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长期居住在中国,是否应向加拿大纳税?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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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前中国银行业官员于2006年申请加拿大移民后定居温哥华,现已拥有加拿大三处房产。近期她受到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时,却称自己早已回流,之前作为加拿大居民报了6年税“是个错误”,并要求税务局停止调查她的海外资产。

这位女士还说,加拿大税务局要追查她的海外资产详细资料,是越界了。

据报道,该女士于2011年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她作为加拿大居民申报收入税已达6年。但是在接受加拿大税务局的审计时,她又称审计完全是错误的。

这位女士表示,她于2006年移民后,在温哥华与丈夫和孩子一同生活了四年。她已于2010年6月回到中国武汉,所以她不应该被当于加拿大的税务居民。

今年11月14日,她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出申请,把加拿大总检察长列为应诉人,声称加拿大的税务机构审查她的海外资产的详细信息超越了权限。

根据诉讼申请书,这名女士于1972年出生于湖北黄冈,毕业于武汉中南财经大学。2006年移民加拿大之前,曾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一间分行的高官。

她称,2010年至2016年,她向CRA提交的所得税申报“错误认定”她是加拿大居民。

她说,从2010年6月开始,她的“生活的重心一直在武汉,不是加拿大。”她的“个人和经济关系更接近中国,而不是加拿大。”

回到中国后,她每次来加拿大都很短暂,2017年在加住了36天,2018年住了18天。

这名女士与丈夫在中国拥有5处投资物业,在加拿大拥有3处投资物业。当CRA于2017年2月开始审计时,这名女士也在同年开始申请成为加拿大非居民。

CRA的审计最终延伸到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审计需要确认这名女士是否“准确提交了与外国资产报告有关的一些税表,而这些税表只有加拿大居民需要提交。”

报道称,代表这位女士的律师是Deloitte Tax Law LLP律师行的Christopher Slade和Geoffrey Metropolit,两人都没有回复南华早报的采访要求。

加拿大税务局在一份并不针对该案的声明中说,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是基于居住身份而非公民身份。“税务目的的加拿大居民,被认为是事实(factual)居民或视同(deemed)居民。”

“事实居民是指在加拿大已经建立重要居住关系的个人,视同居民是指在加拿大没有建立重要居住关系,但在一年内在加拿大居住满183天或以上的个人。”

“事实居民”只按他们当年符合基准的部分时间纳税,而视同居民则按全年对全球收入缴纳加拿大所得税。

卑诗大学税法教授Wei Cui在南华早报采访中表示,这名女士的案例并非特别不寻常,“只是有争议”。他指代表她的律师行可能认为这是一宗合理的诉讼,不过“很多案例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就和CRA达成和解。”

但是,教授称,如果这位女士实际居住在国外,但又作为加拿大居民报税,成为CRA审计的对象就不足为奇了。

“既然事实上她不是加拿大居民,为什么要作为加拿大居民报税,而且报了6年?”

报道称,移民回流现象在富裕移民中尤为普遍。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加拿大百万富翁移民家庭中,有超过40%的家庭经济支柱成员已经离开加拿大。

加拿大投资者移民计划从早前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移民主导,目前已变成中国大陆人为主。移民回流也发生一些社会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税务问题。在加拿大,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很多福利都和税务有关。如果不报税,就不能享受相关的社会福利。

有专家指,针对太空人家庭,如果已做好夫妻一方当税务居民,而另一方当非税务居民的安排,税务居民的一方若要申请福利,就要申报家庭总收入,包括非税务居民的另一方在海外的收入。如果加拿大移民不申报海外收入并缴税,就不应该领取福利,否则就会被税局视为是有意欺骗政府。

延伸阅读

加拿大新移民登陆后可以自由居住在任何地方吗?


移民加拿大后,是不是可以选择任意省份居住?

如果随意搬家,会对续枫叶卡或者入籍有影响吗?

