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移民丨2.72亿移民都去了哪些国家?联合国新数据为您指路!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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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早已不是富人的专利,更多追求高质量生活的中产也开始有移民的打算,全球的移民热潮一时风头无两。据联合国发布的2019年全球移民数据报告称,预计截止到2019年全球移民数量将达2.72亿,移民人数占全球总人口的3.5%。但是,大多数人都选择移民哪些国家呢?不妨参考一下联合国发布的数据。

2019年全球移民数据报告显示,全球10大移民接收国接纳了近一半的全球移民,其中美国接收5100万移民,占移民总数约19%;德国和沙特各接收1300万,俄罗斯1200万,英国1000万,阿联酋900万;法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各约800万。

不难看出,虽然近年来传统大国都逐渐提高了移民申请的政策,但发达的经济、稳定的政局、优质的教育、完善的福利等众多优势,依然吸引了全球移民人士的目光。其中,自上世纪60年代崛起之后,一直屹立于发达国家之列的澳大利亚,无论是科学技术水平,还是文艺、医疗等方面都处于世界的顶尖水平。再加上澳大利亚移民项目丰富、受众更广,所以也是最受欢迎的移民国家之一。

一、澳大利亚的环境

澳大利亚是全球最具幸福感的国家,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年度幸福指数排名中超过挪威和美国,被评为全球最幸福的国家。一方面,澳大利亚四面环海,沿海地区气候宜人,环境优美,是世界上著名的旅游胜地,也是世界上唯一国土覆盖一整个大陆的国家。著名的旅游城市和景点有悉尼、墨尔本、布里斯班、阿德莱德、珀斯、大堡礁、黄金海岸和塔斯马尼亚等。另一方面,澳大利亚的生活环境优质。世界卫生组织研究表明,澳大利亚的空气质量高于国际平均标准 5.4倍,比世界大部分地区好得多。

二、澳大利亚的福利

澳大利亚堪称为世界上福利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有养老保险、医疗Medicare卡、儿童抚养金、牛奶金、失业救济金、孕妇补贴金、养老金、住房补贴等等,几乎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而且,成为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后,也可享受“兄弟国家”新西兰的部分国家福利,包括自由出行和生活工作、育儿福利、养老福利、教育福利、医疗福利等等。

三、澳大利亚的教育

澳大利亚实行12年免费义务教育,高等教育在国际上一直享有盛誉,尤其在计算机设施及科技水平等方面。澳大利亚全境一共有43所大学,其中“八大”即悉尼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墨尔本大学、莫纳什大学、阿德雷德大学、西澳大学、昆士兰大学、澳洲国立大学在国际上均享有盛誉。拥有澳大利亚移民身份的申请者,其子女在澳大利亚上小学、初中、高中都可以享受和澳大利亚国民一样的待遇,且可享受免费的公立教育。即使读私校,学费费用则大概是国际学生的四分之一。这对于澳大利亚移民家庭来说,可以节省下不少费用。

四、曲线移美

自2004年,澳大利亚和美国双方签订《澳美自由贸易协定》后,两国的往来愈来愈频繁。为此,美国专为澳大利亚人独家定制了E-3签证,每年配额多达10500个。此签证单次最长有效时间为10年,没有续签次数限制。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工作、生活的时间也没有任何限制,配偶和子女也可随行。所以移民澳大利亚也是一条“曲线移美”的捷径!

项目推荐

一、商业创新签证188A

中小企业家的福音

申请要求

取得州政府担保

主申请人年龄18-54周岁,EOI评分在65分及以上

主申请人有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成功经验

家庭净资产达80万澳币

持股企业在申请前4年有2年年营业额达50万澳币(最多2家企业相加)

主申请人或及其配偶需达到以下持股要求

企业年营业额在40万澳币以下,需持股51%或以上;

企业年营业额达40万澳币或以上,需持股30%或以上;

上市公司,需持股10%或以上。

二、商业投资签证188B

投资政府指定债券,安全性高

申请要求

取得州政府担保

主申请人年龄18-54周岁,EOI评分在65分及以上

主申请人至少拥有3年直接管理公司或者投资经验

获得签证前,主申请人需投资150万澳币到政府指定债券

申请前2年持续拥有总资产达225万澳币*

申请前5年至少1年,主申请人管理超过150万澳币的投资或在一家合资格的公司拥有超过10%的股份,同时参与公司管理

三、重大投资签证188C-SIV

高资产人士的VIP通道

申请要求

取得州政府提名

合法取得不少于500万澳币的净资产

投资500万澳币至政府指定的投资项目*,投资期4年

至少50万至澳洲风险投资或私募产品;

至少150万至合规的小型企业基金或投资在澳洲证券交易所(ASX)上市的小型企业

300万“平衡性投资”至管理基金或至投资在其他合规资产,包括ASX上市公司、合规公司债券或期票、年金和不动产(住宅房产有10%的限制)的上市投资公司

四、澳大利亚卓越人士签证132

一步到位取得永居身份

申请要求

取得州政府担保

年龄55岁以下(不含55岁)

拥有经营和管理企业的成功经验

家庭净资产达150万澳币,并可在签证批准后两年内转至澳洲

申请前4年中的2年,申请人在公司的净资产达40万澳币

申请前4年中的2年,持股企业的年营业额达300万澳币

需达到以下持股要求:

企业年营业额在40万澳币以下,需持股51%或以上;

企业年营业额达40万澳币或以上,需持股30%或以上;

上市公司,需持股10%或以上。

向澳大利亚政府宣誓,获得签证后会投资澳洲并参与抵澳后的生意管理

扩展阅读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矗铭记联合国人民在《宪章》中重申对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信念,并决心促成更广泛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及更高的生活水平。

认识到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中宣布和同意:人人有资格享受这些文书中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而有任何区别。

