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三大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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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申请亲属移民经验分享。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下美国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欢迎阅读!

(一)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二)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三)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扩展阅读:美国公民申请父母移民的重要提示

(一)美国公民申请父母双方,需提出两份申请。

(二)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内调整身份,i-130/i-485申请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后提出,否则会因移民倾向问题被拒绝i-485的申请。

(三)移民法不要求美国公民父母在申请i-485时身份还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请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当其i-485申请被移民局接受后,其身份就已经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处理。在这期间他们可以申请工作许可等。但此类申请i-485的申请人能否申请回美纸,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在递交i-485时,己经失去身份六个月以上,移民局一般不再批准回美纸了,有个别情况移民局仍然会批准回美纸,但申请人即使有“回美纸”出境,仍然有不被允许再进入美国的可能性。因为移民法规定身份失效六个月以上的人三年不允许入境。

(四)美国公民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在移民申请审核中极为重要,如果此美国公民的父亲不是亲生父亲,但他是在此美国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国公民的母亲结婚,且出生纸上写有此父亲的名字,此父亲仍然符合美国的移民法要求。

扩展阅读

美国亲属移民申请条件


移民美国的人士不少,那么美国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想必是不少出国人士感兴趣的话题。和一起来看看美国亲属移民申请条件,欢迎阅读。

美国亲属移民申请条件

一、配偶移民的条件

1. 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

2. 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二、子女移民的条件

1. 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 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 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 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四、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美国不同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下美国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欢迎阅读!

(一)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二)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三)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亲属美国移民的条件


美国亲属移民包括子女移民、配偶移民以及兄弟姐妹移民。那么作为亲属移民美国的条件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就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免费留学评估免费移民评估免费签证评估1、子女移民:根据美国移民法,亲属移民的条件中子女需要满足以下四种情况方可...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亲属美国移民的条件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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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移民:

根据美国移民法,亲属移民的条件中子女需要满足以下四种情况方可申请移民: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件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的亲生父母不满足亲属移民美国的条件,因而不能申请移民美国。

2、兄弟姐妹移民:

拥有美国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就不满足亲属移民美国的条件,因而不能移民。

3、配偶移民: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4、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不但满足了亲属移民美国的条件,而且可以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法律的存在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应对身边的一些事情,如果你还有一些其他的想了解的知识,欢迎来找律师进行咨询。

美国亲属移民申请条件及情况介绍


你知道美国的亲属移民应该怎么申请吗?申请条件是什么呢?今天要和大家讲解的,就是美国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和相关情况介绍,赶紧跟着一起来看看吧。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一)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法,申请子女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非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二)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三)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l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荷兰移民:满足“永居”申请的基本三大条件


在荷兰,有几类不同类型的永久居留许可。其中一类,是有决定期限的,例如,如果您与一位荷兰公民或者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居民结婚后所获得的居留许可;另外一种,是无决定期限的永久居留。规范这两种居留许可的法律规则都是荷兰本国的国内法。还有一类是,大家通常称之为的“欧盟永久居留许可”,而这个许可的法理依据是依照欧盟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这类居留许可赋予您在欧盟国家内通行的权力和自由。

也许,很多读者也或多或少地了解,在荷兰获得欧盟永久居留许可必须满足最重要的三个条件:

荷兰的融入考试;

(将来的)足够的收入;

在荷兰境内合法持续地居住5年并且持有效的非暂时性居留许可;

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并且严格地满足,才可以获得欧盟永久居留许可。今天这篇专栏,着重从法律运用和解释的角度出发,向读者介绍如何理解其中第三个要件的含义。

其中,在第三个要件的内容中,包含了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对申请人持有的居留许可的性质的要求。

这意味着,有些持有工作性质的申请人在移民局递交欧盟永久居留许可申请时会遇到问题,因为,基于工作目的性质而签发的居留许可,有可能被荷兰移民局认为是一种暂时性的居留许可。

同样道理,适用于所谓的“找工作”居留许可。不过,这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如上所述的三个条件,其实是受到欧盟法律规则的约束和管辖。然而作为荷兰行政机关,荷兰移民局仍然在法律规则的适用和运用问题上出现错误,导致符合要求的申请者的申请被拒绝,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欧盟法院之前已经判决,荷兰的本国国内法同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并且不应该被武断地适用。

例如,基于工作性质的居留许可则不应该自动被荷兰移民局理所当然地视为暂时性居留许可。具有工作性质的居留许可,是否被判断为短暂性的居留许可,并不取决于移民局决定的居留时间长短,而是该工作许可背后的法律意图,简单举例,该工作许可是基于您是雇主还是雇员。换句话说,您的居留许可,当被荷兰移民局“视为”暂时性居留许可时,其允许的居留时限也能够贡献于5年累积的时间要求,因为满足了欧盟的法律规则。

另外一个例子,“找工作”居留许可或者季节性工作居留许可,通常被视为暂时性的居留许可,因此有可能不会对5年期限的累积起到多大帮助;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这样的许可技巧性地给于了当事人合法地居留时间,并且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寻求获得非暂时性的居留许可的可能性。