这一争议,不仅在移民申请人中产生疑问和分歧,其实在加拿大持牌顾问和移民律师中也是分为两大阵营。

一方认为:加拿大的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和居民自由的迁徙权,因此想到哪里就到哪里,不应该受到任何约束,最好的例子就是魁北克投资移民,大多数的申请人都去了温哥华和多伦多。

另一方则倾向认为,省提名的移民还是应当在提名省居住直到入籍之后再迁往他省会比较安全,理由是担心影响日后的绿卡续签以及提名省会要求取消永久居民的资格,最好的例子就是爱德华王子岛移民项目,在去年夏天取消一步到位绿卡方式,而改为先工签入境做生意。

那么,事实到底怎样呢?

1、加拿大宪法赋予的迁徙权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民的迁徙

(一)每一个加拿大公民都有进入、居留和离开加拿大的权利。

迁徙和谋生的权利

(二)每一个加拿大公民和具有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享有下述权利:

迁往任何一省并在其地设立居所;

在任何一省谋生。

限制

(三)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权利应服从:

在一个省施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但主要根据现在或者以前居留的省分在人们当中实行差别对待的法律或惯例除外;

关于规定合理的居留文件作为接受公共提供的社会服务的资格的法律。

积极的行为规划

(四)第二款和第三款并不排斥任何法律、规划或者活动,如果它们的目的是改善该省在社会和经济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人的条件,并且该省的就业率低于加拿大的就业率。 

关于宪法的权利,加拿大永久居民(枫叶卡持有者)拥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这一点,在IRCC的官网上得到了印证 “Asa permanent resident, you have the right to live, work or study anywherein Canada.”。但官网的解释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补充了一句 “However,if you became a permanent resident through theProvincial Nominee Program, the province that nominated you has chosen youto bring skills to their province.”。

因此大家可以看到,后面这句话表达的非常委婉。首先用了一个表达转折的“However”,意思是说后面的内容跟前面的意思是相反的,尤其是最后这句“the province that nominated you has chosen you to bring skills to their province. ”表达的非常含蓄,没有提到任何right, duty等等法律用语,因此,可以认为这是IRCC对于省提名申请人提出的一个请求,而非要求。

纵观加拿大移民申请系统的变革,加拿大移民局为了扭转以前所有的新移民都一窝蜂涌到温哥华、多伦多等地区,采取了新的省提名系统。借由这个新的系统,在移民申请之初就确定申请人愿意前往该省定居,并以此为前提给予永居身份,以期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大多数的新移民还是比较老实地在提名省居住下来了,萨省和魁省最近两三年的移民人数急剧上升,爱德华王子岛借由居住保证金的方式也让不少申请人留在岛上至少1年。至于新移民登陆一年以后是否前往他省,其实就已经不在省提名系统约束的范围内啦。

其实,对于大家所关心的新移民能否自由选择居住地的问题,联邦移民局其实非常想约束新移民选择居住地的行为,甚至最好的约束办法是明确居住期限,达不到就直接取消永居身份。但是很可惜,加拿大的法律并没有赋予移民局这个权力,并且加拿大的任何部门也不可能通过修改法律来赋予移民局这个权力。因此联邦移民局在回答这个问题的时候,首先明确了永久居民所享有的权利,在此基础之上,又提出了很委婉的请求,请求新移民能够将自身技能贡献给提名省。因此,国内的申请人可以从道义上完成对提名省的居住和贡献要求,申请人之所以能获得枫叶卡,也离不开这个省对您的甄选。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在申请省提名的过程中,申请人与省移民局签订了某种协议,或者签署了某种固定格式的陈述来表达自己居住在该省的意愿,那么一定要看清楚,在这个协议或者陈述里是否对违约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违反居住条件所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的界定,一旦有了明确的界定说要取消永居身份,那么省移民局就可以借此进行case by case的申请要求取消身份了。

根据《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The Charter),每一名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都有自由迁徙的权利,任何人不能被强制要求必须待在加拿大境内某处。但从省政府角度讲,设立省提名项目的是希望吸引新移民在本省落地生根。省提名的名额是十分有限而宝贵的,省政府不希望这些有限的名额被一些只想拿永久居民身份、却无意在本省经济上立足的人“滥用”。

2、非省提名(PNP)登陆后,能否搬到其他省份?

