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知识(1):移民文化圈

2020-11-05
新西兰移民文化知识 移民知识 澳洲移民知识

新西兰移民文化知识。

文化圈是指同质文化的地域分布,是社会学和文化学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文化圈理论的创始人奥地利学者施米特(W.Scbmidt)强调,文化圈的概念包括物质文化,也包括社会生活、道德、宗教等各种文化范畴在内。最初文化圈的用法是以地域与文化特征来划分的,如,伊斯兰文化圈、中华文化圈、希腊文化圈、日本文化圈等 ,但随着世界“第二次移住”的迅速发展,固定的、单一的地域文化圈的概念被打破,就是说在原有的地域文化圈内,由于其他文化圈的移民涌入,形成了大文化圈中移民独特小文化圈。比如,日本文化圈由于中国移民的大量涌入,逐渐形成了日本文化圈中的中国人文化圈。

在一个大的文化圈内,只有几个或几十个持有异文化的移民个体,我们当然不能说它已经形成文化圈,它必须有相当数量的持有同质文化的人口,他们的居住、工作、学习的地域相对集中便于交往,并有自己信息传播、舆论传递的路经。

一、人口数量与移民文化圈

仍以日本为例,在日本文化圈中是否有一个中国人文化圈呢?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在日本的常住中国人的人口数量。

以1999年为例,该年共有294201名中国人在日本的市、区役所登录(注:在日居住半年以上者需在市区役所登录),其中,永住者37960人;日本人的配偶48698人;定住者38982人;留学生35879人;就学生22782人;研修生16101人 。另外还有未登录的34800名非法滞留者,以及官方无法统计的中国偷渡者,他们也在日本长期打工、生活。总计36万以上的中国移民长期在日本工作、学习和居住。

二、人口区域分布与移民文化圈

在日本文化圈中是否有一个中国人文化圈还要看在日中国人居住的区域分布。

大多数在日中国人居住在东京,或东京周边的城市里,据1999年统计,在东京都登录的中国人82911名,占中国人登录总数的28.2%,在东京周边城市埼玉县、千叶县、神奈川县登录的中国人58960人,占20.0%。前者与后者共计近一半的中国人生活在东京及周边地区。

三、信息传播与移民文化圈

从信息传播来看、在日本有《东方时报》、《中文导报》、《留学生新闻》、《日本桥报》等8家发行量较大的中文报纸,集中报导在日中国人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此外还有以在日中国人为主要收视对象的CCTV大富、乐乐中国等电视台,它们成为了在日中国人信息传播的重要媒体。

有数量可观的在日中国人长期居住日本、移民间相同的语言、相同的生活习惯、相同的生长环境、相对集中的居住区域,以及大量的中文传媒等,这些要素的综合判断可以确定在日本有着区别于本土文化的中国人文化圈。从前面的案例研究中也可以看到,许多在日本中国人的交往环境是以中国人为核心的文化圈展开的,其中也包括犯罪行为。因此,考察移民的犯罪问题必须考察移民文化圈,特别是考察移民文化圈的舆论氛围对移民犯罪的影响。

塞林在“初级文化冲突”理论中强调:某一文化集团的成员移住到另一个文化集团之下时,就会出现从相异的文化诸制度或文化的诸地域引发的规范冲突。因为某一文化集团的成员将原有的规范文化原封不动地移入新的文化圈中,因此造成了不同规范文化的差异和冲突。不过,以在日中国人文化圈为对象的研究发现,在日中国人文化圈所持有的规范文化与中国本土的规范文化之间也有差异,似乎原有的规范文化在移动的过程中发生了某种程度的变形,而且这种变形对文化圈中的个体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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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知识(4):移民规范文化变形原因


为什么在日中国人的文化圈的规范文化会发生某种程度的变形呢?笔者认为有以下3点原因:

一、移民群体性抑郁

在第五章和本章中笔者都论述了歧视与移民犯罪关系。一部分移民犯罪者像“怒罗权”组织成员那样,直接感受到和意识到日本社会的歧视,并以犯罪的手段来反抗日本社会。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移民犯罪者并没有直接地感受,或者意识到这种歧视,但是,歧视性文化影响着他们得以生存的家庭、学校和社区,使他们处于一种恶劣的生活环境之中,而这种恶劣的生活环境与他们的犯罪相关联。

不过,笔者想进一步强调的是,即使移民感受到或意识到这种歧视,或者这种歧视文化使他们处于一种恶劣的生活环境之中的状态下,绝大多数移民也不会选择犯罪。仍以在中国人的犯罪为例,从1999年的统计看,在日中国人犯罪仅占在日中国人常住人口的0.8% ,就是说99.2%的在日中国人并没有犯罪,他们像本土人一样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

