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布新移民法 人才可以先到德国再找工作

20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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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德国新移民法正式生效。这部法规被称为“为专业人才量体打造”,放宽、取消了申请者此前面临的大量限制,使得德国大门进一步向拥有专业技能者敞开,堪称具有划时代意义。

当下,德国不仅在医生、工程师等岗位上存在人才缺口,也缺少大量接受过职业培训的熟练工人。但到目前为止,如果没有大学学位,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专业技能拥有者很难在德国落脚。他们只能去做一些“极度缺人”的工作,且劳工局还要进行“优先审核”,确定没有正在待业的德国或欧盟公民胜任这些工作。而这一切,都在3月1日改变了。

谁可以来?

来自非欧盟国家、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以后可以在尚无雇主的情况下申请直接进入德国找工作,并拿到6个月的找工作签证。当然,前提是要会说德语、能够自行负担在德生活费用、且所接受的职业培训的内容和级别必须符合德国要求。

此前的“欧盟求职者优先”审核如今被取消。只要求职者和雇主达成一致,就可以签合同申请签证。成功找到工作的人,可以拿到4年期的工作签证。签证到期时如果该人仍有工作、且已经缴纳了48个月的养老保险,则可获得长期居留。针对德国急缺的IT人才,条件可以放宽,只要具有至少3年专业经验、且找到月薪高于4020欧元的工作即可。

如果申请移民者超过45岁,则在德月薪必须超过3700欧元,或者证明自己已经攒足了养老金,退休后不会变成低保领取者。

谁是德国现在最需要的人?

根据联邦政府的说法,最大的人才缺口出现在电气工程师、金属工人、机电工程师、厨师、护士、程序员和软件开发人员等领域。现在,熟练工人的短缺已成为德国经济的巨大风险。新劳动者从哪来?德国看好亚洲和南美。

家人怎么办?

工作移民申请者可以携配偶及子女一同迁居德国,前提是其需要证明,自己的经济能力能够承担家人在德国的生活,且能为家庭成员提供足够的生活空间。各联邦州对月生活费和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的规定可能不同。

企业可以做什么?

在德企业可以借助外国专业人才职介中心(ZAV)来寻找合适的非欧盟国家员工。ZAV会向其他国家的合作机构提交人力需求,同时也会提供本国的岗位信息。另外,德国政府制作的网站“Make it in Germany”上也有一些实用信息和海外应聘者简历。

德国移民局的办事效率一直被人诟病。以后,在应聘者全权授权企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直接代其向移民局要求加速处理,费用为411欧元。

如何推广新移民规定?

在原籍国提供语言培训、打广告、开宣讲会……德国希望通过这些方式招揽移民。联邦政府发言人Steffen Seibert最近表示,德国在与其他国家竞争:“与此同时,我们也希望人们不要充满幻想地来到德国。”这不是一种威慑,因为在2015年前后来到德国的移民,有些确实抱有“完全被误导了的期望”。

波恩已经建起了一个新的咨询中心,负责解答所有关于新移民程序的问题。顾问们会通过电话、邮件或聊天软件,为身在非欧盟国家的专业技能拥有者提供建议。例如,顾问们可以解释哪些文件是办理手续必需的、或如何认证相应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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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移民法解读(5):技术移民和工作居留


德国需要有限制的移民,这是“移民法”得以诞生的主要原因。直接起因便是5万张技术“绿卡”之说。把技术移民正式写入移民法,无论如何也是一个进步。但技术移民和其它工作居留绝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技术移民

几年前,德国各党可以说达成了几点共识,一是,随着德国的老年化,劳动力占人口比例越来越小,德国有必要向移民国家方向发展;二是,德国需要的不再是60年代那样的普通劳动力,而是高水平的技术人才。于是德国政府推出了以IT行业专业人才为主,5年内发放5万张绿卡的政策。结果,这个绿卡行动可以说是半途而废了。但在绿卡行动期间讨论与两获通过的移民法在这一点上却几乎没有什么争论。

联邦内政部在移民法完全通过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是这样介绍这条新规定的:“为高级专业人才安排了从一开始就给长期居留的可能性,他们可以立即获得落户居留。同时或事后来的家庭成员有权从事一个工作。”

技术移民问题集中体现在移民法第19条里。第19条的标题就是“给高级专业人才的落户许可”。

第19条第(1)款内容是:“ 在特殊情况下可给拥有高级专业水平的外国人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按第39条给予同意,假如融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生活状态和生活保障可以在没有国家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的设定是合理的。州政府可以决定,根据第1款颁予落户许可需要州最高机构的批准,还是由它指定的一个机构来批准。”原文:Einem hoch qualifizierten Auslaender kann in besonderen Faellen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erteilt werden kann und die Annahme gerechtfertigt ist, dass die Integration in die Lebensverhaeltnisse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ie Sicherung des Lebensunterhalts ohne staatliche Hilfe gewaehrleistet sind. Die Landesregierung kann bestimmen, dass die Erteilung 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nach Satz 1 der Zustimmung der obersten Landesbehoerde oder einer von ihr bestimmten Stelle bedarf.

