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申请优势有哪些?为何是国内申请人的优质途径?

2020-11-10
美国移民申请人条件 移民新西兰的条件有哪些 申请移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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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开放的一种工作签证。身为世界金融中心的美国,很多国外的跨国公司都在这里开设了分部,自然有大量的外籍人员因此要前来美国工作,这也是L-1签证的设立初衷,为更多的外国公司来美创业提供最大便利。

L-1签证以其超高的成功率、办理速度快、可携带亲属等优势脱颖而出,成为目前最受国内申请人欢迎的移民美国最佳途径。

无论是大公司或小公司,都可通过申请L-1签证将员工外派至美国工作,创办企业,开设公司,这一要求对留学生来说并非难事!

L-1 签证的优势

1. L-1签证最快3个月获批,签证无需抽签,无配额限制,没有名额等待的问题,可以快速赴美!

2. 签证持有人可以在美国分公司成立1年后,通过EB-1C申请永久绿卡!

3. L-1转EB-1C获批的平均周期仅为10-12个月。

4. 额外福利:L-1A签证人员的家属(配偶及 21 岁以下未婚子女)可申请L-2签证。配偶可以在美国合法工作,子女一般可以享受免费教育。Ym16.cOM

持L-1签证在美居留期限最长可达7年,其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可随行。家属可以在美国工作,子女也可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的福利。

L-1 申请优势

➤多:没有名额限制,无需抽签,无配额限制

➤快:申请周期较短,最快3个月获批

➤好:子女可享受美国免费公立教育,配偶可在当地工作

➤移:允许申请人有移民倾向,可通过EB-1C申请绿卡

与其他非移民签证相比, L-1签证最大的亮点就是允许申请人拥有“双重倾向”(dual intent)。换句话说,L-1签证持有者可以有移民倾向,所以在领事馆申请签证的过程中,签证官不会以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而拒绝其L-1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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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对美国母公司及申请人的要求有哪些?


美国L1签证是除美国杰出人才绿卡外,又一重要的美国移民签证,要求有美国跨国公司支持,那么L1签证对美国母公司及申请人的要求有哪些?

A. 母公司条件:

1丶中国公司成立至少三年以上;

2丶中国公司注册资金没有硬性要求,但公司近二年的营业额每年至少在一千五百万人民币以上;

3丶中国公司拥有一定经营规模,正式雇工人数不少于50人;

4丶中国公司拥有足够运作资金,有能力设立和支持在美国分支机构的正常运作;

B. 跨国公司的受益人条件:

5丶派遣人员(受益人)必须在申请签证之前的三年中,在中国公司担任一年以上部门经理

C. 美国分公司的所需条件:

6丶美国分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少于25万美金;

7丶中国母公司对美国公司拥有50%以上股份或者股东拥有50%以上的股份;

8丶受益人的公司对美国分公司具有有效的控制权;

9丶签证分为两个类别,a. L-1A签发给经理或总裁(此种签证比较普遍,所以以此签证为例讲解) b. L-1B签发给总工程师丶市场总监丶会计师等专业人才;

10丶L-1A签证的期限一般为首次申请获批一年,然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为一至两年,总共不能超过七年;

11丶在七年里面,L-1A的受益人可以有资格申请绿卡,而且此绿卡的申请没有排期,一旦得到批准,就可以和受益人的家属一起,全家拿到永久绿卡;

12丶受益人以及其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在七年里面,可申请L-2签证,孩子可以在美国上公立学校,配偶也可以工作,可以申请合法工作证。

通过美国L1签证到达美国后,可申请美国EB-3获得美国移民绿卡。

美国L-1签证类别及申请条件简析


美国L-1签证是美国专门发给在美国开设分公司的跨国公司经理及特殊专业人才的工作签证,它属于非移民签证的一种。它的特点是:准许申请人具有双重“倾向”:既非移民,又可以有移民的特征,在我国经济腾飞以来,已经有不少聪明人士以这种方式进入美国,并获得了美国绿卡。

美国L-1签证的类别及申请条件

L-1为跨国公司短期性工作签证,发给将被派往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附属公司或合资公司(以下对这几类情况统称为分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改外国母公司在美国境外,与其美国分公司的关系是母子公司或关系企业,母公司必须拥有其在美分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控制权。另外,母公司在美国的跨国企业,在其他国家设立的分公司经理人员也可申请这类签证。

L-1签证种类:

1)L-1A 签证是签发给担任经理或行政主管级人员的签证;

2)L-1B签证是签发给担任专业性职务人员的签证。

以上两种人员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均可申请L-2签证。

申请L-1签证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所属的外国公司必须在美国拥有分公司。如果没有,也可以再美国注册成立新的公司,其条件是要有办公场所,合法在政府部门注册,有足够的的经济实力来支付员工的报酬。当然外国投资者也可选择购买美国现成的公司或以合资的方式在美国设立企业,但必须持有美国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才有资格为雇员申请L-1。