但是,从异文化圈的角度来看,当一群同宗同种的人们长期生活在一种歧视性文化的氛围中,这群人就会长期有一种紧张感、劣等感和不安感,就容易产生群体性的情绪紧张或群体性抑郁。同时由于他们在异国他乡的社会地位很低,以及他们无法在日本的欺负传导方式中找到合理的宣泄渠道。于是他们会把同胞在日本的犯罪行为假想为“为我出了一口气”。在访谈一位中国留学生的来日生活时,他谈到了许多关于打工时受到日本人欺负的事情后,又谈到了在日中国人的犯罪问题,他愤愤地说:他最恨的就是那些绑架勒索、抢劫自己同胞的人。他说:“你们有本事去抢日本人,为什么要去抢自己的同胞,中国人在日本,无论是非法滞留者还是留学生,谁的生活都不容易!”当然,无论是抢中国人还是抢日本人都是犯罪行为,这是最一般的法律常识,想必这位留学生也懂这个道理。不过笔者也能够理解他的那种宣泄情绪,当属于某一文化圈的、相当多的人具有了这种宣泄情绪的时候,虽然大多数人仍然不会去从犯罪,但是文化圈的舆论会发生变形,变形的原因来源于群体性抑郁。

二、法律与现实的冲突

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使移民群体的许多人生活在一个不得不违法的状态之中,生活在一个法律角色与现实角色激烈冲突的角色混乱之中,由此带来移民的心理冲突、行为冲突,并影响移民文化圈的价值判断,带来文化圈规范文化的变形。

(一)违法打工问题

前面提到的《中文导报》关于在日中国人犯罪问题的讨论,为什么有人会提出:“既然是赚钱,那么,偷也是赚,打工也是赚”呢?从一般的、常识性的思考方式来说,偷是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打工是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合理合法的行为,两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怎么可以相提并论呢?但是仔细一想,这种说法也有其道理。前面笔者提到过,劳动的权利虽然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在日外国人在日本的劳动权利是受到日本法律严格限制的。首先,在日本有大量的非法滞留的外国人,还有大量无法统计的非法入国者,叫做“非法移民”,他们违反了《入管法》第24条1、4款,同时他们几乎人人都在打工,他们又是违反《入管法》第19条属“非法就劳”。此外,还有大量的以留学生家属、职员家属身份,滞留日本的“家族滞在者”,他们的在日打工在2000年前视为违法行为。还有许多“文化活动”者,他们的打工行为也属于“非法就劳”。但是这些人出于各种原因几乎也都在打工,因此都在违法犯罪。另外,日本还有大量就学生和留学生也在打工,但是他们的打工时间被严格限制在每周28小时之内。而因生活所迫,或出于赚更多钱的目的,超出入管局规定的打工时间者的人数相当多,那么他们在超出规定时间外的打工也属于违法行为。

所以窃盗是违法行为,打工也是违法行为,两者都是通过违法行为,达到赚钱的目的。所以“偷也是赚,打工也是赚”的提法,在违法行为的点上,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结合了起来。

(二)保人送金问题

在此笔者再提日本的保证人制度,在日本的外国人就学生,文化活动者,无奖学金的自费留学生(2000年以前)等,在签证取得和更新时都需要日本的保证人。在保证人的材料中,有一份叫“誓约书”,还有一份叫“经费支弁引受经纬说明书”。在这两份资料里日本保人必须写明,他要为被保人提供多少学费,每个月要为被保人提供多少生活费。并要说明支给办法。

一些想来日本的外国人根本不认识日本人,当然也无法找到日本保人,于是他们向中介公司交纳一批数量不小的钱,请他们为自己在日本买一个保人。而更多的外国人则是通过各种关系,亲自找到了保人,并向保人声明他们来日后无论生活多么困难也不会向保人要一分钱,由此得到保人的认可,并为他们填写上述相关资料,并提供保人的住民票、课税证明书、印章登录证明书等。

来日后,外国人为了第二年申请延长签证,必须做一张有保人名字的转账卡,每个月他们会从自己打工挣来的钱中,拿出8万~10万日元,以保人的名义向自己的帐户上汇款。办理签证延长申请时,他们会拿上这本银行存折向入管局出示,以证明保人确实每个月为他提供了生活费。以此来取得签证更新、延长的权利。