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说白了就是:符合条件的外国高级人才可以一进德国就获得无限期的居留“落户许可”;所谓“特殊情况下”就是要真正是高级人才;需要由州有关部门,尤其是劳动管理当局来审批有关人是否真是“高级人才”。

这个卡“绿”得有点难

第19条第(2)款规定了可以称为“拥有高级专业水平”三种人。

第一种人:“拥有特殊专业知识的科学家”(原文:Wissenschaftler mit besonderen fachlichen Kenntnissen.)

第二种人:“身处突出位置的教学人士或身处突出位置的科研人员”(原文:Lehrpersonen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oder wissenschaftliche Mitarbeiter in herausgehobener Funktion)

第三种人:“具有特殊职业经验的专家和处于领导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收入至少相当于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的两倍。”(原文:Spezialisten und leitende Angestellte mit besonderer Berufserfahrung, die ein Gehalt in Hoehe von mindestens dem Doppelten der Beitragsbemessungsgrenze der gesetzlichen Krankenversicherung erhalten.)

什么是“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线”呢?这是德国设定的一条线:年收入超过这条线,就不需要也不可以继续享受法定医疗保险,而只能或“志愿”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或另投私立医疗保险。这条界线每年有所浮动,2004年执行的是41850欧元。也就是说,可以直接得到德国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的高级人才,年收入必须高于83700欧元,按13个月算,月(毛)收入必须在6400欧元以上。

这个门槛可是相当的高!超出法定医疗保险费衡量界限的人在德国就已经可以算是高薪阶层了,超出一倍,有多少德国企业愿意聘请这样高薪的人呢?这门槛是否太高了呢?

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个工资条件是写在第3款里的,光从字面上看,这个条件只适用于第三种人,而前两种人不受此限。但各地外国人局和州有关机构可以有另外的理解。可以想象,即使可以理解成只限于第三种人,各地对前两种人的工资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至少不会允许离此太远。这个限制条件的适用范围应该会在移民法执行条例里进一步明确。

还有一点需要重提一下,在“解读(1)”里已经提到,由于取消了“居留权力”(Aufenthaltsberechtigung),现在只剩下无限期的居留,不再有永久的居留,因此,可以说“绿卡”在德国已经不再存在,或至少可以说,这个“绿卡”的“含绿量”不再是24K。

工作居留

除了高级技术人才,什么样的中国人可以拿到德国的工作居留呢?从近年和目前德国的情况看,一是德国企业和机构的员工;二是各中资企业和中国人办的企业的员工,其实两者可以归为一类,即都是“德国企业”。以上两方面包括了将来在德国毕业的中国大学生;三是各中餐馆的厨师;四是德国人或在德国有居留权的中国人的家属;五是临时性的劳工,比如一年前在多特蒙德拆除大设备运往中国沙钢的那500名中国工人和工程师(在德居留约一年)或在一些地方建设中国园林的专家工人。

移民法里对工作居留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8款“联邦劳动局的参与”里。这一节包括第39至42条共4条。第39条“对外国人就业的批准”中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处。

作为颁予工作许可(工作居留的前提)的前提,在第39条第(2)款第1点中规定了a)、b)两项。a)项的规定是,不可以通过雇用外国人对劳动市场有负面影响,尤其在就业结构、地区体制和经济行业方面。这一项的规定十分笼统,但是在适当时候或许可以成为某些当局的某种借口。

b)项的规定是:该工作位置没有德国人、或拥有优先权的外国人(比如欧盟国家成员或拥有有落户居留的中国人及其家属及德国人家属)可以占有。这条规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在德国求职的中国人必须有其独特性,比如某种工作非他(她)不可,非中国人不能做,非有这方面在中国的经验不行,非有其在中国的关系不可等等。中餐馆的厨师工作也是有独特性的,当然这方面已有两国间的协定作出具体规定。在德国求职的外国人经常碰到这种情况:劳动局说,要等一个月,看有没有德国人(或其它欧盟国家的人)要占用这个位置。然后由该劳动局登广告寻找。如果你的未来雇主光说,需要一个会中文的人,那是不够的,因为不难找到一个学过中文的德国人、欧盟人或已经变成德国人的原中国人。所以,用外国人的理由必须要想充分了。