另外一层意思,是指“持续不间断”地合法居住在荷兰境内。如何理解“合法持续地居住”这个抽象的概念,荷兰移民局自身对欧盟法律法规地运用,有时也可能出现偏差。“合法持续性”这个概念,意味着非法居住是不会被接受的。哪怕是非法居住了一天,当事人都有风险丧失之前所有合法居住期间所积攒的年限。

尽管如此,所谓的“5年”,则不必是连续的。

在这5年期间,如果所出现的间断,只要是基于另外一个合法居住的理由,就有可能是被接受的。举例说明,一次常规申请被拒绝后,您不满意移民局的行政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上诉到荷兰的法院,在这个司法程序运行地期间,您在荷兰的居住就是有理有据的,并且是合法的。这期间居留的时段,虽然不会被计算到5年的累积当中,但是它也不会切断您之前已经累积的时间年限。

然而,经常出现的状况是,由于申请人递交申请时已经过迟,移民局又不会将新居留许可或者延期居留许可的申请的签发日期主动地追溯到“旧”卡的到期日,这样导致的问题是,即使您的新的居留许可申请被成功地签发,但是签发的日期已经不能满足“合法持续地居住”的要求,此时您需要做的是,对移民局的这个行政决定,洽询专业和可靠的移民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行政复议,避免您的居留期限出现所谓的“断档”。因此,对于旅居荷兰的华人,时刻保证并且“合法化”您的居留期限是对申请“欧盟永久居留许可”至关重要的。

美国移民签证怎么申请?美国亲属移民签证条件


美国的移民签证有些什么种类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共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受全球移民人数限制的亲属移民,美国《移民法》界定的直系亲属是指:

1.美国公民的配偶。

此类移民申请,可由美国公民直接赞助海外的配偶申请美国永久居留权。但依法,此外国配偶只取得附有条件的二年有效永久居留权。一般而言,当此二年有效的永居居留到期日届满前90日,此美国公民必须签字证明其婚姻继续有效,并赞助申请解除上述的二年条件,使其外国配偶可顺利取得永久性的永久居留权。

但外国配偶若能证明因家暴等原因而导致婚姻无法维持二年时,亦可自行申请解除二年限制,以取得永久性居留权。

2.父母一方为美国公民的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

婚姻移民

CR1,美国公民结婚两年之内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CR2

IR1,美国公民结婚满两年的配偶,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IR2

美国居住的美国公民只能在其居住地所属地区移民服务中心提交CR/IR申请

美国公民可同时单独为外籍配偶的孩子(美国公民的继子女)申请CR2/IR2签证,但以下情况不能申请签证,只能等此人自己入藉成为美国公民后,才能由他自己为孩子申请签证:

a.此人与美国公民结婚时,孩子超过18岁。

b.申请时孩子超过21岁。

K3即CR1/IR1的优先类别,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为K4。

CR1/IR1申请,收到移民局的受理后,即可选择是否同时申请K3。

K3是美国移民局考虑到CR1/IR1申请时间长,为了使*尽快团聚,可以同时申请K3提前到美国团聚。

K3虽然必须先申请CR1/IR1,但K3与CR1/IR1是两个独立的CASE,分别有各自的处理过程。如果CR1的速度与K3差不多,则CR1与K3合并,直接面签CR1,入境美国拿永久居留,否则可以先在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面签K3,先到美国与配偶团聚,再选择在美国转身份获得永久居留。

职业移民

又称工作移民,它是以某种职业方面的优势为基础,通过赴美工作的方式,移居美国的一种途径。职业移民对于那些不符合亲属移民条件,而又具有某些专长,希望移居美国的人士,无疑是一条重要的道路。根据目前的移民法规定,每年以职业方式移民美国的人数总共为14万个配额,又根据不同的职业和个人具备的条件划分为五大优先类别:

EB1:优先劳工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运动方面表现特优,享誉全国或全球的外国人;在特殊学术领域里有三年以上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并获国际认可的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国际贸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申请此身份的前三年中,需有一年以上在该公司工作的经验,来美国在同一公司或所属企业继续工作。

EB2:具有高等学位的特殊技能专业人士

具有高等学位(硕士和硕士以上学位)或“同等学历”(在该专业领域内至少有五年以上的经验);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有特殊能力,对美国经济、文化、教育或福利有实质效用。

EB3:技术劳工、专业人员和其他劳工

指具有学士学位并已从事专业者(如会计师、建筑师和工程师等);技术劳工,指具有二年以上的职业训练或经验者;3.其他劳工,包括非技术劳工。

EB4:特殊移民

宗教类神职人员

EB5:投资移民

1990年新移民法为期望在美国投资并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创设了这种新的移民种类,美国政府并于1993年在EB-5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区域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CenterPilotProgram),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投资项目,也就是常说的直投,它要求投资者投入100万美元设立或正在积极地筹备设立一个新的商业型企业,并在投资者拥有临时绿卡两年之内,创设至少10个直接的全职工作机会。

另一类是区域中心项目,通过移民局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RegionalCenter),投资50万,申请人不需要直接参与日常的经营管理,所创设的10个工作机会既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申请人必须创立一个商业性企业,纯粹的房地产投资,买土地或住宅,坐等升值,不符合规定。

新的商业性企业包括下列三种:

1.创设一个全新生意;

2.收买陷于困境的企业,加以整顿或重组,并保留原有员工;

3.买卖已存在的生意,并加以扩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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