在你的PR申请获批后,你会收到一份永久居民确认文件(CoPR)。文件中有一项内容是,在你成功登陆后,你打算居住的“目的地城市”。

当你通过EE快速移民通道,包括经验类移民(CEC)、技术移民(FSW)、以及技工移民(FST)而非省提名时,你并没有签署定居任何省份的承诺,只是在永久居民确认文件(CoPR)上表明自己的“目的地城市”。

当你成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你享有大部分加拿大公民所有的权利。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第6章节中就规定了“迁移权”:

每个加拿大公民和每个拥有永久居民身份的人都有权利:

迁徙以及定居在任何省份;

在任何省份谋生。

这项权利基本上意味着,新移民可以从永久居民确认文件中标注的登陆省份和意向居住城市搬到另一个省份。这项权利也在移民、难民和加拿大公民帮助中心(IRCC)的网站上得以确认。即便是打算搬到魁北克省,那也是可以的,尽管魁省的移民制度和其他移民相关的问题上比加拿大其他省份相对独立。但魁省仍是加拿大的一个省,必须遵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规定。

3、能否离开省提名的省份?

在通过省提名获得永久居民身份时,你将签署一份“有意向在提名省份定居”的信。在新布伦瑞克省,你签署的将不是简单的“意向”,而是“在该省定居的承诺”。事实上,各省的省提名计划就是为了让通过的新移民在该省定居,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如果你在某省工作或学习,并通过申请收到了省提名,但你却在PR处理和批准期间搬到其他省份,你的省提名会被撤回。

在你获得PR后,你就会受到《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保护。

一些人认为,“迁徙权”能完全保证自己可以搬到其他省份居住,但这项权利也会被限制,其中最重要的受限条件就是省提名计划。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提名省份的最少停留期限,而是模棱两可,有待说明。

4、你可能被追究虚假陈诉

在加拿大边防移民官签署你的永久居留证明(CoPR)之前,你是不受《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保护的。

如果你通过某个省的省提名移民成功。在登陆时,边防移民官会问你“在哪里居住”。如果你回答的地方并不在获得省提名的省份内,移民官极有可能会拒绝给你PR卡。因为你明显表露了”从未打算在省提名的省份居住“的意愿,同时,你还涉嫌在申请文件中作“虚假陈述”。

有些人做的比较过分,甚至都不去提名省登陆,或者登陆没几天就跑到温哥华。这就违背了他们当初申请时承诺的定居意愿。如果没有合理解释,有可能会被加拿大移民局(IRCC)认为是虚假陈述而推翻其移民身份。

虽然在实际中,移民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做这件事,未必会一一去查,但从理论上讲,这种情况的发生是有可能的——你有自由迁徙的权利,我们不会强制不让你搬走,但我们可以追究你在申请时进行了虚假陈述。所以,新移民打算离开提名省份时需要谨慎。因为省政府可能会以“虚假陈述”为由要求IRCC撤销你的PR身份。且五年内不能进入加拿大。

尽管,因离开提名省而被追责的事情不常发生。但如果发生,你有权为自己辩护,证明自己并非“虚假陈述”。对于搬离提名省的情况,各省政府有不同的要求。例如新布伦瑞克省会要求新移民在登陆后的30天内,亲自在该省进行注册。在多次跟进后都没有亲自注册的,才会被撤回PR身份。

5、何时能离开提名省?

有关在获得PR身份后在提名省应该呆多久的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你需要知道,如果省政府认为你在文件中“虚假陈述”了你的意向定居省份,他们可以撤回你的PR身份。有些人在拿到PR卡后两个月,就搬到另一省份居住。有些人会等到呆满730天(2年)后搬去其他省,以证明自己的居住意向,并没有“虚假陈述”,降低被撤回PR身份的风险。如果你打算搬去别的省,一定要证明“在获得PR身份后有留在该省的意向”。

6、计划离开提名省,需要做些什么?