第39条第(2)款第2点实际上提出了三个问题:一是,某个工作位置由外国人来占据必须是对劳动市场政策和融合政策负责的;二是,所雇用的外国人的劳动条件不可跟德国人比“不利”(即不平等);三是,雇用外国人的企业须把给有关外国人的工资、工作时间和其它工作条件告诉劳动局。

第40条是“拒绝原因”。劳动局可以拒绝给予工作许可(从而该外国人也就得不到或不能延长居留许可),可以拒绝的理由包括:工作关系是通过一种不允许的工作中介或不正当的求职过程产生的;该外国雇员想要作为租借员工工作。

第41条“撤消批准”值得注意:假如该外国人被雇用的条件比可比的德国员工的条件不利(不平等),或符合上述“拒绝原因”里的几条,可以撤消已经给予的工作许可。

比如,如果一个中国公司雇用了一个全天工作的员工,每个月只给300欧元(不是实习),劳动局就可以拒绝给他(她)工作许可。这也是移民法要求雇主向劳动局提供给所雇用外国人的工资、工时等数据的原因。

第42条说的是联邦经济和劳动部在哪些问题上须在联邦参议院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在哪些问题可以自己单独决定。

德国移民法解读(8):融合与加入德国籍


“融合”(Integration)是德国推出移民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延长居留许可,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和加入德国籍,都要建立在融合的基础上。2005年,许多在德中国人将面临一件“新鲜事”:融合班。

移民法的全称是“关于控制和限制移民和规定欧盟公民和外国人居留与融合事宜之法”,“融合”直接就写在了法的名称里。联邦内政部的“移民法细节”也对此作了相对详尽的介绍。各党对这一点的看法是相当一致的。既然生活在德国,就要会讲德语,适应德国的生活,而不能一辈子生活在某一个外国人的小圈子里,这是一个重要的出发点。

融合班的重要性

第1篇第1章第8条规定:“ 如果一个外国人破坏了根据第44a条第1款第1段第1点按规定参加一个融合班的义务,这一点应在延长居留许可时予以考虑。假如不存在颁予居留许可的要求权,该居留许可的延长可予拒绝。”原文:Verletzt ein Auslsaender seine verpflichtung nach §44a Abs. 1 Satz 1 Nr. 1 zur ordnungsgemaessen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so ist dies bei der Entscheidung ueber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berueckstichtigen. Besthet kein Anspruch auf die 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so kann die Verlaenger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abgelehnt werden.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居留许可的延长本来就不是非给不可的(你没有要求权的),如果你没有好好地去上融合班,外国人局就可以不给延居留。

移民法第1篇第1章第9条第(1)款规定了获得“落户许可”的8个前提,第7个前提是: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第8个前提是:拥有对德国法律、社会规定和生活状态的基本知识。

接下来的规定是:“第1款第7和第8个前提得到了证明,假如一个融合班得以成功结业。”原文: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7 und 8 sind nachgewiesen, wenn ein Integrationskurs erfolgreich abgeschlossen wurde.

移民法第5篇“国籍法的修改”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要求入籍的权利。

“国籍法的修改”第10条是国籍法中外国人加入德国籍前提的规定,其中包括外国人在德国居留满8年。但该条第(3)款规定:“如果一个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条通过出示一个证明,证明成功地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点规定的期限缩短为7年。”

由此可见,如果有关外国人没有很好的德语和对德国的了解,将来无论是延长居留许可,要改成落户居留还是加入德国籍,都可能需要参加一个融合班。在各种情况下,外国人局都有权指定去参加一个融合班。

融合班的设置

移民法第3章标题是“促进融合”,含第43至45条共4条(第44条和第44a条是分开的两条)。

第43条第(1)款表示要促进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长期合法地融入德国的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第(2)款说,通过融合班的目标是,让在德生活的外国人有能力“独立处理所有日常生活事宜”。

第43条第(3)款规定了融合班的大致内容:“融合班包含一个以达到足够语言知识为目标的时间同样长的一个基础语言班(Basissprachkurs)和一个深化语言班(Aufbausprachkurs),和一个介绍德国法律规定、文化和历史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成功的参加将通过应由班承办者开具的对成功通过结业考试的证明件加以证明。”

第(3)款还规定,融合班由联邦融合与难民局(Bundesamt fuer Migration und Fluechtlinge)协调和开展,委托私立或公立的承办者来办,适当收取费用,交费者包括对外国人的生活承担义务的机构(比如社会局)。第(4)款授权联邦政府提出开办融合班的具体方案,包括费用问题。因为,既然谈到“促进融合”,“促进”(Foerderung)一词在德国法律用语中经常含有拨资金的意思。