回顾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中宣布:儿童有权享受特别照料和协助。

深信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作为家庭所有成员、特别是儿童的成长和幸福的自然环境,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以充分负起它在社会上的责任。

确认为了充分而和谐地发展其个性,应让儿童在家庭环境里,在幸福、亲爱和谅解的气氛中成长。

考虑到应充分培养儿童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并在《联合国宪章》宣布的理想的精神下,特别是在和平、尊严、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抚养他们成长。

铭记给予儿童特殊照料的需要已在1924年《日内瓦儿童权利宣言》和在大会195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予以申明,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23和24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第10条)以及关心儿童福利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

铭记如《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回顾《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以及《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

确认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

适当考虑到每一民族的传统及文化价值对儿童的保护及和谐发展的重要性。

确认国际合作对于改善每一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儿童的生活条件的重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

第二条

1.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儿童得到保护,不受基于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所表达的观点或信仰而加诸的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

第三条

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第四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以实现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关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缔约国应根据其现有资源所允许的最大限度并视需要在国际合作范围内采取此类措施。

第五条

缔约国应尊重父母或于适用时尊重当地习俗认定的大家庭或社会成员、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对儿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以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适当指导和指引儿童行使本公约所确认的权利。

第六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

2.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七条

1.儿童出生后应立即登记,并有自出生起获得姓名的权利,有获得国籍的权利,以及尽可能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2.缔约国应确保这些权利按照本国法律及其根据有关国际文书在这一领域承担的义务予以实施,尤应注意不如此儿童即无国籍之情形。

第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

2.如有儿童被非法剥夺其身份方面的部分或全部要素,缔约国应提供适当协助和保护,以便迅速重新确立其身份。

第九条

1.缔约国应确保不违背儿童父母的意愿使儿童与父母分离,除非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经法院审查,判定这样的分离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而确有必要。在诸如由于父母的虐待或忽视、或父母分居而必须确定儿童居住地点的特殊情况下,这种裁决可能有必要。

2.凡按本条第1款进行诉讼,均应给予所有有关方面以参加诉讼并阐明自己意见之机会。

3.缔约国应尊重与父母一方或双方分离的儿童同父母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及直接联系的权利,但违反儿童最大利益者除外。

4.如果这种分离是因缔约国对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对儿童所采取的任何行动,诸如拘留、监禁、流放、驱逐或死亡(包括该人在该国拘禁中因任何原因而死亡所致,该缔约国应按请求将该等家庭成员下落的基本情况告知父母、儿童或适当时告知另一家庭成员,除非提供这类情况会有损儿童的福祉,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人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第十条

1.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对于儿童或其父母要求进入或离开一缔约国以便与家人团聚的申请,缔约国应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予以办理。缔约国还应确保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致因提出这类请求而承受不利后果。

2.父母居住在不同国家的儿童,除特殊情况以外,应有权同父母双方经常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为此目的,并按照第9条第1款所规定的缔约国的义务,缔约国应尊重儿童及其父母离开包括其本国在内的任何国家和进入其本国的权利。

离开任何国家的权利只应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相抵触的限制约束。

第十一条

1.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致力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或加入现有协定。

第十二条

1.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2.为此目的,儿童特别应有机会在影响到儿童的任何司法和政策诉讼中,以符合国家法律的诉讼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机构陈述意见。

第十三条

1.儿童应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此项权利应包括通过口头、书面或印刷、艺术形式或儿童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录求、接受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

2.此项权利的行使可受某些限制约束,但这些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并为以下目的所必需:(A)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名誉;(B)保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十四条

1.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2.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

3.表明个人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受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之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这类限制约束。

第十五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享有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

2.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非符合法律所规定并在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

第十六条

1.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2.儿童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类干涉或攻击。

第十七条

缔约国确认大众传播媒介的重要作用,并应确保儿童能够从多种的国家和国际来源获得信息和资料,尤其是旨在促进其社会、精神和道德福祉和身心健康的信息和资料,为此目的,缔约国应:

(A)鼓励大众传播媒介本着第29条的精神散播在社会和文化方面有益于儿童的信息和资料;

(B)鼓励在编制、交流和散播来自不同文化、国家和国际来源的这类信息和资料方面进行国际合作;

(C)鼓励儿童读物的著作和普及;

(D)鼓励大众传播媒介特别注意属于少数群体或土著居民的儿童在语言方面的需要;

(E)鼓励根据第13条和第18条的规定制定适当的准则,保护儿童不受可能损害其福祉的信息和资料之害。

第十八条

1.缔约国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得到确认。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

2.为保证和促进本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缔约国应在父母和法定监护人履行其抚养儿童的责任方面给予适当协助,并应确保发展育儿机构、设施和服务。

3.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就业父母的子女有权享受他们有资格得到的托儿服务和设施。

第十九条

1.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

2.这类保护性措施应酌情包括采取有效程序以建立社会方案,向儿童和负责照管儿童的人提供必要的支助,采取其他预防形式,查明、报告、查询、调查、处理和追究前述的虐待儿童事件,以及在适当时进行司法干预。

第二十条

1.暂时或永久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或为其最大利益不得在这种环境中继续生活的儿童,应有权得到国家的特别保护和协助。

2.缔约国应按照本国法律确保此类儿童得到其他方式的照顾。

3.这种照顾除其他外,包括寄养、伊斯兰法的“卡法拉”(监护)、收养或者必要时安置在适当的育儿机构中。在考虑解决办法时,应适当注意有必要使儿童的培养教育具有连续性和注意儿童的族裔、宗教、文化和语言背景。

第二十一条

凡承认和(或)许可收养制度的国家应确保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并应:

(A)确保只有经主管当局按照适用的法律和程序并根据所有有关可靠的资料,判定鉴于儿童有关父母、亲属和法定监护人方面的情况可允许收养,并且判定必要时有关人士已根据可能必要的辅导对收养表示知情的同意,方可批准儿童的收养;