1、新移民找不到工作

如果你刚获得省提名,但很难找到NOC类的相关工作,你完全有权利到其他地方找工作。但是,你至少需要在提名省找工作有3个月至半年的时间。同时保留所有的找工作证明,包括:求职证明、拒绝信;用尽省政府提供的所有就业资源;在省内居住的证明,如租房合同、电费单等;省内健康卡或健康卡申请,以及其他任何能证明你最初有在该省定居意向的文件。

2、新移民找到工作

如果你已经在该省工作了一段时间,但打算搬到另一个省,搬离理由必须有理有据。比如你找到了一份工资更高的工作,或因为结婚不得不搬去另一个省。不管是何种理由,你都应该联系你所在省份的移民局,告知他们你的搬迁意向和原因。尽管你不主动通知移民局,他们也会跟踪省提名人的动态,但至少能证明你尽力并通知过他们你要搬去别的省。

一些移民中介不懂移民法,对省提名定居意向问题乱解释,鼓励被提名者“放心大胆的往前走”,是极其不负责任的。我们建议申请人登陆后到提名省居住一下,考察考察,看看当地的生活什么样,也试试找找工作,并且保留你找过工作或努力融入当地生活的证据,确实有困难再搬离。不要给移民局留下你移民前就打算搬家的印象,留下证据表明你是移民后才打算搬走的。有《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的支持,移民局不能轻易取消你的移民身份。

据了解,目前省政府对此问题的解释是,省政府保留对被提名者的定居意愿进行后续评估的权利。如果发现被提名者进行了虚假陈述,可以撤销提名并建议IRCC,最终决定权在IRCC。

美国新移民选择居住在哪个城市?


经济发展超前,科研技术强大,教育水平优异、医疗技术发达,美国作为全球颇具影响力的超级大国,在各领域的发展都十分令人瞩目。优质的资源与自由平等的环境,培育出极具创造力的各色人才,也使得美国更加多元、强大。人人都有个美国梦。

美国,汇集了全球经济、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优质资源,美国一直保持强大的吸引力。根据国际知名调研机构盖洛普(Gallup)最新的一份调查数据显示,世界上有15%(7.58亿)的人想要移民,其中大部分是为了找工作。他们中约有1.58亿人想移民美国,相当于现在美国人口的一半,吸引力为全球首位。

一般,美国新移民选择长期生活居多的城市有纽约、芝加哥、洛杉矶、旧金山等国际大都市。纽约对于学习金融、艺术和传媒的同学是首选,因为这里文化多元、艺术氛围浓郁,同时也充斥着大批金融机构。

华盛顿更加内敛、严肃,但也不失其魅力。在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你将有机会和众多的政府机构和非盈利组织打交道,学习传媒、公关、公共政策的同学会找到一片沃土。

西雅图有2200家计算机公司,其中包括大名鼎鼎的微软。世界最大的飞机制造厂家波音公司也位于这里。

芝加哥是美国第三大城市,第二大商业中心区,最大的期货中心,也是全球最重要的金融中心之一,因此会是许多金融和法律学子。

塞浦路斯移民,居住在塞浦路斯的华人生活如何?


尽管说塞浦路斯是小国护照国家,比较少有人去那边生活,但是那了护照之后,去那边旅游一下确实还不错。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塞浦路斯移民,居住在塞浦路斯的华人生活如何。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人能够有所收获!

一、住

在塞浦路斯,一般来说,一个三口之家每月支付约30欧元; 水费则是每立方米0.9欧元;?居民住宅电费,平均约0.2欧元/千瓦时;?虽然这方面很贵,但是打给中国的固定电话很便宜,大约为0.08欧元/分钟,手机要贵一些。

二、吃

一般来说,在塞浦路斯的吃食要比中国便宜一些,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塞浦路斯的主食是意大利面,而大米是从亚洲进口的,约1.9?2.2欧元/公斤,由此看来,塞浦路斯大米比中国贵;食用油比中国便宜,橄榄油也便宜。需要注意的是,所有城市的周三和周六开放农贸市场,主要销售蔬菜和水果,价格比超市便宜得多。 简而言之,如果自己做饭,200欧元/月/人已经可以吃得很好。

三、教育

塞浦路斯作为英联邦的一员,秉承英国教育的精髓,公立学校在基础教育阶段免费上学,且以其学校而闻名。不但如此,学生在塞浦路斯学校获得的文凭,也得到英联邦成员国的承认;

以上便是塞浦路斯移民,居住在塞浦路斯的华人生活如何的全部内容。其实大多数人拿塞浦路斯护照是为了能够经商,但是去旅游体验一把也很不错。致力于帮助申请人更快好省地留学、移民、置业,是您最好的管家与帮手。

华人移民美国更适合居住在哪个城市?