什么人可以参加或必须参加融合班

并不是所有在德外国人都想上融合班就能上融合班的。第44条规定:只有1工作的、2家庭团聚的、3出于人道主义原因(申请并获得难民资格)在德国长时间(dauerhaft)居留者或已获得落户许可者,才有要求参加一次融合班(die einmalig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的权利。所谓“长时间居留者”,规定为:获得了一年以上的居留许可,或已经18个月以上拥有居留许可者。

一些人没有权利要求上融合班:已持有有关居留许可超过两年的和居留许可结束了的;上学的学生和年轻人;明显不存在需要的;已有足够德语知识的。但是后三者有权参加上面提到过的“导向班”(Orientierungskurs)。此外,没有要求权的外国人,在融合班有多余位置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参加的。

第44a条规定了哪些人必须参加融合班:有44条提到的要求权而德语连简单口头表达都做不到的;外国人局根据融合班位置情况要求此人参加,而此人是领取社会救济金的或特别有融合需要的。外国人局可以在颁予居留许可时决定某个外国人是否必须参加融合班。在德国参加职业学校或其它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学习的外国人,或个人情况使参加融合班不现实的,可以免去参加融合班的义务。

第44a条规定:假如一个必须参加融合班的外国人出于自己的原因未能履行自己的参加义务,外国人局就可以在延长他的居留许可之前指出他不参加的后果;或者,如果这个外国人是靠社会救济过日子的,有关部门可以减扣他10分之1 的救济金。

至于什么是“出于自己的原因”,什么不是,还有待执行条例具体规定。比如说,一个外国老人,他每天去上融合班,但就是学不好,是否就可以视为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呢?或者:如果一个外国人第一次考试没有通过,是否可以继续学下去呢?这些都应该是移民法执行条例规定的范畴,一部分也在各外国人局掌握之中。还有,什么样的德语可以视为已经“足够”(ausreichend)了,而有关外国人不需要参加融合班了呢?每个外国人局至今的掌握都不太一样。或许执行条例也会有一定的尺度规定,比如什么样的(非融合班)语言证书可以认可。

加入德国籍的条件

新移民法同时对一些有关法律作出了修改,并作为移民法的组成部分。移民法第5篇就是“国籍法的修改”。当然,这里介绍的只是移民法对国籍法作出修改与增加的部分,要了解更多有关规定须阅读国籍法。说明一下,以上各篇文章介绍的主要是移民法第1篇“关于外国人在联邦领域居留,工作和融合之法”中的规定。移民法共分15篇,第2篇是“关于欧盟公民的一般宽松待遇之法”。第3至第15篇都是对各法律的修改。

移民法第5篇里对国籍法第1条的修改中重新规定了“德国人”的定义:“就本法而言,德国人指拥有德国国籍者。”(Deutscher im Sinne dieses Gesetzes ist, wer die deutsche Staatsangehoerigkeit besitzt.)

移民法第5篇修改的国籍法第8条和新加入的第10与第11条中对什么样的外国人可以加入德国籍作出了规定。归纳起来,有关条件如下:

(以下摘自第8条,即可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不存在被驱逐出境的前景;

- 拥有自己的住房或找到了个一住处;

- 有能力养自己和家属。

(以下摘自第10条,即应该根据他的申请批准入籍的外国人)

- 8年来合法地拥有在德居留;

- 认可德国基本法对自由民主基本规定,并声明,不会参加也没有参加过反对自由民主法则的活动,也没有对德国的涉外需求有过暴力的或以暴力为方向的威胁性行动,或,如果有过上述历史,能够让有关当局信服已经脱离了那一段历史。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16岁以下未成年孩子不受这些规定约束;

- 欧盟其它国家公民或拥有这些国家的有效居留许可;

- 不靠社会救济金过日子。第10条第(1)款第5点下规定,不到23岁的外国人如果不是出于自己的原因而不得靠社会救济过日子则例外;

- 放弃或通过入籍失去原国籍;

- 没有受到过刑事处罚。

国籍法上述两个新条款的区别是,第8条是对“可以”(也可以不)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第10条是对“应该”批准的外国人的规定。只要符合第10条中的有关规定,有关当局就应该批准。当然,要符合这些条件,并不是对每个人来说都是那样容易的。

申请加入德国籍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10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孩子可以根据第1款规定的尺度同时入籍,即使他们在国内还未能合法居留8年以上。原文:Der Ehegatte und die minderjaehrigen Kinder des Auslaenders koennnen nach Massgabe des Absatzes 1 mit eingebuergert werden, auch wenn sie sich noch nicht seit acht Jahren rechtmaessig im Inland aufhalten.