(B)确认如果儿童不能安置于寄养或收养家庭,或不能以任何适当方式在儿童原籍国加以照料,跨国收养可视为照料儿童的一个替代办法;

(C)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

(D)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安排不致使所涉人士获得不正当财务收益;

(E)在适当时通过缔结双边或多边安排或协定促成本条的目标,并在这一范围内努力确保由主管当局或机构负责安排儿童在另一国收养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1.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的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以享有本公约和该有关国家为其缔约国的其他国际人权和或人道主义文书所规定的可适用权利。

2.为此目的,缔约国应对联合国和与联合国合作的其他主管的政府间组织或非政府组织所作的任何努力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合作,以保护和援助这类儿童,并为只身难民儿童追寻其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以获得必要的消息使其家庭团聚。在寻不着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情况下,也应使该儿童获得与其他任何由于任何原因而永久或暂时脱离家庭环境的儿童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所得到的同样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1.缔约国确认身心有残疾的儿童应能在确保其尊严、促进其自立,有利于其积极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下享有充实而适当的生活。

2.缔约国确认残疾儿童有接受特别照顾的权利,应鼓励并确保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依据申请斟酌儿童的情况和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情况,对合格儿童及负责照料该儿童的人提供援助。

3.鉴于残疾儿童的特殊需要,考虑到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照料人的经济情况,在可能时应免费提供按照本条第2款给予的援助,这些援助的目的应是确保残疾儿童能有效地获得和接受教育、培训、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就业准备和娱乐机会,其方式应有助于该儿童尽可能充分地参与社会,实现个人发展,包括其文化和精神方面的发展。

4.缔约国应本着国际合作精神,在预防保健以及残疾儿童的医疗、心理治疗和功能治疗领域促进交换适当资料,包括散播和获得有关康复教育方法和职业服务方面的资料,以其使缔约国能够在这些领域提高其能力和技术并扩大其经验。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并享有医疗和康复设施。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被剥夺获得这种保健服务的权利。

2.缔约国应致力充分实现这权利,特别是应采取适当措施,以

(A)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B)确保向所有儿童提供必要的医疗援助和保健,侧重发展初级保健;

(C)消除疾病和营养不良现象,包括在初级保健范围内利用现有可得的技术和提供充足的营养食品和清洁饮水,要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危险和风险;

(D)确保母亲得到适当的产前和产后保健;

(E)确保向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介绍有关儿童保健和营养、母乳育婴优点、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及防止意外事故的基本知识,使他们得到这方面的教育并帮助他们应用这种基本知识;

(F)开展预防保舰对父母的指导以及计划生育教育和服务。

3.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习俗。

4.缔约国承担促进和鼓励国际合作,以期逐步充分实现本条所确认的权利。

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缔约国确认在有关当局为照料、保护或治疗儿童身心健康的目的下受到安置的儿童,有权获得对给予的治疗以及与所受安置有关的所有其他情况进行定期审查。

第二十六条

1.缔约国应确认每个儿童有权受益于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并应根据其国内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充分实现这一权利。

2.提供福利时应酌情考虑儿童及负有赡养儿童的义务的人的经济情况和环境,以及与儿童提出或代其提出的福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方面因素。

第二十七条

1.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

2.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负有在其能力和经济条件许可范围内确保儿童发展所需生活条件的首要责任。

3.缔约国按照本国条件并其能力范围内,应采取适当措施帮助父母或其他负责照顾儿童的人实现此项权利,并在需要时提供物质援助和支助方案,特别是在营养、衣着和住房方面。

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向在本国境内或境外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追索儿童的赡养费。尤其是,遇对儿童负有经济责任的人住在与儿童不同的国家的情况时,缔约国应促进加入国际协定或缔结此类协定以及作出其他适当安排。

第二十八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为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此项权利,缔约国尤应:

(A)实现全面的免费义务小学教育;

(B)鼓励发展不同形式的中学教育、包括普通和职业教育,使所有儿童均能享有和接受这种教育,并采取适当措施,诸如实行免费教育和对有需要的人提供津贴;

(C)根据能力以一切适当方式使所有人均有受高等教育的机会;

(D)使所有儿童均能得到教育和职业方面的资料和指导;

(E)采取措施鼓励学生按时出勤和降低辍学率。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及本公约的规定。

3.缔约国应促进和鼓励有关教育事项方面的国际合作,特别着眼于在全世界消灭愚昧与文盲,并便利获得科技知识和现代教学方法。在这方面,应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

1.缔约国一致认为教育儿童的目的应是:

(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

(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

(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

(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

(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2.对本条或第二十八条任何部分的解释均不得干涉个人和团体建立和指导教育机构的自由,但须始终遵守本条第1款载列的原则,并遵守在这类机构中实行的教育应符合国家可能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那些存在有族裔、宗教或语言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人的国家,不得剥夺属于这种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与其群体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并举行宗教仪式、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与儿童年龄相宜的游戏和娱乐活动,以及自由参加文化生活艺术活动。

2.缔约国应尊重并促进儿童充分参加文化和艺术生活的权利,并应鼓励提供从事文化、艺术、娱乐和休闲活动的适当和均等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1.缔约国确认儿童有权受到保护,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

2.缔约国应采取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确保本条得到执行。为此目的,并鉴于其他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

(A)规定受雇的最低年龄;

(B)规定有关工作时间和条件的适当规则;

(C)规定适当的惩罚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确保本条得到有效执行。

第三十三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药物。

第三十四条

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为此目的,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A)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生活;(B)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C)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

第三十五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

第三十六条

缔约国应保护儿童免遭有损儿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一切其他形式的剥削之害。

第三十七条

缔约国应确保:

(A)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徙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C)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严应受尊重,并应考虑到他们这个年龄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对待。特别是,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应同成人隔开,除非认为反之最有利于儿童,并有权通过信件和探访同家人保持联系,但特殊情况除外;

(D)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

第三十八条

1.缔约国承担尊重并确保尊重在武装冲突中对其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中有关儿童的规则。

2.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未满15岁的人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

3.缔约国应避免招募任何未满15岁的人加入武装部队。在招募已满15岁但未满18岁的人时,缔约国应致力首先考虑年龄最大者。

4.缔约国按照国际人道主义法律规定它们在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人口的义务,应采取一切可行措施确保保护和照料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第三十九条

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使遭受下述情况之害的儿童身心得以康复并重返社会;任何形式的忽视、剥削或凌辱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或武装冲突。此种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行。

第四十条

1.缔约国确认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有权得到符合以下情况方式的待遇,促进其尊严和价值感并增强其对他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这种待遇应考虑到其年龄和促进其重返社会并在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愿望。

2.为此目的,并鉴于国际文书的有关规定,缔约国尤应确保:(A)任何儿童不得以行为或不行为之时本国法律或国际法不禁止的行为或不行为之理由被指称、指控或认为触犯刑法;(B)所有被指称或指控触犯刑法的儿童至少应得到下列保证:

(一)在依法判定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二)迅速直接地被告知其被控罪名,适当时应通过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告知,并获得准备和提出辩护所需的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

(三)要求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在其得到法律或其他适当协助的情况下,通过依法公正审理迅速作出判决,并且须有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场,除非认为这样做不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特别要考虑到其年龄或状况;

(四)不得被迫作口供或认罪;应可盘问或要求盘问不利的证人,并在平等条件下要求证人为其出庭和接受盘问;

(五)若被判定触犯刑法,有权要求高一级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或司法机构依法复查此一判决及由此对之采取的任何措施;

(六)若儿童不懂或不会说所用语言,有权免费得到口译人员的协助;

(七)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

3.缔约国应致力于促进规定或建立专门适用于被指称、指控或确认为触犯刑法的儿童的法律、程序、当局和机构,尤应:(A)规定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B)在适当和必要时,制订不对此类儿童诉诸司法程序的措施,但须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4.应采用多种处理办法,诸如照管、指导和监督令、辅导、察看、寄养、教育和职业培训方案及不交由机构照管的其他办法,以确保处理儿童的方式符合其福祉并与其情况和违法行为相称。

第四十一条

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应影响更有利于实现儿童权利且可能载于下述文件中的任何规定:(A)缔约国的法律:(B)对该国有效:

第二部分

第四十二条

缔约国承担以适当的积极手段,使成人和儿童都能普遍知晓本公约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十三条

1.为审查缔约国在履行根据本公约所承担的义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应设立儿童权利委员会,执行下文所规定的职能。

2.委员会应由10名品德高尚并在本公约所涉领域具有公认能力的专家组成。委员会成员应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选出,并应以个人身份任职,但须考虑到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及主要法系。

3.委员会成员应以无记名表决方式从缔约国提名的人选名单中选举产生。每一缔约国可从其本国国民中提名一位人选。

4.委员会的初次选举应最迟不晚于本公约生效之日后的六个月进行,此后每两年举行一次。联合国秘书长应至少在选举之日前四个月函请缔约国在两个月内提出其提名的人眩秘书长随后应将已提名的所有人选按字母顺序编成名单,注明提名此等人选的缔约国,分送本公约缔约国。

5.选举应在联合国总部由秘书长召开的缔约国会议上进行。在此等会议上,应以三分之二缔约国出席作为会议的法定人数,得票最多且占出席并参加表决缔约国代表绝对多数票者,当选为委员会成员。

6.委员会成员任期四年。成员如获再次提名,应可连选连任。在第一次选举产生的成员中,有5名成员的任期应在两年结束时届满;会议主席应在第一次选举之后立即以抽签方式选定这5名成员。

7.如果委员会某一成员死亡或辞职或宣称因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再履行委员会的职责,提名该成员的缔约国应从其国民中指定另一名专家接替余下的任期,但须经委员会批准。

8.委员会应自行制订其议事规则。

9.委员会应自行选举其主席团成员,任期两年。

10.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在委员会决定的任何其他方便地点举行。委员会通常应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的会期应由本公约缔约国会议决定并在必要时加以审查,但需经大会核准。

11.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有效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

12.根据本公约设立的委员会的成员,经大会核可,得从联合国资源领取薪酬,其条件由大会决定。

第四十四条

1.缔约国承担按下述办法,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委员会提交关于它们为实现本公约确认的权利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这些权利的享有方面的进展情况的报告;(A)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B)此后每五年一次。

2.根据本条提交的报告应指明可能影响本公约规定的义务履行程度的任何因素和因难。报告还应载有充分的资料,以使委员会全面了解本公约在该国的实施情况。

3.缔约国若已向委员会提交全面的初次报告,就无须在其以后按照本条第1款(B)项提交的报告中重复原先已提供的基本资料。

4.委员会可要求缔约国进一步提供与本公约实施情况有关的资料。

5.委员会应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每两年向大会提交一次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6.缔约国应向其本国的公众广泛供应其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为促进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和鼓励在本公约所涉领域进行国际合作:

(A)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应有权派代表列席对本公约中属于它们职责范围内的条款的实施情况的审议。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以及它可能认为合适的其他有关机关就本公约在属于它的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问题提供专家意见。委员会可邀请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就本公约在属于它们活动范围内的领域的实施情况提交报告;

(B)委员会在其可能认为适当时应向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其他有关机构转交缔约国要求或说明需要技术咨询或援助的任何报告以及委员会就此类要求或说明提出的任何意见和建议;