华人选择移民定居在哪所城市基本上都有一定的客观原因,比如说北京人在西雅图的特别多,是因为微软、亚马逊、苹果等等知名的科技公司总部或者分公司都在西雅图。下面带大家看看移民美国的华人适合居住的几个城市。

洛杉矶

稳坐适合华人移民城市的首把交椅,是美国仅次于纽约的大城市。一年四季气候温和,阳光充足,关键是华人占总人口比例大,华人的地位也比较高,受到的限制比较小。这里经济也比较发达,工作机会比较多。

尔湾

尔湾属于近几年越来越受华人欢迎的移民城市,相应的房价越来越高。这里受华人欢迎主要是因为气候宜人、学区优良、治安状况好等等。

旧金山

华人比例非常高的城市,而且 * 代华人很多,旧金山环境优美,城市建设非常漂亮,而且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旧金山的唐人街也非常有名,但是旧金山这几年的房价一涨再涨,好多人感觉到压力大。

西雅图

西雅图是一个格调十足的城市,如果你喜欢下雨天坐在窗边喝咖啡的那种悠闲生活的话那就选择这里吧。而且这个城市文化气息浓,精英汇聚,很多国际性大公司总部都设在这里。

圣地亚哥

如果你不喜欢大城市的那种拥挤感,那就考虑一下圣地亚哥吧,这是一座别有风情的城市,也是加州第二大城市和美国的第八大城市。圣地亚哥作为生物制药与无线通讯等高科技产业的重镇,是全美科技产业发展有活力和特色的地区之一。在这里还可以用游泳、航海、冲浪、爬山、沙漠等方式打发业余时间。

芝加哥

芝加哥坐落在美丽的密歇根湖畔,是美国的第三大城市。从1833年建城起,芝加哥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国际知名的大都市,同时也是美国中西部的金融、经济和文化中心,并且以其运输、商业和独特的建筑风格著称。城市中心的摩天大楼及各种现代建筑、饮食文化、政治传统以及体育球队均闻名于世。

纽约

纽约是大都市,华人非常多,在唐人街、法拉盛犹如置身中国,在这里购物、教育、建筑等等都很有优势,但缺点是相比较其他优势环境稍微差点事。

波特兰

波特兰风景秀丽,是美国的 “玫瑰之城”,也是美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关键是这里的生活开销也很低。波特兰市南部坐落着俄勒冈州立大学,是美国 * 的州立大学之一。

奥兰多

这里虽然没有大都会的繁华热闹,但在宜居程度上确不输那些腰壮腿粗的大城市。这边的生活开销低,收入的所得税低。

波士顿

马萨诸塞州的波士顿靠山又临海,是世界许多知名研究机构丶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院所在地,高质量的教育是吸引各地的移民和留学生的重要原因。波士顿有着众多的常居华裔人口,以及规模位列全美前三名的唐人街,相对来说华人的生活水准也是比较好的。移民美国之前可以了解一下以上城市。

居住在土耳其可以享受公立医院保障吗?


土耳其的医疗保健包括公共和私人医疗服务。土耳其拥有全民医疗保险(Genel Sağlık Sigortası)制度。根据这一制度,所有在社会保障机构(SGK)注册的居民都可以在公立医院免费接受治疗。

居住土耳其的外国人,每月向银行缴纳 200TL 的医疗保险,也可享受土耳其公立医院的免费医疗保障。

根据第 5510 号法案,全民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个人健康状况的保险,以及在个人经历健康风险时产生的费用融资。

根据第 5510 号法律的规定,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是为居住在我国的所有有保险和无保险的人,不论经济状况如何,不论是否愿意,为他们提供全面,公平和公正的医疗保健服务。

低收入者,即人均月收入低于国内最低工资的三分之一,可以免费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低收入者可以向社会救助和团结基金会(SYDV)申请进行经济状况调查。根据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确定月收入低于国内最低工资数额三分之一的个人,由国家支付健康保险费。如果通过经济状况调查发现人均月收入超过国内最低工资数额的三分之一,则个人应按其收入金额支付全民健康保险费。

