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清查境内非法移民 企业雇用查核数量创新高

20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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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移民公司了解,在奥巴马总统连任后将推动移民改革之际,美国移民及海关执法局(USICE)过去一个会计年度针对企业雇用非法移民的查核,并且创下最新的高纪录。

这项查核一直是美国移民政策的重点之一,奥巴马政府支持先清查美国境内的非法移民,改善边界安全,再来全面移民改革。据统计,USICE对雇主查验劳工资格表格的稽核次数,已从2007年会计年度的250件,在2012年增至3000件。

从2009年至2012年会计年度,公司缴纳罚款的总金额由100万元骤增至1300万元。而公司经理遭逮捕的人数则增至238人。

奥巴马日前在谈及有关第二任将解决移民改革问题时,他曾指出,任何措施都将包含对故意雇用非法移民的公司,处以罚款;虽然此非新的立场,但在当局开始致力改革移民制度之际,可能是奥巴马将凸显的政策。

USICE西雅图主管班契指出“大部分遭查核的公司,并未被处以罚款,但此举具有吓阻效果。如果公司深知ICE将会稽核,则更可能依法行事。”

尽管当局运用这些数据,以证明移民执法的纪录,但权益人士指出,对公司加强稽核,因造成大规模裁员和中断企业运作,已迫使劳工活动更转趋地下化。

USICE在当时共查核数千家公司,并有339家公司在2011会计年度遭到罚款。依据最新的资料,在2011会计年度,企业中位数的罚款为11000元;德州以63家公司遭罚款居冠,其次是新泽西州的37家公司。

据悉,雇主依规定必须要求员工填写I-9表格,以宣示可在美国可合法工作,目前雇主仅需确认身分证明文件看似真实文件。

当局对企业这项追查行动,是当局投入13800万元进行职场执法努力计划的其中一部分,USICE人员必须逐一清查公司薪资名册,以比对出与社会安全号码和其它身分数据库不吻合的姓名。

在这也提醒广大想要移民美国的华人朋友,申请移民美国一定要按照合法程序来办理,否则容易影响到自己在海外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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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政治庇护移民的条件及政策


目前美国移民法律中有美国政治庇护移民这个法律,美国每年都为适合条件的政治庇护申请者准备了几万个移民申请配额,目前申请美国政治庇护绿卡的移民 主要来自于中国、苏联、东欧、阿拉伯国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美国政治庇护移民的条件及政策。

美国政治庇护移民申请条件

要成功地申请美国政治庇护,申请人应能证明:

1、申请人过去曾受过迫 害,或确实害怕会受到迫 害,也就是所谓的WELL-FOUNDEDFEAR.

2、申请人所受到的迫 害,是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政见或隶属某个社会团体。

所谓WELL-FOUNDEDFEAR,一直是法庭上争论的焦点。直到1987年法院才在一案例中明确解释,即害怕会受到迫 害的恐惧具有合理性,申请人必须以具体的事实证实过去受到迫 害或有理由相信会受到迫 害。

至于迫 害,则是指迫 害者微惩罚被 迫 害者所具有的信仰或特点而加之于被 迫 害者身心上的伤害,譬如歧视、体罚、禁止离境等,如政府未加司法程序即剥夺一个人的自由、财产则会构成因政见不同而进行的迫 害。

应该注意的是,刑事处分不是迫 害,*扰本身也不构成迫 害。而屠 杀、刑求及奴役则为迫 害。长期不平等的对待也可构成迫 害。经济上的剥夺虽然也可构成迫 害,但必须证明剥夺得过分与独特。

为了证明合理的恐惧,申请人应表明:

(1)申请人具有某一信仰或特点因而会招致迫 害者的迫 害。

(2)迫 害者了解或可能了解申请人所具有的信仰和特点。

(3)迫 害者有加诸迫 害的能力。

(4)迫 害者有加诸迫 害的意愿。

一般来说,迫 害者必须是政府,或在迫 害发生时政府袖手旁观或拒绝对受迫 害者施以援手。

还应指出的是,要证实恐惧会受到迫 害,必须在主客观两个方面都提出证据。从主观方面来讲,申请人要证明自己的心态确实害怕会受到迫 害;从客观方面来讲,申请人须显示生活中的确会受到迫 害。两者缺一不可。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迫 害横行,但申请人并不害怕会受到迫 害,或者虽然申请人极其害怕会受到迫 害,但所在国家并不会对其施以任何迫 害,申请人的申请都不会得到批准。

最后,迫 害必须基于上述的五种原因,即种族、宗教、国籍、某社会团体的成员或政治见解。

哪些情况下不能申请美国政治庇护

1、在第三国长期停留

如果申请人在进入美国之前曾长期停留在某一国家,则无法申请美国政治庇护。长期居住的法律定义是获得长期居留权、公民权或自由出入权。考量的因素包括居住条件、工作许可的范围、是否拥有土地等不动产、是否拥有该国公民所拥有的权利等。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的父母配偶等亲属如果拥有第三国的长期居留权,也会影响申请人的政治庇护申请。如果在其他国家长期居住,仍然可以申请暂缓递解出境。暂缓递解出境与政治庇护的区别在于,获得暂缓递解出境的人无法申请绿卡,也不能申请亲属来美。