(C)委员会可建议大会请秘书长代表委员会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D)委员会可根据依照本公约第44条和45条收到的资料提出提议和一般性建议。此类提议和一般性建议应转交有关的任何缔约国并连同缔约国作出的任何评论一并报告大会。

第三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签署。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八条

本公约应向所有国家开放供加入。加入书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第四十九条

1.本公约自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2.本公约对于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自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后的第三十天生效。

第五十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提出修正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议的修正案通知缔约国,并请它们表明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会议以审议提案并进行表决。如果在此类通知发出之日后的四个月内,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赞成召开这样的会议,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多数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大会批准。

2.根据本条第1款通过的修正案若获大会批准并为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所接受,即行生效。

3.修正案一旦生效,即应对接受该项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公约各项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早先的修正案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1.联合国秘书长应接受各国在批准或加入时提出的保留,并分发给所有国家。

2.不得提出内容与本公约目标和宗旨相抵触的保留。

3.缔约国可随时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请求撤销保留,并由他将此情况通知所有国家。

通知于秘书长收到当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缔约国可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退出本公约。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退约即行生效。

第五十三条

指定联合国秘书长为本公约的保管人。

第五十四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澳大利亚移民丨176.2亿!澳大利亚又发钱啦!看看您能不能领?


澳大利亚总理Morrison近日在堪培拉宣布了一项总值176.2亿澳元的经济刺激计划,力图在经济受到新冠病毒扩散影响之时,保住澳大利亚人的就业机会。澳大利亚移民

据悉,澳大利亚政府将在本财年结束前支出110亿澳元,其余拨款则将于2021年7月前注入经济。未来四到六个月中,这笔资金将用于鼓励及时投资、学徒工资补贴,以及给予中小企业(营业额5千万澳元以下)最高25,000澳元的免税补贴、给福利金补助。

家庭获得一次性0补助从3月31日起,600多万名领取福利者将得到0澳元的一次性现金补助,这些福利金领取者包括养老金领取者、照护他人者、退伍军人、家庭津贴领取者、年轻人和寻工人士。总理表示,这笔一次性款项会提高消费者的信心。“更重要的是,这是向澳大利亚经济注入现金,这为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提供了支持。这反过来又为就业提供了支持,这意味着人们可以继续积极参与经济活动,并拥有更大的信心。”67亿澳元助力中小企业现金流该计划下为中小企业增加现金流,将在四年内投入约67亿用于为年收入不超过五千万的企业提供一笔,000的免税资助款。政府预计这项措施会惠及大约69万家企业,雇用员工约780万人。减记资产的门槛提高从7月1日起,对企业即时资产冲销额将从3万澳元提高到15万,并将范围从年营业额五千万的企业扩大到5亿的企业。该举措成本为7亿澳元,将覆盖350万家企业。拨款13亿澳元的雇主补贴将在本财年和下一财年拨款13亿澳元的雇主补贴,让小企业可以保留现有的学徒和培训生,或者招募因疫情失去工作的学徒和培训生。从今年1月1日至9月30日,雇主将获得相当于学徒或实习生工资50%的工资补贴。对于雇员少于20人的小型企业,每名学徒工每季度将获得00的工资补贴。预计将惠及12万人。宣布10亿旅游专项基金与此同时,国库部长Josh Frydenberg 宣布了一项10亿澳元的基金,用于在新冠病毒大流行疫病期间支持澳大利亚的旅游业。“这将包括为在联邦国家公园和大堡礁海洋公园经营的旅游企业免除某些费用,增加国内旅游推广,并通过澳大利亚贸易委员会提供额外援助,以解决供应链破坏的问题。就像在山林大火中发生的那样,澳大利亚税务局(ATO)还将为那些受到严重影响的人提供救济,将各项纳税义务延期长达四个月。”财长表示。目前,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对来自中国,伊朗,韩国和意大利的外国公民的旅行禁令,以及夏季山林大火危机,都让澳大利亚国内旅游业受到一定的影响。澳大利亚移民

澳大利亚移民利与弊分别是?移民专家为您解答!


移民澳大利亚的人那么多,那么澳大利亚移民有哪些好处呢?据数据统计,澳大利亚是许多国人心中最想去的移民国家,大家都一致认为在澳洲生活幸福指数很高。那么是否移民澳洲就没有缺点了吗?今天,移民为大家整理了澳大利亚移民利与弊。对澳洲移民有意向的朋友可以提前了解一下!

一:澳大利亚移民好处

1、澳大利亚有世界一流的名校

都说判断一个国家的教育实力,主要看大学。澳洲赫赫有名的八大院校,吸引了不少世界各地的留学生。2016年高等教育智库QS世界大学排名澳洲排名前十位的高校包括:澳洲国立大学(22位)、墨尔本大学(42位)、悉尼大学(46位)、新州大学(49位)、昆士兰大学(51位)、莫纳什大学(65位)、西澳大学(102位)、阿德莱德大学(125位)、悉尼科技大学和卧龙岗大学。澳洲八大几乎全部进入世界前一百,而且分布在澳洲不同的州,留学生们和澳洲新移民可根据自己的喜好和生活习惯来选择自己喜欢的高校。

2、澳大利亚有卓越的生活品质

澳洲连续3年成为OECD成员国中生活品质较好的国家!有专家点评,要想此生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就到澳大利亚去。OECD对生活质量和民众生活幸福感的调查数据包括11个方面:住房条件、家庭收入、工作、社区环境、教育、自然环境、公民参与、健康、生活满意度、安全度以及工作生活平衡度。