按现在的规定,如果父母或一方申请入德国籍时,孩子还没过17岁生日,而已在德国居留满3年,可以同时申请入籍。否则就必须待满8年。从这里修改的文字上看,似乎有变化,但具体的还有待规定,比如,什么年龄算未成年,父母申请或入籍后是否可以补,等等。

第10条第(3)款的规定上面已经简单提及,具体为:“假如一名外国人根据居留法第43条第3款第2段通过一个证明件证明成功参加了一个融合班,第1款规定的期限缩短至七年。”原文:Weist ein Auslaender durch eine Bescheinigung nach §43 Abs.3 Satz2 des Aufenthaltsgesetzes die erfolgreiche Teilnahme an einem Integrationskurs nach, wird die Frist nach Absatz 1 auf sieben Jahre verkuerzt.

也就是说,成功地毕业于一个融合班的外国人可以提前一年加入德国籍。居留法即移民法第1篇。

第5篇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该外国人不拥有足够的德语知识”,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第2款规定的是,如果有根据认为该外国人违反了意识形态方面的有关规定(基本法对民主自由的规定等),就没有入籍的要求权。

针对一些外国人居留期间较长时间不在德国,第5篇第12b条第(1)款规定:“在外国不到六个月的居留不中断在国内的习惯性居留。在更长外国居留时间的情况下,如果该外国人在外国人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返回,这一居留继续存在。”也就是说,一年内在德国境外居留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如果超过,须在外国人局规定的时间里返回德国,否则以前的居留时间就不继续累计。

第12b条第(2)款规定,假如一个外国人出于本身不可能是临时性的原因而在境外一年内居留了6个月以上,以前在德国居留的时间最多可累计至5年。比如,如果你在德国待了7年,然后必须回中国去8个月,回来后,你以前在德国待的时间只能最多算成5年,要到入籍规定的时间,必须再等3年。

德国移民法解读(4):就读德国非高等学校


众所周知,德国对中国学生前几年潮水般涌来德国的情况采取了一系列控制限制措施。目前,除了拿了APS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外,读德国其它学校的可能性已经成了极少的例外。我们在这里看一下,新的移民法和其它法规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的有关规定

在这方面,新的移民法比原来的外国人法有一定进步,虽说进步不大。这几年,有些移民局批给一些学生上德国职业学校、中学等的签证,但德国驻北京大使馆却要求这些移民局提供“法律依据”(Rechtsgrundlage)。而经常出现这样的结果:移民局拿不出“法律依据”,最后撤回签证批准。

拿不出“法律依据”,是因为外国人法里没有规定外国人可以读德国大学以外的学校。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的恰恰是否认性的规定:

28.5.6 关于上学校的居留批准 (Aufenthaltsbewilligung fuer den Schulbesuch)

28.5.6.1 一般来说,对上学校(比如通常教育学校)的居留许可不可颁发,尤其在不是外国学生的家长,而仅仅是其他亲戚生活在联邦领域,而(学生的)居留权不能从其它法律原因中引伸而出的情况下。参加学校课程学习本身不构成居留权利。

但是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列出了一些例外情况:

28.5.6.2 可以考虑的例外情况是

28.5.6.2.1 – 如果涉及的是拥有外国人居留条例第9条提到的国籍之一或符合外国人居留条例第10条规定的前提的学生,并且他们能拥有学校的接收证明,或

28.5.6.2.2 – 在一个有时间限制的学生交流范围内,如果这一交流是与一个德国学校或一个其它公共机构与另一国的一个公共机构之间或一个德国受认可的学生交流组织之间达成协议的,或

28.5.6.2.3 – 如果有关学校是一个国际性的特殊学校,或

28.5.6.2.4 – 如果涉及的是完全或主要由家长们提供学费的一个国家认可的学校

28.5.6.2.5 – 如果这名外国学生的生活费用比如说通过家长的支付有保障。

从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原则上规定,除了父母生活在德国,外国孩子一般不能到德国读普通的公立的学校。说明一点,这里说的“学校”德文是Schule,不包括高等学校(Hochschule)。

但是,前几年仍有大批中国高中毕业生和在读生来到德国,他们能够获得签证和居留许可,就是因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有这些例外规定。尤其是私立的学校(28.5.6.2.4)、交流范围内的项目(28.5.6.2.2)等。

内政部和外交部针对中国学生的两个文件

2003年9月,联邦内政部根据5月19日联邦与各州内政部联席会议的精神,专门就中国非大学学生入境事宜发了一个文。该文开宗明义地说:在北京审核部设立后,要求获得纯首次职业教育签证的申请“急剧上升”。说明一下:所谓“首次教育”(Erstausbildung)是区别于“继续教育”(Weiterbildung)的专业术语。

