监察及罚款的具体实施由葡萄牙劳动条件发展及监督局负责,适用于1985年11月26日第491/85号法律,并经1989年8月10日第255/89号法律修改。

2.在葡萄牙马德拉及亚速尔自治区内,上述职能由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承担。

第九章

无国籍者

本法律确立的制度适用于在葡萄牙工作的无国籍者。

第十章

条款撤销

1977年3月17日第97/77条法律及1985年11月26日第491/85条法律被撤销。

第十一章

现行性

本法律于公布后第30天生效

1998年3月26日通过

共和国议会主席,Antonio de Almeida Santos

1998年4月28日颁布

公布

共和国总统,Jorge Sampaio

1998年4月30日签署

总理, Antonio Manuel de Oliveira Guterres

具体条例请以最新政策为准。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令 第74号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已于2003年12月13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外交部部长 李肇星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 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 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5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9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4张2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登记证明以及联合年检证明、验资报告、个人完税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以及年检证明、个人完税证明;任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联合年检证明;

(四)在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证明文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任职的人员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人员申请时,属于配偶的,还需提交婚姻证明;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还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其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婚姻证明、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及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其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条 外国人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由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被委托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自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的申请之日起6个月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九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由公安部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申请人在境外的,由公安部发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申请人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D”字签证,入境后30日以内向受理其申请的公安机关领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条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3个月。确因实际需要每年不能在中国累计居留满3个月的,需经长期居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5年或者10年。

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未满18周岁的外国人,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18周岁以上的外国人, 发给有效期为10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效期满、内容变更、损坏或者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其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公安机关经审核对没有丧失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规定情形的,1个月以内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1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以及签发、换发、补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人如何在爱尔兰结婚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爱尔兰结婚的新人可以立下百年结婚约定,在婚期内不可离婚,婚姻登记的费用也很低,相反,定下一年约定的新人则要缴纳高额费用。这样的传言让爱尔兰备受备婚年轻人的追捧。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在爱尔兰结婚登记的一些事项吧。

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想在爱尔兰注册,那么情况可能会有一点不同。在爱尔兰注册呢,比较麻烦,和国内不太一样,如果在国内扯证,拿好资料,去民政局当天就可以办下来。在爱尔兰,呵呵,至少至少需要三个月的时间。

首先要在指定的网站上预约递交材料的时间与地点,爱尔兰这边递交材料的地点你永远想不到,我俩是在当地的医院内开始所有的结婚流程手续,没错,婚姻登记设立在在医院内,办理材料的时候还有病人从旁边走过。关于我的材料准备:

1)出生证明:如果原件没有了,一定要去做个出生证明的认证(这个不用本人去,家人拿着你的身份证到当地的公证处就可以办),根据地方不同,可能办理文件的时间不同,我的出生证明公正是3天就拿到了。拿到出生证明公正件,一定还要办一个使馆的双认证。在国内办,同样,不需要本人去,我的大概是一个月左右就下来了。

2)有效签证:要证明在爱尔兰有合法的签证,我当时的签证是工作签。

3)护照

4)地址证明:可以提供电费单,网费单

5)还有200欧的注册费用

6)提供相关信息:婚礼在哪里办,谁来主持你的婚礼,在爱尔兰,这个很重要,如果你有信仰,那么你们的婚礼在教堂举行的话,需要提供牧师的信息。由于我不是基督徒,所以我们的婚礼是由当地的人文主义者来证婚(这里不是随便一个人文主义者都可以,必须要政府指定的才可以),所以我们提供了他的信息,例如,名字,地址(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还要核实)。

如何申请中国籍呢


要申请中国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籍申请的流程和要求。

根据国籍法,中国籍的获取属于自愿申请的过程,同时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来说,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获取中国籍:出生在中国国土上的人、中华民族的后裔、在国外出生并符合某些条件的人、和外国人结婚并符合一定条件的人。

出生在中国的人,只要双方父母中一方是中国人,不论双方是否持中国护照或者居住证,都可以将孩子列入中国籍。如果中华民族的后裔在海外出生并符合一定条件,也有机会申请中国籍。

在国外出生的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也可以办理中国籍申请。父母至少一方是中国人,未成年的申请者必须有合法居留权,并且母亲未加入外国国籍,父亲未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在中国使领馆登记失去国籍。未成年申请者需要在年满18岁之前到中国有关领事机关申请入籍。

另外,外国人和中国人结婚后,符合以下条件也可以办理中国籍申请。已婚双方应该具有婚姻登记证明并且婚姻关系持续满5年。外国人应当在5年的共同居住期满后,连续3年寓居在中国,每年至少居住9个月,无犯罪记录,并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

在具备符合条件后,就可以开始办理申请中国籍的手续。需要准备好个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婚姻证明以及相关材料。

将以上材料和申请表格一同递交给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会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和核实。如果一切符合条件,将会给申请人一个入籍许可证明并颁发新的身份证。

整个申请过程一般需要较长的时间,且考核审核较严格,所以需要耐心等待。一旦申请成功,就可以获得与中国公民享有的权益和待遇。

申请中国籍的过程并不简单,且要求申请人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和证明。通过严格审核后,申请人可以获得中国籍,享受与中国公民一样的权益和待遇。希望以上内容对你申请中国籍有所帮助。

老外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申请中国国籍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提供相关文件。以下是一个详细、严谨、突出主题的文章来介绍老外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老外需要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条件才能申请中国国籍。一般来说,老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与中国公民结婚并已经生育或与中国公民生育的小孩满满周岁;2) 外籍人士在中国长期工作、学习并具有稳定住所;3) 外籍人士的父母或祖父母是中国公民,且其具有中华民族血统;4) 其他符合中国国籍法规定的情况。

除了满足条件外,老外还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文件来申请中国国籍。首先是申请表格,必须填写个人信息、原国籍信息以及申请理由等内容。还需要提供有效护照复印件及原件,个人近期免冠照片,外籍人士工作或学习许可及居留许可复印件及原件,结婚证明、离婚证明等相关文件,以及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申请人还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这可以通过向原籍国的警察部门申请获得。对于有经济来源的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财产证明。

准备好所需文件后,老外需要将申请表和所有复印件及原件递交给中国公安部门进行申请。申请人应该在申请之前提前咨询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确保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在申请过程中,老外需要配合公安部门的审核和调查。公安部门会对申请人的背景、履历、社交关系等进行审核,以确认申请人是否真实合法,并且是否愿意接受中国的法律和法规。

整个申请过程的时间会因个人情况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来说,整个过程需要数个月的时间。在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将接受宣誓仪式,并领取中国国籍证书。

申请中国国籍对老外来说是一项复杂而又严谨的过程。符合条件并准备好相关文件后,申请人需要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公安部门,接受调查和审核。申请人要理解并接受中国的法律和社会文化。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助老外更加详细地了解如何申请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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