在现实中,绝大多数日本保证人是不可能给就学生、留学生、文化活动者提供任何生活费的,在笔者的调查中也确实未发现一例日本保人真正地为外国人就学生、留学生寄生活费和学费的情况。入管局的官员们大概也清楚,这种通过银行的汇款是虚假的,但是他们始终沿用着这种制度。这种虚假的保证人送金的方式当然不能算做私文书伪造和行使罪,因为它是得到保证人认可或默认的行为。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一种伪造行为。那么当一个正直、诚实和守法的人迫不得已长期地从事一种造假活动时,他的内心深处会产生出一种深深地罪恶感。

(三)研修生的角色冲突问题。

在日本外国人研修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这是一个长期没有解决的法律与现实冲突。在日本《入管法》中规定了“研修生”是 “由本国公私机构接受的进行技术、技能及知识的学习活动”(《入管法》别表第三)。由AOTS研修协会及ILO协会和接收企业共同负担研修生的住宿和伙食,另外,由接收企业负责发给研修生每个月5万日元~7万日元不等的“生活补助”。按法律的定义,研修生是学习技术、技能和知识的人,签证类型更接近于“留学生”和“就学生”。作为学生,研修生有宿舍、管饭,还有“生活补助”,比留学生和就学生的生活条件要优越得多。

但是,现实中“研修生”不是学生。日本的研修生制度始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日本经济高速增长,中小企业劳动力不足,特别是建筑业和制造业,当时日本政府与韩国政府商量,以研修生的名义引入大批韩国年轻劳动力,以后这一制度断断续续的延续着,1981年日本政府修改《入管法》,以法律形式设立了研修生“在留资格”。长期以来日本的《入管法》不承认“单纯劳动者”的签证资格,研修生便成为了 “单纯劳动者”代替物,外国人研修生每天要在建筑工地、工厂和田野里和日本“单纯劳动者”一同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于是法与现实的冲突出现了,如果他们不按《入管法》的角色定位为“学生”,而是劳动者的话,那就应当遵守日本的《劳动基准法》,实行同工同酬。这样的话每月5万日元~7万日元的“生活补助”就与劳动者的工资相差甚远了。

长期以来,在日研修生的角色的冲突一直影响着这个群体,带来该群体的诸多心理冲突和行为冲突,研修生与资方的冲突不断,研修生失踪,成为非法滞留者,以及研修生违法犯罪等问题突出。

打工违法、假保人送金、研修生的角色混乱等问题的产生和持续的主要原因不在移民群体,而是日本的法律与现实冲突的结果。就是说,日本的法律禁止在日外国人从事非法打工,而日本的现实却是许多中小企业急需这些廉价劳动力,同时这些移民因生活所迫,或其他的原因,又不能不去打工。日本的法律要求保证人为被保人提供在日的学费和生活费,而现实中,绝大多数日本人不可能为被保人提供上述资金。那么被保人为了能够在日本继续以合法的身份生存下去,获得签证,就不能不伪造保人送金,来向法律执行机构证明这种送金是真实性。从事这种行为的大多数在日外国人都知道上述的行为是违法日本法律的,或者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是他们也无可奈何。研修生法律规定是学生,实际是劳动者,低廉的工资,角色的混乱,使他们困惑、苦恼、出走……

当一个法律迫使某一个文化圈中的众多的人处于一种违法状态的时候,当法律与现实的冲突迫使某一文化圈的众多的人长期生活在一种罪恶感中的时候,当一个文化圈中的众多人不知道自己是谁,陷入角色混乱的时候,这个文化圈中原有的、传统的规范文化就会发生变形,文化圈的舆论就会同情属于该文化圈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会对同胞的犯罪行为大加赞赏。

三、民族仇恨

在异文化冲突中当然包括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之间历史遗留下来的恩恩怨怨,甚至仇恨。中日之间的民族仇恨是一个不容回避的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与日本回避对那场侵华战争的反省,和回避向学生们讲述那段历史不同,中国大陆的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甚至家庭教育则是具体地、清晰地向人们讲述那场战争,告诉中国人不要忘记南京大屠杀,不要忘记那场战争给中华民族带来的巨大损失和耻辱。

由于两个国家对历史的不同的认识,以及不同的教育方式,使在日中国移民比其他国家的移民,特别是比那些未遭受到日本侵略的国家的移民更难溶入日本社会。而一些在日的中国人犯罪者又会把自己的犯罪行为解释成一种合理的民族复仇(如:第五章中L的案例)。还有一些来日中国人当他们在日本社会中受到了挫折或者歧视时,他们会联想到他们父辈的耻辱。