其次,申请人要满足如下条件:

1) 担任职务:申请人在职的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企业;申请人将在美国分公司担任主管级职务或专业性职务。

2) 工作期限:L-1签证受益人在申请签证之前的3年中,必须担任经理级或专业性职务,并且至少为同一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

3) 申请人所在的美国公司最好在银行账户内有一定的存款以证明其有能力支付L-1签证申请人的工资,且该个工资不低于美国同等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

在满足以上条件之后,外国投资者就可以为其雇员申请L-1了。L-1签证要求准备派驻申请人的境外母公司或美国分公司,为申请人填妥“非移民雇员申请表”(I-129表)及L类补充表格,向移民局提出申请;当通过移民局的审查后,可获得可以雇佣外国员工的“移民局批准书”(I-797表),凭此表申请人可取美国使领馆申请美国L-1签证。

一般说来,L-1申请在美国审批的时间为一到三个月,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受益人就可以持批准件到美国驻海外使领馆申请赴美签证了。如果海外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成立不到一年,L-1A首次签证的有效期通常只有一年,而期满后则可延期续签。L-1A总共不可超过七年,L-1B总共不可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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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L1签证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目前美国比较受欢迎的工作签证除了H1B签证以外,L1签证也是深受中国留学生、创业者和企业家青睐的非移民工作签证。L类签证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条第(L)款规定的,为外国公司在美国投资的企业工作的高管和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未婚子女的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分别对应的是类型:L1A,L1B。那么美国L1签证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随移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我们都知道,L1签证的设立初衷,为更多的外国公司来美创业提供最大便利。除了投资移民,很多企业主或高管都是通过在美国开设公司的形式,拿到了L1签证,进而拿到美国绿卡。

那么在L1签证申请过程中,提出申请的是美国公司,它向移民局提出L1申请,为外派雇员申请L1签证。作为L1签证申请人的公司须满足如下条件:

1、合格的公司关系

“合格的公司关系”是指,在L1申请中,必须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公司,一个是中国公司。中美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移民法规定的公司关系,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子公司关系、总分公司关系、关联公司关系。

2、正常运营

“正常运营”是指,作为L1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在L1申请人的签证有效期内,直接地或通过与其拥有合格关系的公司,在美国境内外正常开展业务或即将开展业务。

上述业务只需切实可行,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

对申请人的要求,作为L1A签证申请人(公司高管)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在提交L1A申请的前3年内,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中国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

2.该申请人在中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格的职位”。

3.该申请人在美国公司也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L1A签证的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

1.在提交L1A申请的前3年内,申请人必须至少在与美国公司拥有“合格的关系”的中国公司至少连续工作一年。

2.该申请人在中国公司必须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合格的职位”。

3.该申请人在美国公司也必须同样担任高级经理或高级管理职位。

以上就是美国L1签证的申请条件有哪些的主要内容。大家如对美国L1签证感兴趣的话,欢迎关注我们。

L1签证是什么 美国L1签证申请条件有哪些?


L-1A跨国公司高管签证允许美国雇主将高管从海外分公司内部调转到美国办事处,该类别也允许在美国没有办事处的海外总公司派遣高管到美国成立新的办事处。雇主需要为高管雇员提交Form I-129申请,并支付申请费。

L-1A跨国公司高管签证雇主条件

一、L-1A签证雇主基本条件

1. L-1签证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公司与此次赴美工作的公司之间是母子公司,上下级或者附属公司关系,且

2. 公司目前或者即将在美国经营业务且在L-1签证申请人在美工作期间该公司在另外一个国家也有经营

二、在美国建分公司的要求

海外雇主将雇员派遣到美国成立分公司,雇主必须证明:

1. 申请人在美国有足够的经营场所

2. 在提交申请的前3年,雇员作为高管为雇主工作至少1年

3. 新建的美国分公司将在L-1A签证批准后的1年内继续为雇员提供高管职位。

L-1A跨国公司高管签证申请条件

1. 最近3年内,雇员在海外作为高管为雇主工作至少1年

2. 继续为同一雇主在美国分公司担任执行和管理工作

注:执行能力指的是雇员在没有大的疏忽情况下广泛做出决策的能力。管理能力指的是雇员监督和管理专业人员、公司、部门、分支机构的能力。也指员工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在较高岗位上管理公司基本事务的能力。

美国移民常识:美国L1签证的附申请人能够享受哪些福利


了解美国移民政策的人可能知道,美国L1签证的附申请人,即配偶和子女如果想一同去美国,需要申请L2签证,那么持有L2签证的附申请人在美国能够享受哪些福利呢?

