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购房须申报国籍?海外买家或要缴额外税费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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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移民条件。

从今年6月10日开始,在加拿大卑斯省购房的非加拿大本土买家,在填写物业转让报税单(property transfer tax form)时,被要求必须申报自己是否属于加拿大籍或加拿大永久居民,如果两者都不是,则要填写自己的国籍,以便卑斯省政府收集外国买家数据。但这,有可能只是一个开端……

卑斯省政府对于海外买家在大温地区购房的初步调查数据(6月10日-6月29日)显示,在政府收集数据的三周里,整个卑斯省共有10,148宗房屋交易,总交易额达亿;外国买家所完成的交易数量占到总交易次数的3%,约为337宗,总交易额达.9亿。他们平均每人在买房时所投入的金额为5.7万加币,远远超过了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所平均投入的.5万加币。(政府定义的外国买家为非加拿大籍和非加拿大永久居民人士,并包含了留学生和外国劳工)

卑斯省各城区的外籍买家占比情况大概如下:1.在大温地区,外国买家购房总量比例为5%,其中中国大陆买家共进行234宗房屋交易,中国台湾买家有5宗,韩国买家有5宗

2.温哥华市的外国买家比例为4%

3.列治文市的外国买家比例为14%4.素里市的外国买家比例为3%5.本那比市的外国买家比例为11%

卑斯财政部长麦德庄(Mike de Jong)表示,这份报告代表着卑斯省首次揭露外国资金正在推高大温房价的一些真实数据。虽然这份数据是非常初步的,只包含20天的信息。但目前这是政府所掌握的有关外国买家最准确的数据了。“在某些方面,的确挺令人惊讶。比如各城市的差异,尤其是比较温哥华市和大温其他城市外国买家的比例和交易总额方面。”

未来在加拿大置业或会更加有“秩序”

卑斯省长简蕙芝(Christy Clark)5月10日宣布,自5月16日起,将实施针对住宅地产交易的新规:转售合同需卖家同意,转售收益归原始卖家所有,以防止住宅物业卖家遭到不公平的对待,以应对现在市场愈演愈烈的“影子转售(shadow flipping)”活动。所谓“影子转售”(shadow flipping),是指在楼房买卖交易完成之前,地产经纪利用销售合同中的转让条款(assignment clause)将买卖合约转手多次,通过转售的方式推高房屋价格,不仅从中抽取佣金,还可以逃避缴付物业转让税及资本增值税等相关政府税款。

集团专家分析,近期澳大利亚针对海外买家采取一系列“附加”措施,卑斯省政府宣布的地产新规,显示监管层对于地产市场的态度出现了微妙的转变。卑斯省政府是否会采取类似澳大利亚的措施,值得密切关注。比如一位NDP的房屋评论员David Eby就表示,只是让买家填写自己的国籍是一个有缺陷的方法,他认为应该向那些不在加拿大缴税的买家征收房屋估价的2%税费。虽然说海外买家不畏澳大利亚的“附加”措施,置业热情不减。但等到新政来了难免会有资金、时间的损失或受繁琐程序的左右,建议想在加拿大卑斯省买房的海外买家,还是尽早“下手”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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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西班牙《外国人法》修改法案提出“外国人在西班牙购买50万欧元以上不动产即可申请西班牙永久居留。”既然是购买不动产,肯定会涉及到购房问题,那么西班牙有购房税费吗?

西班牙购房税费:

1、增值税:住房类型是成交价的 10%,商用房产、车库、土地是成交价的 21%。

2、印花税:成交价的 1.5%

3、转让税

如果您购买的是二手房,那么不需要交增值税,取而代之的是房产转让税。100 万欧元(含)以下的为 10%,超出 100 万的差额为11%

西班牙房产持有税费:

1、年度房产税:地籍价的0.4-1.1%(地籍价通常不到房产市场价的 50%)。

2、房产所得税:分两种情况,出租则为租金所得的 24%;不出租则是地籍价x1.1%x24%。

3、物业费:一般的物业费在每个月50-200欧元不等。

那么如何才能移民西班牙呢?需要哪些条件呢?