3、澳大利亚有完善的社会体系

澳洲是一个安详平静的国度,被誉为人间乐土,大多数人移民澳洲都是为了享受政府给予社会的好待遇。

1)澳洲福利制度完善:澳洲社会保障体系始于1910年,被称为社会福利事业的鼻祖。目前政府提供养老金、抚恤金、失业金、育儿补助、特殊资助、免费医疗等等。

2)澳洲先进的子女教育:移民子女在澳洲照样可以上公立学校,而且小学初中都是免费,澳洲的高等教育在世界上都数一数二,融合了美国的校风和英国的理念。

3)澳洲人与人相处和谐:澳洲人的性格是礼貌、直接、友善的,和他们相处轻松愉快,但也会保持一定的距离,在任何场合,澳洲都要讲究规矩,该排队就排队,该罚款就罚款,社会安定。

二:澳大利亚移民缺点

1、移民澳大利亚生活成本较高

澳洲生活成本总体比国内高,其中住房占比。以悉尼和墨尔本为例,市区公寓每平方米要1w澳元左右,租金也要2619澳元每月。餐馆价格分别是137和135澳元,如果要购买汽车,一辆丰田卡罗拉系列轿车大概要25000澳元左右。所以澳洲的房价物价并不便宜,如果没有持续稳定的资金流入,将面临着高昂的生活压力。

2、移民澳大利亚文化差异大

澳洲的语言文化、生活方式和国内截然不同,当地人说话比较直接,人与人之间都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很多新移民适应不了这些改变就会陷入消极情绪,开始想念国内的生活和亲友,甚至怀疑自己的选择。澳洲虽然是个好地方,但并不是适合所有人,特别是放弃国内事业和人脉的新移民,在心理和生活都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所以移民前一定要把各种后果权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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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移民丨中国人喜欢聚居在澳大利亚哪些城市?


通常来说,移民人士往往更青睐那些经济发展程度高,或者有众多同胞聚居、或者靠近学校、工作的区域。那么,中国人最喜欢移居澳大利亚哪些城市呢?

澳大利亚统计局每五年会更新一次人口普查数据。根据2016年澳大利亚人口普查的最新数据显示,全澳华人人口总数约为121.39万,占到总人口数的3.9%。其中,澳大利亚人口最多的新南威尔士州中,有514,594名华人,占到新南威尔士州总人口5.2%;其次是维多利亚州,有370,644名华人,占到维多利亚州总人口的4.7%;再次就是昆士兰州和南澳大利亚州,大约各有5万人。澳大利亚移民

以下是上述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以及昆士兰州等州份中最多华人聚居的城市。

悉尼

悉尼位于澳大利亚的东南沿岸,是新南威尔士州的首府,也是澳大利亚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城市。作为澳大利亚的商业、贸易、金融、旅游和教育中心,悉尼的气候也非常怡人。属于亚热带湿润气候,全年平均气温变化较为和缓,降水无明显季节变化,可以说是“四季如春”。

所以,悉尼不仅是最多华人聚居的移民目的地,也是著名的旅游城市,来澳旅游的人都不会错过悉尼歌剧院、达令港和海港大桥这些名胜。

墨尔本

维多利亚州首府墨尔本已经连续多年获得“世界最宜居城市”这一殊荣,同时也是澳大利亚的第二大城市。由于众多移民都选择定居墨尔本,不同族群的人们聚居成区,在生活习惯、节庆、餐饮上各成不同风格,为墨尔本带来多元文化的丰富情趣。

相比悉尼的活力无限,墨尔本更引人瞩目的是它的文化底蕴。墨尔本在时尚、艺术、音乐、电视、电影及舞蹈等潮流文化领域引领澳大利亚,甚至于全球范围都具备一定的影响力。澳大利亚移民

布里斯班

布里斯班是澳大利亚昆士兰州首府,也是澳大利亚的第三大城市,以“阳光之城”闻名。一方面,是因为布里斯班的气候为典型的热带气候,降雨充足、气候温暖、日照时间相对较长;另一方面,是因为这座城市毗邻澳大利亚著名旅游度假胜地「黄金海岸」。

如果您不太适应悉尼、墨尔本过快的生活节奏,那么布里斯班就非常适合你。布里斯班有着大片的绿地,布里斯班河呈S形蜿蜒过市,犹如一条明亮的缎带,从山峦天际之间缓缓飘下。河两岸的住宅小巧玲珑,错落有致,沿岸的草坪上花香草绿,一派诗情画意的田舍风光。

除此之外,一些各州首府附近的次要城市,如悉尼附近的卧龙岗,墨尔本附近的吉朗也以其生活成本较低、利于通勤的特点担当着“卫星城”,吸引众多华人移民到此居住。

联合国秘书长:移徙作为发展的手段(1)


历史表明,让人呆在家里不仅费用昂贵,而且徒劳无功。人口移动多,同经济成功相伴相生。不过,各国政府应加紧努力,在原籍国促进收入增长,创造就业,促进发展。

关键的是,诱使人们移徙的许多问题也限制了汇款刺激原籍社区发展的能力。在收入和农业生产都在增长的国家,移徙是成功的反映,汇款有促进发展的用武之地。但在人力资本有限、基础设施不佳、市场疲软、体制薄弱、经济停滞的国家,国际移徙则说明发展失败,而移徙的积极效应很可能受到局限。

国际移徙在一个社区或区域一旦启动,往往很难停止。因此,为缓解国际移徙,各国政府不妨把发展工作的重点放在移徙尚未成型的地区。不过,把贫穷地区转变为能够留住人口、有活力的经济体,则很难,而且费用很高,甚至可能因为资源有限,或是地理位置偏僻,而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移徙可能是最有效率的对策,条件是移徙的积极效应能得到支助。

收到海外汇款同失去提高生产率所需的劳工之间的冲突,可能是把国际移徙作为原籍国经济发展动力面临的最大的单一挑战。随着汇款的流入,外汇的供给有可能导致汇率估价过高,不利于出口,并增加进口产品同本地产品之间的竞争。确保汇款不降低国内竞争能力,是经常面临的挑战,对于汇款占国内总产值比例很高的小经济体来说,更是如此。