针对上述外国人法执行条例中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居留规定,联邦内政部指出:“外国人法执行条例第28.5.6.1表明,这是一个例外规定,以上学为目的的居留批准的颁予局限于个例。尤其在既非学生的父母也非学生的亲戚在联邦领域生活的情况下。这条规定绝对没有允许同一个国籍的外国人以较大规模进入一个学校的意思。”

外交部在同一个月也发了一个文,根据联邦内政部5月联席会议精神明确规定:“不符合审核部要求,想在德国先参加一个语言班,然后进入一个私立学校参加首次职业教育的中国高中毕业生的签证申请原则上应予拒绝。”

但无论内政部还是外交部的规定,都留有一些“例外”的余地。内政部的例外规定归纳起来有:

- “关于在德国参加首次职业培训可以参照工作居留条例(AAV)第2条第1段第4款。据此,在这个学校教育项目特别具有公共利益的、尤其是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之情况下,或者在这么一种国际教育是很通常的情况下,可以颁予其他接受学校教育与继续教育者以居留批准。”但接下来的解释是:德国的职业教育不属于国际上通常的情况;发展援助政策方面的利益局限于在该发展中国家不拥有类似学校的情况下培养该国的专业和领导人才。因此,这实际上不适用于中国高中生或高中毕业生。

- 已经存在的项目“可以在州属机构以前的同意之基础上享受信任保护。”据询问有关部门,所谓“州属机构(Landesbehoerde)”包括外国人局、专区政府和州政府的内政部门。但内政部规定,是否可以享受“信任保护”,要由州内政部决定。

- 国际性企业的培训项目不受此规定局限,“在此陈述的法律规定对落足于德国的国际性企业搞的企业职业培训没有影响,假如他们是为了开发国外市场在自己在德国的企业里培训自己的员工,目的是今后投放到外国去。”

德国外交部的例外规定比较简单,但更明确:各州请示对已经存在的项目作出一个过渡规定。因此应对2003年5月底之前已经存在的项目给予保护,在这些项目范围内,一般都给予签证。

移民法关于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

移民法对外国人读德国(非高等)学校的规定比较简单,主要体现在第16条第(5)款和第17条。

第16条第(5)款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参加不作为读高等学业准备的语言班的居留权,在例外情况下可以给予读(非高等)学校的居留权。第2款对此同样有效。“

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Teilnahme an Sprachkursen, die nicht der Studienvorbereitung dienen, und in Ausnahmefaellen fuer den Schulbesuch erteilt werden. Absatz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规定了两点,一是 外国人可以纯粹到德国来读语言班;二是外国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被批准来德国读一般学校。这两点都是进步。从德国开始采取紧缩政策,批纯语言签证往往也很困难,必须有具体理由。而读德国的一般学校基本上不可能了(参见上述两部文件)。单纯从移民法这段文字上看,应该会是走向宽松。但具体的仍要看将来的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在新的执行条例问世之前,外国人法及其执行条例、工作居留条例和两部的文件当然是主要的准则。

第17条的标题是“其它教育目的”,内容是:“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以参加企业教育和继续教育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假如联邦劳动局根据第39条同意,或者根据42条的法律规定或国家间的协定规定不需要联邦劳动局同意的教育与继续教育项目。联邦劳动局颁予同意时,须将有关限制写入居留许可。第16条第2款同样有效。”原文: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m Zweck der betrieblichen Aus- und Weiterbildung erteilt werden, wenn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nach §39 zugestimmt hat oder durch Rechtsverordnung nach §42 oder zwischenstaatliche Vereinbarung bestimmt ist, dass die Aus- und Weiterbildung ohne Zustimmung der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zulaessig ist. Beschraenkungen bei der Erteilung der Zustimmung durch die Bundesagentur fuer Arbeit sind i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 uebernehmen. §16 Abs. 2 gilt entsprechend.