L2签证的持有人的身份有效期与L1签证也是一致的。在L1签证持有人申请EB1c绿卡时,L2签证持有人也是可以作为附属申请人,同时申请,同步拿绿卡。

持有L2签证的孩子可以在美国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的1-12级,不用受到交换生签证的时间限制,交换生签证只允许在公立学校学习一年。

持有L2签证的孩子和配偶都可以上大学,与F1国际留学生不同,可以选择全日制也可以选择非全日制。如果就读本州大学,可享受本州学生的学费优惠,外州学生和国际留学生的学费一般为本州学生的学费的4-6倍。

参照2012-2013学年的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的收费标准:本州学生学费为12,224美元,外州学生和国际留学生的学费为38,236美元。

持有L2签证的配偶可以申请工卡(EAD),然后合法工作,可以自由选择在L1签证所属公司或其他公司,而H1-B的配偶的H4签证则不享受申请工卡的资格,同样的,学生签证F1持有者的配偶的F2签证也是没有申请工卡的资格。

持有L2签证的配偶在拿到工卡后就可以申请社安号。社安号和护照以及驾驶证为美国通行的三大身份证件。有了社安号就可以申请驾驶证丶信用卡丶贷款丶加油卡等。社安号是发给有工作的外国人或持有F1签证的留学生,持有L2签证的子女则不能申请。美国的驾驶证申请年龄一般要达到16周岁及以上,也有个别州有例外,如,北达科他州(North Dakota)允许14周岁及以上考取驾照。

L2签证持有人可以在美国根据相应申请条件,自由转换身份,可以转H-1B,H1,H4,F1等其他签证。L2签证与L1签证允许有移民倾向,若达到相关移民类别申请条件也可以申请绿卡。

L1签证和配偶的L2签证允许在美国工作和生活,也就是说,L1和L2签证持有者可在留美期间合法生子,根据美国宪法的第14条修正案,即“出生地主义”,在美出生的孩子自动获得美国国籍,可以申请美国护照。需要注意的是,L1签证持有人和L2签证持有人不会因为赴美生子导致的“美国移民倾向”被拒绝入境。

移民贴士:申请美国L-1签证及EB-1C移民需要哪些流程?


无排期,一步到位可获得 * 绿卡的EB-1C是当今移民美国的热门途径。今天我们来为大家介绍下通过L1办理EB-1C拿到美国绿卡的流程是什么?☞☞☞如果您对移民感兴趣,点击快速获取移民方案。

什么是EB-1C?

EB-1C是美国职业移民 * 优先C类,称为跨国企业高管移民签证。

提出EB-1C申请的美国公司必须成立一年以上。美国公司将一名外国关联公司的高管人员调派到美国公司工作,并为其申请绿卡。该高管在海外公司过去三年内至少有一年担任高管或经理职位。

什么是美国L1签证?

L1是跨国公司把高层和核心技术人员从美国境外公司调派到美国境内关联公司工作的签证类别。L1签证允许受益人有移民倾向。和其他签证对比,L1身份申请绿卡,优先次序很高,获得绿卡的时间可以很快,L1签证是各国工商业者赴美居留的 * 受欢迎的非移民签证之一。在美国的公司成立一年以上之后,该公司可直接通过EB-1C为申请人申请 * 绿卡。

L-1/EB-1C的办理流程:

* 步

首先,律师免费评估申请人及美国境外的母公司情况

第二步

评估通过,签署协议

第三步

律师出具申请方案,指导美国子公司资料准备,同时指导美国境外的母公司资料准备

第四步

国内文案协助客户准备并整理国内外公司资料,资料齐全后交于律师审核,并预约美领馆面签

第五步

主申请人持L1签证赴美,主申请人的家人(配偶及子女)可同时申请L2签证,一同赴美

第六步

美国子公司发展达到EB-1C申请要求,提出I-140申请(绿卡申请)

第七步

I-140审核通过后,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内,提出I-485申请(调整身份申请),也就是从“非移民身份”调整为“移民身份”

如果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案件转美国驻广州领馆,由NVC(美国国家签证中心)发出签证费缴费通知

第八步

申请人在美国境内:可在美国本地移民局预约面谈,完成体检,面签后收到获批函,完成制卡后取得移民局核发的 * 绿卡

申请人在美国境外:向美国驻广州领馆预约面谈,完成体检,面签后全家取得移民签证,登陆美国,获得移民局核发的 * 绿卡,成功移民美国。

美国EB-1A对申请人有哪些工作限制?


美国EB-1A是当前非常火热的移民方式,关于申请条件是很多人比较关注的话题,本文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常见问题。

美国EB-1A移民无论哪个专业,只要在本行业有一定贡献或者比其他人有更突出的成就,就有资格申请EB-1A杰出人才移民。适合行业杰出人才,有突出贡献、原创成果等,对于资产、管理经验、语言、年龄没有任何要求。比如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内杰出人士,如科学家、艺术家、教授、企业家、运动员等。

1、如果客户不是专业领域内任何学术组织的成员,客户可以申请EB-1A吗?