在家庭内,出现了一个同样的困境:得到汇款的家庭常常缺少有效利用汇款收入的劳力。这样,期待这些家庭增加生产,就不大合乎常理。因为一些家庭长于移民,另一些家庭长于生产物品,解决的办法可能就是通过信贷机构(小额信贷往往比较适合)使两者联系起来,这就会产生生产性投资。否则,没有移徙人口的家庭因缺少信贷,总会找到移徙的途径,这样投资当地生产的动力就会减少。

由于汇款是国际移徙立时可见的好处,决策者很容易让国际移徙不间断地继续下去。这是个错误。国际移徙很容易假扮成良好的发展政策的替代物,国家可能会依赖于汇款流入。若没有适当的经济环境,国际移徙就会把产生移徙人口的地区变为“幼儿园和养老院”,而非有活力的经济体,在一段时间之后可能创造除移徙之外其他有吸引力的出路。各国政府需要掌握环境的形成,使国际移徙成为有效的发展手段。具体措施如下。

A. 降低汇款交易费用

大多数移徙者送出的汇款数额不大。汇款代理人收取的费用会下降,尤其是在汇款多的地区,但同国际汇款的实际费用相比,仍然很高(Orozco,2006)。显然,交易费用高,减少了移徙者家人最终得到的钱数。

迄今为止,正常的汇款渠道只由少数汇款运营商把持,如Moneygram汇款公司或西联(国际汇款)公司。汇款业务利润很高,已经吸引了其他商号加入。例如邮局就越来越多地转向费用更低、更安全、有时间保证的电子汇款业务。目前,万国邮政联盟(万国邮联)的大约160个成员每年处理100多亿邮政汇票和资金汇划,大约50个成员已经提供电子汇划服务。商业银行也承认,汇款是新商机的重要来源。

最近,银行、信用社、甚至服务于发展中社区的小额信贷机构也进入了汇款业务,因客户基础扩大而获利。Orozco(2006)记录了这些机构在以下国家提供的创新服务:孟加拉国、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埃及、危地马拉、印度、肯尼亚、墨西哥、摩洛哥、巴基斯坦、菲律宾和乌干达。在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美洲开发银行通过多边投资基金,自1999年以来开展研究和宣传,降低汇款费用,扩大汇款给发展带来的影响(Orozco,2006)。多边投资基金资助了私营部门金融机构的活动,在发展中国家扩大服务;还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农发基金)一道争取资金,推动农村地区的小额信贷和投资。双边捐助者也扩大了供资,开办项目,以便利汇款,扩大汇款对发展的影响。

尽管出现这些进展,汇款费用仍然很高,尤其是在汇款额低的地区;而且在交易之前不向客户透露的货币兑换费用,也是一项负担。各国政府可以开展许多工作,增加汇款市场的竞争,保持压力,争取降低费用。这种措施包括:降低设立汇款服务的资本要求,向同汇款代理商建立的开放型合作伙伴开放邮局、银行和零售网络;要求汇款代理商在交易之前公布所有收费和费用;有系统地公布关于费用的信息。

扩大获得银行服务的机会也很重要。各国政府可以帮助海外银行设立分行,促进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信用社和小额信贷机构参加汇款服务。汇款可以存入储蓄账户,赚取利息,使其本身也成为一种资源,提供其他金融产品,如贷款或保险,尤其是向原籍社区的人口提供。为推广使用正式汇款渠道,原籍国政府和目的国政府可以减少移徙者使用银行机构的条例限制。还应协助移徙人口及其在原籍国的家人了解更多的金融知识,同时考虑到,妇女虽然常常比男子能够更好地管理家庭财务,但可能面临文化障碍,很难获得金融机构的服务。

各国政府还可以协助汇款机构协调统一电子汇款系统。目前主要的汇款代理商和银行都利用自己专有的汇款系统,这就增加了成本。商业银行使用的环球银行间金融电信协会通信系统,每笔交易费用不到15分。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开发维护的一个电子汇款系统“Fedwire”,可以把每笔交易的费用降低到大约45分。万国邮联的国际金融系统可以迅速安全地利用一个万国邮联自有的安全网络,传送邮政汇票和银行间汇款;并且已经同其他的汇款系统和银行建立伙伴关系,扩大了服务范围。使用提款卡和信用卡及自动取款机,也正在降低劳动成本,导致了总体服务费用下降。还可以通过促进汇款公司与在原籍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拥有广泛分发网络的机构建立伙伴关系,降低交易成本。

降低汇款费用,不仅会增加移徙者家人得到的款额,也会增加通过正式渠道进行的汇款流动,甚至会增加总的汇款数。为此,正规汇款服务的费用、可靠性和方便程度必须证明优于非正规渠道。显然,原籍地和目的地的政府都以协助汇款流动和降低成本为目标。但由于汇款活动遍及全球,因此应采取全球行动,至少要求全球协调各种活动,尽快并尽可能有效地实现这一目标。

澳大利亚技术移民新EOI战报数据和分析!