这里和上面提到的第2款即关于学生不可改变签证目的的规定。

归纳起来,中国不能获得APS的学生(包括高中生,高中毕业生,大专在读与毕业生等)将来要到德国来读书,有两条半途径:一是纯粹来学语言;二是参加(国际性)企业的培训;第2.5个是:在例外情况下可以读德国其它学校。什么样的情况是可批的“例外情况”,目前并不明确,将来(通过执行条例等)应该会明确起来。目前当然将以现有的法律、条例和德国政府部门的规定为准。

德国移民法解读(3):在德国读高校及毕业以后


来德国读高等学校(大学、高专等)将是中国人来德读书的主流。在此将新移民法对此作出的规定作一归纳性简介。最大的变化是给德国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一年的找工作时间。

关于读高等院校的规定

新移民法关于外国人来德国读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1章第3节第16和17条。第16条第1款如下:

(1) 可以颁给一名外国人以向一个国立的或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或可比的教育机构申请学习位置和在那里学习为目的的居留许可,包括高校学习准备措施。首次颁发高校学习准备措施居留许可,有效期不应超过两年;在校学习情况下,每次颁发两年,假如居留目的还未能达到但在合适的时间里可以达到,每次最多可再延两年。给高校学习申请者的居留许可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九个月。原文如下:(1) Einem Auslaender kann zum Zweck der Studienbewerbung und des Studiums an einer staatlichen oder staatlich anerkannten Hochschule oder vergleichbaren Ausbildungseinrichtung einschliesslich der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Die Geltungsdauer bei der Erst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bei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soll zwei Jahre nicht ueberschreiten; im Falle des Studiums wird sie fuer zwei Jahre erteilt und kann um jeweils bis zu weiteren zwei Jahren verlaengert werden, wenn der Aufenthaltszweck noch nicht erreicht ist und in einem angemessenen Zeitraum noch erreicht werden kann. Die Aufenthaltsdauer als Studienbewerber darf hoechstens neun Monate betragen.

法律的翻译不能随便拆句,所以第一句较拗口。意思是:可以给来德国申请学习位置的人(即还没有拿到入学通知书,但有希望在德国拿到者)和直接进入德国高校学习的人颁发签证。

需要解释几个术语。所谓“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通常指私立的大学或高专。是否经“国家认可”,一般可以DAAD(德国学术交流机构)公布的名单为准。所谓“可比的教育机构”,这可是一个灵活的、甚至可以说(目前)有空子可钻的提法。可以解释成:比如“职业学院”(Burufsakademie),比高专略低,但也属于国家认可的高等学校范围;但也许有的人会说:有的未经国家认可的学校,它们颁发的是其它国家(如英法美荷奥)国家认可的大学的文凭,是否也可以说是“可比的”教育机构呢?这在将来的“执行条例”里应该会有具体规定,否则也许会成为一些学校与机构可以“钻空子”的地方。

另外,所谓“高校学习准备措施”指的是语言班、预科班等。按原先的规定,这一准备阶段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有许多地方的移民局控制在一年半或一年内。新移民法里说的是“不应超过两年”,而不是最长两年,至少在口气上比较和缓。

这条法律规定所说的与至今根据外国人法等实行的没有什么区别。这些年德国对中国学生入境采取的措施确实可以说是越来越严。但这种控制不是象美国等国家那样通过移民机构或外交机构来进行,而主要是通过教育方面的规定,比如设在北京的APS-中国人说的审核部。

学生工作许可

第16条第(3)款规定:“这一居留许可允许从事一个工作,该工作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90天或180个半天,并允许从事学生附加工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Beschaeftigung, die insgesamt 90 Tage oder 180 halbe Tage im Jahr nicht ueberschreiten darf, sowie zur Ausuebung studentischer Nebentaetigkeiten.这个规定与以前可以说没有任何区别。

就读期间是否可以改变居留形式

关于外国学生在德居留的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第1款居留期间,原则上不应为其它居留目的颁予或延长居留许可,除非存在一种法律上的权力。第9条不适用。”原文:Waehrend des Aufenthalts nach Absatz 1 soll in der Regel keine Aufnethaltserlaubnis fuer einen anderen Aufenthaltszweck erteilt oder verlaengert werden, sofern nicht ein gesetzlicher Anspruch besteht. §9 findet keine Anwendung.

“第1款”指的是本文前面提到的给予学生居留许可的规定,在此是规定这个范围的意思。第9条是上一篇里谈到的关于落户许可的规定。意思是:学生在读期间不可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第9条规定的8个得到落户许可的前提中包括在德国5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定时间等。

根据这一点的规定,除非极特殊情况(出于某种原因,根据德国法律你有权要求给你),外国学生在德国没有毕业之前不能改变签证目的,也不可能由于待满了五年就转成无限期的落户许可。

毕业以后找工作的新规定

这是普遍强调的新移民法的“新”处之一。具体的规定体现在第16条第(4)款:“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原文:Nach erfolgreichem Abschluss des Studiums kan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is zu einem Jahr zur Suche eines diesem Abschluss angemessenen Arbeitsplatzes, sofern er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r §§18 bis 21 von Auslaendern besetzt werden darf, verlaengert werden.