从专栏6-9的案例可以看出, A研修生在日的研修即将结束,希望能在日本再呆段时间,遭拒绝,与金井发生争执;正值春菊收获季节,每天超体力、超时间劳动和被酷使,以及怀疑家书被日本人开封,一气之下杀死金井夫妻。当时群马县高崎警察署的判断是“A研究生杀害金井夫妇,放火烧毁房屋,因自己逃离慢了被火烧死”。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名身强体壮、年仅34岁的小伙子,要想放火后迅速逃离火场,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笔者推断:A研修生在作案之前就没有想过放火后要逃离火场。因为他在杀害金井夫妻的头一天,曾给他的研修生朋友打电话说:“工作太苦,不玷污中国的荣誉,努力!”这句话即可以理解为“朝日新闻”所说的是对朋友的鼓励。也可以理解为A研修生为了自己民族的荣誉,要先杀了日本人,然后再自杀,向他的朋友做最后的告别。作为A研修生同龄人,笔者能够理解他的成长环境,他所受到的教育,以及在日本遇到挫折后的复仇错觉。

民族仇恨也容易影响到移民文化圈的舆论导向。比如前面谈到的“有本事去抢日本人”、“想到那场战争,至少不再憎恨小偷”、“日本人的东西被偷是那场战争的报应”等。可以说,民族仇恨是异文化圈中传统的规范文化发生变形的重要因素之一。这种变形甚至会将世界各国法律所公认的某些犯罪行为合理化为复仇的手段。

综上所述,群体性抑郁、法律与现实的冲突,以及民族间的仇恨意识是移民文化圈传统规范文化变形的重要因素。文化圈规范文化的变形既是文化冲突的结果,也是文化冲突的起因。

移民知识:关于L1你不知道的事!


移民美国会有时间、资金、学历等各种挑战。但这些因素都没有名额来得可怕。名额不足, 供不应求,可能要抽签或者漫长排期。很多职业移民种类的等待期长达五六年。有些需要抽签的签证,中签率只有百分之二三十。 但有一种签证,不需抽签,更无须排队,运用得当, 它能为您的跨国商务经营,孩子读书,家人团聚带来巨大便利。 它就是L1跨国公司内部高层管理人员调动签证。

接下类我们就来概括一下L1签证的基本概念和要求。 简单说,L1允许跨国公司把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美国境外公司调派到美国境内的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担任高管或者技术人员的签证。L1签证要求签证受益人在此前三年中为美国境外的关联公司连续全职工作过一年以上,担任高管或者重要技术岗位,而来到出面申请的美国公司也将出任高管或者重要技术岗位。

接下来我们就从四个维度,来概括和解读L1的各项优势。

一、名额多

L1签证没有年度签发放限额, 没有国籍限制,对全球所有国家的申请者开放。年度限额实际上是大多数移民或非移民签证种类面临的最大挑战:比如EB5投资移民,每年限量供应全球10000个 (也就是3千多个家庭而已),早早抢完需要排队;H1B工作签证每年只有85000个,几十万申请人需要抽签才能决定花落谁家。EB3对中国出生的人而言, 一年也就区区一千或几百个名额可供使用的名额。 没有名额, 就意味着你可以随时申请,不用碰运气。 靠实力靠本事,达标一般都能过。根据美国国务院公布的数据,每年L1签证申请就超过7万份, 这还不包括在美国直接转换成L1身份的人数。而L1签证持有人的家属L2签证的每年发放数额则更高。

二、周期短

L1申请可以选择加急处理,在半个月之内就会有结果,如果成功获批您就可以立即申请签证或者转换身份了。即使没有立即批准,要求补充材料,一般也能在2-4个月内办妥。在拿到L1持续经营一段时间(一般是一年)以后,可以通过EB1C的方式移民。 这是目前美国职业移民的快车道,只有很短的排期。 在职业移民普遍存在排期的形势下,如果你花比较多的资金来收购一个有比较多雇员的公司, 最快你有可能一年左右的时间就可以拿到正式绿卡。 这可是正式的绿卡, 不像投资移民或婚姻绿卡一样,还要来一临时两年的,脖子给套着那么难受。 就算你是新设公司先申请L1后申请EB1C, 如果业绩成长迅速, 也有可能两三年就拿到绿卡。

相比之下,EB5投资移民签证,确定资金来源,寻找投资项目,在美国设立公司, 撰写综合商业计划书,认定目标就业区等前置准备过程会更复杂,而移民局的审理过程更是可能长达一年多,一旦移民局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材料,往往需要再多加半年左右,即使I-526审理通过了,也要等几年的排期到了才有可能拿到移民签证,登陆后拿的也只是两年期的临时绿卡,转换成永久绿卡需要持续经营两年,在期满前90天申请取消限制,再次经过漫长等待获得批准后才能拿到真正意义上的绿卡。 目前看来, EB5到临时绿卡一步可能就要5年, 到正式绿卡可能需要八年,甚至更长。