8月11日,澳大利亚技术移民本财年第二轮EOI邀请发放。结合昨晚的邀请以及今天陆续收到的反馈信息,最新获邀数据汇总如下:

会计和审计

会计2211邀请到2018年3月12日的80分,分数下降。上次80分邀请到2月3日,推进1个多月。

审计继续维持在80分,从2018年2月16日推进到2018年3月13日,前行25天。

工程

2334上轮邀请到2018年6月16日的75分,本轮继续推进到7月10日。

2335降到70分,推进到2017年12月3日,上次的70分邀请到2017年11月23日。

2339也降到75分,目前比较确切的数据是推进到2018年5月15日,上次的75分停留在2018年4月12日。

昨晚根据同学反馈2339有2017年11月29日的70分获邀,上一次邀请70分还是在2018年1月3日那轮,当时推进到2017年10月31日。鉴于2339以往每轮的邀请名额并不多(最多50个),所以这一数据存疑。

计算机

2611本轮降到75分,有2018年4月4日的同学获邀,上次75分推进到2月26日。

2613从2018年4月11日的75分推进到大约2018年6月20日。

2631从2018年5月11日的75分推进到2018年8月10日。

非热门

非热门职业目前已知从3月6日推进到2018年5月29日的70分,前行将近3个月。上轮820个名额推进3个多月,照这么来看,本轮非热门应该也有800左右的名额。

从邀请结果来看,本轮非热门推进稳定,热门职业则飞速前进,总名额至少应该有2000个甚至更多。虽然形势喜人,但是大伙儿也不要急着盲目乐观。无论是从当前的移民形势(鼓励偏远地区移民)还是内政部的口风(筛选优秀移民,依据审理情况来定每轮邀请名额等)来看,似乎都没有要大赦天下的意思。即便是保持上财年的邀请数量,即15600个189,平均每月就是1300个。而7月份内政部本来打算多发一点,但是临时做了调整,最终只发了1000个,所以8月这轮发的多也有可能是在弥补7月的名额。

以往财年伊始总是积累了一批高分申请人,所以邀请也是发的比较多。现在邀请变成1月1轮之后,高分人数肯定增加,那么内政部也有可能是先收割几波高分申请,等分数普遍下降之后,减少邀请名额也说不定。现在EOI邀请发的多,就意味着签证申请递的就多,而内政部的处理能力有限。一旦案子数量涨上去,那么他们就极有可能行使所谓的“depending on munbers of applications being processed”权利,从而出现类似上财年后半年的情况。现在鼓励移民往各州尤其是偏远地区分散是政府工作的重点,那么489和190州担数量即使不增加,应该也不会减少,186和187也一直是鼓励的对象。这样189就极有可能成为下手目标,上周公民部长透露出来的口风似乎也说明了问题。

EOI(express of interest)即移民意向书,是申请人向澳洲移民局表达移民意向的网上系统。EOI是澳洲移民局实行的一个移民邀请制度,也是部分澳洲移民签证的移民申请程序的第一步。换句话说,EOI其实就是澳洲移民局发布的一个官方打分系统,申请人准备好职业评估函、移民局认可的语言成绩以及自己预估的65分组合结构就可以递交申请了,递交申请后申请人会进入EOI候选池,系统自动排除掉不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人,澳洲移民局每个月会从候选池中根据需要挑选满足条件的申请者,被选中的申请者会收到邀请,然后就可以递交签证材料,申请签证了。

澳洲移民局规定,以下的签证类别申请人,都必须递交移民意向书:

澳洲132移民签证;

澳洲商业及投资移民签证类别,即澳洲188类项目;

澳洲技术移民签证中的189签证、190签证;

澳洲489偏远地区技术移民签证;

对于所有申请者来说,递交EOI实际上相当于告诉澳洲移民局,你对移民澳大利亚有兴趣。然后澳洲政府会根据你申请的签证,结合你在移民意向书里填写的信息,判断你是否符合条件,再决定是否发放邀请。

申请人提交EOI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并且EOI系统是免费的,进入候选池的申请人会被保留两年,每人有2次提交机会;澳洲移民局每个月邀请2批申请人,邀请原则是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同等分数按照递交时间的早晚;申请人在收到邀请60天内必须递交签证申请,否则邀请就会作废。

关于EOI的常见问题

1、EOI什么时候可以递交,需要哪些材料?

有职业评估函和雅思的情况下就可以递交EOI,EOI的递交就是简单的信息填写,不需要提供材料。

2、递交EOI后什么时候可以收到邀请函?

对于189和489亲属担保的申请人来说,递交EOI之后就是等着收邀请函,移民局每个月有两轮邀请,一般一个月左右能收到邀请,快的话可以赶上递交后最近一次邀请;对于190和489州担保的申请人来说,递交EOI之后需要做州担保申请,州担保通过后,就能收到邀请。

3、EOI递交后是否可以更改?

EOI递交后信息随时可以更改,但是在收到邀请后就不能变更了。

4、可以同时申请几个州的州担保吗?

可以,但是要一个州注册一个EOI,如果申请的多个州担保都通过了,最终只能选择一个州来递交签证申请。

哥斯达黎加移民信息:联合国粮农组织赞哥国森林管理


据哥斯达黎加移民专家了解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近日在一份报告中称,哥斯达黎加通过特许旅游经营的方式实现的森林管理,是促进国家经济可持续性发展的成功案例。

哥斯达黎加“ElPaís.cr”网站7月6日报道,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一份名为“2018年世界森林状况走向可持续性发展的森林之路(El estado de los bosques del mundo 2018Las vías forestales hacia el desarrollo sostenible)”的报告中对于森林资源与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相关性进行了分析研究。

该报告指出,在森林地区开展的农林业、旅游业、水源管理、防止土壤退化、维持生物多样性方面的活动对于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贡献巨大,在这点上,哥斯达黎加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

该报告称,自然观光旅游的增长速度是整体旅游业的4倍,而哥斯达黎加被认为是“最主要的生态旅游目的国之一”。据哥斯达黎加旅游部统计,2016年有近260万外国人到访该国,其中的66%为生态旅游游客,平均每人消费额为1309美元。与自然旅游相关的收入为哥斯达黎加带来的经济贡献约占该国2016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4%。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估计,2015年哥斯达黎加国内的森林保护区迎来的外国游客人数约为100万,这可能意味着在森林保护区的旅游收入相当于该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2.5%;此外,还有约90万本国游客于同年参观了这些森林保护区。

联合国粮农组织在还其报告中提到,“巩固法律框架,承认和保障当地社区和小型生产者的森林准入权利,能够极大地帮助实现脱贫和可持续发展等全球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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