一,全民健康保险的范围

A. 被视为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的个人

在土耳其居住的人中; a)积极的保险持有人;

⚫ 有劳动合同者

⚫ 国家公务员

⚫ 有永久性工作单没有劳动合同且在相关法律中不被视为保险持有人的人

⚫ 根据第 5510 号法律,在不受劳动合同约束的情况下的村长、社区负责人

b) 可选保险持有人,

c) 在上述项目下不被视为保险持有人的个人;

⚫ 公民的国内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三分之一

⚫ 无家可归者和难民,

⚫ 65 岁以上领取养老金的人,

⚫ 获得荣誉退休金的个人,

⚫ 接受军事计划养老金的人,

⚫ 获得现金和养老金补偿的个人,

⚫ 获得免费护理和康复服务的个人

⚫ 根据“打击恐怖主义法”领取残疾退伍金人并领取养恤金的人,

⚫ 根据“乡村法”被起诉的个人,

⚫ 因世界奥林匹克运动会和欧洲锦标赛而领取养老金的个人,

d) 如果也考虑到互惠原则,那些持有居留许可并且不是外国法律规定的保险持有人的外国人,

e) 根据“失业保险法”从失业救济金中受益的个人以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短期工作福利

f) 从社会保障机构获得收入或养老金的个人,

g)除上述外,无权在国外享受健康保险的公民, 应被视为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

在实施短期和长期保险分支条款方面不被视为保险持有人的个人也包括在全民健康保险中。

根据高等教育法,在大学学习的外国学生,如果他们支付的全额医疗保险费超过 30 天最低日收入的金额,则在他们的学习期间应被视为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

B. 不被视为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的个人

以下个人不得被视为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

⚫ 作为私人和征募专家履行军事义务的人员,以及后备军官学校的学员,

⚫ 在外国设立的组织或代表其在外国设立的组织被派往土耳其从事工作,并且在外国接受 社会保险的人员,在土耳其居住不到三个月的人员并且在土耳其做个体户的个人,居住在国外并受该国社会保障的人,

⚫ 在公共行政部门的国外代表处受雇的合同土耳其公民人员中,记录他们由其居住国的社

会保障机构投保的人员,

⚫ 被监禁或在刑事机构和拘留所被判刑的个人,

⚫ 在拥有居留许可但根据外国法律不是保险持有人的外国人中,居住在土耳其的人不到一年

二、享受医疗保健服务的条件

以下列出的个人和案件可以被豁免任何条件,享受医疗保健服务:

⚫ 未满 18 岁的个人,

⚫ 交通事故和紧急情况,

⚫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情况,

⚫ 具有通知义务的传染病,

⚫ 针对药物滥用和吸毒成瘾的保护和预防保健服务,

⚫ 产妇的住院和门诊治疗,

⚫ 灾难和战争案件,

⚫ 罢工和停工案件。

三、全民健康保险提供的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的保障范围

以下医疗保健服务应由社保机构提供资金,以确保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及其家属的健康得到

保障。

⚫ 紧急情况

⚫ 工伤事故、职业病,疾病和产假等需要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

⚫ 在个人患病时提供住院或门诊医疗服务

⚫ 因工作事故、职业病、产妇而需住院或门诊医疗服务

⚫ 为 18 周岁以下的个人提供牙科保健服务

⚫ 辅助生殖手段

⚫ 换血或血液制品的治疗服务、骨髓、疫苗、假肢等医疗设备和工具等

四、全民健康保险筹资

根据第 5510 号法律和/或机构与国内外卫生服务提供者签署的公约,通过退还全民健康保险持有人及其家属购买的医疗保健服务的费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签约医疗服务提供者。

社会保障机构应通过从保险持有人处收取保险费,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医疗服务费用提供资金。

对于受短期和长期保险分支机构限制的个人,全民医疗保险费应为收入的 12.5%。这笔保费的 5%由保险持有人支付,7.5%由雇主支付。

仅受全民健康保险的个人领取失业,短期就业津贴和失业补偿的个人的全民医疗保险费应为收入的 12%。

根据该法案,全民医疗保险收取的保险费收入不得用于行政费用,医疗保健服务和全民健康保险提供的其他权利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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