通过PERM或者NIW进入美国的EB2、EB3签证的准备时间则可能在半年左右,移民局审批流程时间同样也要半年到一年,即使获得批准以后,还要等待绿卡排期,目前的中国出生人数的排期大约是3到6年。

三、好处多

L1签证的好处多多,首先L1签证允许持有人合法地拥有移民倾向。持有人不会因为提交了移民申请或有移民倾向而被否决L1签证申请。

其次,L1签证可以多次往返,其配偶和小孩可以陪同赴美。配偶L2可以申请EAD合法的在美国工作,未成年子女可以在美国入学,公立中小学免学费或州立大学优惠学费。只要维持美国公司正常运作,L1A签证最长有效期可达到七年,有充裕时间来完成移民。相比较之下,EB2,EB3,EB5由于漫长排期,中间过渡阶段, 配偶和小孩一般无法享受任何过渡性好处;H1b,O-1, F1的配偶通常情况下不可以在美国工作。

第三, L1没有学历要求, 没有英语熟练要求, 也没有很严格的薪水要求。 这样,适用性就比较广。

第四, L1所说的跨国公司, 不光包括像微软,英特尔等大公司, 也包括了只有区区十几人的公司。 大型的跨国公司可以用Blanket L1。区区十几人的公司,只要他们能投资美国,也可以出面申请L1。美国初创公司,就算一个雇员都没有,也有可能申请L1。 海外公司十几个雇员, L1申请获批的案例比比皆是。L1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甚至也不要求美国境内公司和美国境外公司做同一个行业。而且,美国公司没有注册资金要求。 首期资金,多多益善, 少些也有成功更可能。 况且出资不限于现金, 用货物或甚至智慧产权出资也可以。 注册资金不用锁定,随时可以使用。

第五.L1人士海外出差和旅行时间可以recapture 回来,有效延长所谓7年的最长期限。此外,七年届满后, 如果你离开美国在境外逗留一年, 你还可以重新开始L1的七年期限。 有些时候,夫妻可以交替使用L1签证。 有一种intermittent 的候鸟式L1, 根本就没有最长期限要求。 L1是高管,需要经常出差,所以法律对L1居住美国的最低天数没有很严格的界定。

第六. L1对美国公司就业指标没有硬性规定。 全职员工可以, 半职业也算。 美国公民,绿卡人士,庇护获得工卡的人, 或者其他非移民有工作许可的人都可以被雇佣。 甚至有些时候,间接创造的就业(1099 independent contractor, season worker), 甚至外国职位,都可以被综合考虑。L1高管的薪水也没有硬性要求。

第七. L1A的资金来源证明比EB5宽松很多。 一般不需要证明资金的累积过程。 但应该记住,只有股东才有出资 义务。 原始出资一般需要从美国公司的股东(公司或个人)账号出来。

四、费用低

L1签证省在投资门槛低,而且对就业没有硬性要求。OPT/CPT实习生,L2配额,有EAD工作许可的其他人都可以被合法雇佣,薪水也可以节省一些。相比较而言,EB5投资移民签证需要投资100万美元,在特定地区或者区域中心优惠的条件下至少也要达到50万美元,在资金上差距巨大。EB2或者EB3对移民人有较高的学历、经验、技术等要求,也让不少投资人或者移民申请人望而却步。

此外, L1的孩子可以免费上公立学校或者大学享受州内学费。 这也节省了很多高昂的学费。就律师费而言,L1+EB1C的律师费一般比EB5要低些。

移民美国,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每一种移民方式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劣势。你细细分析自己的资源和优势,总有一款适合你。移民的道路不是一条独木桥, 你可以多头并举, 交叉综合使用多种方法。 多条腿走路,总比一条腿走路来得快,来得稳。

对于那些境外公司已有一定规模, 需要把业务发展到美国,自己积累了一定管理经验,想到美国来把企业做大做强的人, L1是最适合不过的签证种类。 美国公司经营壮大后, 通过美国EB-1C移民来申请绿卡, 水到渠成。

移民知识贴:L-1签证如何快速登录美国?


近年来由于美国移民政策突变,川普大力打击非法移民,也间接导致了美国合法移民的政策收紧。面对孩子年龄日益增长,不少家庭开始重新做移民规划,L-1凭借其快速满足这部分人群的需求而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在此,我们来了解一下最基础的知识。

1. 以L-1 身份申请居留是否十分复杂?

以L-1身份申请永久居留,在申请程序上较为简单,也无须提供各种复杂的材料。只要L1身份持有人在进入美国该公司工作后,其所任职的公司只要同海外母公司的合法隶属关系不变并保持运营。

2. L-1申请者的英文程度、个人资产等是否影响?

不会造成影响。因为L-1签证是美国移民局专门发给那些在美国开设了分公司的跨国公司经理及技术专业人才的工作签证,在申请时移民局考察的对象主要是申请的中国企业和赴美开展业务的真实性,对于申请人的考核仅是个人的工作能力和赴美的必要性。

3. 刚成立的美国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提出L-1A申请?