年满18周岁;

非欧盟国家公民;

所购房产持有人;

购买私人健康保险;

无犯罪记录;

法国: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1)


关于国籍申报,入籍、国籍恢复、国籍丧失、失效以及法国国籍的撤回之法令

(1993年12月30日第93-1362号)

1993年12月31日起生效。

颁发机构:总理

国务部长,城市、卫生和社会事务部长,掌玺司法部长,内务和国土整治部长,国防部长和外交部长以及海外省部长报告。

参照《民法典》尤其是其第一卷,第一编乙的第98条至第98-4条;

参照《新民事诉讼法》;

参照《国民兵役法》;

参照1993年7月22日第93-933号关于国籍法改革的法律。

参照1993年8月24日第93-1027号有关外国人移民管理,进入法国和居住的法律,特别是第32条。

参照1980年4月25日第80-308号有关下列法律实施的法令:《民法典》第98至第98-4条以及第99-1条有关出生在外国且获得法国国籍的人的身份,《民法典》第28和第28-1条有关出生证明空白处国籍标注的法令。

行政法院(内务分庭)同意:

第一编:关于自愿申请法国国籍

第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六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七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八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九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宣布废止

(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二款)

第二编:关于申请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

第一部分:关于国籍申报的共同条例

第十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根据《民法典》第26-2条规定任命的、申报者居住地的预审法官负责接收国籍申报单。在境外的申报单由申报人居住地的法国领事部门接收。

第十一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第三款)

每位申请人的国籍申报单一式两份,均需注明日期、申报人的签名以及接收部门的署名和其资格。

申报单还需注明:

1.申报人的居住地和身份证明,若有必要,代理申报需提交申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

2.申报的目的以及基于此申报人的理由;

3.若有必要,与申报人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不论其父母分居或离婚;

4.申报人提供的可以证明其申报可受理性的文件;

5.证明上述报单可受理性的必备材料列表以正面形式递交至接收申报部门。

第十二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构成申报可受理条件之一的在法居住证明以书面形式递交,同样地,构成放弃或丧失法国国籍条件之一的在国外常住的证明也需以书面形式递交给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若申报人申请加入或恢复法国国籍,由《民法典》第26-2条法令规定任命的申报人居住地的预审法官接受。在国外,则由领事机构接受加入法国国籍的申请。或以申报人本人的名义,或以申报受益人的名义,注明姓氏名称或其中一项;或者《民法典》第22-1条规定的享有此权利的未成年子女的名称或其中一项,若是申报人本人只需注明姓氏。

第二部分 以婚姻为理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四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2条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需提供下列材料:

1.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若有必要,与法籍配偶婚后或婚前出生的建立亲子关系的孩子的出生证;

2.若婚礼是在国外举行的,需提交法国领事机构登记的副本,否则提交结婚证的完整复印件。

3.一份在接收机关前签署的夫妻双方名誉担保的证明书,证明自申报之日起,夫妻关系仍未解除的,且有材料证明。

4.来自法国国籍主管机构的,可以证实其配偶在结婚之日已经有法国国籍并一直保留的法国国籍证明、身份证明或其它一切有效材料。

5.由申报人近十年居住过的国家和一些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机构颁发的犯罪记录或等效文件的摘录。若他不可能生成这些文件,则由其国籍国颁发相关证明文件。

6.若有必要,提供与其常住或双亲分居和离婚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出生证的完整复印件,以及可以证实此居住的原始材料文件。

7.若有必要,在离婚的情况下,提交结婚证的完整复印件和证明离婚的所有材料。

第十五条: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自申报填写时起,根据《民法典》第26-2条法令指定的预审法官向申报人居住地省长提交申报表。在巴黎,则向警察局长提交。并由省长或局长进行一项旨在确认夫妻共同生活的调查。如有必要,此调查可以在不够入籍资格时衡量做出反对取得国籍的决定。若申请人居住在国外,由领事机构认真进行此调查,调查结果直接交至负责入籍事务的部长。

第三部分:关于在法国出生和居住理由的国籍申报

第十五条甲: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1条第一款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生证明书;

2.一切可以证明从申报之日起,申报人从11岁开始在法国或曾在法国连续或间断居住至少五年的材料。

3.若有必要,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的完备的出生证明书,不论其未成年子女与之常住还是在离异和分居情况下轮流和父母居住,以及可以证实其居住的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乙:由1998年8月20日98-720号法令修正。(1998年8月21日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第一款)

为了填写《民法典》第21-11条第二款规定的申报表,申报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明书;

2.可以证明未成年子女自申报之日起居住在法国,并且自从8岁起就曾在法国连续或间断居住过至少五年的一切材料。

3.可以证明申报人对未成年子女行使双亲权力的材料。

4.若有必要,附上其未成年子女的完备的出生证明书,不论其未成年子女与之常住还是在离异和分居情况下,轮流和父母居住,以及可以证实其居住的原始材料。

预审法官在通知后和未成年子女进行会谈,并记录未成年子女同意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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