根据这条规定,在德国毕业后无论如何都可以再待一年,这对想在德国寻找自己机会的中国学生来说当然是个好事。但是这里也需要注意几点。

首先,“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意思是要拿到学位,同时必须确实是“高等学业”(Studium)。如果你就读的学校既非国立高校,也不是国家认可的高校,就会有问题。如果拿到的不是德国认可的学位,也会有问题。当然,如果已有德国企业坚定地要你,当地外国人局又比较灵活,稍有偏差也有解决问题的可能,这就要看运气了。

其次,“与这个结业相应”意味着,专业须一致或接近。找一个跟你所学专业“八竿子打不着”的工作恐怕就很难通过外国人局这一关。

第三,这一点提到的第18至21条,主要是第18条。第18条的第(2)、(4)、(5)款简单地(不全面地说)就是:外国人的工作居留许可要经联邦劳动局(实际上是通过各地劳动局,不须亲自去联邦劳动局)批准;须是允许外国人干的工作(详见第42条);只有在存在招工的情况下才可以批。

需要特别说明一下的是第18条第(1)款和第(3)款。第(1)款说:要根据德国这个经济地点的要求,考虑到劳动市场的状况和“有效地与失业作斗争的要求。”(dem Erfordernis, die Arbeitslosigkeit wirksam zu bekaempfen.)在德国找过工作的外国人多半知道,假如有一个企业要你,劳动局会对你说,他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看看该工作位置是否有合适的德国人来占据。实际上,这是在外国人法执行条例里规定了的。很显然,这个规定将延续下去。如果你找的工作要求不是那么高,或者不是那么独特,当然就存在这个饭碗最后拿不到的可能性。

第18条第(3)款规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两国协定等),才可以批准给外国人一个不要求高等教育水平的工作位置的居留许可。

在移民法由两院完全通过之前,联邦内政部网站上刊登了一篇“移民法细节”(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日期是2004年6月18日),里面提到,新移民法对受过高等教育者同样保留了制止求职的权力,“在该就业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有理由的个例颁予工作许可”(Erteilung einer Arbeitserlaubnis im begruendeten Einzelfall, wenn oeffentliches Interesse an Beschaeftigung besteht.)联邦内政部此文里还在“有理由的”和“公共利益”下划了强调的底线。由此可见,虽然新法给了在德高校毕业生一年寻职时间,但不但寻职不会那样容易,找到合适的、可批的职业更不容易,而批准过程也许也会一波三折。

顺便说一下,新法和新法执行条例实施后,外国人找到工作后不需要再去劳动局,只要去外国人局就够了。劳动局由外国人局“内部”联系。

毕业以后是否可以留在德国做老板

按上述第16条第(4)款的规定,“在成功地结业于高等学业之后,为寻找一个与这个结业相应的工作位置,在根据第18至21条的规定该位置可以由外国人占用的情况下,居留许可可以最多延长一年。”这个第21条的标题是“自立工作”(Selbstaendige Taetigkeit)。

第21条里根本没有提到毕业后的大学生,而只是阐述在怎样的情况下外国人可以拿到给“自立者”(即老板)的居留许可。但是,既然在关于学生毕业后找工作的规定里提到了第21条,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大学毕业后,外国毕业生也可以自立。当然,自立者的签证同样有许多规定。这就在以后再谈了。

德国推出了移民法,或许是移民者们新的选择


德国是一个到现在多没有真正意义的移民法的国家,新的移民法草案可以说是德国迈出的一大步。德国联盟党和社民当组成了大联合政府,之后移民法草案也达成一致,通过了劳动部,内政部,经济部的认可。并在年底正式推出移民法。

德国是位于中欧的一个国家,地理位置四通八达,相连的国家由丹麦,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奥地利等等。德国也是属于高度发达的资本注主义国家。经济体系和社保制度也是相当的完善,国民拥有着不错的福利待遇,汽车和机床也是德国代表性的象征。

德国新的移民法也是大大增加了其他国家来德国寻就发展和投资的机会。如果由专业人才或者高校毕业生,可以在没有职位邀请的状态下,进入德国寻求工作发展。但是只有为期半年的时间,并且半年期间不给与社区福利,并且需要由牢固的德语水平作为基础。

新的《移民法》是允许申请者在德国就业作为前提,是能让他们在德国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然而对于中国的普通公民来说,现在比较缺乏德国提供的就业信息和发展方向。如果想要吸引到中国的专业人事,那就必须扩大中国学习德语的可能性。

德国联邦政府也是为了能更好的吸引国外的专业性人才来到德国深造发展特地建设了相关移民的网站,网站内提供大量的德国学习于就业信息。申请移民的完全可以通过网页寻找将来的就业方向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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