可以。移民局对刚成立的公司并没有要求必须有员工才可以提出L-1A申请,移民局允许美国分公司没有员工的情况下批准海外分公司主管来美成立公司。

4. L-1签证对于雇主给雇员多少薪金有什么要求吗?

没有。美国L-1签证延期对雇主给雇员的现行工资没有数目上的要求。但是考虑到公司的规模和市场的惯例,这个数目至少应该是符合美国市场且是合理的。

5. L-1延期时对公司的营业额有要求吗?

L-1签证延期时,移民局并未明确规定子公司营业额必须做到多少。一般只要自公司一直在运作,并且有收入,与母公司密切来往,有员工的报税证明即可。但是如果公司的报税表上显示净资产已有明显上升,将会有利于L-1的延期。如果一直停留在成立初期,并且看不到业务的拓展性,对延期申请不利。

6.移民局对海外公司汇款来美国有要求吗?

有。由于申请L-1时必须证明海外母公司与美国分公司的关系,因此资金的流向证明两家公司的股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7.海外汇款进入美国之后,该汇款是需要留在银行,还是公司可以用来做其他用途?

当资金由海外总公司汇来后,汇来的资金可以用来作为公司运营,例如:员工薪水、房租、购买货物等运营资金,但是不能作为其他用途,例如:买房子作为私人住家使用。

8. 当我持有美国L-1签证以后,我可以更换工作场所?

可以,但前提是在类似的职务上承担类似的职责,并且是为同一个美国雇主服务。但是L-1持有人需向移民局提交一份修改申请。

9.先申请L-1A 等签证批下来再成立分公司是否可以?

不可以。移民局审理L-1A申请时,需要看美国分公司的基本规模,包括公司成立、办公室租约、办公设备等可以正式开始运作公司的雏形,因此需要先成立分公司再提出L-1A申请。

10.排期对L-1有什么影响?

没有任何影响。L-1是非移民签证,依然可以采取加急处理。但是转EB-1C会有一定影响,获得批准后需要等待排期前往面试。

美国移民申请美国L1签证的知识


一直以来,美国L1签证因具备申请时间短且无需抽签排队、未成年子女可享受美国免费教育的福利、配偶可在美国工作学习、持L1签证在美居留期限累积可达7年等众多优势,而广受企业管理人员的青睐。下面就给大家分享下美国移民申请美国L1签证的知识,欢迎阅读!

美国移民申请美国L1签证的知识

美国L-1签证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签约->收集材料->注册美国公司->律师审核材料后递交申请->移民局审核通过->面签->获得签证并登陆。

请问L1A签证延期申请,美国公司会被上门检查吗?如果检查,一般都检查什么哪?

对于L1签证的申请,移民局是有可能上门到公司进行实地检查的,检查的话,看公司是否在实际经营以及公司的员工等是否与申请时申报材料一致。

F1学生签证毕业后,目前处在OPT状态,怎么才能转成L1签证呢?

一般来讲,OPT不能转L1,即L1签证对于留学生并不适用,L1对申请人的要求是,过往三年内连续一年在与美国公司关联的中国公司任职(高管或专业人才)。这里有两点不可或缺:1、OPT所在的美国公司是和中国公司有关联的;OPT人士在过往3年中有在中国公司任职一年以上;要同时具备和能够证明上述两点很难的。

美国L-1签证对公司有什么要求?

要取得美国L-1签证身份,国外公司必须与美国公司有特殊的关系。美国公司要有实际经营的业务,要不间断的提供商品或服务,而不仅仅是在美国和国外设立合格的组织的代理商或办事处。按照联邦法律的定义,要取得L-1身份的实体必须是美国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

持B1签证或B2签证在美国是否可以转L1签证,有没有风险?