2、对他人进行过迫 害

迫 害过别人的申请人无法申请政治庇护或暂缓递解出境,即使并非出自个人的意愿或被 迫对他人进行迫 害也会造成申请失败。

3、来美超过一年的时间

来美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请,一般也会被移民局否决。如果来美超过一年才提出申请,应说明为什么没有及时提出申请。可以接受的理由包括长期生病、国家形势发生变化、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刚刚度过21岁的生日等。目前,移民局对于来美一年之后才提出的庇护申请,除少数申请外,一般都会直接转到移民法庭,让法官定夺申请人的情况是否属于例外从而允许提出申请。

真实身份法案对政治庇护申请的影响

2005年通过的真实身份法案对政治庇护的申请有着广泛和深刻的影响。首先,该法案要求申请人出具各类文件与证明材料,证明申请人过去所受过的迫 害或者未来可能受到的迫 害。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则要详细说明为什么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以及说明为获得此类文件所进行的努力。比较容易获得的文件包括申请人的护照、出生证明文件、结婚文件、户籍文件、工作证明文件。一般来讲,申请人都无法提供未来会受到迫 害的文件,但可以找出过去受过的迫 害的证明文件,如逮捕证、传票、结扎证明、罚款文件以及病例等。如果拿不出书面文件,则要详细说明不能拿出文件的原因,并列举为此所作出的努力等等。

该法案对政治庇护申请有两个好的影响。首先,该法案取消了庇护身份申请绿卡的10000个名额的限制。在此之前,庇护申请绿卡需等待数年之久。在该法案通过之后,等待绿卡的时间大为缩短。许多庇护人士都得到了绿卡。

目前移民局审理政治庇护的现状

目前移民局对政治庇护申请的审理有趋严的情况发生。首先,由于华人在申请政治庇护方面有较为广泛的弄虚作假的情况发生,移民局对此已经了然于心,因此对大陆华人提出的政治庇护申请加以严格审理。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凡是中国人提出的证明文件,移民局都要进行刑事测探,以证明文件的真伪。法律规定,任何人只要提出虚假的庇护申请,一旦查处,就永远不能获得绿卡。另外,在进行庇护面谈时,虽然仍然允许申请人自带翻译,但移民局通过电话公司另外聘请翻译,监视自请的翻译是否忠实地翻译。

由于审理严格,批准的概率也有所降低。目前在洛山矶政治庇护办公室,所批准的比例大概不到40%。

美国境内外亲属移民的申请条件和方式


亲属在美国境内的申请条件

1、持绿卡公民的双亲在美国境内,并满足移民条件可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2、持绿卡公民的配偶在美国境内,并满足移民条件可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亲属在美国境内的申请方式

1、亲属在美国境内,并满足移民条件,他们可以同时提出移民和调整身份的申请。公民需为亲属在I-130表上提出移民申请,亲属则需用I-485表申请在美调整身份。

2、如果为公民配偶申请﹐夫妻每人需填一份G-325表。申请人也可以同时申请工作许可证(I-765表)。申请人如果在申请调整身份之前始终保持合法身份的话,他也可以在递交I-130、I-485等表格时,同时提出I-131出国请假证(advance parole)的申请。这类申请叫做“一步申请”(one-step application)。

3、美国公民的公民证书或美国护照、配偶的相片、结婚证书或亲属关系证明等文件都须交给移民局。《移民法》许可在美逾期停留的美国公民之父母亲和配偶,在美国调整身份取得绿卡而不需回到本国进行移民签证的程序。

4、美国公民的其他亲属,如子女和兄弟姐妹,如果在美国调整身份,他们必须保持有效的非移民身份,等待排期名额。排期到达之后,提出I-485调整身份的申请。如果申请人不能保持合法身份,则需要回国进行移民签证手续。

亲属在美国境外的申请条件

1、持绿卡公民的双亲在美国境外,并满足移民条件可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2、持绿卡公民的配偶在美国境外,并满足移民条件可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

亲属在美国境外的申请方式

1、如果亲属在美国境外,持绿卡公民须先在美国国内向移民局提出I-130亲属移民申请。

2、批准之后,移民局把案件转到国家签证中心(National Visa Center or NVC)等待移民签证名额。

3、名额等到之后,NVC 寄签证处理文件给申请人,此文件名为Packet Three。此时,国外亲属要填写关于其个人家庭背景的表格。

4、此后申请人还会收到Packet Four文件,此时申请人要为国外的亲属填写经济担保的表格 (I-864 Affidavit of Support)。

企业高管移民美国条件


以下内容为收集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企业高管移民美国条件。企业高管移民美国那就离不开EB-1C项目,EB-1C项目的申请相比较EB-5来说风险更小一些,而且EB-1C是美国政府非常欢迎的移民方式,仅从EB1类的移民年配额高达40000个即可看出政策导向,只是从1992年以来,没有任何一年完成此配额。

EB-1A和EB-1B是杰出人才类(诺贝尔获奖者、艺术家、获得国际大赛奖牌的运动员等等,A和B的区别在于EB-1B需要美国雇主,而EB-1A不需要雇主即可直接申请)。这两类人群本就十分稀缺,所以,40000名配额实际上大部分是配给EB-1C的。

企业高管移民美国条件

1、年龄不限,26岁以上有一定学历及管理经验的企业高管人员;

2、中国和美国的企业体均已各自营业超过两年以上,有优良业绩,财务报表及一定的员工人数 ;

3、申请人须在提出申请的前三年中,至少有两年担任中国母公司的经理或高管,三年以上;

4、中国母公司注册资本最少200万人民币或是所有者权益达1000万并且每年营业额不少于2000万;

5、在申请人取得绿卡之时,中国母公司应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中国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自然人;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体健康、无犯罪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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