可以。虽然作为专业内比较出名的学术研究组织的成员会提高申请成功的机会,但在EB-1A的申请标准中,并没有规定提交EB-1A申请的外籍人士必须是学术组织的成员;

2、EB-1A获得的奖项一定是要国际奖项吗?

国际奖项是指如果有任何一个国际大奖,那么申请人不需要考虑其他的条件,立即符合EB-1A的申请。如果在没有国际大奖的情况下,移民局所要求的10个条件里就有一项是国内的奖项,只要是全国性的奖项都是可以的。

3、如果客户以前是运动员,现在已经退役了,应该如何申请EB-1A?

客户需要继续在同领域内工作,并且取得成绩,比如成为优秀的教练。

4、我看到移民局要求的10个条件,需要符合任意3条,那么移民局会根据这10个条件的排名来评分吗?

这10个条件是没有先后顺序的区分的,不存在符合哪3个条件不能申请的情况。符合任意3条即可。

5、通过EB-1A拿到的绿卡,是否对申请人未来在美国生活和工作有限制?

无任何限制,这也是EB-1A的优势之一,申请人不需要美国雇主担保,通过自身的成就进行申请,并直接全家获得永久绿卡,因此在未来只要满足绿卡的保持条件即可,因此,通过EB-1A拿到的绿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知识贴!L-1申请对于跨国公司的要求


众所周知,美国L-1签证申请人需要满足跨国公司“合格的公司关系”和“合格的公司” 的要求。那么,什么样才是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合格要求呢?

首先,我们行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格的公司关系”和“合格的公司”是什么概念。

合格的公司关系英文是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即在L-1的申请中,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间必须符合移民法中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等。

合格的公司英文是Qualifying Organization,指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 (Doing Business)。跨国公司的经营应该是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一定涉及国际贸易,也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地、系统地、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诸如世界500强之类的公司。但是,当公司的规模比较小或是新建的小公司,雇主往往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L-1签证的资格。

同时,对于 新公司的办公场所、对外派雇员也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国的新公司能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 L-1外派人员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符合相关条件雇员;

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但L-1B高级技术员工签证则不受此条约束)。

哪些申请人不受美国H-1B签证名额限制


为大家整理的《哪些申请人不受美国H-1B签证名额限制》,供大家参考。

哪些申请人不受美国H-1B签证名额限制?美国H-1B签证每年都有名额限制,目前每个财政年度有65,000个名额,其中有6,800个名额预留给自由贸易协定国的智利和新加坡公民;另外,20,000个名额分配给在美国的大学获得硕士或者更高学位的外籍员工。据小编了解,并不是每一种情况申请者都是受限的,下面这几种情况申请人不受美国H-1B签证名额限制。

根据美国在世纪竞争法桉(AC21)和国会通过的其他法桉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受H-1B名额的限制。

·受益人在过去六年中曾经以H-1B身份工作过,曾经占用过H-1B名额,且目前在美国仍然有合法身份,如F-1等。

·受益人的雇主是高等教育机构或其相关或附属的非营利机构,或者是非营利研究组织,或者是政府研究组织。

·受益人是已经拿到了J-1 Waiver的医师,并且在医疗专业人员短缺的地区工作。

对于已经是H-1B身份的外籍员工来说,以下四种情况的有关H-1B的申请也不受名额限制:

·修改申请:如果H-1B外籍员工的雇佣条件发生「实质性」变化,雇主应递交一份「修改」申请。此类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延期申请:如果H-1B外籍员工现有身份即将到期,需要延期(一般都是3年)。雇主应递交一份延期申请。此类申请也不受名额限制。

·「同时」申请:如果H-1B外籍员工在为A雇主工作的同时,还想为B雇主工作,而且在A雇主处的H-1B已经占用了名额,或者在过去六年中曾经占用过H-1B名额,此时B雇主为其进行「同时」(工作)的申请。这种申请不受名额限制。

·相继申请:如果H-1B外籍员工在过去六年已经占用过H-1B名额,并且想要结束和A雇主的雇佣关系而为B雇主工作,可以在移民局批准之前率先将其雇佣关系转移至B雇主。(H-1B transfer)应该注意的是,这种情况并不适合所有想要换工作的H-1B外籍员工。比如说,约翰现在以H-1B身份在一所大学担任研究员。最近他又在一家私人企业找到了一份工作,而且雇主也愿意为他申请H-1B。在这种情况下,约翰还是要受到名额的限制,因为他原有的H-1B没有占用名额,因为原来的雇主大学是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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