答:是可以转的。但这涉及到B类签证移民倾向的问题,因此,递交申请的时间非常关键。我们建议持B1/B2的客户进入美国至少60天后提出申请,而非一进入美国即申请。

美国L1签证,简单来说就是工作签证的一种,拥有这类签证并不代表成为了美国移民。主要适用人群是在美国拥有分公司的大型跨国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现在,由于EB5投资移民排期过长,现在有越来越多中国移民,期望申请到可移转国际企业高管到美国的L1签证,再透过EB1C途径取得绿卡。

扩展阅读:美国EB-3雇主担保移民

在美国移民类别中EB-3是要求最低的职业移民类别,也是一种非常简单的移民方式,不用投资,不需要高级身份。从2002年左右起,在这十多年里,因为申请门槛和条件要求低,面对的人群广,已帮助成千上万的人成功移民美国。

美国EB3雇主担保移民无需语言,学历,经商背景,因此得到了许多人关注,也越来越多人开始选择EB3作为自己的移民方式首选方式。

EB-3在美国移民类别中排第三,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定,只要获得美国雇主长期的工作担保许可,就可以获得劳工卡并申请移民。

还有一些移民方式,在这里就不详细描述了,简单给大家总结一下,就是靠婚姻、亲属、政治庇护等

最容易的方法,就是嫁/娶个美国公民拿绿卡。这种方法褒贬不一,为了绿卡才结婚的,为了爱情才结婚的,应有尽有。这是一种最快拿到美国绿卡的方式。前提你进入美国。女生比较适用

申请庇护获得绿卡。这种方式在过去让一些人轻易地拿到了美国绿卡。庇护申请包含政治,宗教,难民等不同类型。举个例子,网络红人凤姐就是靠这种方式拿到绿卡的。一般费用在3千美金到1万美金不等。

赴美产子,在美国生的孩子,一落地就是美国公民。等孩子年满21岁后,可以为家人申请绿卡。但是前期家人也拿不到绿卡。

还可以通过亲属移民美国,已经获得美国绿卡的人,可以为自己未成年子女、父母申请美国绿卡。

来聊聊澳洲移民圈的那点事


俗话说,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澳大利亚实在是个“颜值”、“学历”、“性格”等各方面都表现突出,又能给人满满“安全感”的高富帅。今天来看看澳洲移民圈的高富帅吧。

先说“颜值”,澳大利亚是公认的全球非常适合宜居国家,地广人稀,气候宜人,湛蓝的海洋、干净的天空、热情的沙滩、茂盛的雨林、战斗力强大的袋鼠、呆萌的考拉与羊驼、难以割舍的英国记忆等等都是澳大利亚的印象标签。正是这样的高颜值,吸引了世界各地游客络绎不绝地来到这里。

再说“学历”。研究全球繁荣指数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澳大利亚的教育体制名列世界前列,高等教育中“澳洲八大名校”也是享誉全球。澳洲教育理念崇尚尊重学生的天性和兴趣,不死盯考试分数,而是着力培养学生的开放创新性思维,既注重学术知识,又强调学生的实际工作与社交能力。因此,很多以子女教育为目的的中国移民家庭,不约而同地选择了澳大利亚。

每个人都有与众不同的性格,国家也是。大多数人知道澳大利亚是全球非常适合宜居的国家,却不知它还是全球宽容、具有包容性的国家之一。哈佛商学院(Harvard BusinessSchool)研究的社会进步指数(The Social Progress Index)将澳大利亚与其它132个国家在53项指标上进行了对比,澳大利亚以78.40分在世界宽容国家排行榜上挺进前四。在对言论自由、行动自由以及政治权利的指标进行衡量之后,澳洲在个人权利方面也获得高分!此外,澳洲还是“社会第四发达的国家”,力压美英,仅次于芬兰,加拿大以及丹麦。澳大利亚人对移民的态度也体现出了国家的包容精神。

同时,凭借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这个近乎满分的国家给生活在这里的居民带来了巨大的“安全感”。澳洲社会保障体系始于1910年,是被全世界公认的社会福利事业的先驱。这里的居民从出生那一刻开始,直到退休养老,一生中几个重要的阶段以及需要帮助的时期,在澳洲都是可以得到保障的。

现在,这个美好而纯净的国度正在向我们敞开大门,通过投资澳洲移民身份,就可以拥抱这个“颜值”、“学历”、“安全感”三高,“性格”宽容可亲的优质移民目标国。

关于美国eb1c的这些知识,你了解多少?


在美国诸多的移民项目之中,美国eb1c移民项目,可以说是最适合企业高管申请的移民项目了。而对这个项目,又了解多少呢?

为什么说EB1C优秀?

1.不需要证明资金来源

唯一需要证明的就是美国公司的资金来自海外母公司,并且母公司是一家合法的企业。

2.并没有新的创造就业机会的要求

只需要证明其有能力管理一定数量的专业员工,这意味着这个职业不可以仅仅是日常管理的企业管理,还需要有一些高层决策性的成分。

3.没有劳工证的要求

EB1C申请人不需要办理劳工证,省去了不少的时间和律师费。

4.没有“有条件”的绿卡时间

申请EB1C,一旦通过,永久居留权实现,绿卡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予以驳回。

5.用人单位做了大部分工作

根据规定,需要用人单位为EB1C的申请人提供大部分文档,并支付所有的申请费。

美国的EB1C移民优势

项目优势

排期短:优先第一顺位,最快4-6个月即可全家登陆美国。

门槛低:无学历、语言、年龄要求;无资金来源;无行业限制;无移民监。

全家移民: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一步到位获美国永久绿卡。

你的女儿可以在美国接受到先进的北美教育,还可以较为轻松的通往世界级知名学府。

虽然,现如今美国的移民政策逐渐收紧,申请美国移民的难度在不断扩大,可是美国仍然欢迎来自全世界各地的优秀人才,这些优秀人才就是美国保住世界第一老大哥位置的保障。

移民到美国之后,你可以开启全新的工作模式,你的职场生涯可能会因此有一个新的上升。而关于移民到美国,很多人对这件事情的看法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移民到美国,优势有很多。但你自己在移民这件事情一定做好自己的判断和选择,毕竟这可能会成为影响你未来生活的轨迹的一个决定。

而作为一个企业高管想要移民到美国,美国eb1c项目一定好好研究一下,它会成为你通往美国的指南。

知识贴:关于美国EB-1C移民你需要了解更多!


什么是美国EB-1C移民?

EB-1C 是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移民签证类别。首先,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必须“跨国”,即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其次,在美国的公司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第三,EB-1C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过去的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这三年内任何一年的连续工作。

L-1 与 EB-1C的区别是什么?

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国外的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位。也就是L-1 A 和EB-1C 在各方面实质要件要求上几乎是一样的。大多数跨国公司高级人员先通过取得L-1A工作签证来美国工作,然后再通过EB-1C递交绿卡申请。EB-1C 最大的好处是速度很快,不需要很长的劳工应聘程序。唯一的要求是要未来雇主必须提供一个在美国的管理或行政能力的工作机会给申请人。

先申请L1后转EB1-C的大体多少时间

以最常见的情形为例,中国公司投资过来设立美国子公司,4-6个月的时间办理L1A,获批后有1年的美国企业运营期,申请EB1-C移民拿到绿卡1年,共需要2.5年的时间。

EB-5 与EB-1C的区别是什么?

EB-1C可以允许企业的老板移民到美国只要他可以满足上述的要求资格。EB-1C是小额投资。 EB-5是百万投资移民。如果符合资格的投资人有适当的计划的话,EB-1C也可以得到一个绿卡而不需要投资百万在一个新的企业里。

美国是一个非常多元化的发达国家,它的繁荣和创造力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它多元的移民政策。身为企业主或是高管,如果EB-5和EB-1A的路你走不通的话,那么不妨果断试试EB-1C吧。

知识贴!L-1申请对于跨国公司的要求


众所周知,美国L-1签证申请人需要满足跨国公司“合格的公司关系”和“合格的公司” 的要求。那么,什么样才是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合格要求呢?

首先,我们行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合格的公司关系”和“合格的公司”是什么概念。

合格的公司关系英文是Qualifying Relationship, 即在L-1的申请中, 作为申请人的跨国公司必须至少拥有两个机构或公司:一个是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公司;一个是美国境外的机构或公司。而且,美国境内公司和境外公司间必须符合移民法中合格的公司关系 (Qualifying Relationship), 这样的关系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办事处及附属公司等。

合格的公司英文是Qualifying Organization,指至少在受益人的L-1签证有效期内,该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内机构和境外机构都必须正在或将要运营 (Doing Business)。跨国公司的经营应该是切实的(Viable)、有经营效益的,不一定涉及国际贸易,也可以是企业、非营利组织、宗教或慈善机构。

这里的“运营”是指公司正常地、系统地、持续地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些L-1跨国公司很容易满足上述的要求,不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尤其是那些众所周知的大型公司,诸如世界500强之类的公司。但是,当公司的规模比较小或是新建的小公司,雇主往往需准备大量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申请L-1签证的资格。

同时,对于 新公司的办公场所、对外派雇员也有一定的要求,具体如下:

新公司(New Office)是指在美国刚成立的公司,或在美国经营操作不到一年的公司。如跨国公司计划派L-1受益人去美国筹建分公司,申请人不需要证明美国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但必须证明在美国的新公司能满足以下要求:

1、 必须证明新公司已有足够的办公场所(Secured Sufficient Physical Premises);

2、 L-1外派人员必须在提交L-1申请的前三年内,至少连续一年受雇符合相关条件雇员;

3、 在L-1签证批准后的一年内,新公司的业务将会发展到有能力为L-1外派雇员提供所承诺的经理级高管职务或行政主管职务。(但L-1B高级技术员工签证则不受此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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